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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买卖合同范本 天然气销售合同 天然气购销合同Word格式.docx

1、第十九条 其它17附件A:天然气质量规格18附件B:反输协议19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卖方销售和买方购买天然气事宜进行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并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 定 义本合同下列措辞具有本章所述含义:1“天然气”,指在标准状态下以甲烷为主呈气态的碳氢化合物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2.“日”,指从任何一个公历日00:00时开始并到该日24:00时止的期间。3.“月”,指从某个公历月第一日00:00时开始并到该公历月最后一日24:4.季度”,指从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00:00开始的连续三个公历月的期间。5.“旬”,指合同期内任一月分为上旬、中旬、下旬,

2、上旬从该月1日起的连续十天,中旬从该月11日起的连续十天,下旬从该月21日起至该月最后一日。6.“上一个月”,指本月往前数的第一个月。例如,某年七月的上一个月为六月。7.“下一个月”,指本月往后数的第一个月。例如,某年七月的下一个月为八月。8.“年”,指从任一公历年任一日00:00时开始并到其后第一个公历年同一日00:在二月最后一日00:00时开始的年应视为在其后第一个公历年二月的最后一日00:00时结束。9.“结算银行”,指双方指定的气款结算受托银行。10.“卖方设施”,指卖方拥有、操作和控制的按本合同的规定处理、输送、交付及计量天然气所需的站场、工艺设施、管线和其他设备。 11.“买方设施

3、”,指买方拥有、操作和控制的按本合同的规定接收、输送和利用天然气所需要的管线、站场、工艺设施和其他设备。12.“交付点”,交付点是指位于卖方设在 站内向买方供气计量装置下端出站总阀后 米处。13.“首次交付日”,指卖方首次交付天然气给买方之日。14.“交付期”,指从首次交付日起到合同终止日止的供气期间。15.“标准状态”,指温度为二百九十三点一五开尔文(293.15K)、绝对压力为一百零一点三二五千帕斯卡(101.325KPa)的状态。16.“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1)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17.“合同年”,指从任一公历年1月1日00:00时开始并到该年12月31日24:自20

4、06年1月1日00:00时至2006年12月31日24:00时的期间为第一个合同年,合同结束年的1月1日00:00时至合同结束日24:00时止的期间为最后一个合同年。18.“年合同量”,意指交付期内每一合同年的天然气年度合同量。19.“日合同量”,在交付期内任一合同年的日合同量为该合同年的年合同量除以该合同年的日数所确定的天然气数量。20.“最大日量”,指在交付期内任一合同年,买方每日所被允许提取的最大天然气数量。21.“最小日量”,指在交付期内任一合同年,买方每日所被允许提取的最小天然气数量。22.“日指定天然气量”,指在交付期内,买方按本合同规定所指定的每一日的用气量。 23.“高位发热量

5、”,指在标准状态下,一 1 立方米天然气在空气中完全燃烧,并且当燃烧产物冷却到二十摄氏度 200C 以及燃烧形成的水凝结成液态时所释放出的热量,单位为千卡(Kcal)。24.“合理审慎的作业者”,指诚意地寻求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合伙组织,在其寻求履行合同义务及其作业的全过程中能够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和惯例,并且其所表现出的技巧、勤勉、审慎和预见程度达到了人们通常对有技能和经验的作业者在相同或类似环境条件下的合理期望。25.“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一日历日。26.“专家”,指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并由在拟提交处理事项的领域中具有普遍公认权威的机构派出的在相关知识领域、训练

6、技能和经验诸方面普遍公认为专家之人。 27.“时间”,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时间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北京时间。28.“交付压力”,指位于卖方计量系统下游、出站总阀前的压力变送器所显示的压力,单位为兆帕(Mpa)(绝压)。29.“计量系统”,指卖方安装并维护的用于实现本合同所交付的天然气计量的全套计量仪表和其他设备。30.“合格天然气”,指符合本合同附件A规定的天然气。31.“反输天然气”,指按本合同附件B要求,在卖方停产检修期间,买方向卖方供应的天然气。第二条 交付点和交付期1.本合同天然气的交付点位于 。2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应在该交付点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即在交付点之前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

7、负责,在交付点之后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及进一步的处置和利用应由买方负责;3.双方同意天然气首次交付日不晚于200 年 月 日。4.交付期指自首次交付日起至200 年 月 日24:00时止的期间,或按照合同第17.2款所确定的期间。第三条 调试期1.调试期为首次交付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的时间段。2.在调试期间,如果一方合理地判断卖方设施或买方设施存在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况下,卖方可以限制或中断交付、买方可以限制或中断接收天然气,直至该不安全情况纠正为止,但该情况不应影响任一方行使对所属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及安全责任。3.在调试期间,双方应互相合作,卖方应尽合理努力交付、买方

8、应尽合理努力接收尽可能多的天然气,其数量应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各自设施正常生产的的要求。4.在开始调试之前,买方应于200 年 月 日前提报卖方其预计在调试期内每日合理需求的天然气数量;卖方应提前六十 60 日通知买方其预计在调试期内每日能交付的天然气数量;双方应在首次交付日三十 30 日前就调试期交付与接收的天然气数量达成一致意见。若买方不能按时提报在调试期内每日需求的天然气数量,卖方无法保证买方用气。第四条 数量和压力1.双方同意,200 年的年合同量按3.4款约定的数量确认执行;200 200 年的最小年合同量为 万标准立方米,最大年合同量为 万标准立方米;合同期内每一年的 月 日之前,

9、双方就下一年次年的年合同量进行协商,并予以书面确认。2.任一合同年每一日的最大日量为日合同量乘以一点一五 1.15 ,最小日量为日合同量乘以零点八五 0.85 所确定的天然气数量。3.双方同意天然气交付点的交气压力不小于壹点 兆帕(MPa)(绝对压力)。按本合同所交付的天然气的交付压力以卖方安装在计量系统下游的压力变送器所显示的结果为准。第五条 指定与接收1.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每年 月 日前,买方提报下一年的用气计划,卖方对买方所提报计划进行确认,作为该年度的计划用气量,该计划用气量不超过该年的年合同量。2.买方可在不晚于任一季度开始前三十 30 日对该季度的用气计划进行修正,卖方应在收到买

10、方该修正通知后的十五 15 日内对该修正进行确认。3.买方应在每月二十 20 日前通知卖方其在下一个月的每日的日指定天然气量以及在下一个月的时间内任何预期的维修或停产。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关于下一个月每日的日指定天然气量的通知后十10日内将确认的日指定天然气量的确认文件传给买方。买方应在每周的星期四的十二 12:00 时之前通知卖方下一个周每一日的日指定天然气量及在下一个周的时间内任何预期的维修或停产,该指定替代以前对该日的所有指定。4.买方的日指定天然气量应按照卖方确认的该月所在季度的季度计划或该周所在月的月计划进行指定并要满足如下限制条件:(1)买方的日指定天然气量不能超过该日的最大日量,也不

11、能少于最小日量;(2)任一日增加或者减少的指定量不能超过其前一日的日指定天然气量的百分之 %;(3)在交付期内任一日买方应以稳定流速提取天然气,并且在任何连续的二十四 24 小时期间内,卖方不应被要求交付超过最大日量的天然气数量。(4)卖方按第12.3款的规定给出通知或卖方给出其它通知,这些通知能够说明卖方作为合理审慎的作业者不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交付天然气,则从通知发出之日起买方的日指定天然气量不得超过该通知发出之日前最近的时间买方对该日的日指定天然气数量,该原则应一直适用直到卖方能正常交付天然气时为止。如果买方未按上述规定及时通知卖方下一个月、下一个周每天的日指定天然气量,则买方的日指定

12、天然气量应以最近的通知中载明的该日的日指定天然气量为准。5.买方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按本条的规定以数量波动最小的方式指定和接收天然气。卖方在接到买方要求卖方改变数量的通知后,应尽合理的努力改变数量。买方每小时可以提取的天然气数量最高可达但不应超过最大日量除以二十四 24 所确定的天然气数量;并且在任何连续的二十四 24 小时期间内,卖方不应被要求交付超过最大日量的天然气数量。6.自首次交付日起,由于买方的原因(不可抗力除外)而导致卖方产生的天然气放空量,应视为卖方实际已经交付给买方的天然气量,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该部分放空量的气款。对于这部分天然气的放空,由卖方通知买方后在卖方计量系统的下游放空。作

13、为合理审慎的作业者,卖方应尽合理努力减少放空天然气数量。7.如果由于买方控制的下游回压高出了交付压力而造成卖方不能交付天然气,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第5.6款的规定承担该放空损失。8.卖方应尽合理努力按本条约定以最小的数量波动幅度向买方交付天然气。合同期内任一日卖方交付的天然气数量不得低于该日最小日合同量。9. 在合同期内任一年,如果买方提取的天然气数量超过 万标准立方米,超过部分的气量按本合同价格的 倍结算;如果卖方交付的天然气数量低于 万标准立方米,其低于的部分气量按本合同价格的 由卖方向买方补偿。第六条 维修与协调1.双方同意卖方在每一合同除冬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外,可以安排

14、累计不超过十五 15 日的计划维修。2.卖方应尽可能提前向买方提交预计的计划维修和单独维修建议,并且双方应就该计划维修时间和单独维修时间表达成一致意见。3.除第六条第1款、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外,当一方需对其设施进行临时性的维修、搬迁、改造和扩建并由此减少或中断交付或接收天然气时,进行维修的一方应尽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努力合作以安排一个彼此方便的关闭停工时间。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要临时中断或减少供气时,事故方应及时抢修,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在事故发生后五 5 日内将事故原因、造成的影响、恢复生产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第七条 质量1.自首次交付日开始,卖方交付的天

15、然气应符合本合同附件A的规定。2.按本合同的规定所交付的所有天然气的质量,在双方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以卖方的分析和计量结果为准。任一方发现所交付的天然气不符合质量规格,应及时通知对方,卖方应立即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使按本合同所交付的天然气符合质量规格;买方也应立即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将该不合格天然气所带来的损失减至最小。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买方认为已经接收或者将要接收的天然气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买方有权对天然气的质量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依据本合同第第七条第7款的规定解决该异议。卖方应每一个季度向买方提交一份天然气质量分析检测报告。买方如果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天然气质量分析检测

16、数据十五 15 日内未书面向卖方提出异议,则超过该期限后,买方无权再对卖方已交付的天然气质量提出异议。3买方也可以在交付点下游对其所接收的天然气不定期进行取样、分析,以确定天然气的组份和高位发热量。买方在进行取样分析时,应提前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派代表参加。买方应在取得分析结果后向卖方提交一份天然气质量分析检测报告的副本。4对卖方在交付点交付的不符合附件A规定的天然气,买方应尽合理努力的接收,但买方有权全部拒绝或部分拒绝接收该不合格天然气。5如果买方合理判断能够利用并愿意接收不合格天然气,则对于买方所接收的该不合格天然气,买方应按合格天然气价格支付这部分天然气的气款。除本款的以上规定之外,买方对

17、该质量缺陷应不再有其它权利和利益。6由于配合买方进行超出本合同规定的操作导致卖方交付的天然气不符合附件A的要求,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也无权依据本合同有关不合格天然气的条款寻求其它权利或利益。7如果双方对天然气质量有争议,则双方应在买方依据第七条第2款提出异议后十 10 日内举行会议,就该天然气的质量达成一致协议。如果从该会议起二十 20 日内双方仍未能就该天然气的质量达成一致协议,则双方同意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该争议提交专家决定。在争议解决前,天然气的质量应先以卖方的质量分析结果为准。除非买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规定拒绝接收的不合格天然气,质量争议不应影响双方正常交付和接收天然气。第八

18、条 计量1本合同约定天然气按体积(标准立方米)计量。计量结果以卖方的计量系统的计量值为准。2卖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设计、安装、调试和标定天然气计量系统。在交付期内,卖方应按照合理审慎作业者的标准操作和维护其全部的计量和分析设备。3卖方计量系统在首次交付日前应由国家法定的计量检定专业机构检定并确认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天然气计量准确度。在交付期内应由国家法定的计量检定专业机构定期进行检定,以确认计量系统的准确度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本合同的要求。定期检定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在收到检定报告后五 5 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检定报告副本。如果买方对卖方计量系统的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则该方可要求国家法定的计

19、量检定专业机构进行补充检定,如补充检定的结果表明卖方计量系统的计量准确度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则补充检定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如补充检定的结果表明卖方计量系统的计量准确度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则补充检定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在每次的定期检定和补充检定前应提前三 3 个工作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派代表参加。4天然气计量系统的准确度等级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国家现行标准为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 18603-2001。5计量系统除了应按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检定外,卖方还应每月一次或按双方同意的其它次数(包括在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对计量系统的准确度进行检查。卖方应提前三 3 个工作日通知买方检查

20、的日期、时间和性质,以便买方的代表能够出席。除非买方在该检查十五 15 日之内通知卖方对该检查的有效性有异议,否则任何检查的结果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6买方有权在交付点的下游自费安装、操作和维护计量核查系统。买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第八条第4款、第八条第5款的要求定期对计量核查系统进行检定、检查。买方应提前三 3 个工作日通知卖方检查的日期、时间和性质,以便卖方的代表能够出席。7如果在合同期内的任何时间发现卖方的计量系统的任何部件的记录结果达不到本合同所规定的准确度或不能正常工作,则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迅速用备用计量设备替换该缺陷设备。卖方可调整或维修该缺陷设备以使

21、其达到所要求的准确度,维修或调整后的计量系统应由国家法定的计量检定专业机构进行检定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受缺陷设备影响的计量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1)计量系统上一次检查之前的计量不应修正;(2)从对计量系统上一次检查的次日到缺陷计量系统对计量结果的影响结束之日止的期间的计量结果使用买方的核查计量系统的计量结果。(3)但是,在不能使用核查计量系统的计量结果的情况下,则:如果能够确定缺陷设备出现故障的时间,则受影响的计量结果应从该确定的时间起按下述第(4)项规定的方法进行修正;如果不能确定缺陷设备出现故障的时间,则自该缺陷设备按第八条第5款的规定进行的最近一次检查的时间起到该缺陷设备不再影响计量结果

22、止的这段时间应均分为两段,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均假定该缺陷设备在两段时间的中间点出现故障,前一段时间的计量结果应视为准确结果,而后一段时间的计量结果应按下述4)项规定的方法进行修正;(4)在按上述第(3)项规定确定缺陷设备出现故障的时间后,应按顺序适用下述第项规定的方法进行修正:如果误差的百分比例能由双方使用检定测试或数学计算进行确定, 则按双方确定的误差比例修正;如果误差的比例不能确定,则参考缺陷设备在以前类似条件下正常计量的计量结果以估计所交付的天然气数量 。8本合同下任一合同年的计量和分析数据及相关资料在该合同年结束后至少应保存两 2 年,应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及时无条件向对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资

23、料的副本。9双方同意,买方提取天然气的接驳装置设在卖方站场内,需满足卖方有关安全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要求,具体事宜双方在供气前签订补充协议。第九条 价 格1按本合同在交付点交付和提取的天然气价格为 元/标准立方米(含税)。除特别注明外,本合同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2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所有价格应按四舍五入的规则计算到小数点后第四 4 位。第十条 结算方式1按本合同销售的天然气价款每月结算一次。双方通气前,买方应于首次交付日前十五 15 日将本年度经卖方确认的月平均气量气款(每年合同量调整后该款项相应调整)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汇至卖方银行账户,合同终止后由卖方退还买方。天然气计量结果以计量确

24、认单为准,计量确认单由双方指定人员每天签字盖章进行确认,如果买方认为计量交接单有误,应在签署计量交接单的同时将该异议填注在计量交接单上,但这并不能免除买方依卖方开具的发票付款的义务。从首次交付日开始,卖方应在每月第三 3 个工作日向买方提交上一月交付气量的付款通知,卖方在提交付款通知时,应包括相关结算资料:双方签字盖章的上一个月天然气计量汇总表、适用的天然气价格、增值税发票以及其它必要的内容。2 卖方应在每年一月份第三 3 个工作日前依据上一个合同年每月提交的报表,向买方提交上一个合同年的年度对账表并据此进行有关款项的结算。3 买方每月应在收到卖方付款通知后三 3 个工作日内按照付款通知所列款

25、项向卖方指定银行账户予以支付。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受托银行异地电汇。4如果买方对卖方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的任何款项有异议,买方应在支付发票或付款通知载明的款项的同时书面通知卖方,该通知应说明买方异议的性质和有争议的款项。在卖方收到该通知后,双方应按照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该争议。5如果买方不按照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付款期限向卖方付款,每逾期付款一日,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迟延利息,该利息应从该款项逾期未付之日起一直计算到该款项买方实际支付之日为止。6如果本合同规定的买方任何应付款项逾期未付达十 10 日或以上时,卖方在提前二 2 日通知买方后可中断或减少交付天

26、然气,买方逾期所欠气款可由卖方在买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权利的行使并不视为卖方放弃或妨碍卖方采用其它可行的补救措施直至终止合同。卖方据此中断或减少交付的天然气,买方无权向卖方进行任何索赔。7双方有权在合理的时间检查彼此的计量曲线、记录资料和为核对卖方依照第十条第1款、第十条第2款规定提交的任何报表和发票的正确性所需要的计算资料、任何报表、发票或付款结算凭证,如果在该报表、发票或付款结算凭证出具之日(以该报表、发票或付款结算凭证中所载明的时间为准)起两 2 年之内双方均无异议,则应视其为绝对准确并不得再有任何更改。第十一条 责 任双方应仅对因未能履行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所造成的直

27、接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在交付点中断交付天然气(卖方根据第六条、第十条第6款和第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中断供气的情况除外),并且每一方应赔偿对方任何该直接损失。卖方或买方均不应负责赔偿对方的间接或后果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的损失、营业或营业预期利益的损失、业务中断或合同损失。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合同义务是指该方执行合理审慎的作业者标准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2如一方受不可抗力影响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该方应坚持执行合理审慎的作业者标准努力克服和消除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的影响,在此期间

28、该方在本合同下因受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履行义务的责任应予以免除,但是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应付款项的义务不能予以免除。3依照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要求免责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后尽合理可能迅速地:(1)通知另一方该不可抗力的发生,并在通知后七 7 日之内提交一份临时报告,以提供所有能获得的有关不可抗力的信息,包括本合同的义务受影响的原因以及预计补救不可抗力所需要的时间;(2)在该通知后三十 30 日内提交(如经要求的话)一份全面报告,详述在临时报告中包括的信息,并且应包括经有关不可抗力进一步的合理解释和信息;(3)按照合理审慎的作业者要求,在合理和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尽力克服不可抗力,并将其造成的损失减少

29、到最低;(4) 迅速将依照第十二条第3款第(3)项规定所采取的行动通知另一方;(5)在另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尽合理可能地迅速让另一方适当人数的代表进入现场核查不可抗力情况。该要求进入现场的一方应自行承担进入现场的所有风险和费用。4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结束或不再产生任何影响,则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重新履行其合同义务。5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时间连续超过三十 30 日,则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期应按该不可抗力持续期间的日数向后顺延。6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7双方同意,天然气市场或利用本合同所交付天然气制成的产品市场的市场变化不应在本合同中视作不可抗力。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2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友好协商解决由于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或解释所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3任何第十三条第2款所述的争议与索赔,除本合同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应由专家决定的(或双方同意应由专家决定的)外,在争议或索赔提出后的九十 90 天内未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提出仲裁。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或索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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