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职责提供下列协助: (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为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提供必要财政支持;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出口产品反倾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三)外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赴境外处理出口产品反倾销突发案件的任务审核(审批)和证件办理提供便利并开通绿色通道。 各级海关依法向商务部门提供与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有关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等。 第六条 有关行业组织(包括被省商务部门确定为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行业组织和未确定为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行业组织,下同)应当发挥自律和协调作用,收集、核实、报送有关信息,组织、协助企业开展出口产
2、品反倾销应对工作。 第七条 有关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完善企业会计制度,规范出口行为;及时向有关行业组织报送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信息,配合商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并履行应诉主体义务。 第八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为出口产品反倾销工作提供专业服务。中介组织参与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维护委托人利益。 第九条 商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出口产品反倾销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应对意识和能力。 企业应当完善内部培训制度,提高自身应对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境外投资等方
3、式避免出口产品反倾销或者减少反倾销措施造成的损害。 第十一条 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行业组织(以下简称预警点行业组织)负责收集涉及本行业出口产品的反倾销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 鼓励非预警点行业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获知预警信息的,自获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行业组织;情况紧急的,可以直接报送所在地商务部门。 预警点行业组织获知预警信息的,自获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商务部门、通知有关企业,并提出应对建议。 商务部门获知预警信息的,自获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并提供应对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省商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预警通
4、报会;认为应诉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协调的,应当组织召开应诉协调会。预警通报会或者应诉协调会可以由省商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组织召开。 第十四条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立案后,由涉案产品所在行业的预警点行业组织承担组织应对职责;涉案产品所在行业无预警点行业组织或者省商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省商务部门应当协调确定相关行业组织承担组织应对职责。 预警点行业组织或者经省商务部门协调确定承担组织应对职责的行业组织,应当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一)组织、督促涉案企业参与应诉; (二)指导涉案企业配合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的调查; (三)组织、协助涉案企业开展磋商、谈判等
5、工作; (四)涉案企业包括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与国家或者相关地方的有关行业组织进行沟通、协作。 第十五条 有关行业组织在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过程中组织无损害抗辩的,其在聘请律师、制定应诉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参与无损害抗辩的企业的意见。 国家有关行业组织在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过程中组织无损害抗辩的,商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负责协助。 第十六条 涉案企业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决定应诉的,应当自应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应诉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商务部门,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报送省商务部门。 被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选为强制应诉的企业决定不应诉的,企业应当自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公布强制应诉
6、企业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说明不应诉的理由。 第十七条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业组织或者应诉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商务部门,并提出应对意见或者建议: (一)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实施歧视性政策或者调查方式的; (二)应诉企业之间存在分歧,相关行业组织协调存在困难,可能影响应诉结果的。 第十八条 应诉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排斥其他涉案企业应诉; (二)诋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应诉企业利益; (三)采取其他可能对应诉秩序或者行业整体应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关行业组织或者应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需要非应诉企业提供有关材料的,应当与非应诉
7、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并合理使用取得的材料。 第二十条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或者进口国(地区)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利害关系方发起复审,应诉企业决定参加复审的,相关行业组织予以协助。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或者进口国(地区)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利害关系方未发起复审,但相关行业组织认为出口产品反倾销措施对本行业有不利影响的,由相关行业组织协调应诉企业发起复审。 商务部门认为出口产品反倾销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相关行业有不利影响的,应当建议应诉企业或者相关行业组织发起或者参加复审;应诉企业或者相关行业组织拒绝发起或者参加复审的,应当向商务部门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涉案企业或者有关行业组织认为出口
8、产品反倾销案件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经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向省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省商务部门认为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应当向国家商务部门提出开展多(双)边交涉等应对措施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涉案企业或者有关行业组织认为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涉及的事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需要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的,经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向省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省商务部门认为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涉及的事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需要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的,应当向国家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预警点行业组织负责建立本行业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档案,按年度对涉及本行业
9、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行业影响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所在地商务部门,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报送省商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参与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的有关部门(机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企业,应当对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应对策略和应诉方案核心内容等重要信息以及应对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应诉企业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企业泄露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应对策略和应诉方案核心内容等重要信息的,由商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企业泄露应对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获知预警信息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通知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应对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在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立案前获知的涉及出口产品反倾销的信息,以及在立案后对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1、。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等。 第三条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应诉。 第四条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第五条商务部可制定有关促进反倾销案
12、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商务部应及时公布与反倾销案件调查或应诉工作相关的信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获知有关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涉案企业。 前款规定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有关发起反倾销案件新立案调查的信息; (二)有关发起反倾销案件复审调查的信息; (三)有关发起反倾销案件反吸收、反规避等调查的信息; (四)对案件应诉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在获知有关可能发起反倾销案件新立案调查的信息后,行业组织应根据涉案产品的出口情况,做好应诉协调准备。 第八条企业应依法规范出口行为,维护行业出口秩序,做好反倾销案件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及时向行业组织报送。 第九条参加应诉的涉案企业享
13、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应诉方式; (二)自主选聘律师; (三)从行业组织获知案件调查整体进展和其他企业的应诉情况等信息; (四)获得行业组织对应诉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五)针对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存在的歧视性做法等,向政府提出应对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应诉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其他应诉企业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行业整体应诉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行业组织应定期组织有关反倾销法律知识的培训,可从会费中设立促进会员企业应诉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行业组织协调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职责主要有: (一)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和贸易救济案件信息收集反馈机制; (二)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有关替
14、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等技术问题的抗辩、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等问题予以协助; (三)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听证会、与国外调查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磋商、谈判等工作; (四)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价格承诺协议谈判的有关问题予以协助; 如需以政府名义签订“价格承诺协议”或“中止协议”的,可向商务部提出方案建议; (五)协助应诉企业就反倾销裁决结果在调查国或地区寻求司法救济; (六)提供律师信息的服务,建立律师信息库; (七)应定期在国际商报和本单位的网站上公布年度到期的行政复审案件等信息; (八)其他需要行业组织协调的工作。 第十三条行业组织应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并公布行业组织应诉协调
15、工作的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行业组织统一协调聘请律师的,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择优选择律师。 应诉企业自行选聘律师出现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时,行业组织应在应诉工作全程协调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以保证行业整体应诉工作的效果。 第十五条反倾销案件立案前3年内曾代理过调查国或地区企业,申请发起针对中国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参加律师竞聘。 行业组织应将在代理行为中曾严重影响或损害我企业、行业利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知应诉企业。 第十六条行业组织就下列案件的应诉协调工作应征询商务部意见: (一)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较大的; (二)涉案产品在调
16、查国或地区市场份额较大,存在较大影响的; (三)行业组织之间就组织协调应诉工作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可能影响案件应诉结果的; (四)调查机关对我企业实施歧视性政策和调查方法的; (五)其他需要征询的重要案件。 第十七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涉及本地区企业反倾销案件信息统计工作、建立信息报送系统、评估国外反倾销对本地区出口贸易的影响;定期组织有关反倾销法律知识的培训、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促进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应行业组织的要求,对本地区涉案企业应诉工作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各驻外使(领)馆、使团经商处(室)应及时跟踪和搜集国外反倾销立法修订情况和反倾销案件立案或复审动态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4日起执行。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xx外经贸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文章仅作为参考使用,请依据实情需要另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22日星期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