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4 ,大小:25.03KB ,
资源ID:17056080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705608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为本站会员(b****3)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1、第五条 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一)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做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二)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移交社区服刑人员及相关法律文书,告知社区服刑人员按期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以及有关法律责任;(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做出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四)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做出减刑裁定;(五)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一)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各执法环节实行法律监督;(二)依法批捕起诉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四)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证社区矫正依法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实施

2、;第七条 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一)对符合假释适用条件的罪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按程序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二)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的罪犯依法提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决定,并按程序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三)对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四)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第八条 监狱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一)对符合假释适用条件的罪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按程序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二)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的罪犯依法依法提请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决定,并按程序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3、三)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二)研究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规划;(三)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四)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五)指导、督导、检查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六)完善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建立工作保障机制;(七)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一)负责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社区矫正规划;(二)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制度;(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四)检查、督导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4、五)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报送工作体制;(六)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履行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其职责是:(一)负责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二)制定并执行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计划;(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四)统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建立和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执法档案,指导司法所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五)管理和适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六)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依法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七)发展和管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

5、者队伍,指导其开展工作;(八)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场所;(九)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十)根据考评结果,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奖惩;(十一)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有关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考评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困难和问题;(五)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教育学习,开展社区公

6、益服务;(六)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七)负责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执行;(八)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居住地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事项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是委托机关对被告人、罪犯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及适用何种非监禁刑罚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社会调查评估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接受委托。可以由本机关实施调查评估,也可以指派司法所实施调查评估,但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出具并

7、提交委托机关。第十五条 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应由二名以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社会调查应当向村(居)委会、有关单位、学校、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有关个人了解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活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地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正确地作出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评估工作人员不得按照被告人、罪犯本人或其近亲属及其委托的任何个人的要求开展调查活动、出具调查意见。第十六条 社会调查评估的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社会调查评估的内容应当保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调查人、被调查人、被告人、罪犯的相

8、关信息。第十七条 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告人、罪犯的家庭基本情况、社会关系、居住地、文化程度等;(二)被告人、罪犯在工作单位、学校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三)被告人、罪犯在监所的表现情况;(四)被告人、罪犯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的评价和反映;(五)受害人的意见;(六)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七)对被告人、罪犯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建议。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七日内完成社会调查评估,并将报告送达委托机关。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三日。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应及时审查,必要时可询问调查人员。人民法院对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反馈司

9、法行政机关并告知理由。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保证调查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向委托机关提交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同时,应将报告副本抄送本地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说明。第二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对于社区矫正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于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先行核实其居住地,必要时,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第二十二条 被告人、罪犯的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罪犯在适用社

10、区矫正期间固定、合法的住所所在地。以下住所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居住地:1、拥有自主产权的住房所在地;2、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由社区服刑人员合法租赁且剩余租期不少于六个月的住所地;3、监护人提供居住的住所地;4、亲属或保证人书面同意接纳并提供居住的住所地。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移交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同时做好接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人民法院移交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

11、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等。监狱、看守所移交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包括: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副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表或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等。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移交以上法律文书时,不得交由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代理人及其他个人转交。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向被告人、罪犯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应当开展社区矫正相关教育,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及时通知居住

12、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文书可采取派员送达或邮政快递等方式送达;送达其他材料可采用书面传真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有关机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于当日登记,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社区服刑人员确在本辖区居住且法律文书齐全的,应自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并将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交司法所;(二)社区服刑人员虽在本辖区居住但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或函告有关机关补齐或更正。有关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或更正,并送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三)社区服刑人员不在本辖区居住,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并将法律文书退回决定机关,告知不予接收的理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已经收

13、到法律文书且核实无误的社区服刑人员,应于当日为其办理接收手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尚未收到法律文书但是已经前来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先行登记,待法律文书收到并经核实无误后,再补齐法律文书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罪犯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刑,居住地在本省,需要在本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本省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

14、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看守所直接将罪犯和有关法律文书移送或送达本省司法行政机关的,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前来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通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组织查找,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八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应当及时组织宣告。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或其它特殊情况外,宣告应当公开进行。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可以邀请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

15、法院、公安派出所派员参加,同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监护人、保证人、所居住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所在单位代表、就读学校代表、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接收宣告等规定程序进行。宣告内容应当包括:(一)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二)核对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信息;(三)依序宣告以下事项:1、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2、社区矫正期限;3、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期限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4、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5、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第二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组成专门的矫正小组。

16、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保证人、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的人员组成。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矫正小组成员人数应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人。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社区矫正小组主要职责是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管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等。第三十条 矫正小组应建立定期情况通报、交流会商制度,分析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

17、和教育矫正的情况,并做好情况沟通和记录。第三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司法所应当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手机定位等手段实施监管,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和思想表现。社区服刑人员发生住所地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第三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照不同的监管等级和矫正处遇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思想认识、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每个月应当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或医院就医报告或医院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保

18、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第三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地域范围。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含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到司法所报到。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请假外出累计时间不得超过社区矫正应当执行刑期的五分之一。第三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时间的,本

19、人应当返回居住地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经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委托家属、监护人或担保人代为办理续假手续,但一次请假和续假的总计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第三十五条 本省内,社区服刑人员确因就医、上学等特殊原因需请假外出超过三十天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委托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目的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司法所对其落实监管教育措施。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抵达外出目的地的当日到目的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居住地前,目的地司法所应当为其出具外出期间相关表现等证明材料,有关情况或材料也可直接告知或送达居住地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的表现纳入居住地

20、司法所对其的日常管理考核。目的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托管。目的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无特殊情况拒绝托管的,原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请求共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托管。第三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通过信息技术、通讯手段和其他途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管理。经批准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发给外出证明。社区服刑人员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到并销假,同时将证明及时交回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居住地。因住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

21、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服刑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与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就管辖问题意见不一致的,由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双方共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同时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通知原决定机关和关押监狱以及看守所。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原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其押送至新居

22、住地,与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公安机关协助押送。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分级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和预案。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司法所可以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第四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协助追查。 第六章 教育矫正第四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矫正方案内容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其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的综合评估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测试情况的记录;拟采用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困难帮扶的措施等。矫正方案应当有

23、明确的针对性,做到因人定案,因人施教,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第四十二条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年龄结构、执行期限等不同情况和特点,开展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文化知识、时事政策等学习教育活动。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学习教育时间应不少于八小时。第四十三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的原则,结合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工作、生活和年龄等状况,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方式,因地制宜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服务,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公益服务的时间应不少于八小时。第四十四

24、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心理辅导,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疾病治疗等心理矫正工作,矫正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第四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及时进行个别谈话:(一)矫正地点变更时;(二)受到惩处或奖励时;(三)申请请假和销假时;(四)家庭出现变故时;(五)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时;(六)主动要求谈话时;(七)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情形。第四十六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给

25、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第四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笫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第四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措施,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开展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享受社会保障政策上不受歧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把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培

26、训、就业指导和社会保障纳入本地区整体规划。第四十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需要,帮助其提高劳动技能,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生产、生活困难时,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营造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外部环境。第五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落实低保、医保、劳保等各项社会保障。第五十二条 禁止令由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司法所承担日常监管执行工作。禁止令执行中应当严格按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禁止的事项范围,也不得延长或缩短执行时间。第五十

27、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拟适用或者建议适用禁止令的,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细则关于社会调查评估的规定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委托机关提交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第五十四条 禁止令执行完毕,由司法所组织公开宣告,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当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第五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第五十六条 被禁止出入特定区域、场所的,社区服刑人员或保证人每三天须向司法所汇报其遵守禁止令的情况。司法所应当加强调查探访,可以采用手机定位等科技手段进行监控,及时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

28、。第五十七条 对被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了解有关情况,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从事被禁止的活动。第五十八条 对被禁止接触特定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该社区服刑人员本人进行告诫,责令其自觉避免接触有关人员;同时应告知有关相对人有权举报、提供社区服刑人员违令线索,防止遭受其滋扰侵害或诱发再次危害社会的事件。第五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的特定区域、场所,须由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司法所审查并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进入,并告知人民检察院。第六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的,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一

29、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日常监督、动态考核。第六十二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考核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按规定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情况;(二)遵守执行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三)遵守执行及时报告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等情况;(四)遵守执行请销假、居住地变更审批制度等情况;(五)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六)遵守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情况;(七)遵守执行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规定的情况;(八)司法所认为应当纳入考核的其它事项。第六十三条 司法所和矫正小组以适当的方式向社区服刑人员公开宣布季度、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并立足综合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要求,肯定良好表现,鼓励积极改造。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认为必要时,可以适当方式向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所在村委社区等通报综合考核结果,提出帮教意见建议。第六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发生违反社区矫正纪律规定的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