1、简化工作环节,热情周到服务,方便民营企业。(四)协作推进原则。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化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第四条 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不收取费用。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调解中心设在工商联或商会内,由工商联或商会的领导担任调解中心负责人,相关人员参与,负责调解中心日常工作。第六条 调解中心设调解员3-5名。调解员由工商联、商会相关负责人、民营企业家代表等担任,由调解中心聘任。第七条 担任调解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法律法规较为熟悉;(二)为人公道正派,有较高社会威望,有一定的调解工作经验和较强协调能力。第八条 调解员任期一般为3-5年,期满
2、可续聘。调解员任职期间存在严重失职、违法乱纪的,应予以解聘。第九条 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二)不得徇私舞弊;(三)不得有其它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第十条 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第三章 纠纷的受理第十一条 调解中心调解的纠纷,是指本辖区或本行业内民营企业间发生的商事纠纷。法律、法规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除外。第十二条 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托受理调解纠纷。第十三条 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请的要求、事实与理由;
3、(二)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三)调解所要求的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第十四条 调解中心受理纠纷时,应填写登记表,注明申请时间、纠纷类别、编号、纠纷当事人、纠纷简要情况及登记时间。第十五条 调解中心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矛盾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第四章 纠纷的调解第十六条 调解中心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纠纷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协助调解;
4、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第十七条 在调解纠纷时,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中心有关调解员回避的,相关调解员应当主动回避,调解中心应及时对调解员作出相应调换。经调解,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调解员不能代理该诉讼案件。第十八条 纠纷的调解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调解纠纷应在调解中心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第十九条 调解中心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
5、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第二十条 调解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如果系人民法院委派的诉前调解的,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延长30日。对确无调解可能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人民法院委托的调解,应当将调解的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第五章 调解协议及其履行第二十一条 调解中心调解纠纷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调解员、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调解中心印章后,该调解协议具有民商事合同性质;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若当事人均同意赋予调解内容强制执行效力的,由调解员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二十二条 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
6、,可就相关业务问题向人民法院进行咨询。第二十三条 调解结束后,调解中心应做好调解文书的规范管理。调解中心根据纠纷处理的不同情况将调解纠纷的相关材料归档保存。第二十四条 调解中心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 其 他第二十五条 调解中心应主动接受人民法院、司法局、工商联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六条 调解中心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调解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七条 调解中心的工作经费可向财政申请专项资金予以解决。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9日施行。附件民营企业商事纠
7、纷调解中心文书样本一、调解文书格式(样本)(一)调解申请书格式调 解 申 请 书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 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特申请调解中心予以调解。申请人(签名)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二)受理调解登记表格式 受理调解登记表纠纷类别: 编号: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经调解,于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协议履行情况:登记人(签名)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三)调查笔录格式 调 查 笔 录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被调查
8、人:笔录:被调查人(签名):调查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四)调解笔录格式 调 解 笔 录当事人:当事人(签名): 参加人(签名):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五)调解协议书格式调 解 协 议 书编号: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 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纠纷简要情况: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调解中心各执一份。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中心印) 年 月 日 (六)回访记录格式回 访 记 录调解协议编号:回访事由:回访时间:回访情况:-回访人(签名):年 月日 调解中心(七
9、)卷 宗卷 宗卷宗类别:卷 名:年 度: 卷 号:调 解 员: 调解日期:立 卷 人: 立卷日期:保管期限:备 注:二、调解文书格式使用说明(一)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其中“当事人”栏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调解组织。(二)受理调解登记表。 “商事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是调解中心受理、调解纠纷的简要记载。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所有当事人,其具体要求
10、同“调解申请书”。“纠纷类别”栏按民间纠纷内容分类,如合同、借款等填写。“编号”栏按有关规定或各调解中心自定的办法填写。调解中心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不受理”栏目,填入适当内容。调解中心调解的,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简易纠纷,填写纠纷受理登记表后,不必再填写其他调解文书。(三)调查笔录。“调查笔录” 是调解组织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其中“事由”栏系指为哪一项纠纷而做的调查。 “参加人” 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 “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
11、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四)调解笔录。 “调解笔录”是调解组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验调解组织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其中“参加人” 栏指接受调解组织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 “事由”栏同“调查笔录”。“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应当客观、真实、整洁、简练,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和记录人签名。(五)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是在调解组织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
12、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其中“编号”栏按有关规定或调解组织自定的办法填写。 “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的全部当事人,按括号内要求事项详细填写。“纠纷简要情况”栏应写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并明确填写具体日期。(六)回访记录。“回访记录” 是调解组织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回访事由” 栏填写就哪一起纠纷进行回访。 “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七)卷宗。“卷宗”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只填写“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宗卷”。其中, “卷宗类别”栏同“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中的“纠纷类别”栏。“卷名”指所调解的具体纠纷。“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调解组织自定的办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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