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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链项目试点成交品种集中确认要约书供应1Word格式.docx

1、鞍山市第三医院、鞍山市第四医院、鞍山市双山医院、鞍山市灵山医院、鞍山市曙光医院、鞍山市精神康复医院(以下简称“买方”)。二、采购药品参见成交确认药品目录。三、采购周期采购周期暂定为一年,以药品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准。四、申报品种及成本分摊比率时间及方式申报品种及成本分摊比率:2011年3月3日9:00至2011年3月14日16:30截止。申报品种及成本分摊比率方式:将申报书面材料和刻录产品目录与成本分摊比率的光盘,在截止时间前密封递交至鞍山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鞍山市立山区玉田街23号、鞍山市卫生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鞍钢卫生防疫站后院二楼),逾期未递交视为放弃此次集中确认

2、资格。五、联系方式联系人:刘慧影、李华联系电话:(传真) 0412-辽宁众联医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成交产品集中确认流程示意图采集买方机构历史采购数据汇总买方历史采购数据,制定成交确认药品目录召开供应商大会,发布确认要约书供应商申报资料及成本分摊比率汇总申报品种,审核资料组织专家委员会选择成交品种组织管委会确定成交品种成交品种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发布成交通知书买方进行品种确认签订药品采购合同供应链平台上线运行成交确认药品目录详见附件一说明: 纳入成交确认药品目录中所有药品均为买方预购买之药品,中药部分中通用名项目中所列剂型仅为代表剂型,剂型项目中所列剂型包含的

3、所有产品都可申报。 药品信息定义。1.通用名定义:西药以药品主要化学成份相同归类,命名中的酸根、盐基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简称为同品种);中成药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份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中成药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简称为同品种)。2.剂型定义:按照下表所列剂型合并原则对部分药品实际剂型合并(本文所称“剂型”均为合并后的剂型),未列明的需在2011年3月7日前以书面材料进行问询。药品目录剂型合并表剂型实际剂型合并归类描述口服制剂所有通过口服途径给药的产品,含素片、薄膜衣、糖衣片、异型片、双层片、浸膏片、划痕片、肠溶薄膜衣片、肠溶丸、口腔崩解片、含片、口腔粘附

4、片、舌下片、润喉片、肠溶缓释片、肠溶微丸胶囊、肠溶软胶囊、干糖浆颗粒剂、泡腾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袋泡剂、肠溶颗粒剂、控释颗粒剂、缓释颗粒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合剂(口服液)、糖浆剂、内服酊剂、露剂、酏剂、滴剂、浸膏、流浸膏、水蜜丸、水丸、糊丸、微丸、糖丸、蜡丸、小蜜丸、大蜜丸、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等注射剂所有通过注射途径给药的产品,含粉针剂、注射液其它制剂所有通过其它途径给药的产品,含贴膏剂、巴布膏剂、硬膏剂、橡胶硬膏剂、膏药剂、贴片、外用敷剂、橡皮膏剂、软膏剂、乳膏剂、霜剂、油膏剂、外用糊剂、阴道泡腾片、阴道胶囊、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栓

5、剂等 成交确认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不区分规格及质量层次,同一通用名、剂型下所有申报药品作为同组产品参加成交确认; 受邀企业对成交确认药品目录及辽宁众联医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基本信息有异议的,请于2011年3月7日之前,向鞍山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质疑。受邀企业未对上述信息提出质疑的,视为承认该信息的准确性,接受同意相关基本信息。受邀企业须知一、须知内容定义1. 鞍山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药品供应链管理项目组织协调工作,并制定相关工作流程,药品供应管理、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和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2、鞍山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链

6、试点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由买方六家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主管人员及院主管领导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成交品种的确认,药品供应链项目在各院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2. 鞍山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链试点项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指由买方六家推荐的药学及临床医学专家组成的成交品种集中确认选择的专家组,负责成交品种选择及其它与其专业有关的各项工作。3.供应链管理公司:指专业的药品流通供应链集成服务机构,受鞍山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由辽宁众联医药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鞍山市药品供应链试点项目提供平台与服务。4.成交确认药品目录:指依据买方六家医疗机构上报的历史采购数据汇

7、总形成的向受邀企业公布的药品信息,包括通用名、剂型下所有规格。5.中标企业:指辽宁省2009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中的所有中标企业6.中标产品:指辽宁省2009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产品。7.受邀企业:指受邀报名参加此次药品供应链项目试点成交品种确认的,具有中标产品在鞍山市配送资格的药品供应商。8.成交品种目录:指通过申报、成交选择确认,最终形成供试点六家医疗机构采购的产品目录。二、合格的受邀企业及品种资质要求(一)合格的受邀企业资质要求1、所有在六家试点医院开户的药品供应商;2、获得中标企业授权,具有中标产品在鞍山市配送资格的药品供应商以上两点须同时具备(二)合格的申报品种资质

8、要求必须是辽宁省2009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产品;三、须知内容附表序号号项 目内 容1试点项目领导机构鞍山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2试点项目实施机构3申报文件的组成1、受邀企业供货承诺函;2、杜绝商业贿赂承诺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法定代表授权书;5、申报产品目录(另刻录光盘一份);格式详见附件二4资质文件递交的方式和时间1、各受邀企业请于2011年3月14日16:30时之前将上述文件递交至:鞍山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鞍山市立山区玉田街23号、鞍山市卫生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鞍钢卫生防疫站后院二楼)2、文件一经提交,对中标企业、供应商产生法律效

9、力,由中标企业、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5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受邀企业在递交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提交文件,但受邀企业发出的书面通知必须在递交资料截止时间之前,递送或邮寄至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签收时间为准)。2、在递交资料截止时间之后,受邀企业不得对其提交文件做任何修改。从递交资料截止时间至采购周期结束之前,不得撤回其申报材料。6资质审核1、供应链管理公司将对受邀企业资质进行审核。2、如受邀企业资料存在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全部产品参选资格。7成本分摊比率1、成本分摊比率按照实行药品供应链管理模式及合同条件下,在中标价格基础上分摊成本的百分比填报;2、成本分摊比率填报必须考虑各方面条件合理填报(包括成交

10、确认原则带来产品集中度的增加,回款时间的变化,配送方式的变化及附件三中所列采购数量),如存在互相串通、恶意申报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其做出处罚3、受邀企业所申报成本分摊比率被管委会质疑时,必须提交相关的资料说明情况。8成交品种确认原则1、由专家委员会参考受邀企业申报品种及成本分摊比率对申报产品进行定性投票,依据票数高低选择成交品种;2以剂型为单位进行选择,原则上选择同组品种中票数前两名的产品成交,票数并列时选择成本分摊比率较高的产品成交,票数及成本分摊比率均一致时,选择品种覆盖度较高受邀企业申报品种成交;3、对于具有品牌效应产品的药品经专家组集体决议可适当放宽选择以满足临床用药需要;4、对儿科

11、或其它专科有特殊规格需要的经专家组集体决议可适当放宽选择以满足临床用药需要;5、大输液产品的选择,根据买方实际使用情况单独进行成交品种确认;6、同一比较产品组中产品不足三家的专家委员会票数必须过半方能确认;7、不保证最高成本分摊比率产品成交确认;8、所有成交品种的选择工作由专家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投票初选后提交管委会最终确认。9成交产品公布的时间、地点成交产品经管委会确认后,由供应链管理公司下发成交通知书,并由试点医疗机构于省药品采购平台上进行确认10合同签订时间、地点时间、地点:另行通知。11成交品种配送1、供应链管理公司将在试点医疗机构与成交供应商间架构供应链管理平台,将医院HIS与企业ERP

12、进行对接,由成交供应商管理医院库存,所有医院库存药品作为成交供应商在途药品;2、供应链管理公司、试点医疗机构及成交供应商根据历史采购量设定药品库存上下限,成交供应商在上下限间主动补货。12货款结算由市卫生局结算中心提供结算服务,结算时间为药品使用后,并进行财务结算确认后60日内支付供应商货款。具体的结算流程和方式以合同之后签订的结算协议为准。13成交品种替补原则如成交供应商因违反本文件有关规定,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投票票数顺序递补产品成交。14采购周期暂定一年,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药品采购合同为准。四、取消成交资格的情况在项目参与或采购过程中,受邀企业有如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该品种成交资格、该企业所有品种成交资格、在两年内取消该受邀企业参加鞍山市药品供应链项目活动的资格等处罚。(一)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贿、非法回扣、非法进行临床促销和其他被执法监督部门认定的腐败行为等。(二)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相互串通、垄断申报、排挤其他供应商和被执法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欺诈行为等。(三)扰乱正常采购秩序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不按成交品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等。如成交供应商因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投票票数顺序依次递补产品成交。五、解释权鞍山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文件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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