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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发展与协调.doc

1、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快速处理办法)顺利实施,规范北京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快速处理办法,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其中,承保甲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甲方保险公司”;承保乙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乙方保险公司”。第三条适用本实施细则互碰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原则是:(一)甲、乙方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为对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二)甲、乙方保险公司应认真做好双方事故车辆的查勘、定损

2、工作,并确保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的定损单、定损照片以及其他理赔所需的材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三)针对可单独由甲(或乙)方保险公司办理查勘定损的互碰交通事故,甲、乙方保险公司应相互认可查勘定损结果,并依照负责查勘定损的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材料及时进行赔付。(四)针对需要甲、乙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定损的互碰交通事故,甲、乙方保险公司应本着最大限度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及时做好各项理赔工作,防止互相推诿行为发生。第四条机动车互碰事故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及时报案。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进行接报案处理,详细询问记录交强险保单信息和事故经过,向客户反馈交强险报案号,并指导客户正确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3、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第五条甲、乙双方根据快速处理办法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填写并交换协议书。第六条受理查勘的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审验甲乙双方协议书填写是否完整。如有缺项,应及时指导甲、乙双方填写完整。第二章事故双方同等责任理赔流程第七条甲乙双方可以就近选择到甲或乙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以下以到甲方保险公司为例)。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对甲乙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出具甲、乙双方车辆的定损单(或损失确认书)和定损照片。定损照片至少应包括整车外观照片、损失部位照片、车架号照片、甲乙双方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照片(如现场不能提供齐全,甲方保险公司应告知乙方在索赔时提供齐全)。当甲

4、乙双方车辆估损金额有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不含)的,应当由甲、乙方保险公司共同对双方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定损。甲方保险公司确定有一方的估损金额超过2000元(不含)的,应立即填写代勘联系函(格式详见附件),传真至乙方保险公司,并电话向乙方保险公司指定联系人确认;乙方保险公司在接到甲方保险公司的通知后,应尽快反馈是否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并在甲方的代勘联系函上加盖专用印章后反馈给甲方保险公司。若30分钟没有反馈意见的,则视为同意甲方保险公司代为查勘定损。若乙方保险公司决定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应及时与甲方保险公司共同商定查勘定损时间,原则上乙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在反馈回复意见后的2小时内到达甲方保

5、险公司。第八条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查勘定损完毕后,应出具定损单,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应告知甲乙双方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所需要材料等事项。第九条甲方保险公司需要提供给乙方的理赔材料包括:(一)材料交接单(二)甲、乙双方车辆定损单(三)甲、乙双方车辆的定损照片(四)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五)乙方保险公司回复确认的代勘联系函上述材料需要加盖甲方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专用章”,并由定损人员签字确认。第十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理赔材料还应包括:(一)索赔申请书(二)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和修理明细清单(三)甲、乙双方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领取赔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若委

6、托他人办理索赔或单位办理索赔时,应提示客户直接向承保公司咨询有关手续。第十一条甲乙双方估损金额均不超过2000元(含)的,定损后分别到各自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由甲乙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各自车辆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有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不含)的,2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甲乙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各自车辆进行赔付;2000元(不含)以上部分,甲乙双方保险公司按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第十三条如甲方或乙方对甲方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存在异议,由甲方保险公司通知乙方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损失。第三章甲方

7、全责,乙方无责理赔流程第十四条甲方全责、乙方无责的情况,双方应到甲方的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确认乙方交强险报案号的有效性,对甲乙双方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定损,并出具定损单(或损失确认书)和定损照片,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定损照片至少应包括整车外观照片、损失部位照片、车架号照片、甲乙双方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照片(如现场不能提供齐全,甲方保险公司应告知乙方在索赔时提供齐全)。第十五条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查勘、定损结束后,应告知甲乙双方如何开具双方车辆损失发票。甲方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应询问乙方是否接受委托甲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如接受,则要求乙方签署交强险赔款索赔委托书;

8、如不接受,则要求乙方签署书面声明。第十六条甲方车辆损失超过400元的,由甲方保险公司给乙方保险公司提供一份损失超过400元的简易定损单;不超过400元的,提供具体金额定损单。第十七条对于需要由乙方保险公司承担的无责赔付金额(400元),由甲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后,向乙方保险公司进行追偿。第十八条乙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对于2000元(含)以下部分通过甲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甲方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甲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第十九条针对乙方当事人因无损或者损失很小,不要求赔偿的,乙方也应向其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双方填写协议书。如乙方当事人因故未填写协议书的,甲方

9、当事人也应记下乙方车牌号、司机姓名及联系方式。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改造自身理赔业务系统,确保快速处理办法顺利实施。第二十一条涉及人身轻微伤害和非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的接报案人员和理赔查勘定损人员要提示当事人及时咨询各自保险公司,等候保险公司处理。第二十二条一方当事人肇事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承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先行赔付;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由其自行承担。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第二十三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家保险公司参与,共同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小组,负责理赔协调工作。同时,成立定损专家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各保险公司的代查勘定损工作。经核实,在代查勘定损中屡次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向北京保监局报告,由北京保监局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小组和定损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在行业内公示。第二十四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查勘定损网点。第二十五条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细则的交通事故车辆,应按各公司原有理赔流程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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