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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资料Word下载.docx

1、二、 问答1. 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简式提单通常有哪些背面条款?2. 班轮提单正面通常有哪些记载?3. 根据中国海商法,构成船舶碰撞有哪些因素,有哪些分类其责任如何确定?4. 共同海损的构成有哪些条件?5. 根据中国海商法,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是什么?6. 计算滞期有哪些方法?7. 对超期还船通常有哪些对策?8. 根据中国海商法,拖方和被拖方的责任如何确定?9. 救助公约对环境救助的规定是什么?10. 中国海商法和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定义?11. 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12. 适航13. 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14. 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

2、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15. 光船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16. 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停租事项的通常规定?17. 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和滞期速遣的通常规定18. 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享受免责事项有哪些?19. 救助成立的条件是什么,较之传统的做法,有关救助成效的认定在法律上有何发展?20. 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各有哪些主要条款?21. 无效无报酬原则及其例外规定?22. 班轮承运人,航次出租船东和定期出租船东承担的费用比较23. 集装箱运输设备中设备交接单的作用及其流转过程24. 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25. 1976年公约规定

3、的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26. 船舶碰撞的定义27. 救助成立的条件28. 航次租船签发提单后形成的各方面法律关系29. 提单如何签发及其法律性质30.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关于赔偿的责任限额的规定31. 速遣费的计算方法32. 1910年碰撞公约关于确定碰撞责任的规定33. 1989年救助公约关于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义务34. 通常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损失35. 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与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关于丧失责任限制的规定36. 1969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关于免责事项的规定37. 中国海商法关于甲板货的规定三论述题1. 关于承运人的责任2. 论承运人关于迟延交付货

4、物的责任3. 论油污责任4. 关于合同条款5. 关于承运人的过失责任6. 货运法和提单条款都规定了承运人在未收到运费及附加费用,亏舱费或共同海损分摊等项费用时有权留置货物,请对此展开论述7. 论述承运人管理货物的义务8. 比较并评论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在确定救助报酬方面的不同9. 试述航次租船合同和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的法律关系.海商法模拟题二、中译英(20分)1. 潜在缺陷2. 包运合同3. 使船舶适航4. 最终证据5. 赔偿金额6. 适航平衡7. 恢复原状8. 无效果,无报酬9. 共同海损牺牲10. 严格责任三、英译中(20分)1. Independent cont

5、ractor 2. Delay in delivery3. Evidence of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4. Applicable law5. Harter Act6. C.Q.D. 7. Constructive total loss8. Makis agreement 9. Voluntary stranding 10. Actual fault or privity四、回答问题(60分)1. 简述中国海商法和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定义。2. 简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3. 简述接受保函签

6、发清洁提单问题。4. 简述提单如何签发及其法律性质。5. 简述金康合同中对罢工条款的两种规定。6.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写出条款名称并用几句话说明)。7. 托航中拖带双方的责任划分。8. 1910年碰撞公约对货损的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9. 试述姐妹船救助的法律问题。10. 共同海损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五、自由发挥(10分):任选一题,用提纲+说明的方式写出它的详细内容1. 承运人2. 提单3. 航次租船合同4. 适航适拖5. 船舶碰撞6. 特殊补偿7. 1994年约克*安特为普规则8. 责任限制9.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0. 货物保险六、学以致用(10分)1. 写出两项不属于

7、海牙规则所定义的货物中的货物。2. 写出两项航次租船合同中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3. 写出两种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牺牲的货物的损失。4. 写出两种不能适用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5. 写出四种属于责任公约1984年议定书所定义的油类。七 、论述题(10分):任选一题论述1.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至货物卸离船,而汉堡规则中的相应规定为接受货物至交付货物,有人据此认为汉堡规则加重了承运人的义务,简述你的观点。2. 货运法和提单条款都规定了承运人在未受到运费及附加费用、亏舱费和共同海损分摊等项费用时有权留置货物,请对此展开论述。3. 论述关于合并条款(incorpo

8、ration clause)的效力。课件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应注意合同种类的英汉互译)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1、 承运人定义2、 承运人的义务:使船舶适航、管理货物、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海牙规则第3条、海商法第47 - 49条 )(1)、使船舶适航 广义、狭义适航的内容(p89)适航的时间(p90)适航的程度(p91): 绝对适航、相对适航谨慎处理 -在预定航次中,承运人考虑了已知的或可合理预见的,包括货物性质在内的情况后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 谨慎处理之责的承担者,不仅包括承运人本人,而且也包括船长、船员等承运人的代理人和雇佣人,以及独立合同人。海

9、牙规则和海商法相对适航义务 即:承运人在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在使船舶适航方面做到了谨慎处理(恪尽职责),但如果船舶因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导致在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事实上处于不适航状态,货物因此受损,承运人仍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2)管理货物管货7环节(p92) 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管货与适货之区别(p93)a、时间不同 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从接受货物以至装船,直到卸货为止,包括合同航次的整个期间。b、对象不同 货舱 货物(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定义(p93)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合理绕航?(p93) 合理绕

10、航a、运输合同中列明的某些事b、由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c、避难d、附近港口卸货 3、 承运人的权利(p94)4、 海商法规定的12项免责权(p95)/ 海牙规则的17项免责权5、 海商法、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关于舱面货的规定(p98)6、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问题(海商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横向对比记忆)(p98)【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为海商法中重要的三大国际公约,其主要内容要熟知。】海商法第46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

11、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海牙规则无期间规定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有规定 装前卸后条款:海牙规则的最主要精神:减少承运人责任的条款无效。7、 赔偿责任 单位责任限制(海商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横向对比记忆)(p98101)海牙规则第4条: 承运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海商法第56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

12、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8、 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p101)9、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p102)10、托运人的定义(p104)11、关于第二种托运人的认定问题(p104)12、关于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二、 提单1、 提单的性质(定义)(p110)证明、证据、保证六个字 (Bill of Lading, B/L) 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承运人若没有签发提单,则承运人收到货没有?.应托运人的

13、要求签发提单没签发-有可能收到, 签发-肯定收到 提单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初步证据提单在承运人与持有人、第三人之间-最终证据2、 提单的签发什么时间由哪些人签发?(p113) a、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及船长可以签发提单 b、代理人签发提单,必须得到承运人的授权 c、但是,船长签发提单无需承运人的特别委托 3、 提单的种类(注意各种提单的定义及英文写法)(p114118)4、 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p120)5、 提单的背面条款(p121) 应非常清楚(中英文对照)1.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规定适应哪一个国际公约或国内法2. 管辖权(Jurisdiction)3. 责

14、任期间(Period of Responsibility)4. 装货、卸货和交货(Loading, 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5. 驳船费(Lighterage) 6. 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 7. 留置权(Lien) :何情况可留置8. 迟延(Delay) 9. 活动物、甲板货(Live Anima, Deck Cargo)10. 冷藏货物(Refrigerated Goods) 11. 集装箱货物(Container Goods) 12.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13. 换船、转船与转运 (Substitution

15、 of Vessel, Transshipment and Forwarding) 14. 选港 (Options) 15. 共同海损与救助(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新杰森条款 ) (New Jason Clause) :针对美国法律16. 双方有责碰撞 (Both-to-Blame Collision) :针对美国(美国法提单中不承认,但租约中承认)17. 战争、传染病、冰冻、罢工等 (War, Epidemics, Ice, Strikes, etc.) 18. 赔偿责任限额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应注意背面条款的英文写法及

16、主要条款的内容:如首要条款、共同海损、新杰森条款、BBCC等。6、 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问题(p116)7、 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风险(p117)8、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所作的修改(p131)9、 汉堡规则对海牙维斯比规则所作的修改(p134138)10、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海商法关于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的不同规定。(p134138)1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多式联运公约和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规定。海商法第四章的条文要看:【42(3)、46-53、55-63、66、68-75、77-82、86、87、94、102-105 条】第六章 租船合同一 航次租船合同1

17、、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p139)2、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p141)3、 预备航次:(p143) 受载期 解约日4、 装卸费用分担的通常规定(注意英文)(p146)5、 装卸时间(p147)租船的一些基本术语及英文: 安全港、到达船舶、受载期、滞期费、速遣费、预备航次、质询条款 准备就绪通知书-WINBO-把泊位变成港口。港口合同泊位合同6、 滞期费、速遣费的定义及规定(p149)7、金康合同对罢工条款的两种规定(p151)8、金康合同对战争条款的规定(p152)9、金康合同对冰冻条款的规定(p152)10、金康合同与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的适航义务的区别10、 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

18、提单问题(p154)12、并入条款的作用及效力(p155):把租约并入提单,依租约签发的提单有,出租人本人不愿受提单条款的约束,让租约约束提单当事人。13、海运单二、定期租船合同1、定义2、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p188)费用分担: management-与其有关费用-出租人 operation-与其有关费用-承租人3、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4、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p190)5、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p195) 撤船和停租的事项 (NYPE93) 交船、还船 最后航次-合法的 不合法的7、 期租合同下签发的提单问题(p192)8、安全港问题(p197)三、光船租赁合同1、 定义2、出

19、租人的权利合义务(p207)3、 承租人的权利合义务(p208)4、无留置条款(p210)5、光船租购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2、海上拖航与以拖航方式出现的海上货物运输的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 海上拖航 承拖方仅提供拖船的动力及其设备,使被拖物船舶或其他被拖物取得或加快航速或协助被拖物完成某项特定的任务 拖带运输 当事人之间是承托双方的运输法律关系。在拖带运输方式下,承运人既提供具有动力的拖轮,又同时提供具有适拖性和适航性的被拖船舶。 2、义务不同 海上拖航 被拖物的适拖性应由被拖方负责,如果被拖物装有货物,则被拖物的适货性同样由被拖方负责。拖带运输 拖轮及其被拖船应视为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因此

20、,承运人应保证拖轮的适航性及被拖驳船的适拖性和适航性。 3、举证责任不同 海上拖航 被拖方首先负举证之责,证明损失是由于承拖方对被拖物未采取通常合理要求的技术和照管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拖带运输 承运人要证明灭失是由于其可免责的原因所造成的。 4、适用法律不同 海上拖航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合同法的原则拖带运输 强制适用相应的货物运输法,如海商法第四章。3、 海上拖航与海难救助拖带的区别(p216)4、适航适拖的内容(p218)5、承拖方的权利与义务(p218)6、被拖方的权利与义务(p222)7、拖带双方的责任划分(p225)责任划分原则: 指挥原则、过失原则、合同约定原则海商法-不完全过失

21、责任两位一体-拖方是被拖方的雇员 拖轮与被拖轮被视为一条船,对第三方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第七章 船舶碰撞1、碰撞的定义及成立要件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成立要件: 直接或间接碰触; 一方必须是海船; 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受害方必须有损害事实; 有过失且过失与损害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2、碰撞的种类: 直接碰撞: 间接碰撞:-浪损 海商法170条 过失碰撞: 故意碰撞:3、碰撞的责任划分 1. 碰撞各方互不负赔偿责任 a、不可抗力 b、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 c、无法查明的原因 2. 因过失造成的碰撞 过失方的责任:单方过失,单方负责; 各有过失

22、,按比例; 比例不能确定,平均分担; 对人身伤亡,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承担了多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可向另一方索赔。 3. BBCC:起因、内容、效力、名称、缩写。4、确定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1. 船舶损失:全部损失(Total Loss)或部分损失(Partial Loss)。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因碰撞事故使船舶完全毁坏,或者受到损坏的程度相当严重,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或原有效用的情况。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因碰撞,船舶虽未达到完全毁坏的程度,但施救费用和修理费用的任何一项或二项之和,估计要达到或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情况。

23、1). 全损赔偿范围 : a、船舶价值损失: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的,船舶价值应扣除残值。 b、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c、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2).船舶部分损害赔偿范围 a. 合理的修理费用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修理费用:临时修理和永久修理费用辅助费用:为修理

24、而产生的进坞费、使费、引航费等维持费用:修理期间船舶和船员日常消耗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船舶应就近修理仅限于本次碰撞受损部位及本次修理期间b. 合理的船期损失 c. 合理的拖航费用、救助款项、共损分摊或其他费用2. 货物损失: 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 1)、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CIF)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2)、货物损坏的,以合理的修复所需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3)、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货物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

25、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0。3. 船员工资第九章 海难救助1、海难救助的定义 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人命以及海洋环境,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救助。 海商法第171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2、海难救助的成立要件1) 对象必须是遭遇危险的海上财产;2) 救助人必须是无救助义务的第三人;3) 救助行为要有效果。3、海难救助的种类 1)、强制救助一国的主管机关对在其管辖的水域内的某些遇难船舶强行实施的救助。 2)、自愿救助 也称纯救助(Pure Salvage),是指救助人在他船遇难的紧急关头,自愿实施的救助

26、。这种救助只要有效果,救助人即可向被救助人索取救助报酬。 3)、契约救助 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以合同为依据而进行的救助。 最普遍的一种形式 4)、义务救助 人命救助。 不仅是救生员和船长的义务,也是每个航海人员的义务。4、确定救助报酬的标准:1. 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价值;2. 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3. 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 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 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 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 救助方提供服务的及时性; 9. 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

27、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性; 10. 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5、确定特殊补偿的标准:(p270)1)、目的:鼓励对油轮或者其他对海洋环境损害构成危险的财产进行救助,以保护海洋环境; 2)、起源: LOF 1980 Safety Net Clause, 15% salvage expenses,只针对油轮;3)、内容: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即使无效果,不能获得救助报酬或所获得的救助报酬还不足以弥补其救助费用时,救助人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人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4) 、特别补偿的前提:a、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b、 没有救助报酬或者报酬少于特别补偿的金额:无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100% 的救助费用有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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