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1.0.3 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
2、、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1.0.4 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1.0.5 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可就此另行协商。2 术语2.0.1 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依法成立并取得建
3、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2.0.2 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2.0.3 相关服务related service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2.0.4 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4、 department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2.0.6 总监理工程师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注册人员。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5、project management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2.0.9 监理员site supervisor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
6、训的人员。3 基本规定3.0.1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投资规模、不同阶段、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服务费用等因素确定。3.0.2 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建设监理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技术、经济、法务、管理等支撑系统,确保项目监理机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监理成果资料管理等工作质量。3.0.3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遵循适用、精简、高效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监理人员数量
7、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3.0.4 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将监理工作中不能委托的职责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中所列明的基本职责内容履行职责。本标准中只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配置基本数量。3.0.5 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3.0.6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在同一区域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
8、三项。在总监理工程师兼职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应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兼职在本标准配置表中用“(1)”统一表示。3.0.7 本标准为工程监理单位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有效履行监理职责,在施工高峰期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的基本人数。工程监理单位宜根据项目的特点、建筑物功能与布局、工作与交通条件、地区差异、合同约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要求等实际情况,在此标准上进行适当调整。3.0.8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手段牟取中标,而后通过减少监理人员数量、降低监理人员素质等方式,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3.0.9 各地规章制度和建设单位要求超出监理规范范围增设监理人员的,未计入本标准。若需
9、配置人员,其服务酬金需另行计算并在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3.0.10 工程监理单位应针对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特点、技术复杂程度、项目所在地域等因素,通过协商方式与建设单位确定监理服务报酬。监理服务报酬应能满足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岗位、人数、专业能力、服务效果等要求,确保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能有效履行监理规范所规定的基本职责。3.0.11 本标准可作为监理招投标、监理合同商签和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3.0.1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实施阶段,即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阶段。项目前期阶段、工程准备阶段及项目运营阶段工作内容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3.0.13 本
10、标准中监理员不分专业,但应满足监理规范的执业要求。3.0.14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工业厂房工程,人员配置可按当期开发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投资额,采用本标准中相应区间值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4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4.1 一般规定4.1.1 本标准所指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包括住宅工程、一般公共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等三类工程,高耸构筑物工程未列入本标准系列。4.1.2 工程监理单位应结合房屋建筑工程特点,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建设工期、监理服务费用、不同施工阶段高峰期工作强度等进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4.2 住宅工程4.2.1 工程监理单位在按表4-1 配置住宅工程
1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时,应根据建设项目基础、主体结构形式,不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具体内容和范围等,科学合理、有效均衡地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配置相应人员数量。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表4-1总建筑面积(M:平方米)各岗位人员配置数量(人)区间值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监理员合计M60000单栋(1) 1 01 23 多栋(1) 1 02 2460000M120000(1)12 23 46 120000M200000 1 23 35 69 200000M300000 1 36 58 915 300000M500000 1 69 812 1522 500000M800000 1 912 1216 2
12、229800000M 建筑面积每增加3 万m2,需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1 名,增加监理员1 名。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4.3.1 本标准所述一般公共建筑()是指具备使用上公共开放性、功能多样性、人流交通大量性、建筑结构复杂性、建筑风格时代性等特点的单体或群体建筑。4.3.2 工程监理单位在按表4-2 所列工程概算投资额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时,应充分考虑一般公共建筑()建设标准高、专业种类多、建设周期长、社会影响大、公众普遍关注等特点。一般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表4-2工程概算投资额(N:万元)N3000(1) 1 01 23 3000N5000(1) 1 12 34 5
13、000N10000(1) 12 23 46 10000N30000(1)23 34 68 30000N60000 1 35 45 811 60000N100000 1 56 59 1116100000N工程概算投资额每增加1.5 亿,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1 名,增加监理员1 名。4.4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4.4.1 本标准所述一般公共建筑工程()是指一般状态下生产的单层和多层工业厂房建筑以及仓储类建筑。单层工业厂房建筑一般指机械、冶金、纺织、化工等行业厂房;多层工业厂房建筑一般是指为轻工、电子、仪表、通信、医药等生产和配套服务项目。一般公共建筑工程()人员配置见表4-3。6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4、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表4-3工程概算投资额岗位人员配置数量(人)N3000(1) 1 01 23 3000N5000(1) 1 12 34 5000N10000(1) 12 23 46 10000N30000(1)23 3 67 30000N60000 1 34 35 710 60000N100000 1 46 58 1015100000N 工程概算投资额每增加2 亿,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1 名,增加监理员1 名。75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5.1 一般规定5.1.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应制定项目监理机构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履职
15、情况进行检查考评。5.1.2 工程监理单位应提供企业层级技术支持、资源保障和综合管理等服务,保证项目监理机构能及时得到有效支持和帮助。5.2 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5.2.1 建立健全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整体运行有效。5.2.2 工程监理单位应签订有效监理合同,向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监理合同交底。合同交底工作需要明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职责、目标和有关要求。对于关键特殊工序、危大工程等应重点予以明确,并形成监理合同交底记录。5.2.3 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选派符合要求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签署授权委托书。5.2.4 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且专业配套、数量
16、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和本标准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施工现场。5.2.5 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备满足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常用检测仪器设备和工器具,为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5.2.6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审批项目监理规划、审核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2.7 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等继续教育,并形成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5.2.8 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工程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5.2.9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及落实情况。5
17、.2.10 工程监理单位应充分发挥企业专家作用,适时选派有关方面专家进驻项目监理机构指导专业监理工作;企业专家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工程项目和监理机构实施远程监控和在线服务,确保项目建设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5.3 其他5.3.1 根据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要求和建设单位特殊需要,工程监理单位为满足规章要求和特殊需要而增加的施工阶段工程监理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并另取相关费用,以确保工程监理实际工作满足有关需要。5.3.2 本标准已考虑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信息化管理,提升监理工作方法和手段,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BIM 技术等,建立工程监理单位技术后台支撑和多方协同信息化系
18、统,发挥信息管理系统的调配功能,提升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效率。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条文说明1.0.1 近年来,工程监理标准化特别是项目监理
19、机构人员配置标准化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高度重视,一些行业已建立了有关标准。但是,通过广泛调查,发现各地这类规章和标准差异性较大。本标准是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尤其遵循监理规范,通过对全国部分省、市、区调研,借鉴相关地区和行业此类标准,针对“房屋建筑工程”所包含的专业工程特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优化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力资源而编制的团体标准。1.0.2 本标准中相关服务活动是指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超出监理规范要求而提出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深度等工作。1.0.3 随着时代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
20、,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工程监理工作得到广泛应用,工程建设管理、建造技术+互联网+BIM 愈来愈普遍,单纯依靠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增加而提升监理服务质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监理服务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在提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专业能力、执业能力(即“精前端”)同时,利用数字化管理系统整合专业性人才和稀缺性人才资源(即“强后台”)为建设单位提供有高附加值的工程监理服务。本标准正是基于当前实际状况和未来发展需求而编制形成的。1.0.4 本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职”监理服务内容。对于有关部门要求或建设单位提出的诸如前期建设手续、勘察现场管理、安全旁站
21、以及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巡视员、专职司机、翻译、行政文员等情形未包含在本标准之中;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前后阶段工作范围、内容存在诸多延续和关联,不同地点、环境、项目特点也会带来监理服务工作深度不同,工程监理单位应本着“以顾客需求为关注焦点”原则,积极稳妥地协助建设单位处理好相关工作,友好协商议定相关服务费用,调配企业有关资源,保证服务工作质量和效果。2.0.1 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或经济组织。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更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应该成为客观公平的第三方。2.0.2 工程监理单位
2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均属于相关服务。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中一项、多项或全部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2.0.3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具有技术、经济、法务和行政管理特征。本标准确定,对于有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经过行业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一级注册人员,也可担任本专业(注册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过行业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二级注册人员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可担任本专业三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3.0.1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所在区域、工程特点、建设周期
23、、项目技术复杂程度,委托监理合同要求,施工单位综合管理水平、建设单位自身管理能力、监理人员人均年产值指标和监理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监理服务费用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和工作积极性影响较大,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正常合理的监理费用投入,以保证企业合理利润和监理人员的合理待遇。3.0.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应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的要求,当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兼职项目应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其主导专业应满足不同施工阶段施工
24、特点的要求,监理员应满足监理工作需求。3.0.3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职责及应遵守的规定应如下:一、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岗位职责。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9、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25、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
26、程索赔。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8、进行工程计量。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
27、报。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12、参与工程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四、监理员岗位职责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2、进行见证取样。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3.0.4 工程监理单位更换、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并做好交接工作,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3.0.5 本标准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是基于正常合理施工工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高峰期的状况而规定。对于非正常合理施工工期、非施工高峰期的,可由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或通过协商议定,
28、调整本标准人员配置数量。3.0.6 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是一种法定附随义务,本标准配置人员数量时已经考虑到安全管理是项目监理机构每位人员的应尽义务。若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需要增加配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专职工作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可与建设单位协商议定增加相关工作报酬。其服务酬金可在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由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议定。3.0.7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类别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由各行业专业协会结合各类工程性质、特点和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发布本专业团体标准,也可参照本标准的相近专业使用。3.0.8 项目前期阶段、工程准备阶段及项目运营阶段工作内容不在本标准范围之
29、内。前期阶段包含投资机会研究、项目策划、规划咨询、可行性研究等内容;准备阶段包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设手续办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跟踪审计等内容;运营阶段包含物业培训、运维技术咨询、项目后评价等内容。4.1.1 本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涉及种类较多,建筑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也会带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不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在保证全面履行监理规范规定职责前提下,可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房屋建筑工程特点、施工单位自身实力、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状况等进行调整配置。4.2.1 本标准是按照一次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而制定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综合考虑了不同基础、主体结构形式,不同施工阶段(基础阶段、主体结构阶段、装饰装修阶段)等人员数量和专业岗位上配置的差异性,若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人员配置可按分期开发面积采用本标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各地可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地方有关建设行政部门规定进行调整。本标准中住宅工程是指:住宅小区建筑面积6 万m2 以下、单项工程14 层以下;住宅小区6 万m2 以上12 万m2 以下、单项工程14 层以上28 层以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12 万m2 以上、单项工程28 层以上的住宅类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