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义的建筑法,即实质意义的建筑法, 广义的建筑法,即实质意义的建筑法,是指以在建筑活动 中和建筑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体系,是规范建筑活动和建筑管理活动的除建筑法 体系,是规范建筑活动和建筑管理活动的除建筑法的各 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等组成 的有机整体。 的有机整体。 6.1.1 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建筑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是, 建筑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建筑领域从事建筑 活动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活动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人 们在动态活动过程
2、中形成的。 们在动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 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 一是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是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1)建筑经济协作关系 建筑行政、 (2)建筑行政、经济管理关系 6.1.2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1.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建筑法第1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筑法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促进建 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即规定了立法的目的。 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即规定了立法的目的。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3
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6.1.2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2.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建筑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 建筑法 条规定, 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受建筑法制约。 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受建筑法制约。 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 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建筑法适 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建筑活 建筑法 用的主体范围包括, 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 机关。 机关。 6.2 建筑许可 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Click to add Title 6.2.2 工程建
4、设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的规范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 建筑法 条规定“ 工前, 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
5、位必须在开 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需要拆迁的,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 上述八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上述八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3.施
6、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 建筑法 条规定, 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可以申 请延期开工,但不得无故拖延开工,延期最多是两次, 请延期开工,但不得无故拖延开工,延期最多是两次, 每次期限均为三个月。 每次期限均为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 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4.申请施工和恢复施工 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 建筑法 10条规定, 条规定 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
7、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 发证机关报告, 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 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 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5.建筑工程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长期实施的一项制度。 根据建筑法 11条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 条规定 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 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
8、开工 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2.2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1.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 建筑法 12条规定, 条规定 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列条件: 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9、他条件。 6.2.2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2.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 行考试和注册,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制度。 行考试和注册,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制度。 建筑法 14条规定 条规定, 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 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行业除实行注册建筑
10、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建筑行业除实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 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规划师、 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 制度等,还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制度等,还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等注册工程师制度。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等注册工程师制度。 6.3 工程的承包与发包 6.3.1 概述 Click to add Title 6.3.2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6.3.3 建设工程招标 Click to add Title 6.3.4 建设工程投标 6.3.5 建设工
11、程开标、评标、中标 Click to add Title 6.3.6 招标投标的管理与监督 6.3.1 概述 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概念 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 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 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 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 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 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发包的对称, 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发包的对称,是指具有
12、 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 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 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6.3.1 概述 2.我国对工程承发包约束的法律规范 30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 30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1999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20086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200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
13、00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 (200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第154号令,2007年) 建设部第154号令,2007年 154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颁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颁发 (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 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 107 6.3.1 概述 3.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 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 建筑法 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 条规定 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建设工
14、程的发包方式有两种,即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协商,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协商,以 约定工程建设的价格、工期和其他条件的交易方式。 约定工程建设的价格、工期和其他条件的交易方式。工程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2条规定 条规定,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下列工程项目可 以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发包: 以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 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项目总投资额或单项合同不足一定数额
15、的; 项目总投资额或单项合同不足一定数额的; 工程项目的施工, 工程项目的施工,主要技术要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 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在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允许业务范围 内的工程。 内的工程。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 招标投标法 条规定, 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
16、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的项目; 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000年 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将强制招标的范围进一步界定为: 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将强制招标的范围进一步界定为: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
17、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 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 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 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 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 金等项目; 金等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包括国家使
18、用发行债券所筹资金, 国家融资项目,包括国家使用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 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 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 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等项目; 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等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施、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 重要设施、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19、在100万元人 100 民币以上; 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 50 民币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 3000 人民币以上 6.3.1 概述 4.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建设工程承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 建设工程承发包中, (3)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和转包 提倡总承包、 6.3.2 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 成立招标组织
20、 编制标底) 申请批准招标 (编制标底) 准备招标文件 造价审核单位) 主管部门审核 (造价审核单位) 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投标单位资格预审 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勘察现场 工程交底并解答投标单位的疑问 接受投标单位递送的标书 开标(公布标底) 开标(公布标底) 评标、 评标、定标 签订合同 6.3.3 建设工程招标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招标投标法 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公开,要求招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 所谓公开,要求招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
21、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 标程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 标程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每个投标人获 得同等的信息量。 得同等的信息量。 公平,要求给予投标人平等的机会, 公平,要求给予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 应的义务。 应的义务。 公正,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招投标当事人应以诚实、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招投标当事人应以诚实、 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 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 益与社会利益的
22、平衡。 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此外,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不得进行部门、 此外,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不得进行部门、地方保护 和不得非法干涉的原则。 和不得非法干涉的原则。 2.工程招标的条件 (1)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 招标范围、 的,已经核准; 已经核准;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工程招标的条
23、件 (2)招标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单位的条件: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 工程管理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工程管理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
24、资金;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 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库。 方面的专家库。 3.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 (1)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 国务院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
25、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招标。招标人经过调研,确定不少于3家承包商, 组织招标。招标人经过调研,确定不少于3家承包商,邀请 参加投标竞争。 参加投标竞争。 4.招标的一般工作 (1)提出招标申请 (2)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3)编制招标文件 (4)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5)发售招标文件 (7)召开招标答疑会议 (6)组织现场考察 6.3.4 建设工程投标 1.投标文件 投标担保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进行投标活动而设定的 一种担保形式。 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27条规定了 一种担保形式。工程施工
26、招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了 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有效期限, 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有效期限,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 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 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2%, 50万元 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将投 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投标保证金有 效期为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为止, 效期为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为止,通常投标 有效期截止后的第28 28天 有效期截止后的第28天。 下列几
27、种情形,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投标文件;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与建设单位 签署合同协议。 签署合同协议。 2.投标担保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 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少于3 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少于3 家的,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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