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4 ,大小:23.99KB ,
资源ID:17252885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725288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为本站会员(b****6)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1、其他医疗机构的 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 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四)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五)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己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 员;(六)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 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

2、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 专业的临床工作;(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设置医疗机构,由指定或者任命 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中请;法人或者其他设置医疗机 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中请;两人以上 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 容:(一) 申请单位名称、基

3、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 历、号码;(二)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三)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四)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五)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结构、人员配备;(八)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九)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十二)资金、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4、资本);(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 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 选址的依据;(二)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三)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 关系;(四) 占地和建筑。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 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

5、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 可施工。第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中请人提 供条例和木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FI算起。第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规划及木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 不符合当地医疗规划;(二)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三)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四)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五)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六)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

6、疗机构批准书的 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 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规划的设置 审批。第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 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 申请设置审批手续。第四条法人和其他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 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二)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卫生行政

7、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第五条中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中请执业 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 医疗机构规章;(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卬件;(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 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及其有关资格

8、证书、执业证书复卬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 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 木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木由统一卬制。条例第条规定的执业登记中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 例和木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H算起。第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 记:(一)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

9、项;(二)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投资不到位;(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五) 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 转;(六)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七)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 合格;(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一) 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 所有制形式;(三) 注册资金(资本);(四)服务方式;(五)诊疗科目;(六) 房屋建筑、床位(牙椅);(七) 服务对象;(八) 职工人数;(九)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十)省、自

10、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第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中请注销登记。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 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 列材料:(一)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 变更登记注册书;(二)

11、 中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 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 的,由原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 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变更 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 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 记。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

12、例和本细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 者简化程序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 的决定。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 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 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 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 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中请校验手 续。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中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木;(三)

1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中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 校验。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 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 限期改正期间;(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销其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木 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其中中医、中西 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第三条医疗机构开

14、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 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 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 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 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 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 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 关批准使用的名称。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二)

15、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三) 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四) 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五) 各级地方人民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 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 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六) 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 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一) 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二) 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五) 含有“疑难病”、

16、“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 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六)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七)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 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一) 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名称的;(二) 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 跨省地域名称的;(三) 各级地方人民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 区划名称的。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 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 疗机

17、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 者地名。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 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 门核准。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 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己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 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己经核准 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

18、名称。第四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 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 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岀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己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 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 裁决。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 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 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

19、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 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 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O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 种检查的中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和病历本册以及 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 制剂标签等。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 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 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

20、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 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 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严谨 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 促医务人员恪守。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 药品。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 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 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厂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 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 措施,并取得患者家

21、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 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 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 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 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 社会开放。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 展诊疗活动。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 理工作。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

22、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 工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 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下开展 工作。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二)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三) 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四) 负责接待、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五)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 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

23、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 要职责是:(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指导;(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木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四) 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五) 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六)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监制。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

24、导主要包括:(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二) 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情况;(三)医德医风情况;(四) 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五) 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六) 管理情况;(七) 人员任用情况;(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 目。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木标 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 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 员会,负责中医、中西

25、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 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 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 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 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26、;(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 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校验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七条转让、岀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 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 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 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 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

27、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 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 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 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 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第八十二条出具虚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 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