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
2、膜。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违规产品取证后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记录具体信息,并录入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不断完善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增强对违规车辆产品的信息通报功能。公安部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违规车辆产品信息,定期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将收集到的违规车辆产品信息
3、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后,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相关情况。自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轿车产品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其他乘用车、两轮摩托车等车辆产品,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要求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二、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要求车辆生产企业是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109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具有明确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和生产
4、一致性的运行评价制度,确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在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的有效运行。车辆产品设计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其中载货汽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整备质量与总质量的关系应真实合理。汽车、挂车以及组成的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要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各类客车的设计要求要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整车产品的完整制造过程。委托加工或采购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箱、各类罐体、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以及参展车辆等产品,必须在公告
5、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完成装配和配置后方可出厂。企业申报公告时,要提供车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相应数据。其中装备ABS防抱死制动系统的产品要提供产品生产厂家、型号,并在“其他”栏中标明;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产品要提供完整照片和与车体相连接部位的特写照片,并在“其他”栏中标明所用材料材质和尺寸参数。车辆生产企业要规范整车出厂合格证式样。自2011年1月1日起,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半挂车产品出厂配发整车出厂合格证时要随车同时配发实车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2份)、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2张,拓印膜和相片的样本附后)。严禁底盘等非完整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三、关
6、于提高客车安全性的要求为提高客车运行的安全性,有效抑制交通事故的死伤率,要进一步提高客车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具体要求是:(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卧铺客车产品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缓速器、限速装置、防抱死制动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所有车轮均为无内胎子午线轮胎,且前轮制动系统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发动机后置的卧铺客车产品还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新出厂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必须按规定装备汽车行驶记录仪。(二)客车、特别是公交客车生产企业在更换或调整涉及安全、环保等性能的总成、部件时,要严格按照“同一型式判定”和“同一型号判定”的原则,开展产品设计、申报和生产
7、,不得擅自更换总成、部件。杜绝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指定特定生产企业和供应商的“点单式”生产方式。(三)客车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对公告中客车产品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10年12月1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客车产品2011年3月31日前从公告中撤销,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再办理注册登记。自2011年4月1日起,生产、销售的各类客车产品均应符合本通知要求。四、关于近期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根据近期道路交通安全和车辆生产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决定将大中型客车、货车类产品的安全性能作为近期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重点。具体部署如下:(一)
8、车辆生产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已生产尚未出厂,或者已经出厂但未销售的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商品车运输车和挂车类产品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其重点是产品的尺寸参数、重量参数、防护装置强度、车辆配置的反光标识和ABS装置等的符合性,以及异地配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箱、罐体等行为。对违规产品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按照规定整改后方可出厂或销售。对已经销售或注册的违规产品,车辆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0年12月底前,对公告内车辆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审查,确保公告内所有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国家标
9、准及规定的车辆产品,一律予以撤销,并不得在撤销公告后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车辆,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车辆产品一致性进行专门调查。对存在产品不一致的,要对有关车辆生产厂家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将对市场管理、环保、质量、召回、交通运输等领域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和处置。被确认为重点监查的违规产品,将责令车辆生产企业无条件收回,并撤销违规产品公告,停止上传该车型机动车整车合格证信息,停止办理该车型注册登记,暂停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申报新产品公告6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
10、五)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此次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样本及要求 2.实车拓印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样本及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二一年九月四日附件1: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样本及要求要求:1、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是指符合标准GA3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规定的相片。2、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的规格为:长度88mm0.5mm,宽度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0.1mm。拍摄汽车相片时,应当从车前方左侧45角拍摄,拍摄挂车相片时,应当从车后方左侧45角拍摄;机动车拍摄相片时,不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机动车相片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附件2:实车拓印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样本及要求1、拓印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贴必须使用字迹耐久、不变形、抗老化的专用拓印贴。2、必须在实际车辆上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3、拓印车辆识别代号后应粘贴在专用拓印贴底纸上,从底纸上取下已拓印的拓印贴后能方便地粘贴在其他纸张上。4、拓印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将打刻的17位车辆识别代号及两端的起止符完整拓印,拓印时应无变形、无移位,拓印成型后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与实际车辆上打刻的17位车辆识别代号及两端的起止符大小、间距完全相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