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7 ,大小:20.76KB ,
资源ID:17030724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703072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法律实务夫妻共同债务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为本站会员(b****4)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法律实务夫妻共同债务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2018年6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覃琮俐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院认为无法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于2019年3月22日指令二审法院再审。裁判要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渉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湖北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认为符合以下三种情形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虽为夫妻一方签字,但存在另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2.若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则该债务应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3.若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

2、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首先,借款合同上虽有覃琮俐的签字、捺印,但覃琮俐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应由覃琮俐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导致覃琮俐未参加一审,二审法院亦未准许笔记鉴定申请,举证不力的后果不应由覃琮俐本人承担。湖北高院据此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若属于家庭生活所需,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生活所需”应界定为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情形,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用于上述情形。但“日常家事代理”“日常生活所需”数额必然不大

3、,本案债务本金28.5万元,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最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且不属于家庭生活所需,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日常生活或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时,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认定为个人债务。实务经验总结1.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三: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的;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时,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暂无明确的划分标准,一般由法院根据借款数额结合日

4、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必需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于上述标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在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有着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债权人而言风险更高。3.建议自然人债务做到共债共签,即债权人向自然人借贷时应同时要求夫妻另一方签字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若法院认定其超出家庭生活需要的,则需由债权人对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证明责任。但由于处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外的债权人一般无法获知借款是

5、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难以完成其举证责任。因而当借款人为自然人且所借款项确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时,为规避上述风险,在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债权人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或留存夫妻双方具有共同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

6、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

7、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三十八、 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

8、定情形的,应推定为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构成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主观上不具有举债的合意且客观不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2)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债务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法院判决以下为法院在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

9、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结合上述三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案涉债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则可认定为史伟铭、覃琮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2.若该债务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则该债务应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3.若该债务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

10、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1.关于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的问题。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及共同还款承诺书均有覃琮俐、史伟铭的签名、捺印。覃琮俐认为案涉借款不属于其与史伟铭共同意思表示,对上述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上其本人的签名、捺印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覃琮俐应举证证明上述签名、捺印系伪造。一审中,因一审法院送达

11、瑕疵,覃琮俐未参加案件审理,未对上述签名、捺印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加以证明,该举证不能的过错不应归因于覃琮俐。二审中,覃琮俐于2018年5月30日(二审询问后)向二审法院提交笔迹鉴定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对上述签名、捺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之规定,覃琮俐申请笔迹鉴定已属逾期。但上述笔迹鉴定涉及覃琮俐是否具有与史伟铭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案涉债务能否认定为覃琮俐、史伟铭夫妻共同债务,覃琮俐是否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该鉴定结果属于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12、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有关“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之规定,二审法院对覃琮俐的鉴定申请应予准许。因二审法院对覃琮俐的上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致使覃琮俐无法就上述签名、捺印系伪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举证不力的责任不应由覃琮俐承担。结合周艳阳、韩静陈述不清楚覃琮俐的签字是否作假,当时是史伟铭将借款凭证带回去给覃琮俐签字的,且虽主张覃琮俐曾经还款,但并未举证证明的情况,即无证据证明覃琮俐事后追认案涉借款,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覃琮俐就案涉债务作出了与史伟铭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2.根据上述分析,在不能认定覃琮俐就

13、案涉债务作出了与史伟铭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有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判断该债务能否认定为覃琮俐、史伟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第一,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该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下的债务与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相关,即日常家事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界定为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

14、常生活所需。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史伟铭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无法从借款目的或用途判断案涉款项是否为史伟铭、覃琮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仅能从借款款项金额进行推定。既然是“日常家事代理”“日常生活所需”,其数额必然不大,否则,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本案所涉债务本金为285000元。从款项金额看,该款项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日常生活所需”等范畴,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的条件,不能据此认定案涉借款系史伟铭、覃琮俐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在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应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即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

15、不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覃琮俐曾在史伟铭经营的公司长期工作的事实推定史伟铭经营公司所得的收益是用于其与覃琮俐的共同家庭生活。原审中,因周艳阳、韩静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史伟铭、覃琮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周艳阳、韩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即使史伟铭借款后用于公司经营,亦不能仅因覃琮俐曾在史伟铭持股的公司长期工作的事实就必然推定该公司所得收益用于史伟铭与覃琮俐的共同家庭生活。综上,覃琮俐在原审中已经对其本人签名、捺印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在欠缺以鉴定确定覃琮俐签名或捺印真实性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

16、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上述规定,无法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史伟铭、覃琮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进而认定覃琮俐应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裁定再审。案件来源覃琮俐、周艳阳民间借贷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申387号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需满足因夫妻共同生活负债之前提。案例一祝庆南与张世元梁亚楼民间借贷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再250号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几种除

17、外情形,否则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系以其上位法婚姻法为基础。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应以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前提要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般包含用于生活性消费活动、生产经营性活动、履行法定义务所负之债等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与实践,本院认为,是否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举债,应当成为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祝庆南与张世元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且案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债务为张世元与祝庆南夫妻共同债务,判决

18、张世元、祝庆南共同向梁亚楼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案例二淦垒、涂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8号法院认为:“关于涂斌应否承担案涉债务共同偿还责任问题。淦垒系垒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其与其妻涂斌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应当认定淦垒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享有垒旺公司股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归其与涂斌夫妻共同所有。案涉借款行为发生在涂斌与淦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第一笔借款发生时双方已结婚近十年,且根据二人自认,案涉借款全部用于垒旺公司经营所需。据此,应当认定淦垒的借款行为符合涂斌利益。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

19、案涉债务属于涂斌与淦垒的夫妻共同债务,涂斌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无不当。2二、借款数额的多少是法院判断债务是否为家庭生活所必需的主要因素,此外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生活开支,资金的流向等也可作为参考。案例三邹瑜静与周浩杜鸿志民间借贷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申37号关于本案所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经审查,周浩与邹瑜静于2011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4月3日登记离婚,周浩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

20、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周浩在与邹瑜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杜鸿志负债10万元,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一、二审法院判决邹瑜静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无不当。邹瑜静申请再审称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案例四李敏戍、黄起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再574号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而产生。具体到本案中,所涉借款本金22万元,数额较大,已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李敏戍对案涉债务并不知情,事后亦未向黄起军明确对该

21、债务系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予以追认;李敏戍、王小默购置大宗物件如房产购买及装饰装修、车辆购买等均发生在案涉债务之前;李敏戍身为公务人员,职业、收入相对稳定。基于此,综合本案客观事实,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敏戍关于案涉债务属王小默个人债务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3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时,由债权人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方可认

22、定为共同债务。案例五郑时光、艾喆民间借贷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申2900号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应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140万元是以艾喆个人名义借款,郑时光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依据是,在借款期间游婧购车、购房,艾喆对购车、购房有部分出资。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

23、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郑时光并未提交140万元资金流转的直接证据,证明该140万元确实用于游婧购车、购房,其所举证据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同时,因艾喆、游婧提供证据证明游婧购车、购房来源于二人工资收入、父母资助、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艾喆从事放贷账户上大额资金,该反证使郑时光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于郑时光的举证为达到证明标准要求,故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艾喆对游婧购车、购房的部分出资并非一定是来自艾喆向郑时

24、光的借款,进而认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规定,裁判结果并无不当,郑时光的此项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案例六周彪、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42号对于该诉争焦点问题(即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因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举证责任进行了修正,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还需重审对涉案借款的流向及用途、周彪与张丽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情况及共同经营情况、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张丽萍的收入情况等事实进一步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25、之规定,裁定如下发回重审。案例七张宏伟与金松寿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京民申305号法院认为:“张宏伟、尹华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尹华借款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张宏伟应就100万元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举证。鉴于张宏伟未就上述事实举证证明,且其本人亦称尹华借款用于偿还案外人的欠款,二审法院认为金松寿不应就借款承担共同还款义务,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