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自网上认购书签订7日内(如果未在网上签订认购书,而是直接拟定合同,则从拟定合同之日算起),如果未进行网上 签约备案,网上认购书(或拟定合同的内容)将自动失效,所认购房屋将恢复为可销售的空置状态。因此如果约定时间超过7日,由出卖方负责重新在网上签订新的 认购书或拟定新的合同。合同自编号:-出卖人: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销售代理机构:买受人: ,所占份额:买受人户口(护照或单位)所在地: ,国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2、组织机构代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 护照】【 】: 年 月 日,性别:该商品房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
3、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5月21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21日。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现房】,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许可机关为: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成房预售中心城区字第号。出卖人委托测绘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成都度量诚测绘有限公司。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该商品房的房屋建设方式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剪力墙 ,建筑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注:以下
4、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_【 幢】【 座】_【单元】_层_号房。用途为:_;住宅类型为:【普通】、【别墅】、【】;测绘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层高】【净高】为:2.9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有_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装修水平是【清水】【简装】【全装】,装修标准是元/每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年月日至20日止。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其中,该商品
5、房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同时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和第2种方式分别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元,总价款_(大写)。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大写)。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大写)。4、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大写)。所购商品房总价款合计 (大写)。具体约定见附件四。房号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本条所称建筑
6、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四条 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2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信托有限公司,抵押登记部门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抵押登记日期为:201日。
7、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2和3可以同时选择)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_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贷款方式付款。4、其他方式。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第六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
8、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八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用途;2、;3、4、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
9、起 9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10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60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
10、起 10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10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向出卖人支付到期应付购房款,经出卖人合理催告仍不能在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1
11、0日内全额支付到期应付款的,买受人构成违约。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0.1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十条 交付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 、 2 、 5 、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书;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4、
12、满足第十一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6、7、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1、市政基础设施:(1)上水、下水: 2015年12月31日达到使用条件;(2)电:2015年12月31日达到使用条件;(3)供暖 :日 达到(4)燃气 :2015年12月31日达到使用条件,由买受人自行申请开通;(5)出卖人预埋设有线电话、有线电视的接口点,如买受人需要开通,应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开通并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向其支付相应费用。(6)如果在约定期限
13、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出卖人在收到相关部门书面整改要求之日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 90 日。(2)2、其他设施(1)公共绿地:(2)公共道路:(3)公共停车场 :(4)幼儿园:日达到(5)学校:(6)会所:(7)购物中心:(8)体育设施:(9)(10)第十二条 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逾期在60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
14、于第九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1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60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1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同意在合同约定的交付
15、期限届满后10日内仍不能交付该商品房的,出卖人构成违约,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购房款万分之 0.1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不小于第九条第2大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测绘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1、根据第三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6、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
17、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_x100%预测套内建筑面积2、根据第三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_预测建筑面积3、双方自行约定:根据第
18、三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 关于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的差异以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双方不以最后的公摊面积差异为由提出异议,因公摊面积发生的面积差异,亦不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进行找补。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和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差异在3%以内(含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多退少补;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和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差异超过3%的,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第十四条 交接手续(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
19、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经合理催告买受人仍未办理交接手续,逾期达30日以上的,从第31日起,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并无整改事项。该商品房出现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该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20、水费、电费、物业服务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 、 种方式缴纳税费: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 、 、 、 、 、 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1)专项维修资金;(2)契税;(3)第二十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4)供暖费;(5)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税、费等;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 、 、 、 、 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5)第十五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
21、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9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出卖人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对该商品房进行修复和整改,如修复和整改仍不达标的,应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90
22、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还应按照购房总价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90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 60 日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买受人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有异议的,由买受人自行书面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进行检测。
23、检测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内进行,检测报告须经成都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方为有效。该商品房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如买受人在该期限内动工装修的,截止日期为买受人开始装修日期。如因买受人自身(如装修或添置家具)或其他第三方(如邻近的项目建设、邻居装修等)原因造成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3、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应当于 30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2)由
24、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3)在买受人按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时间办理完毕该商品房交接手续后,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期限双方在商品房交接验收单中另行约定。修复期间,不影响买受人履行支付房款、偿还贷款以及缴纳物业服务费等义务和责任;在与买受人协商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义务后,出卖人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4、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出卖
25、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在买受人按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时间办理完毕该商品房交接手续后,由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修复和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修复和更换期限双方在商品房交接验收单中另行约定。若出卖人修复和更换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品质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如价格等)的,视同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3)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第十六条 住宅保修责任(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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