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条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三)主体或债项跟踪评级级别下降,或评级展望调至负面; (四)未按时披露财务信息或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五)未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六)主承销商认为应入池的其他情况;(七)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应入池的其他情况。主承销商应对重点关注池施行动态管理,对于池内企业,经风险排查确认其偿债能力不会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及时调整出池。各家主承销商在池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存续期内企业数量的20%。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对重点关注池内企业开展定期(半年一次)和不定期的风险排查,查找风险点,评估风险程度及
2、影响。风险排查主要内容包括:(一)行业运行情况;(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点;(三)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四)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五)主承销商认为应排查的其他内容;(六)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排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主承销商通过动态监测、风险排查,发现对企业偿债能力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对企业开展定期(半年一次)和不定期的压力测试。测试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在池企业数量的20%(至少1家)。第十三条 主承销商应通过压力测试,测算企业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如经评估,对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可能带来严重影响的,应督促企业积极自查、防范
3、风险,并会同企业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确保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按期兑付为目标。预案具体内容可包括企业易变现的资产所有权质押、第三方流动性支持、企业兑付款预存、企业关联方担保等方式。第十四条 对于已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的企业,主承销商应加强沟通与联系,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根据情况适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报告。第十五条 对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突发事件,主承销商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第十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主承销商应按要求形成
4、相关后续管理报告,报告应情况明了、层次分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明确。第十七条 后续管理报告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其中定期后续管理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9月15日前提交,报告内容包括当期风险排查情况、压力测试情况以及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报告包括专项风险排查报告、专项压力测试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各报告应在相关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第十八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风险排查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当期入池和出池企业清单,企业入池及出池原因分析;(二)在池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因素分析;(三)在池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四)对在池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分析;(五)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九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压力测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进行压力测试的原因分析;(二)压力测试具体方法、测试过程及结果分析;(三)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风险处置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第二十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债务融资工具情况概述,包括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还本付息等情况;(二)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包括动态监测、重点关注池管理、风险排查及压力测试等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三)下一年度后续管理工作计划(仅年度报告含)。第二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为每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建立独立的后续管理工作档案,并至少保存至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后5年。第二十二条 主承销商应对后续管理工作中获得的内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定期对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第二十四条 对未履行后续管理工作职责的主承销商,以及未履行配合义务的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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