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 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中明确指出: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 骗:(1)明知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 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 的:第一,虚构主体;第二,冒用他人名义;第三,适用伪 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的;第四,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估 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第五,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 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 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
2、付款、物的; ( 2)合同签订后携带 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 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 物、货款、 预付款或者定金、 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 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 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隐匿合同的货 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 拒不退还的;(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 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款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正 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2001年1月 2
3、1日,全国法 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 20018 号,以下简称 “纪要”规定;“(三)关于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中非 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罪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 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 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 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 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1)明知没有归还能 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 3)肆 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
4、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 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 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 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 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 除上述情形外,比照纪要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下列 特定情形也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 1)以支 付帮助获取资金的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利差、提出的 方式获取资金,并由此造成大部分资金不能返还的; ( 2)将 资金大部分用于弥补亏空、归还债务,导致资金事实上无法
5、归还的;(3)没有实际经营可以预期的赢利业务而大量骗取 资金的,导致资金无法归还的; ( 4)将资金大量用于挥霍、 行贿、赠与的; (5)将资金用于高风险营利活动造成亏损致 使资金无法归还的(除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外) ;( 6) 获取资金明显超出自身经营所需,而随意处置所获取资金 的;(7)获取资金明显超出自身经营所需,而随意处置所获 取资金的;(8)为继续骗取资金,将资金用于亏损或不营利 的生产经营项目的; ( 9)其他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的。 (二)推定 推定,是指根据两个事实之间的 “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就可以认定另外一个事实 的存在,即从已知的事实推导出未知事实的方
6、法。推定的哲 学基础就在于事物之间的关联性,或者说是基于事物之间普 遍的共生关系、常态的因果联系,因为任何事物相互之间都 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客观的、必然的。推定所依据的经验法则必须是社会大众普遍承认的 盖然性程度很高的经验法则,由于事务之间的这种规范化或 常态化的联系,即基础事实经验法则(盖然性程度高) 推定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 适用推定的主体一般是审判人员, 是法律对某种事实或责任做出的是否允许当事人举证或无 法举证时的一种认定。利用司法推定进行法律上的拟制,人 为地确定了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通过 证据对基础事实证明的方式来完成难以或无法证明的推
7、定 事实的证明。在诈骗案件中,无论是否在法条上明确规定了 “非法占有目的”已将非法占有目的主观内容纳入到了对该 类犯罪客观行为的法律评价中,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 了法定的客观行为,或者说证明了基础事实存在是确实的, 那么就可以推定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推定,人们 可以拓展认识方法,扩大认识的对象,加速认识的进程,促 进证明活动的便捷性,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二、 诈骗犯罪中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为何需要推定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证明困难 目的犯以犯罪 目的为内容,刑法理论认为目的犯的目的即是主观的违法要 素,也是主观的构成要素。我国刑法第 14 条规定:“明 知自己
8、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刑法的通说 认为,犯罪故意具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在我国 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因素之一。犯罪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方面的心理问题,犯罪的主观方 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 理态度,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通过其外向化、 客观化的外在行为来体现和反映。 “主观”是反映支配行为人外在活动的主观意识,罪过属于心理态度的范畴,它由认 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人的活动由其主观心理支配,活动 的性质由主观心理决定;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的根据则是 行为人实施的
9、诈骗行为在客观上的一系列活动表现。因此, 只要存在证据证明这些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表象和印迹的 存在是确定的、属实的,就可以推断其心理态度的变化。(二)刑事政策中打击某类犯罪类型的必要 运用刑法武器惩治和防范金融和财产领域中的形形色色的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是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通例和趋势。 由于诈骗罪所涉及的社会领域众多,危害面积大,必须采取 法律上的手段予以积极扼制。控方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 此目的的事实,法官也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刑 事政策中,为了实现立法者严厉打击和防范某类特殊类型犯 罪,存在着较大的社会需要和政策安排需要特别加以保护的 公共利益时,其采取的司法技术之
10、一就是减少控方的举证范 围和证明要求,将部分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人承担,由被告 人承担提供反证的证明责任。之所以采用推定来确定“非法 占有目的”,是因为在社会上诈骗罪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危 害性,行为人是非法占有行为对社会秩序构成严重的威胁, 具有现实危险性。通过证明与犯罪目的存在“必然”因果关 系或“常态”关系的现象事实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 在,就是一种可行的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如陈兴良教授就 认为,“所有金融诈骗罪都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 观目的,从而认定犯罪。”如果不适用推定来打击此类犯罪, 就会造成放纵犯罪的恶性后果。准确适当地适用推定规则可 以有效的打击犯罪突发态势, 保障社
11、会的安全、稳定与秩序。(三)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必然选择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遵循着这样的一条基本准则:基于无罪推定原 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 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有原则,必有例外”,这一原则下 并不排斥例外情况的存在。“法律推定其实就是对证明责任 的一种分配,亦即它属于证明责任规范。 ”推定的实质是证据裁判主义的例外,并不是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不存在直 接证据或仅凭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代证事实时,基于刑事政 策的需要,通过证明责任分配方式的调整,由间接事实与待 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进行推理,得出待定事实为真的结 论,“与一般的法定的证明责任规则不同的是,法
12、律规定则 是对法官的直接命令,亦即指示法官从方法上如何解决问 题。法律推定十分准确地命令法官,把某个既定的要件事实 视为已经被证明,尽管实际上法官无法从漫画生活事实中获 得对该要件事实(不是生活事实)的心证。 ”对于刑事政策 必须予以控制的犯罪类型 ,出现事实真伪不明、 难以证明、 证 明起来成本过大时司法技术上应当减轻主张推定事实存在 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基于扎实的基础事实,适用推定规 则的方法,转换证明对象,推导后推定事实,便于及时做出 判决, 减轻证明困难, 避免证明僵局。 通过推定得出的事实, 由于以查明的基础事实为前提,基础事实在无法反证推翻 下,推定另一事实的存在,符合证明标准的
13、要求,基础事实 与推定事实的常态性因果关系与现实生活中的事物间关联 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作出推定事实的判定有利于提高诉讼效 率与程序公正。 (四)便于法官及时依法裁判 罪 行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在司法实 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往往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判断标 准而难以裁判。适用推定须坚持主观想一致的原则,即不仅 凭口供定罪, 也不能仅仅以损失结果客观归罪, 有学者指出,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 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同时,根据 人类一般的生活经验和统计结果,如果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 性较高,那么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14、,而相对 人应该就事实之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因为在事实真伪不明 时,法院认定盖然性较高的事实发生,远比认定盖然性较低的事实发生,更可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 23 同时,由于推 定的基础是社会众认得经验法则或常态性因果关系,客观上 必须要求法官严格适用推定,不得滥用、恣意、任意载量, 具有强制法官适用的约束性,可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触 角过长,合理束缚法官的自由心证。 三、诈骗犯罪中 如何适用“非法占有目的”推定 在司法实践中,目的犯中超出法条规定的客观行为部分的主观目的往往难以用 证据证明,如果坚持纯粹的机械的证据裁判主义,往往容易 放纵罪犯;而如果一味地采用完全的归罪主义,就容易冤枉 好人
15、。有学者指出,在目的的证明方法上,应当引入司法推 定的方法,并且应当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刑事推定的 方法、规则、程序以及效果等作出规定,更重要的是,应当 采用立法的方式对某些犯罪的主观要素推定的基础事实作 出规定。适用推定必须坚持综合考虑与全面分析,如需查明 行为人人实施非法占有行为的动机、背景、犯罪目的、非法 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情节与具体手段。使基础事实与推断结 论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联系。适用推定必须允许和重视被 告人的反证。为克服推定的局限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人权和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准确适用推定认定非法占有 目的,必须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适用推定必须 确保基础事实存在
16、且真实。虽然推定的事实无需证明就可以 被看作是已经得到证明的真实性事实,这种真实性是依赖于 证据证明和司法认知的,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包括众所周知的 事实、自然规律、 定理、司法文书、 已经被证明的事实等等。 没有基础事实无法进行推定,而且即使具备一定的根据也不 得随意进行推定。虽然基础事实为真,推定事实未必为真, 但基础事实为假,推定事实必定为假。考察基础事实是否为 真,具体到合同诈骗中具体包括如:行为人并不具备相应的 主体资格,行为人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采取虚假担保 方式,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个人 挥霍,隐瞒、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的,远超出自身还债能力 的。基础事实的确
17、立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 1)司法审 判上的认知; ( 2)诉辩;(3)当事人的约定; ( 4)可指示评 决之证据;( 5)审理着基于充分证据所为之认定 26 同时, 这种真实性是建立在无反证推翻的条件下,当然反证需要达 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另外,为了保证基础事实的真实可靠 性,防范推定可能导致的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风险,不得进 行二次推定,并且没有明显的否定性解释。 第二,基 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逻辑的必然的联系。基础事实与 待证事实之间应存在常态的因果关系。这种联系是一般的、 常规的、逻辑的,是事实关系规范化,即前一事实的存在, 另一事实也会存在,表现为一定必然趋势下的伴生关系,针
18、 对于特定的诈骗犯罪,可以从基础事实的分析入手,如关于 货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有学者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 3)未将货款用途使用,而是用 于挥霍致使货款无法偿还的; ( 4)改变货款用途,将货款用 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货款 的;(5)适用货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6)隐匿货款去向, 货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 ( 7)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货款,造 成重大损失,致使无论偿还的等等。这些建立在经济法则基 础上的因果关系,从这些“基础事实”反映出“非法占有” 的常态关系。 第三,适
19、用推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的原则。除了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证 明关系外,还要考虑其他的价值判断和利弊选择。既要注重 对其主观心理和犯罪意图的分析与把握,也要考察其客观行 为的具体表现, 如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有无履约行为、 未履约的原因、合同标的物的去向以及事后的态度等方面情 况结合起来。最高人民法院纪要强调: “在司法实践中, 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 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 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 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推定的
20、事实仅仅是证明案件整体事实 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如主观要件部分,并不能直接证明 案件事实的全部。 第四,允许当事人采用反驳方式和 反证。法律推定的效果不是绝对的,从行为到主观的推定是 有风险的。“如果行为人能举证证实某种相反的例外情况存 在,则该推定结论就当然不能成立。 ”允许行为人进行反驳 或提供反证, 目的在于避免客观归罪。 如美国 加州证据法 第 607 条规定,控方可以依赖推定来确定对被告人有罪至关 重要的一个事实,除非被告人就推定事实的存在能提出相反 的证据并足以使事实裁判者产生合理怀疑。但被告人并不被 要求通过清楚和令人信服的证据,甚至通过优势证据来使推 定无效。“推定作为一条证
21、据规则,当一方当事人真实了某 一事实,而另一事实则假定被证实,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反 证来推翻这种推定,或者说,使推定的效力是盖然的,其达 不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当允许提出反驳或 反证,反驳推定的强度应当不低于推定本身,但基于双方对 抗实力的不均衡,反驳推定的证明标准要低于控方的证明标 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方承担,控方的有罪证明 必须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标准。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 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应根据主 客观上一致的原则,要有一定的客观依据和标准, 认 识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行为人的履行能 力和条件是否具备。即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具
22、有法律规定的 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如果行为人并不具备与合同规定相一 致的商品交换能力,可以作为行为具备非法占有的客观外在 表现方式之一;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 力,但在签订合同之后,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造成无法履行 或无法完全履行合同的,不应作为诈骗对待。 其二, 客观上是否有骗取行为。即审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2 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如虚构主体、挥霍对方财物、隐 藏财产等等,同时还应当结合行为人的经营背景、交易诚信 纪录、经营项目、技术力量条件、资金流向等多方面要素综 合分析。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行为正当
23、的 情况下,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 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然,如果非法占用并不具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原则上应该认定为经济纠纷,通过民事诉讼救 济途径解决。 其三,行为人事后态度及是否具有归还 财物的意图。由于非法占有并不一定体现为实际持有,一般 来说,具备主动归还的行为可以看作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否 定,但不能仅以是否具备归还的结果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要着重审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意图排除财物的 所有人对财物的占有、非法掌握控制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将 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适用、收益、处 分该财物的意思,即不仅要“占有”财物,而且要对财物全 部或部
24、分实施 “处分”,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实状态, 才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 其四,要在证据裁判主义原则前提 下进行司法推定。对于诈骗中的主观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为目 的进行推定,即通过行为人的行为内容和形式推定其主观意 图,但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其实事实不需要证据支持,恰恰相 反,根据证据裁判主义原则的要求,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 事实仍然需要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在认定被诈骗款物去向 时,必须对财务的价值与现状、财物变动过程与流向等情况 查证属实,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对一切 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 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 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 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 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这一规定,用客观方面的证据作支撑, 对于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司法推定的适用前提 是控方仍要证明一定的基础事实,并没有完全免除控方的证 明责任,只有控方证明一定量的基础事实后才可以适用推 定。 作者系大通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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