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若上级公司已奖励,矿不再重复奖励)。第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单位推荐,安监科审查,矿领导审批通过,一次性单位或个人50010000元的奖励。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2、在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监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第9条: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100500元。第10条:职工举报“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100元;举报安监员
2、、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的奖励300元。第三章 处 罚第一节 一通三防第1条 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或不悬挂罚责任人200元/次;第2条 便携仪、监测探头、光学仪器误差超过规定未按时校正每台罚责任人20元;第3条 未按规定对监测仪器进行调试校正,罚责任人50元/次;第4条 探头位置未及时前移敷设,罚责任人50元/次;第5条 擅自移动探头位置罚责任人500元/次;第6条 谎报瓦斯检查情况,罚责任人200元/次;第7条 认为造成局部瓦斯积聚、瓦斯超限,罚责任人500元/次;第8条 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罚责任人1000元/次;第9条 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罚责任人500元/次;第10条 工作面风量分配不合理
3、造成瓦斯超限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1条 排放瓦斯无措施罚责任人1000元/次;第12条 排放瓦斯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罚责任人500元/次;第13条 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罚责任人1000元/次;第14条 检测检查仪器、仪表失灵,罚责任人50元/次;第15条 损坏便携仪探头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6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积聚未及时处理,罚责任人500元/次;第17条 风门不能正常开关的,罚责任单位(人)50元/次,故意破坏者除名;第18条 瓦斯、测风报表未及时填写、报送,罚责任人20元/次;第19条 放炮作业,瓦斯检查员未坚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者,罚责任人100元/次;第20条 瓦
4、斯超限强令工人作业罚责任人1000元/次;第21条 防爆门不能自动关闭未及时整改罚责任人50元/次;第22条 检测仪表失灵罚责任人50元/台;第23条 人为造成停电罚责任人100元/次;第24条 每月未正常检查造成主扇不能正常启动、运转,罚责任人200元/次;第25条 发现主扇异常未及时汇报罚责任人100元/次;第26条 主扇出现故障未及时整改罚责任人100元/次;第27条 司机脱岗罚责任人100元/次;第28条 局扇吸循环风罚责任人500元/次;第29条 风电、瓦斯电闭锁不起作用未及时整改,罚责任人200元/次;第30条 局扇安设不符合标准,每处罚责任人200元;第31条 局扇一级运转无护罩
5、罚责任人100元/次;第32条 局扇私自停开、去开风筒,罚责任人200元/次;第33条 堵塞、捆绑风筒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 ,罚责任人100元/次;第34条 局扇不上架罚责任人30元/次;第35条 局扇未实现“三专”罚责任人100元/处;第36条 局扇前5米堆放杂物罚责任人30元/次;第37条 风筒花接、有破口、拐死弯不及时整改,罚责任人20元/处;第38条 风筒不按规定吊挂,每节罚责任人10元;第39条 停工停风巷道、盲巷不设栅栏和警标,罚责任人100元/次;第40条 风筒脱节不及时处理罚责任人200元/次;第41条 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罚责任人20元/次;第42条 掘进头停风不及时撤
6、人罚责任人500元/次;第43条 掘进头停风不及时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送风,罚责任人500元/次;第44条 损坏风筒20厘米以下每处罚责任人20元;第45条 损坏风筒20厘米以上每处罚责任人50元;第46条 超过规定采用扩散通风罚责任人500元;第47条 新接压风管路接口漏风罚责任人100元/处;第48条 使用单位造成漏风超过3个小时不处理罚责任人50元/处;第49条 加工制作压风管路有砂眼造成漏风罚责任人20元/处;第50条 人为造成管路损坏罚责任人50元/次;第51条 掘进工作面洒水管路长度不够罚责任人20元/次;第52条 掘进工作面无敷设洒水管路罚责任人30元/次;第53条 掘进工作面不及
7、时降尘造成煤尘飞扬罚责任人20元/次;第54条 采煤工作面不注水阀责任人50元/次;第55条 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洒水造成煤尘飞扬罚责任人30元/次;第56条 转载点无洒水装置或装置不能雾化罚责任人30元/次;第57条 转载点降尘设施不使用造成煤尘飞扬罚责任人60元/次;第58条 无防尘系统图罚责任人10元/处;第59条 回风巷净化水幕不使用造成煤尘飞扬罚责任人30元/次;第60条 人为造成井下降尘管路无水罚责任人50元/次;第61条 巷道不及时冲刷,煤尘堆积厚度超过规定,罚责任人5元/米;第62条 主井浮煤清理不及时造成散煤流入井底罚责任人50元/次;第63条 干式打眼罚责任人50元/次;第6
8、4条 溜煤眼放空造成煤尘飞扬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第65条 隔爆水袋水量不足未及时整改每次罚责任人20元;第66条 入井人员不戴防尘口罩罚款10元/次;第67条 未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罚责任人30元/处;第68条 扩修地点前20米后10米(按风流方向)不及时清扫或有煤尘飞扬罚责任人30元/次;第69条 损坏降尘设施管路罚责任人100元/次;第70条 井下放炮不使用炮泥一次罚责任人200元;第71条 洒水管路漏水不及时到场解决罚责任人20元/次;第72条 放炮前后不及时洒水降尘罚责任人20元/次;第73条 大巷未安设净化水幕或不能正常使用罚责任人50元/处;第74条 消防管路未按规定设置支管和阀门
9、,罚责任人50元/处;第75条 地面消防水池的水量不足罚责任人50元/次;第76条 井口房或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用火炉取暖或有烟火罚责任人100元/次;第77条 未按规定在井口或井人从事电气焊、喷灯焊接,罚责任人200元/次;第78条 私自挪用、更换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罚责任人20元/次;第79条 井下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场、井底车场、输送机机头、乳化泵站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罚责任人30元/处;第80条 地面消防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罚责任人20元/个;第81条 不按规定在梁端打孔罚责任人50元/根;第82条 现场工作人员不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罚责任人20元/次;第83条 采面回采结束4
10、5天内未按规定进行永久性密闭罚责任人50元/处;第84条 灭火器超过使用期一个月未更换罚使用单位30元/台;第85条 灭火器超过使用期一个月监督单位未发现罚监督单位20元/次;第86条 灭火器未及时更换或失效罚责任人20元/台;第87条 不按规定每季对有关地点进行防火检查罚责任人20元/次;第88条 发现发火指标超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情况不处理或不汇报罚责任人50元/次;第89条 风门不联锁或联锁不起作用罚责任人50元/次;第90条 过风门不及时关闭阀责任人100元/次;第91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罚责任人200元/次(特殊情况除外);第92条 运料撞风门罚责任人100元/次;第93条 风门坏不
11、及时维修罚责任人50元/次;第94条 随意移动调节风窗罚责任人100元/次;第95条 风门漏风超过规定罚责任人50元/处,透光罚责任人50元/处;第96条 风门裂缝不及时处理罚责任人50元/处;第97条 新建风门不能自动关闭,每道罚责任人50元;第98条 未按规定构建永久风门罚责任人100元/次;第99条 未按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构建通风设施罚责任人50元/次;第100条 损坏通风设施罚责任人50元/次;第101条 破坏通风设施根据情节罚责任人200500元/次;第102条 未按规定建测风站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03条 不按规定构建密闭罚责任人50元/次;第104条 工作面控顶距不符合规定或
12、支架有损坏或伞檐超过规定进行装药爆破罚责任人50元/次;第105条 杂物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装药爆破罚责任人50元/次;第106条 炮眼内发现异状而爆破罚责任人50元/次;第107条 工作面风量不足而爆破罚责任人50元/次;第108条 用固定放炮母线放炮罚责任人20元/次;第109条 爆破前放炮母线不扭结成短路罚责任人50元/次;第110条 不按规定连线爆破罚责任人50元/次;第111条 出现瞎炮不按规定检查线路罚责任人50元/次;第112条 炸药、雷管不执行领、用、退制度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13条 未按规定进行装药,检查人员无制止而起爆,罚检查人员50元/次;第114条 采掘工作面一
13、次装药分次放炮罚责任人50元/次;第115条 采掘工作面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罚责任人50元/次;第116条 无措施放炮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17条 炮眼间距、数量不按规定,罚责任人30元/次;第118条 工作面炮眼深度不够或封泥长度不够每处罚责任人10元第119条 炸药、雷管无入箱加锁或随处乱放,罚责任人50元/次;第120条 非放炮工放炮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21条 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罚责任人500元/次;第122条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23条 起爆前不发出警哨罚责任人50元/次;第124条 放炮时人员无退到安全距离以外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25条 放明
14、炮或放糊炮罚责任人500元/次;第126条 不按规定使用放炮母线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27条 警戒处不设拉绳或栏杆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28条 放炮前不检查瓦斯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29条 用粉煤、矸粉或其它材料代替炮泥罚责任人50元/次;第130条 放完炮不及时摘下放炮母线扭结短路罚责任人50元/次;第131条 放炮不设警戒或没坚持“去二回一”制度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32条 违章处理瞎炮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33条 放炮母线与电缆混挂罚责任人20元/次;第134条 反向装药放炮罚责任人50元/次;第135条 放炮时炸药箱、雷管箱无移到警戒线外,罚责任人30元/次;第13
15、6条 放炮器不完好罚责任人30元/次;第137条 不按规定做引线罚责任人50元/次;第138条 不按规定运送爆破材料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139条 炮烟无吹散而进入工作面罚责任人30元/次;第140条 放炮后未经安全员同意进入工作面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41条 采面放炮不做炮道或支柱不二次注液罚责任人50元/次;第142条 放炮崩倒支柱每根罚责任人20元;第143条 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扶正加固罚责任人20元/根;第144条 不按规定向炮眼送药罚责任人30元/次;第145条 装药后雷管脚线不悬空或与导体解除罚责任人50元/次;第146条 瓦斯超限探头不报警断电罚责任人500元/次;第147条
16、 安全通风设备(风机、风筒等)不经验收入井罚责任人50元/台;第148条 留设残炮(未一次性放炮)、余炮,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49条 故意破坏或关闭洒水、排水、压风、乳化液管路,且造成危害,罚责任人500元/次;第150条 丢失雷管或炸药每个(节)罚责任人200元;第151条 井下矸石仓放空造成风流短路罚责任单位(人)300元/次;第152条 各种管路使用单位发现砂眼未汇报超过8小时继续使用,罚使用单位50元/次;第153条 净化水幕喷头达不到雾化或损坏罚责任单位(人)10元/个;第154条 单体柱超高使用的,矿级大检查查出罚生产科10元/根;机电第155条 烧毁17kw 以下电机罚责任
17、人20元/ 台,罚责任单位10元/kw;烧毁17kw以上电机罚责任人50元/台,罚责任单位20元/kw; 第156条 电机无风叶而使用者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157条 电动机散热槽不清理者每次罚责任人10元;第158条 机电硐室入口处不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警示牌罚责任人30元/处;第159条 机电硐室无悬挂供电系统图罚责任人50元/处;第160条 有高压电气设备的硐室入口处和硐室内无悬挂“高压危险”字样警示牌罚责任人20元/处;第161条 机电硐室内的设备无编号,或无标明用途,或无停送电标志的,罚责任人30元/台;第162条 17型溜子外接盘千斤丝不使用车间统一制作的,或长度超过80
18、毫米的,罚责任人20元/次;第163条 不及时加工千斤丝罚责任单位100元/次,罚责任人50元/次;第164条 40T溜子槽磨损或损坏不及时更换,罚责任人50元/节;第165条 溜子机尾轮轴磨坏升井后无法修理者,罚责任人20元/根;第166条 溜子减速器装置不完善或不使用者,罚责任人20元/台;第167条 溜子不按规定搭接(长度小于50,高度小于30)罚责任人50元/次;第168条 溜子与皮带搭接长度、高度不小于50者,罚责任人50元/处;第169条 溜子与溜子、溜子与皮带不按规定搭接,监督单位未发现罚100元/处;第170条 溜子零部件不集中摆放,罚责任人30元/处;设备拆运管理不到位罚50
19、元/次;第171条 溜子护轴板松动或使用不合格连轴销罚责任人30元/次;第172条 刮板机漂链,跳槽罚责任人10元/处;第173条 溜子、皮带机尾无护罩不及时安装,罚责任人50元/处;监督单位无发现罚50元/处;第174条 溜子机头机尾无点杆罚30元/处;点杆不起作用罚20元/处;监督不到位罚30元/处;第175条 人为造成瞎灯、红灯,每盏罚责任人10元;第176条 矿灯、自救器在地上拖拉走动,罚责任人10元/次;第177条 丢失、损坏矿灯或自救器,照价赔偿;第178条 发放不完好矿灯罚责任人20元/盏;第179条 私自打开矿灯罚责任人50元/次;第180条 井下电气设备(潜水泵除外)浸泡在水
20、中或在淋水处无遮护罚责任人30元/处;第181条 井下移装电气设备,移装前不检查其性能、接火后不能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82条 井上下设备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部件损坏,罚责任人50元/次;造成事故另行处理;第183条 使用中的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不进行跳闸试验罚责任人20元/次;第184条 不按规定敷设电缆罚责任人10元/处;第185条 不按规定连接电缆罚责任人50元/处;第186条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无工作票或施工无措施,罚责任人30元/次;第187条 每天不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跳闸试验罚责任人20元/次;第188条 用高压手柄操作主回路不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
21、罚责任人10元/次;第189条 在用电气设备内腔有铜丝等杂物,罚使用单位50元/次;上级检查出罚机电科50元/次;第190条 机械设备摩擦产生火花或起热烫手罚责任人50元/处;第191条 电工带电检修设备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92条 电气设备不经检查而下井罚责任人50元/台;第193条 检修电器时,不验电、不放电、不按规定接地线,罚责任人50元/次;第194条 巷道内远距离检修开关负荷侧电气时,电源开关不挂警示牌或无专人看守,罚责任人50元/次;第195条 电缆、电气设备发生故障不及时处理,罚责任人50元/次;第196条 电缆、电气设备漏电,罚责任人50元/处;第197条 各种设备检漏、风
22、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电机综合保护、过流、接地、仪表等安全保护及指示缺少、失灵或甩掉不用,各罚责任人50元/次;第198条 用铜、铝、铁等物品代替保险丝,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99条 固定地点开关不上架、五小电器不集中上板,罚责任人10元/处;第200条 电缆落地、压埋、水泡,罚责任人20元/处;第201条 电缆接地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10元/处;第202条 各地拆除电缆后,必须将电缆外露头包住,否则,罚责任人50元/处;第203条 非工作人员无故进入要害场所每次罚责任人50元;值班人员不制止,罚值班人员50元/次;第204条 全矿井或全井下停电超过10分钟罚责任人200元/次
23、;第205条 运行电气设备失爆罚使用单位100元/处,监督单位未查出罚监督单位100元/次;第206条 在用设备的电机及机头处专用信号、按钮等出现羊尾巴、电缆破损、露芯线或防爆螺丝松动,罚责任人100元/处;第207条 不按规定在采掘工作面及硐室安设防爆电话,或电话坏超过8小时未修理,罚责任人20元/次;第208条 损坏通讯、监测、警铃等线路,罚责任人100元/次;第209条 井上下严格执行一人停送电制度,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第210条 故意破坏机电设备罚责任人200元/次;第211条 井下更换设备及配件时,旧设备及配件必须在24小时内升井入库或交机修车间,否则,每超过一天罚责任人20元
24、;第212条 回收升井设备及附件放在室外不交仓库或车间,每超一天罚责任人20元;第213条 井下各种机电配件不妥善保管,被皮带拉上煤楼,罚责任单位原价的50%;第214条 设备账、卡、物三者不对照,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元;第215条 井下电气设备倾斜超过15度罚责任人10元/台;第216条 不接控制按钮或接不到位,或按钮线不及时悬挂,各罚10元/处;、第217条 皮带跑偏用圆木或钢管等代替跑偏辊者,罚责任人50元/处;第218条 在皮带巷作业砸弯中梁管罚责任人50元/根;因此造成皮带撕裂罚责任单位100元/米;第219条 皮带发现坏辊、死辊,分别罚责任人5元/处和10元/处;第220条 皮带辊
25、上带毛罚责任人5元/个;第221条 不按规定设置皮带桥罚责任人30元/处;第222条 皮带机头、机尾检修、清理不停机,罚责任人100元/次;第223条 减速机缺油或油质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次;第224条 皮带滤煤器不起作用罚责任人20元/次;第225条 皮带机头防护设施不全或不起作用,罚责任人50元/次,监督单位监督不到位罚责任人50元/次;第226条 主、副井绞车电流装置失灵,罚责任人50元/处;第227条 空压机、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罚责任人50元/处;第228条 避雷针不及时校正罚责任人50元/组;第229条 井下电流整定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50元/处;第230条 高压供电、过流、欠压
26、、继电等仪表失灵,罚责任人50元/处;第231条 无计划停电罚责任人100元/次;造成瓦斯积聚罚500元/次;第232条 无计划乱撤设备罚责任单位(人)100元/次;第233条 17型溜子机头联轴器无护罩罚责任人30元/处;第234条 皮带跑偏罚责任人30元/处;第235条 设备不完好罚责任单位20元/处;第236条 无故空转皮带罚责任人30元/次;第237条 皮带综合保护失灵罚责任人20元/处;第238条 皮带张紧装置不完善罚责任单位(人)50元/处;第239条 电话机损坏罚责任单位(人)300元/台;如果每旬最后一天查出罚机电车间300元/台(主要指人为破坏扬声器盖等);第240条 40T
27、溜子巷维修未安装停止按钮罚责任单位(人)50元/处;第241条 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罚责任单位(人)50元/处;第242条 皮带不及时安装保护装置罚责任单位(人)50元/处;第243条 井下照明电棒损坏不及时更换罚责任单位(人)每根20元;第244条 皮带缺辊每个罚50元;第245条 供电图纸与实际不符罚责任单位(人)50元/处;第246条 电气、机械设备压埋,罚责任单位(人)30元/处;第247条 按标准或有关规定该打接地线而无打,一处罚责任单位(人)30元;第248条 因责任人责任心不强造成新设备损坏罚责任人2005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提升运输第249条 主副井绞车运行时无正副司机
28、罚责任人30元/次;第250条 绞车钢丝绳安全系数不符合规定而运行罚责任人100元/次;第251条 小绞车安装不牢罚责任人20元/次;第252条 绞车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规定不及时更换罚责任人100元/次;第253条 绞车坡无固定声光信号罚责任人30元/处;第254条 绞车坡提升不用“四保险”罚责任人20元/处;第255条 绞车坡开车行人罚责任人20元/次;第256条 绞车坡无设置“一坡三档”或“一坡三档”不起作用,分别罚责任人50元/处、20元/处;第257条 绞车坡不带电下放重物,或推车放飞车,分别罚责任人500元/次;第258条 副井口周围5米内有杂物不及时清扫罚责任人10元/次;第25
29、9条 井口与井底无直通电话或直通电话不起作用罚责任人20元/次;第260条 人员、物料混合提升罚责任人100元/次;第261条 运行矿车轮轴无销钉罚责任人50元/个;第262条 连接矿车不使用专用销子罚责任人50元/个;第263条 矿车碰头坏而继续使用罚责任人5元/辆;第264条 卸大件、超长料或大型设备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罚责任人50元/次;第265条 斜坡运输超挂车辆罚责任人30元/次;第266条 上、下山轨道地辊不全,或损坏后不及时更换,罚责任人5元/个;第267条 斜坡提升物料不固定罚责任人100元/次;第268条 皮带跑偏不及时处理或打扣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次;第269条 乘坐皮带或无措施在皮带上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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