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4 ,大小:18.99KB ,
资源ID:17116813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711681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Word格式.docx)为本站会员(b****4)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Word格式.docx

1、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三)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查、检察、审

2、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过窄1.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损害事实范围较窄,仅赔偿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而对于名誉权、荣誉权所遭受的损害都排除在外。2.在财产损害中,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直接损失才给予赔偿,对可得利益的损失不予赔偿。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对于哪些属于直接损失,哪些属于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并未作明确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界定。致使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赔偿范围不统一、同类案

3、件裁判结果不一致。3.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大部分是列举式的,司法机关在处理赔偿案件中,通常认为只有法律列举的国家才承担责任,没有列举的则不承担责任。如: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问题,只能按照民法通则要求赔偿,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会促使人们规避法律而按民事途径解决纠纷。(二)缺乏对抽象国家行为损害赔偿的规定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对抽象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国家诉讼法也未将其列入受案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对其进行赔偿。但在实际生活中,抽象国家行为侵犯相对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把抽象国家行为排除在外,就可能出现国家机关规避法律,采用抽象国家行为实施违法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

4、(三)缺乏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救济方式,实践中难以操作,对受害人来说只起到安慰作用,没有实际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拓宽了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了赔偿数额的确定办法,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国家立法却没有相应内容,公民在面对国家机关侵权时,对自己受到的精神损害无法请求赔偿。如:被媒体关注广州“处女嫖娼案”,县公安局无任何理由对一个无辜少女进行威胁、殴打、非法拘禁,强迫其承认有卖淫行为,这对受害人来说,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远远大于物质上的损害,而最终判决物质损害赔偿金74.66元。国家

5、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另外赔偿误工费、医疗费9135元,对受害人500万元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该赔偿金怎能弥补精神上的伤害?但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妥。本案中500万巨额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把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摆在了我国司法界的面前。三、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设与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把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扩大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增加对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权利受损的赔偿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第27条规定了

6、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没有规定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损害赔偿问题。笔者认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民法中规定了人格权中除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婚姻自主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的民事赔偿,相应地,在国家主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同样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应当对受害人给予充分的权利救济。(二)将财产损害中的间接损失纳入国家损害赔偿范围直接损失是一种带有必然性的损失,即违法国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联系,直接损失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国家应予赔偿。在某些侵权损害中,直接损失很轻微,但间接损失相对较重。比如对一

7、些经济组织来说,违法的查封、扣押足以使一个企业一蹶不振,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间接损失尤为重要。论文格式德国的赔偿范围包括:积极财产损失、消极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于间接损失是给予有条件的赔偿,由于很多财产的间接损失难以精确计算,间接损失的全额赔偿是根本不可能的。笔者认为应当赔偿不可避免的间接损失。(三)将抽象国家行为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抽象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具有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国家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将抽象国家行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实际上,抽象国家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十分普遍例如春运期间火车票

8、价上浮导致人们受到的损害。笔者认为,对抽象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能否给予赔偿,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判断:首先,该抽象国家行为已被确认为违宪或违法;其次,抽象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再次,立法中并没有排除赔偿的可能性;最后,损害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受害人才能就此遭受的损害请求赔偿。(四)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身体、健康、生命等人身权利,给权利人的人格、精神、尊严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否认,致使现行法律有失对法律主体的人文关怀,有悖于社会正义的发展要求。因此有必要建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

9、抚慰受害人的精神与心灵,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人的痛苦。国家对于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赔偿制度的通例。如德国的国家赔偿法专门对非财产的损害赔偿给予规定,但倾向于减轻对于精神等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我国民事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被正式确立起来,在国家赔偿制度中,也应确立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使法律规定具有一致性,从而维护法律内容的统一与完整。同时应从以下两方面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一方面,合理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标准,应当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标准相一致,即应当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受

10、害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在民事赔偿领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已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扩展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等方面,而且提出的索赔数额越来越高,从几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民事赔偿领域的这种做法,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另一方面,笔者认为,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有所不同的是,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适当增设一些惩罚性的赔偿规定,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其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精神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辅助性的,而非主导性,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与心灵,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人的痛苦。精神损害赔偿应坚持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

11、,同时可以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法官应根据案情来自由裁量,在一个最高额之下,综合考虑案件的相关因素,最后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避免受害人以精神损害为由,以营利为目的漫天要价。(五)将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公有公共设施指国家设置并由政府进行管理的供公共目的使用的有体物,包括公共桥梁、道路、公园、水道、隧道等设施。政府的社会职能逐渐扩大,公共设施与日俱增,因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而遭受损害的事件越来越多。将公有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可在功能上引导社会公用事业的发展,体现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和“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即应赔偿”的法治精神,同时也有利于促使国家国家

12、机关增强责任心。(六)提高国家赔偿标准,保证国家赔偿费用1.提高赔偿的整体费用国家赔偿标准各国有所不同,主要有:第一惩戒性原则,指不仅要赔偿受害方蒙受的所有损失,还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支付惩罚性的费用。第二补偿性原则,指国家侵权方要赔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使受害方的权益恢复到侵害前的状态。第三抚慰性原则,即国家侵权方仅对受害方作象征性的抚慰。我国国家赔偿采用的是抚慰性原则,体现了国家赔偿制度初创和过渡期的特征。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可以根据补偿性原则,对特定损害增加赔偿金;同时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情况来确定赔偿金额2.落实国家赔偿费用。一方面通过建立国家赔偿基金来保障受

13、害人的权益;另一方面鼓励赔偿机关,特别是高风险赔偿机关投保。若发生侵权损害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索赔。美国就采用了这种方式。结语当代社会,随着民主、法制观念的深入,行政赔偿制度成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造成损害的主要救济方式,越来越广泛地被用于司法实践。但是,由于行政赔偿制度产生的时间较短,在一些方面还不成熟,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1995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行政赔偿制度在解决“官民纠纷”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这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下,确立行政赔偿制度,培育一个逐步成熟的法治环境,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客观分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充分吸收、借鉴国外行政赔偿制度的先进经验,构筑完善的行政赔偿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相信,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依法行政观念的深入,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将会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BuHuiCom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