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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考前冲刺班民法钟秀勇讲义Word下载.docx

1、D选项中,乙将对甲的600万元工程价款债权让与丁之时,丁不能取得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故D选项错误。 2. 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公司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被堵塞的驾车人丙为赶时间驱车绕道从马路旁的绿化带驱车前行,损坏花草若干,导致绿化带的管理人乙园林局经济损失5000余元 B甲、乙口头约定,乙次日一早免费搭乘甲的便车进城,结果第二天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 D甲、乙书面约定2012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海枯石烂,永不变心 【答案】C 【解析】甲导致交通肇事的行为虽为丙损害乙的必要条件,但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受到损害之间不具有相当性,甲的交通肇事

2、行为与乙的损失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乙遭受的损害应当由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A选项错误。甲、乙关于乙搭乘便车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不构成违约;同时,甲的行为也不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甲、乙之间也不成立侵权之债,B选项错误。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成就前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已经成立,乙享有的期待权已受法律保护,甲、乙之间成立了民事法律关系,C选项正确。甲、乙的约定属于婚约,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D选项错误。 3.下列乙的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哪一个?A甲须出差一个月,委托邻居乙代为

3、照看自己饲养的狗一个月B甲口述遗嘱内容,乙代书,丙、丁见证C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其配偶丙虐待,甲的父亲乙将自己变更为甲的监护人后,乙以甲的名义起诉与丙离婚D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配偶丙的离婚诉讼中,甲因病不能出庭,甲亲笔书写决定与丙离婚意见后,甲的代理律师乙当庭宣读甲书写的离婚意见 【解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只与法律行为有关。A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代为处理他人事物,属于委托,而非代理。故A选项不当选。遗嘱不得代理。B选项中,甲订立代书遗嘱

4、,乙的代书行为不构成代理(本质上属于使者)。故B选项不当选。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C选项当选。D选项中,甲自己形成了与配偶丙离婚的意思,甲的律师乙仅仅代为宣读,乙未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乙的法律地位属于使者,而非代理人。故D选项不当选。 4.“时代”公司的董事长章某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以“时代”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浪琴”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时代”公司将公司办公

5、楼以2亿元出售给“浪琴”公司。此后,“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合并成“时代华纳”公司。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时代”公司与“浪琴”公司的办公楼买卖合同有效 B.董事长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C. “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的合并属于吸收合并 D. “时代华纳”承受“时代”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需经对方当事人“浪琴”公司的同意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因相对人“浪琴”公司不知章某超越权限,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表见代表的合同,有效。故A选项正确。董事长

6、属于法人机关,董事长依法执行职务时无独立人格,章某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故B选项错误。企业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的合并属于新设合并,故C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0条,公司合并后,“时代”公司与“浪琴”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由“时代华纳”法定承受,无须经过对方当事人“浪琴”公司的同意。通知或者公告后,该法定承受对“浪琴”公司发生效力。 5. 甲有A车和B车,甲欲出售A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A车后,愿意以10万元购买A车,甲表示同意。为了郑重其事,甲提出就A车的买卖订立书面合同。甲拟定了两份书面合同并签名后,将合同邮寄给乙,乙发现甲

7、因疏忽大意将A车写成了B车,但乙未作理会,在两份合同上签名,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 A. 甲、乙就A车成立买卖合同,但构成重大误解 B. 甲、乙就A车成立买卖合同,不构成重大误解 C. 甲、乙就B车成立买卖合同,但构成重大误解 D. 甲、乙就B车成立买卖合同,不构成重大误解 【解析】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就A车的买卖已经达成一致,仅在合同中用错了词,不构成重大误解。甲、乙就A车成立买卖合同,且不构成重大误解。 6.关于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甲公司的业务员乙实施欺诈手段,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若甲公司在合同成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乙实施的欺诈行为,则丙公司不享有撤销

8、权B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业务员乙实施胁迫行为,迫使乙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受欺诈人乙享有撤销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撤销甲、丙间的买卖合同C甲公司的业务员乙谎称世界末日将至(届时所有电器失灵),丙信以为真,因此购买了两箱甲公司生产的蜡烛。丙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与甲公司的蜡烛买卖合同 【解析】A选项中,代理人乙对相对人丙公司实施欺诈行为的,视为被代理人甲公司对丙实施欺诈行为。乙的欺诈行为不属于第三人欺诈。即使甲在合同成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乙的欺诈行为,受欺诈的丙均享有撤销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相对人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代理人乙实施胁迫行为,撤销权应由被代理人甲公司享有,代理人乙不享有

9、撤销权。C选项中,乙实施欺诈行为,致使丙陷入动机错误,并因动机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乙的行为构成欺诈。丙有权撤销与甲公司的蜡烛买卖合同。故C选项当选。D选项中,丙的胁迫行为具有正当性,不属于胁迫。乙不享有撤销该赔偿协议的权利。 7.关于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B甲将一个瓷盘出卖给乙,声称系清代雍正年间制品,乙见瓷盘底部印刷有“微波炉专用”五个字,感觉很合算,遂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乙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C甲因生病急需用钱,乙提出购买甲的结婚钻戒,因结婚钻戒有独特的纪念意义(系前妻花费15万元购买),甲不欲出卖。最终,为了治病,甲仍以市场价格将钻戒出卖给乙(20万元

10、)。甲有权以乘人之危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D甲欲以50万元的价格将一块玉石放在自己经营的珠宝商店出售,在给玉石标价时,甲因疏忽大意误写成“5万元”。甲雇佣的店员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顾客丙。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答案】D 【解析】A选项中,王羲之书法爱好者乙对标的物的性质不至于发生错误认识。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B选项中,甲虽实施了欺诈行为,但乙不至于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C选项中,乙的行为未严重损害甲的利益,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D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表示错误,构成重大误解。故D选项正确。 8.下列甲、乙间成立的四个合同中,哪一个属于可撤销、

11、可变更的合同?A甲、乙达成将甲的一套房以300万元出卖给乙的口头约定后,打印了正式的书面合同,打印店的打字员在打印书面合同时不慎将价款错打成3000万元(大小写均如此)。甲、乙不知打印有错,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合同书上签名B甲培训学校以举报乙军工企业滥发奖金相威胁,从乙处购买一架我国新型军用预警机,改装后作为公务飞机C甲为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给乙写了一封信,甲因疏忽大意,在信中将房屋的价款错写成350万元。乙收信后立即回复甲,表示愿意以35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一个月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猛增至400万元,甲欲反悔。D甲多次向乙赠与,均被乙拒绝。医生丙受甲指示骗乙说,乙

12、罹患的皮肤病须佩戴绿松石和和田玉才有痊愈的指望,乙信以为真。甲乘机向乙赠与价值50万元的绿松石和和田玉首饰,乙表示接受。 【解析】A选项中,甲、乙的意思表示一致,仅仅出现的打印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此种现象属于“误载不害真意”,直接将合同书中的“300万元”的大小写均改成“3000万元”即可。B选项中,甲、乙间的飞机买卖合同属于因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C选项中,甲给乙发出的要约构成重大误解,但甲的重大误解有利于甲,且相对人乙已经承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排除甲的撤销权。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甲虽专为乙的利益欺诈乙(第三人欺诈),但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乙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故D选

13、项当选。A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B甲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C甲有权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D甲有权以乘人之危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解析】甲未对茶几的性质出现认识错误,仅对其价值出现认识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故A选项当选。乙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致使甲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乙的欺诈具有不正当性,乙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乙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同时利用甲缺乏相关知识劣势地位,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订立买卖合同,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乙乘甲处于危难之际,违背甲的意愿与甲订立合同,且严重损害甲的利益,构成乘人之危。 10.甲的一条狗走失,被乙拾得,乙将该狗作为

14、己有饲养。丙从乙处盗走该狗后,随即谎称己有以3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甲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B甲有权对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C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D乙有权对丁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解析】该狗系遗失物、盗脏,丙乙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丁时,善意的受让人丁不能善意取得。该狗的所有权仍归甲所有。丁系无权占有人。甲可对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乙饲养的狗被盗后,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非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乙虽非狗的所有权人,但乙系狗的占有人,乙对狗的占有被丙侵夺,丙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因侵夺人

15、丙不再是现时的占有人,故乙对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同时,丁属于侵夺人丙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乙对善意特定继受人丁也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11. 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不久,王某向乙借款30万元,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王某届时未能偿还甲、乙、丙的借款,房屋变卖得款60万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问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 A甲30万元、乙30万元、丙0万元 B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

16、15万元 C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 D甲3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 【解析】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质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法律明定的权利,王某和甲质押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甲对房屋不享有质权。优先受偿权系物权性质的权利,王某与丙关于丙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具有物权效力,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则丙对房屋的变价款不享有优先于王某一般债权人受到清偿的权利。王某为丙设立抵押权的行为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乙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就变卖房屋所得的60万元,抵押权人乙享有

17、优先受偿30万元的权利,剩余的30万元,由甲和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各得15万元。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B选项。 12. 甲死亡后留下一套房,仅有的继承人大儿子乙和小儿子丙继承了该房屋。因甲未留下遗嘱,乙、丙约定该房屋暂时由乙居住,至于如何分割,以后再说。在乙居住期间,该房屋屋檐脱落,砸伤路过的行人丁。A甲死亡后,乙、丙须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B甲死亡两年后,丙才请求分割继承的房屋,乙可主张丙的继承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C若甲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丙对乙表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则视为丙在甲死亡之时即不享有继承权D丁无权请求丙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

18、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通过继承和受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无须公示。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甲死亡后,乙、丙对房屋形成共同共有,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此外,乙并未实施侵犯丙继承权的行为,丙的继承权之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未开始计算。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继承法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放弃继承具有溯及力。据此,C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02条

19、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由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对于丁遭受的损害,共同共有人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13. 甲、乙(系甲远方姑表亲)各投资40万元盖了一栋四层的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二人共有。2012年6月1日房屋封顶,2012年11月1日装修完毕

20、,2012年12月1日办理了初始登记(登记甲、乙二人共有)。搬家前,二人约定,甲住第一、二层,乙住第三、四层。2013年10月1日,乙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三、四层出卖给丙,甲坚决反对。A甲、乙于2012年11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B甲、乙于2012年12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C未经甲同意,乙无权将第三、四层出卖给丙D无须甲同意,乙也有权将第三、四层出卖给丙 【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无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甲、乙自事实行为成就(房屋封顶)时取得房屋所有权。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

21、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甲、乙对房屋系按份共有,份额均等。同时,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份额是抽象的,共有人对共有物是不存在份额的,乙出卖三、四层属于对共有人额处分,在无约定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同意。

22、故C选项正确; 14. 甲房产公司在开发“玫瑰园”小区时与相邻的学校乙达成协议,乙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甲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作为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玫瑰园”开盘后很快销售一空。几年后,乙因招生规模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在校内开工建造一栋15层的学生公寓。甲以及“玫瑰园”的部分业主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乙停止修建。以下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甲系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B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业主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C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 D涉及地役权的业主有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 【

23、解析】物权法第165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人必须同时是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本题中,甲已将开发的房屋全部销售给了业主,甲既非需役地的所有权人亦非使用权人,甲的地役权消灭。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本题中,业主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

24、和不可分性取得对乙的地役权,该地役权合同虽然未经登记,但由于乙不是地役权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业主享有的地役权对乙继续有效。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5. 甲、乙携带未成年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经查,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甲生前投保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保险金100万元。此外,甲有婚前房屋一套;乙有婚前汽车一辆。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甲的房屋由A继承 B. 乙的汽车由B继承 C. 100万元保险金由B继承 D. 100万元保险金由A继承 【解析】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应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丙先死亡,甲、乙辈份相同,推定

25、甲、乙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故甲的房屋由A继承,乙的汽车由B继承,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保险法第42条,受益人与投保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故应推定乙先于甲死亡,100万元保险金就应认定为甲的遗产,由A继承。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 16. 下列关于代理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甲因一批过时的服装无法脱手而遭受巨大损失,乙是丙商场的服装采购员,为了使甲免遭损失,乙以丙商场的名义,按照服装过时前的市场价格购买了甲的这批服装。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丙的追认后生效。B甲公司欲购买一办公楼,委托乙为代理人。丙公司有一办公楼

26、欲出售,也委托乙为代理人。乙拟订了一份丙将该房屋以市价出售给甲的买卖合同,并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书上签名。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甲或者丙追认后生效。C甲公司授权乙律师清理甲公司的往来债权债务,并约定甲公司为此向乙支付报酬50万元,于2012年3月1日支付。此前,乙因购买甲的房屋尚欠甲60万元未支付。2012年4月1日,乙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订立抵销协议,将乙欠甲的60万元抵销50万元。甲、乙间的抵销合同有效。 【考点】代理权滥用 【解析】A选项。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理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

27、通,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甲、丙间的买卖合同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无效。B选项。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代理,效力待定,须经被代理人甲和丙的双重追认才能生效。C选项。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的抵销合同属于自己代理。原则上因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须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但在下列两种例外情形下,因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无须被代理人追认:(a)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b)专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C选项中,该自己代理的合同属于专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有效。故C选项正确。D选项。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这是关于行纪人介入权的规定。 17. 甲欠乙100万元,由丙提供保证,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若甲不对乙履行到期的100万元债务,乙可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起诉B若乙未对甲强制执行即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C若乙未对甲强制执行即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放弃其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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