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4 条 投资部依照地市公司整合进度打算,并向企业治理部提交整合进度安排报告。第 5 条 企业治理部依照地市公司组建情况,做好外派人员储备规划,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外派人员需求表,人力资源部落实招聘工作。第 6 条 初步面试通过者,人力资源部组织复试工作,并成立复试小组。小组成员要紧包括企管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企业治理部经理、投资部经理、集团财务总监及其他成员。其中,企管副总经理为复试小组组长。第 7 条 由复试小组组长向山西广电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提交侯选外派人员名单,有必要者,由集团总经理进行面试。第 8 条 经山西广电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批准的侯选外派人员,由人力资源统一签订试用劳动合同
2、,并办理聘用人员到企业治理部报到的手续。第 9 条 企业治理部派出侯选外派治理人员,参加投资部前期组建地市公司及合作方资产评估的工作,作为在职培训。第 10 条 地市公司整合期间,由投资部对外派侯选人员进行考核治理工作,并在新公司治理交接给企业治理部时,投资部提供外派人员在地市公司组建过程中的考核结果。第 11 条 企业治理部向山西广电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提交外派人员名单,报经营决策委员会审议。第 12 条 子公司外派人员由经营决策委员会提名,经地市公司董事会任命后,作为山西广电集团驻地市子公司外派人员。分公司外派人员由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直接审批。地市公司外派人员统一归口于企业治理部治理。第 1
3、3 条 人力资源部组织外派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外派人员的人事治理权归山西广电集团人力资源部。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 14 条 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作为人力资源部初步面试的要紧依据,以保证外派人员有合格的综合素养和业务能力。第 15 条 外派高级经营治理人员任职资格:(1) 学历:大学本科或大学本科以上(2) 专业:企业治理、通讯、电子、计算机或相关专业(3) 工作经验:广电行业治理或广电网络建设、治理、运营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IT行业五年以上治理和运作实践经验。(4) 其他要求: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领导才能和前瞻性的经营思想,思维敏捷、策略灵活、知识面广,公关能力强,较强的组织策划
4、能力,较高的治理技能和治理艺术。第 16 条 外派高级财务治理人员任职资格:(5) 学历:(6) 专业:会计、审计、财务治理、金融或相关财经类专业(7) 职称:相关类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8) 工作经验: 大型企业财务治理或金融行业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9) 其他要求: 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养和业务能力,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较高的治理技能和治理艺术第 17 条 外派一般财务人员任职资格:(10) 学历:大学专科或大学专科以上(11) 专业:会计、财务治理、金融或相关财经类(12) 职称:相关类初级或初级以上职称(13) 工作经验:企业会计或审计三年以上独立工作经验(14) 其他要求:有较高的政治
5、思想素养和业务能力第 18 条 如有未满足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人员,但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者,须由企管副总经理提出申请,报山西广电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特批后,方可录用。第四章 外派人员的培训治理第 19 条 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培训山西广电集团企业概况及相关规章制度。第 20 条 业务培训:由企业治理部在外派人员试聘期间组织,培训内部工作业务流程和相关工作内容。第 21 条 在职培训:外派经营治理人员通过到投资部参加地市公司业务整合工作进行在职培训,以了解地市公司的工作流程及内容;外派财务治理人员通过参加地市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派驻前的业务实践培训,以了解地市公司的资产情况及
6、工作内容。第 22 条 不定期培训:企业治理部在外派人员派驻地市公司后,依照公司安排或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外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或素养培训,不断提高外派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第 23 条 由企业治理部建立外派人员的培训档案,做为外派人员的考核治理的依据之一。第五章 外派人员派出期间的治理第 24 条 企业治理部实施对外派人员派出期间的工作治理。第 25 条 对各地市子公司成立外派治理小组,成员共计三名,分不担任地市子公司副总经理、地市公司子财务总监和地市子公司会计职务。其中,地市公司副总经理任外派治理小组组长。(地市分公司不再设立外派治理小组)。第 26 条 外派治理小组作为协调外派地市子公
7、司人员内部关系的非正式组织,需及时向企管部汇报子公司经营情况,以便企管部向经营决策委员会提出对子公司治理的合理化建议。但企管部不参与对外派治理人员的业务指导。第 27 条 企业治理部指定专人为各地市公司的企管员。治理地市子公司的企管员需通过地市子公司股东会正式任命后,担任该公司的监事。第 28 条 外派治理小组组长或分公司总经理按月向企管员提供地市公司工作信息清单(见附表一)中的相关资料,并由企管员进行分析,提出指导建议。第 29 条 地市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在当地工作期间隶属外派治理小组组长或分公司总经理领导。第 30 条 地市公司会计人员归属地市公司财务总监领导,并对其
8、负责。第 31 条 外派人员的考核治理详见山西广电个人绩效考核治理制度。第 32 条 外派人员的薪酬治理详见山西广电薪酬治理制度。第六章 外派人员的迁调和任免治理第 33 条 山西广电集团在保持地市公司稳定的基础上,视工作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子公司可通过地市公司董事会批准,迁调和任免外派人员。分公司可通过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批准,迁调和任免外派人员。第 34 条 外派人员除正常节假日外,如离开所驻企业,除遵守所驻企业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履行以下手续:(15) 不论个人或工作缘故,如需连续离开所驻企业三天以上的,需提早通知企管员;(16) 如需连续离开所驻企业十天以上者,需提早报请公司企管部经理批准
9、,由企业治理部备案;未经批准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免去所在地市公司职务。第 35 条 外派人员在离职时都必须进行离职审计,否则不得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审计由企业治理部会同集团财务部门进行。专门情况由公司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第 36 条 外派人员辞职的离职审计时刻最长为十天,在审计完成前不得办理离职手续。迁调的外派人员离职审计时刻最长为六天,审计完成前不得就任新职。第 37 条 外派人员接到迁调、任免命令后,部门负责人(含)以上级职员应于七日内,其他人员应于三日内办妥所在部门的离职手续启程赴调;除有专门情况经山西广电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批准外,逾期三日以上者警告、九日以上记过,十五日以上者免职。由企管员
10、负责督促外派人员的按期启程和迁调工作。第 38 条 迁调人员启程后,如中途由于交通堵塞或发生疾病及其他不得已事故不能到任时,应及时取具证明报核。第 39 条 外派人员迁调旅费,按山西广电集团差旅费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 40 条 本制度由山西广电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实行。第 41 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企业治理部。附表一: 地市公司工作信息清单序 号汇报内容备 注1资产负债表月报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4费用(营业费用、治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执行情况报告5地市公司审计时发觉的问题整改情况季报6市场开发(业务开发和客户开发)打算执行情况报告7网络建设打算执行情况报告8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和职员培训打算执行情况报告讲明:此清单在外派治理小组组长或分公司总经理向企管员提交汇报资料时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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