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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式地下车库设备安装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1、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1.1 甲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2 乙方: 公司1.3 施工现场:甲、乙双方共同划定的场地1.4 合同工程(简称本工程):本合同文件及其附件所要求的全部内容。1.5 工程总包:工程总包是指由一个施工企业通过与发包方签订总包合同承揽一个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或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1.6 工程分包: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建设任务中的一部分通过合同委托给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的行为

2、。1.7 工程转包:工程转包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相应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1.8 甲方指定分包:甲方通过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施工单位,并与其签订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的行为。1.9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义务人负共同义务或对共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10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及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等对工程损害的自然灾害。1.11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1.12 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万年花城 #地 停车库设备安装工程

3、分包合同;合同附件;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书面形式确定的洽商、变更、签证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备忘录、纪要、往来函件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以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等。1.13 合同价:合同价是指在中标通知书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1.14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第二条 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 #地 停车库设备安装工程2.2 工程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樊家村2.3 质量等级:优良2.4 停车库类型: 式停车库2

4、.5停车数量: 辆(总停车位: 辆,扣除检修占用车位: 辆后 为辆)第三条 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3.1 工程内容:除土建及其他配套专业工程外,包括金属结构、自动驱动机构(即存、取车装置)、电力拖动自动控制系统、监控及停车库管理系统、动力配电系统及车库自动门等工程。3.2 承包范围:机械式停车库设备的全套工艺安装设计以及机电设备、安装材料的采购、储运、安装调试、验收、培训、交接、保修等全部工作,以及虽未说明但为本系统正常施工和调试运转所必需的全部工作(承包范围详见招标书)。3.3 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第四条 技术衔接4.1 乙方配合 公司完成车库方案设计(含各相关专

5、业)。4.2向 公司提供施工图及有关专业的设计条件。并在车库土建设计及其他专业设计完成施工图后,及时对其设计进行审核并在图上会签确认。第五条 现场情况和接受现场5.1 本工程现场已具备相应施工条件。5.2 乙方在开始正式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安排施工人员,提供工程所需的机械、仪器、工具和车辆。制定材料订货计划。为所属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负责工程所需的标高定位并承担有关责任。5.3乙方在接到甲方接受现场通知书后5日内,及时接受现场,不得无理拒绝。第六条 开工和竣工期限6.1 本工程竣工日期为200 年 月 日(将于200 年 月 日进入安装、调试)。6.2 乙方应遵从甲

6、方的工程总控制计划工期的安排,不得提出其他额外要求。6.3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工期可作调整。 重大设计变更(指设计功能改变、主要设备增减和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改变); 不可抗力;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况。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乙方应将工期延误内容书面报告给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给予答复。6.4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时完工,乙方承担全部因此涉及的经济责任。6.5 施工时间应遵守政府有关规定,任何超时工作皆认为是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乙方应自行支付上述费用。第七条 承包方式、造价及造价调整7.1 承包方式:采取中标价、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材料差价及包专业的施工工

7、艺设计直至达到甲方要求一次包死,但特别注明者除外。7.2造价确定:按本工程(工艺要求、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本造价。7.3 本工程合同价: 中标价:人民币 (¥ 元); 合同总价:7.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甲方审定后可调整本合同价: 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 应甲方要求单项设计变更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计算的直接费用在¥5000元(含)以上; 不可抗力。发生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在5天内及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等以书面的形式(附有详细估算和甲方的指示)报送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给予答复。7.5 变更价格应首先采用报价明细表中的单价,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时,以2001年北京市建设

8、工程概算定额及其相应规定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格。7.6 乙方已考虑并同意承受施工期间因物价、工资和工程管理费用变动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不得提出任何新的要求。7.7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应认为本工程发生的任何直接费用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税)等均已包括在本合同价内。第八条 甲方责任8.1负责提供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其他事宜及有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8.2 开工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并提供施工场地和办公场地以及必要的材料、设备堆放场地。8.3 向乙方提供验收合格的土建工程及相关资料,并组织技术交底,互相签字确认。8.4 收到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

9、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审核并返回乙方。8.5 负责检查、督促乙方完成计划工期,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8.6 负责现场安全保卫。8.7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本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汇总。8.8负责现场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第九条 乙方责任9.1 乙方按照施工分包合同就施工质量和进度对甲方负责。9.2 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和非法分包,如因转包和分包产生的工程款项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均由乙方承担。9.3 乙方选择的分包商和供货商必须经甲方审查认可。9.4 乙方应遵守北京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

10、减免乙方应负的上述任何责任。9.5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是完备和切实可行的)、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钢结构安装施工方案、设备安装调试规程与方案、对设备使用单位的培训方案、设备的验收与交接方案等,书面报甲方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每周需报周报予甲方。9.6 指派现场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甲方召开的生产协调会,代表乙方做出决定和遵照甲方指示工作。9.7 负责处理现场与本工程有关的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事宜。9.8 根据施工图纸(包括配套说明、交底会审纪

11、要)、设计变更单、检测结果通知单和国家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北京市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和工程隐蔽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乙方原因而引致的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9.9 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9.10 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9.11 材料堆放整齐,及时清运建筑垃圾至甲方指定地点,保持现场的整洁,争创北京市文明施工现场。9.12 遵守政

12、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违反规定而受到的罚款。9.13 自行办理所属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9.14 每月23日前,向甲方报送一式两份月进度施工计划和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如延误报送甲方,则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9.15 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9.1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若发生损坏及时处理,费用自理。9.17 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3、起,乙方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本工程负责保修,在此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修理。9.18 分包工程完工后,提交三套竣工资料,具体要求执行北京市有关规定。9.19 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垃圾(包括建筑物内)、拆除临时设施(遵从甲方要求),并负责运至甲方指定地点,按甲方要求处理。9.20 做好与其他专业施工分包单位的协作配合。9.21 负责完成本系统必需的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批文、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等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9.22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业主及甲方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乙方亦承担有关责任。9.23 无论何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

14、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9.24 乙方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9.25 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分包单位发生冲突时,应服从甲方和监理的统一协调。9.26 乙方保证停车库设备的使用、服务及任何有关事宜,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若受到指控,乙方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条 工程进度计划10.1 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一经甲方审定同意,应严格执行。10.2 乙方当月不能完成施工计划,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延误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和下月计划一并完成,否则乙方

15、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与暂停施工11.1 甲方提出推迟开工,需书面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11.2 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应提前5天提出延期开工书面申请报甲方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11.3 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11.4 因乙方责任引起的停工,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12.1 甲方增加工程内容或修改设计时,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根据变更通知单组织施工。12.2 除非甲方要求设计变更,且单个定额子目设计变更的直接费(含累计)5000

16、元人民币给予调整合同价以外,其他任何情况下(包括乙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只作技术洽商,不作经济调整。12.3 在施工过程中,若乙方发现招标文件所列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存在错误或其他疑问,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办理技术变更洽商。12.4 本工程(或其中部分)在施工过程中如被要求停建或缓建,甲乙双方应协商将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第十三条 材料设备供应13.1 所有材料设备均应符合规范、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及系统功能要求规定的种类和标准,并提供一切相关证明。13.2 本工程由乙方组织供应的设备材料,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3.3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进场,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及监理进行检验

17、,若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与本合同13.1/2款要求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3.3.1 若材料、设备与要求的型号不符,经甲方同意,可调剂串换,乙方承担相应费用;13.3.2 若材料、设备少于约定数量时,乙方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数量补齐;若多于约定数量时,乙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现场;13.3.3 当材料、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性能、质量等级不符,若甲方认可,施工中可以采用,但要扣减合同价;若甲方不认可,乙方应无条件及时安排倒运出场并重新采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3.4 材料、设备需要从国外采购的,乙方应负责关税、商检和报关后的提货、运输和保管,并运至本工程

18、现场,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13.5 乙方提供的设备应包括足够的附件、配件和专用工具以及技术说明书。13.6 所有材料、设备进入现场后,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看护,若发生遗失或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3.7 乙方使用替代品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批准,且符合设计要求,但不能因此减轻乙方按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14.1 乙方组织施工必须遵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图纸要求,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日常检查制度,做好自检记录,自备施工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和其他器材,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不得因数量不足或故障而影响工程进度。14.2 在

19、合同工期内,若设备验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性能要求,影响稳定运行时,乙方必须在合同工期(可加45天宽限期)内进行整改。若仍不能达到要求,乙方将自行购买全新设备,并在合同工期后4个月内完成该新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原合同价不变。14.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时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质量资料。14.4 本工程要求达到施工安装质量等级:优良。14.5 质量等级评定应根据国家规范执行,若当地政府部门有更高规定时,乙方必须遵守,但不得要求增加费用。14.6 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未经甲方及监理现场代表签证不得隐蔽;如甲方及监理现场代表未按时到达现场参加验收,乙方自检合格

20、后即可隐蔽,并做好工程隐蔽记录。14.7 如甲方需对已经同意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者,复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者,复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14.8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14.9 任何材料或覆盖工程的检查测试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及监理,而上述开启、测试(含修复费用)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本投标报价内,如未通知甲方及监理,则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工期亦不予顺延。14.10 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工作,整理齐全竣工资料后可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要求

21、;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自签发验收单之日后5天内将工程交接给甲方。第十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15.1 乙方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承担一切责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15.2 乙方在临街或架空线路附近施工,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若乙方未作或防护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有关责任和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5.3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应自备消防设备和器材,遵守政府有关安全消防和施工安全用电的规定以及甲方的有关要求,违反上述规定,则

22、应承担全部责任。15.4 将乙方安装工程款的0.8作为奖惩基金,对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乙方拒不解决,甲方可委托专业性的安全、清洁公司代替乙方完成上述工作,费用由奖惩基金中支付。15.5 乙方在施工期间对已由其他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15.6 设置现场广告牌和宣传本工程必须经甲方审批同意。15.7 乙方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警示标志,确保安全,不得违反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由此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 调试运转16.1 本工程具备调试运转条件时,由乙方提出申请并组织调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调试过程记录),甲方提供调试的必要条件;调试期间乙方必须派技

23、术人员跟踪到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6.2 乙方应确保设备调试运转正常,若调试不合格,应分清原因和责任,由责任方承担有关损失。第十七条 工程保修17.1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乙方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对本工程负责免费保修,三年后乙方对主要机电设备实行终身保修(以市场最底价只收成本费)。17.2 本工程保修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保修期满后30天后付清。17.3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修理通知24小时内派人维修,否则甲方自行组织人员修理,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7.4 在保修期第一年内,乙方应派有资格和经验的技术人员(机械师两名,电气师一名)常驻现

24、场(业主提供维保人员的工作场所),进行跟班维保,发生问题及时解决;一年后至保修期满,乙方应派专业维修队对本工程提供免费定期的检修和保养,其工作内容如下:17.4.1 保持系统在任何时间正常运行而需要的修理;17.4.2 例行保养,包括对所有的机电设备、控制设备、检测元器件、操作系统等作必要的检修、易损件更换、清洁及必要的润滑;17.4.3 每3个月提交本工程系统运行维修报告;17.4.4 所有作更换的零件/材料必须是原厂标准生产的零件/材料;17.4.5保修期结束前,须再一次免费进行试验以证明系统的运行正常;17.4.6 保养检修服务不得转包或分包。17.5 如果保修期间或在此之前,确因乙方未

25、遵守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则由乙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修理部分其保修责任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17.6 为调查上述质量缺陷而支出的费用,在查明缺陷产生的原因之后,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八条 培训业主人员乙方负责培训业主有关人员,使其能对全地下机械式停车库的机械设备进行调试、运行和检修,并按甲方工程代表所要求的时间免费提供全面培训课程,培训应包括设备电器原理、机械操作、日常维修保养等内容。并提供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第十九条 工程量核实确认19.1 乙方每月23日前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收到报告14天内核实完毕并通知乙方。19.2 下列工程量不予计量:

26、 因乙方原因返工的; 未经监理核实签认的; 强行施工的; 不能证明合格的。第二十条 工程款支付及结算20.1 机械式停车库分包工程款由甲方在收到经监理审核后的乙方付款申请后14天内支付给乙方。若甲方商得业主同意代付此费,业主应在见到甲方出具的付款认可通知书及四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验收证明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支付的方法见以下条款。20.2 乙方在本合同签字时,向业主提供合同价30的履约保函。20.3 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 的预付款(RMB )(可由甲方出函要求业主代付此费)。20.4 设备材料到货开箱验收后15天内,支付到货款部分的 (RMB )。20.5

27、 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后15天内,支付安装工程费的 (RMB )。20.6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订保修协议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含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20.7 合同价的 (RMB )作为保修保证金。凭乙方由银行开具同等金额,即人民币 元的保修保函,有效期为五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开标,甲方支付给乙方 %的合同款。20.8 由业主另直接支付给甲方 元人民币作为本工程的总包服务费及总包管理协调费。第二十一条 违约21.1 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相应顺延工期。21.2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包括分阶段竣工),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按造阶的 %进行罚款,逾期超过

28、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21.3 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和规范要求,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必要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发生诸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政府行为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受害情况和修复费用,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人员的伤亡和机械设备的损坏以及乙方停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三条 索赔23.1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书后35天内给予答复。23.2 乙方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和工期延长,甲方可以向乙

29、方提出索赔,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书后20天内给予答复,乙方在2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乙方同意。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执行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在14天内友好地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北京市*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二十五条 文件及解释顺序25.1 本合同的解释顺序为: 合同条款及附件; 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双方签认的洽商变更单、工程记录; 招标文件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上述文件应能保持一致或互为补充说明,当发生歧义或模糊不清时

30、,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时,执行本合同第二十四条。25.2 乙方应清楚地了解所有合同文件的内容,任何对此等文件的不了解或漠视均不能使其免除任何合同责任,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亦不获考虑。25.3 乙方不得将上述任何文件(全部或部分)做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六条 其 他26.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而甲方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7日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26.2 甲方代表若需对乙方的设计、智能搬运机器样机及设备出厂前的预安装、调试等工作进行检查,乙方应大力支持。26.3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零星工程单独结算。26.4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6.5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并结清全部工程款和签订保修协议后失效。26.6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6.7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第二十七条 其他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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