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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著作读书笔记Word下载.docx

1、对于父母 来说,无论是误伤和故杀儿子都是判处很轻的罪责。父母状告儿子, 都是不需要任何证据的。想反,如果儿子故伤了父母,误伤之罪就 不是很轻,故伤之罪更重乃至死刑亦不足平民愤。此外,作者还在导论里面讲到。自己在后面补充进去中国法律的儒 家化这一趋势。历史研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预测下一步的发展。 法制史也不例外,如果背离了这个方向,研究法制史是徒劳的。仔 细的看了看这一部分,说得很在理。法律的儒家化究竟好不好?我 个人也有自己的看法,觉得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我们是社会主义 国家,最终的目的就是实现人治的大同社会。马克思与恩格斯提出 社会主义应该是间接过渡式。有两个条件,一是社会资源积累到完 全充

2、足的状 态。二是人类文明(科技文明、道德文明)到达空前发达的状态。 这样社会直接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法律从历史上就逐渐 变得更加成熟,也更加的人道,符合儒家的 “仁政 ”思想。 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又做了如下思考。第一,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社会,这种不平等在政治、社会、 生活的各个细节处表现出来,所谓的一个 “礼”字。这个 “礼”,把人 分成了三六九等,在社会秩序中做了固化。这种社会结构的安排固 然可以保证稳定的社会秩序,但也扼杀了社会前进和创造的活力和 动力。它也许有利于农业文明生产力条件,但也只能囿于农业文明 生产力条件。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后来就落后了。第二,因为中国历史上生产力

3、的一度落后(甚至今天某种程度也落 后),与这样一种不平等的礼治很有关系。因此,到了今天,无论 从生产力发展角度,还是从意识形态征服人心角度,不平等始终是 无法再占据主流话语平台了。平等这个概念,必然是历史大势。当 下的执政者,对此如何理解,体现的是他们的气度、眼光和格局。 如何承认普世价值,平等是不是普世价值,这个问题,终究要有个 明确的回答。第三, “以礼入法 ”的出现,终究是中国历史上法家理论存有根本缺 陷。按瞿先生的观点,法家是提倡人人平等的,但唯一没有包括君 主。就这一个人的偏漏,导致了君主可以随意选择儒家的礼治,并 把法律改造成对礼治违反的罚则。中国法律 “重刑轻民 ”也许就是 “以

4、 礼入法 ”的外在表现。如果法家坚持了彻底的人人平等,那么礼治的 理论前提就全部动摇。这才更接近西方法治的范式和图景。时至今 日,中国的当代 “法家 ”,是否在理论构建上还存有这样的偏漏呢? 这个盲点不触及,中国也许就走不出黄宗羲定律中的历史循环,难 以接近我们期待的法治图景。法就永远在权力之下,人民就永远不 会信仰法。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建立在人人平等之上,这时法才会 有它超越人人的先验价值和超越意义,才能取得被信仰的地位。 第四,所以,有人积极主张寻找本土资源,来重新接续历史传统, 再造中国人可以接受的意识形态。但读完瞿先生这本书,对这个观 点就应该悲观的意味大一点。因为,中国历史上的那种不

5、平等,那 是荒唐的不能再荒唐,有时是霸道的不能再霸道。对于个人权利的 漠视,是今天开放社会下的今人所断然无法接受的。这样一种浸透 到了一个国家、民族历史骨髓里面的不平等,怎么去接续?就我个 人观点而言,可以寻找本土资源,但任何接续改造的努力,无非也 就是康有为般的托古改制。因此,最为关键的还是新启蒙。托古改 制只能有工具价值,不能成为目的价值。 第五,在这种启蒙条件下,我觉得所有人都应该反思:稳定的社会 秩序这一重价值的真正意义何在,它是否必然凌驾于其他所有价值。 我们历史上是否太重视秩序,以至于把秩序僵化到禁锢了心灵。心 灵的自由这一重价值,该如何评价?对这个命题的回答其实有现实 意义,就是

6、对目前 “维稳 ”的价值探讨。中国人、中华民族要怎样的 “稳定”?有吃有喝?这是我们所要的么? 我们作为新的一代,应该在里面学到什么,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 一方面,是专业知识。一本好书,比如说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一定是倾注了翟同祖及 其他诸位大家的心血,多次删减补充。里面的知识,才得以和学者 们和同学们见面。所以,我们要好好的学习这里面的知识,为我所 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学习作者严谨的写作思路。这在我们以后 的学术写作方面,有极大帮助。【篇二:法学著作读后感】法学著作读后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人连温饱都不能解决,那么谈法律、 谈政治是没有意义的。近代的西方法哲大家往往来自贵族家庭,

7、这 位不仅是 18 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 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的孟德斯鸠同 样是来自贵族家庭。优越的条件、良好的教育,让他有时间也有能 力从事法哲等方面的研究。这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论法的精 神是他在 1748 年发表的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一,法律与政体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有着直接的关系。书中作者描述有四种原 则:民 -主、贵族、君主、专制,并提出了这四种政体的原则:品德、 节制、荣誉及恐惧。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惧,由一个人按自己意志无 法无天的领导统治;君主政体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循着固定和确 立的法律;贵族政体特权掌握在一部分贵

8、族手中,维持他人和维持 自己这个团体的一种平衡,他们需要一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 民-主共和政体,权力由全体或者部分人民所掌握,不待说是有法治 可言的。其次,政体与立法权归属有重要影响。法律是上层建筑,为统治阶 级所服务,用以统治国家的工具。民 -主政体往往是 “人民当家作主。 君主和贵族政体,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和部分贵族手上。至于专制政 体,无法治又何来立法权。此外,政体同样关系到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二,法律与自由什么是自由?人民似乎认为是爱做什么便可以做什么,这是事实。 但是,愿意做什么便做什么并不是政治自由。在一个国家里,即在 一个建立了法律制度的社会里,自由所指的仅仅是下

9、面一种情况: 一个人能够做他应当做的事,但是不能够被 -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什么是 “独立”,什么是 “自由”,我们应当牢牢记祝所谓自由指的是 做法律所允许的任何事情的权力;如果法律所禁止的事,一个公民 也能够去做,那么他的自由便丧失了,这就是因为这个权力也会为 其他人所拥有。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 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亚洲的平原辽阔;海洋划分出广阔的区域;而且,由于它的位置靠 南,泉水很容易干涸枯竭;山顶少有积雪;河流比较窄,人们受到 阻碍较少。在亚洲,权力便必须要带有专制性质了。因为如果没有极端严厉的 奴役统治的话,转瞬间便会

10、形成一种割据状态,这是不符合地理性 质要求的。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 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四,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 支配人类的事物有许多,如气候条件、宗教信仰、法律条文、施政 纲领、先例、风俗习惯等。其结果是形成一种一般的精神。作者在本书中多次提到了中国让我惊讶于在当时的条件下,他的知 识渊博,眼界开阔。中国千年的封建社会可以说受礼教支配。立法 者们追求的是帝国的太平。在他们眼里维护太平的最好方法便是服 从,而这种观念所指导下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乃至三妻四妾为主 流社会所接受。我认为也正是这种错误的观念的长期存在性,

11、严重 影响到了如今的社会【篇三:读书笔记法学】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 1997 年 7 月 从 1914-1919 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 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 1919 年秋季至 1926 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 活动而中断。拉德布鲁赫于 1919 年加入社会民主党, 1920-1924 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 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 司法部长。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 的卓越文件。而社会主 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 年拉德布鲁赫接受 了海

12、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33 年 5 月 8 日,根据这年 4 月 7 日的 “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 ”的法律,拉 德布鲁赫被免职了,因为他 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 4条规定的 “按照他 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判断 ”,他并没有真正做到 “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 ”挺身而 出。此后,他留在德国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他 的费尔巴哈传 1934 年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 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的邀请。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 1935 年到 1936 年在牛津大学 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

13、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 1945 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 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值得着重指出的是 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 1945 年 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壮美的都市,那种外地风情、南德的感性气质和感性生活,尤其是 慕尼黑德艺术及艺 参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他以哲学上的二元论为 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主义法律思想, ? 他终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 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正的公正和理性。 ” 者、现代主义者、自然法学或者其他印鉴时,那么

14、就决不会获得完 整的拉德布鲁赫形象。 舒国滢对拉德布鲁赫的评价主要有五个方面: 其一、拉德布鲁赫的一生,为人、为学一 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真诚地对待学问、视学问为生命的品质;其 二、拉德布鲁赫从来都不 回避现实,其理论视角往往直接关怀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 其三、他对现实生活本身理性而又感性的关怀, “具体地说,感性主要表现在对纳粹德国的对 抗上,至始至终都是正面应对,从来不妥协,不退让 ”, “理性主要表现在拉德布鲁赫研究问 题时,总是用理性的思维方式去观察现实并进行思考 ”。其四、拉德布鲁赫的理论视野很宏阔, 视角从来都是多维度的、跨学科的,著作里面贯穿了法哲学、刑法学、历史学、文学、

15、美学 等等学科领域;其五、拉德布鲁赫的语言反映出很深厚的学养,其古典韵味十足的德 语体现在书面中,简洁、明快,深入浅出,非常优美,时时可以让人感受到瞬间的智慧 喷发的火花。 内容提要:法学导论一共分为 12 章,在篇幅不算很大的著作中,作者以简 练优雅的文笔和深邃 敏锐的思路,对法律思想的基本问题做了独到的探索和阐述,并且 又在此基础上对主要法律 部门的一般问题做了不落俗套、独具境界的研究。本书在结构上以 法律的概念为起点,粗略地表达了作者对于法律观念的理解,并且 首次 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其独树一帜的关于法律价值相对性的相对主义思 想,也为其在 1932 年发表 的、最负盛名的法哲学的创作奠定下

16、了基础。自第二章起至第 十一章,作者对一些重要 的部门法进行了阐述,在读者面前铺开了一幅宏大的法学画卷。第 十二章,作者就法学这一 科学本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法律职业、法律解释、法律体系、 法律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论 述。这样的结构,也是作者今后写作生涯所一直沿用的,在 1法律哲学概论和法哲学 两本著作中,作者亦是以抽象的法律观念的探讨为基础,进而通过 对具体的部门法的解读, 来阐释自己的观点。此外,本版次的法学导论还收录作者的生 平、主要著述列表、以及 诸多版本的序言,更为重要的是,米健老师所写的 “拉德布鲁赫的生 平及其思想历程 ”一文 也赋予正文之后,这为读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想内容提供了

17、很大 的帮助。 本书在内容方面,以优美的文字、精辟的论述以及独到的 见解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不仅要归因于作者本身所具有的诗人般的文笔与气质,更要将其 归功于译者米健老师辛勤 工作,将一部经典的法学著作呈现在读者面前。 名段摘抄:1.真实即使由于披盖着永远不可认识的面纱而依然未被科学所承认, 亦会当然地发生效用。以粗糙的俗世材料制成美好理想的印章,并 用它做出不甚真切的拓印,丝毫无损于这种美好理想。 p32.外在的行为似乎只是置于法律的判决之下,法谚说道:不能因思 想绞死任何人。 p43.由于一个人的法律义务不外是另一个人的合法请求的标的,所以, 法律可以用外在的法律行为来满足,不过对于这

18、另一个人它也同样可以有效,他的请 求之所以得到满足 只是因为他也要予以履行! p64.道德只知道义务,不知道请求,仅知道责任,然却不知道何以有 责任。5.道德不需要任何外在的立法者和陌生的法官,因为它不需要任何 超个人的那类法则。道 德争议的完成并不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在欲望和良知之间静默的对 话中,在我们那卑俗的和较好的自我之间,在我们胸怀中的创造物与创造者之间。 p76.在习惯中,是给予每一个别人以全体人的意志;在法律中,是给 予所有人以一种统一意 志;而在道德中,每个人都是自我。7.道德法则适用于实际或意识上的具体化个人,而法律法则适用于 共同生活的、人的共同 体的人类。8.虽然法律的专门

19、化可能一如既往地深入发展,但在任何程度上, 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规范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本质。针对在 “正义拘束( binde der justitia ) 中的人和事物的终极个别特性,我们形象地描绘这种欲然的法律盲目性,并称之 为平等。9.法律与国家乃效力于个别人们 首先是效力,他们的社会福利, “普遍的幸福感受 ”, 最后才是效力于他们的文化使命。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 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 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的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 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为人们所闻。 p1110.国家终止之地,始

20、有必然之歌,即永恒和不可替代的智者。 p1211.自然法思想就曾是个错误,而且是能够想象到的最富有成果的错 误。这是一部古老的“世界史心计 ”( list der weltgeschichte ),它把想使之生效的法律冒 充为已经生效,把想使之失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失效,就这样,百年之久的启蒙运动在 永恒且放之四海而皆有效的自然法错误旗帜下,取得了其法哲学挑战的胜利。 p2012.如果没有任何人能弄清什么是正义,那么就必须要有人对什么是 正义作出规定。13.法律的设置必须是服务于一种意志,对每一种与之背道而驰的法 律观,都可能执行这种 意志:对社会而言,表现为习惯法,对国家而言,表现为法则。14

21、.民主的因素和国家的因素常常因其政治观点而相互排斥,然后又 由于民族目的而重新聚 合在一起。 p3515.1789 年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宣称 “在一个不确保人与公民权 利和权力分立未予以规定的国家中,没有宪法可言。 ”立宪国家奉为立国之本的自由,除了 其积极一面,除了国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之外,还有其消极一面:即特定国家的国民自 由,对国家来说就是不可能触犯的个人自由范围的保证,就是国家活动不可逾越的界限的承 认。 p36-p3716.人们一般承认,实行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是与政治上的选举权不可 分离,人们甚至再三要求以法律保障这种选举义务,于是,每一个选举党派的公民义务不 外乎是这种义务,即选举权

22、的行使不是基于一时情绪,而是基于一种对国家生活基本问 题深思熟虑的和持之以恒 的立场,它不外以正确的选举义务为终点。 p4817.两党制的前提条件是两个在政府中彼此替代更迭的政党相互共同 拥有某种政策上的,特别是对外政策看法的相当内容。否则,政府中政党党派的更迭就意 味着一种无休止的建设和拆毁,再建设与再拆毁,而不是一个仅仅渐渐改变其风格形式 的建设的继续。 p4918.人们习惯于既不把它作为法律赋予的意志力量又不(如耶林)将 其作为法律上保护的利益去理解:两种描述都是正确的,前者是就权利的法律实质而言, 后者则是就权利的前法律实质而言;前者是就法律后果,即立法者通过权利的赋予而产 生的后果而

23、言,后者则是就法哲学动机,即在授予权利时指引给立法者的动机;权利是以其 内容为正义意志开出了一趟确定驶向的空车,即使在执行这种意志时对个别人没有任何利益 即使是瞎子索回借出去的眼镜;立法者分配这种权利,差不都 是授与者可以向承租人索回的权 利。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权利人有一种权利内容的利益。 p6219.权利是两个相去甚远的,深刻分歧的路向的交叉点。而这两个路 向总是处于彼此对立:个人的利益和道德的要求 在权利方面,它们手挽手地前进,向 来以规范加以拘束的欲望,在此又相反地由规范解除束缚。这也就是说,权利将人类的 两个常常斗争的侧面,即自然的愿望和它们的伦理价值,置于一个目标之上。这或许是我们

24、所说的精神力量的最强蓄 电池:从行为的基本冲动出发来了解伟大的 “为权利而斗争 ”的历史 和艺术阐述。20.物权与债权之于法律世界本身,就如同物质和力量之于自然世界 前者是静止的,后者则是动态的因素。 p6421.经济价值在从一项债权向另一项债权转移中始终存在,而在物法 中任何时候都不会有较 久的平静,即使是金钱(法律上的物,不过是为达到物权目的的一 种经济上的手段),也不是经济的终极目的:一项债权所带来的塔勒,无须置于充满诗情 的长统袜,亦不必置于宽 大的衣箱内,必须立即进一步流通,以便成立新的债权。 p64-p6522.契约自由与私有财产权相联系,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 而这种社会法

25、律秩序的 实质在于,为了经济上的弱者利益而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并使财产 权承担义务。 p6723.古典民族经济学后来不得不对自己提出异议,因为事实上人们并 不全都聪明自私,多数 人反而愚昧、随便和善良,尽管立法可与接受者聪明与自私的心理 状态保持关联。因为 立法并不着眼于通常情况的人,而是最坏情况下的人。 p7024.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司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 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 p7225.在个人主义法律时代,商法必然扮演着整个私法发展中开路先锋 的角色。在即将到来的社会法律时代,劳动法将承担相应角色。所以,商法与劳动法构成 现代私法两个对立的

26、极点,即个人主义和社会的极点。 p75-p7626.由于对 “社会法 ”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 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 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 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 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和劳动法。 p7727.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 互相平等为前提的关 系,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 关系人:公众。28.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 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 心,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 察角度调整经

27、济关系的时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 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 而这种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可 能在社会学运动中有效干预的社会学事实。29.这类处于一个 “经济自治机构 ”全国煤矿委员会、钾盐业委员 会领导下,辛迪加化的企业到 “经济自治 ”形式,以及国家监督已被视为社会化的最重要 现象。 p7930.如果说,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劳动 法则是针对经济强者,以保护经济弱者的角度思考经济关系。 p8031.在罗马法中,劳动关系曾划入物权范畴:劳动者作为奴隶,不过 是主人的财产和物。只 有那种习惯于将劳动的人视为物的法律,才可

28、能以最近似物的租赁 的方式表示 “雇佣租赁”。p8132.个别雇员面对企业主不免势单力薄,但同一行业全体活多数雇员 有组织地使用罢工这个 最后理性( ultima ratio )时,则显得强大有力。 p8233.报复罚在事实上之所以有特别根据被称之为 “法律罚 ”,是因为在 行为与责任的确定 性方面,它为量刑提供了一个比教育罚和保安罚更为明确的标准, 也同时因为它为针对行 为与责任的刑罚提供了单一的对应。相反,教育罚和保安罚则依赖 于因人而异且易出错的对 行为人人格的理解,另外也提供了过多的处治方法,使人难以选择。 包含着报复罚与威吓罚 的权威刑法,因此也在针对统治者滥用权力,维护法律安全方面发 挥作用。 p8634.刑罚即有意地施加痛苦 .p8735.“一种没有替天行道意念的人类力量,不足以挥起行刑的刀剑 ”。 过去人们根据神或者 道德法则施行刑法,尚可以良知施行刑罚;然而,当以国家或者社 会必要性或目的,以 多重意义的,受时代制约和具正义性的价值观名义处刑时,施刑的 手就不能不颤抖。最近的 大赦,众多的赦免,缓刑以及减刑,无一不愈来愈清楚地证明,刑 法已丧失了它的良知。 p87-p8836.得到的处方越多,病人离死神也就越近 犯人受处罚越多,再 犯的机会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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