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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239Word文档格式.docx

1、D.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C 选项A、B错误。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变造货币是指非法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变为面额、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可知,伪造是模仿真实的货币,即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货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变造则是对真正的货币本身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其面值、含量的行为。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

2、币。因此,选项A、B中的情况都属于伪造货币的行为,而不属于变造货币的行为。 选项C正确。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款或者罚金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因此,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应当以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

3、数罪并罚。第3题:范某涉嫌盗窃罪,委托其作工程建筑的弟弟作为辩护人。关于其弟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可以行使的?A.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B.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C.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D.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本题考查的是律师辩护与非律师辩护之间的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至第43条的规定,本题的A.B.D项都是辩护律师享有的权利,只有C选项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可以行使的权利。第4题:甲市乙县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民事判决

4、时执行了案外人李某的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李某向乙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后申请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县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赔偿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B.李某对乙县法院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即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C.赔偿委员会根据李某的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D.赔偿委员会应当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选项A错误。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

5、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据此可知,乙县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在征得李某的同意之后,赔偿委员会才可以不公开质证。 选项B错误。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据此可知,李某对乙县法院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不能直接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赔偿委员会

6、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据此可知,赔偿委员会只有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而不是应当录音录像。第5题:某区环保局因某新建水电站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投入生产使用,给予其罚款10万元的处罚。水电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书。A.复议机构应当为某区政府B.如复议期间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行政复议终止C.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D.水电站对复议决

7、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事机构,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据此可知,复议机构应为区政府或市环保局中的法制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8、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属于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第6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实施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A.司法部B.公安部C.最高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A 本题考查对我国新兴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掌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施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部。故A项当选,B.C.D项错误。第7题: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

9、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A.坦白B.立功C.自首D.准自首B 第8题: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第9题:下列关于不作为犯说法正确的是:A.丈夫置生病的妻子于不顾去旅行,致妻子死亡,

10、丈夫的行为可能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也可能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B.男子任由幼女对自己实施猥亵时,由于是幼女猥亵男子,故男子不构成不作为犯罪C.李某因尿急,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小解,导致后车追尾,致司机重伤,李某不闻不问,离开现场,司机后死亡,李某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犯D.甲要出国1个月,将自己刚满月的婴儿送到邻居乙家让乙照顾,合同期限1个月,托管费每月6000元。1个月后,甲因故没有如期回国,乙认为托管合同期满,自己没有继续照顾婴儿的义务,即停止抚养,一周后,孩子被饿死。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A中丈夫有作为义务,如果丈夫有故意剥夺妻子生命的故意,这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如果丈夫没有故意,只是

11、存在过失,那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B中对于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自己具有排除义务。C中李某的先前行为导致他人法益处于危险之中,负有救助义务。D中对于发生在自己支配的场所内的危险,自己具有排除义务,在婴儿父母没有如期回国的情况下,即使照顾婴儿的合同到期,邻居乙也不能放弃照顾婴儿,因此乙构成不作为犯罪。第10题: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5年后被假释,被假释2年后,李某又犯放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李某应在以下哪一幅度内决定应执行的刑罚?A.10年以上11年以下B.10年以上12年以下C.10年以上13年以下D.10年以上15年以下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

12、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而刑法第71条规定的是“先减后并”的并罚规则。所以对于李某,首先应当将8年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用剩余的3年与放火罪的10年进行并罚。注意,假释所经过的1年考验期并不能视为刑罚执行期间。第11题:下列什么情形下不能适用简易程序?A.被告人是盲、聋、哑人B.被告人是外国人的且自己承认犯罪C.共同犯罪案件D.未成年人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

13、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选项A符合题意。第12题:在一起爆炸案中,被告人朱某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在此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过程中,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时,高级人民法院:_A.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B.应当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C.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D.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案件的核准 高法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

14、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见,A正确。第13题: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第14题:刑事审判具有亲历性特征。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亲历性要求?A.证人因路途遥远无法出庭,采用远程作证方式在庭审过

15、程中作证B.首次开庭并对出庭证人的证言质证后,某合议庭成员因病无法参与审理,由另一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C.某案件独任审判员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共同参与下对部分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D.第二审法院对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进行审理审判的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选项A符合亲历性要求。刑诉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

16、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选项B不符合亲历性要求。刑事审判的亲历性特征体现的是集中审理原则。根据集中审理原则,在法庭审判中,法庭成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若合议庭成员因病不能参加审理,应该由始终在场的候补陪审员参加审理,而不是由任意的陪审员继续审理。 选项C符合亲历性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

17、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刑诉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选项D符合亲历性要求。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第15题: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抢劫罪D.诈骗

18、罪非法拘禁罪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即便是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的,索取的也是自己的钱,而不是本属于被害人的钱。本题中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持刀将乙逼入山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抢劫罪是当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而不是向被害人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这是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所在。本题中,甲持刀将乙控制并通知乙向其目前索钱,构成绑架罪,不构成抢劫罪。 选项D正确。此并非是行为人甲的欺骗行为,而是受害人自己担心母亲身体而采用的策略,对行为人甲的犯罪行为构成并不影响,即甲不构成诈骗罪。第16题:傅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可能被判处死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下列证人证言,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是:A

19、.询问证人杨某与田某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B.询问证人张某的地点不符合规定C.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程某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内容D.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李某与赵某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A项正确。 第14条:“证人证言

20、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BCD项错误。第17题: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C.可以退回甲

21、市公安局D.可以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本题的考点主要是审查起诉机关的变更与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与对象。 根据高检规则第385条的规定,D正确。第18题: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因果关系

22、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选项A中,甲开枪射击乙,乙躲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虽然甲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没有甲开枪的行为,则不会出现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指某种行为存在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选项B中,甲追赶小偷乙,甲的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具备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错误。一个危害结果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的,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

23、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选项C中,甲、乙的行为均可导致丙的死亡,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也将发生结果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D中,丙开枪射击“条件”的介入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19题: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B.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D.退回检

24、察院补充侦查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本题选C。第20题: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走私毒品的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的,应当以走私毒品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B.路某夜晚在某小巷中行走,见前面一男子尾随一女子,于是偷偷凑上前去,用木棒连击该男子数下,致其流血倒地,后得知该男子为国家安全局的工作人员,当时正在跟踪一间谍,路某的行为使得该间谍逃跑不知所踪,路某构成妨害公务罪C.陈某是公安局的刑警,其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不构成招摇撞骗罪D.白某将自己的小院改成娱乐室,摆放了桌椅等,供他人打牌、赌博用,白某仅收取场地费,并赚取茶水、食品等费用,白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A项

25、。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4项,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应作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无需实行数罪并罚。因此,A项错误,不当眩 关于B项。妨害公务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故意。本案中,路某夜晚在某小巷中行走,见前面一男子尾随一女子,于是偷偷凑上前去,用木棒连击该男子数下,致其流血倒地,后得知该男子为国家安全局的工作人员。路某不具有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因此,B项错误,不当眩 关于C项。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这里的冒充,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

26、员,也包括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陈某是公安局的刑警,其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当然构成招摇撞骗罪。因此,C项错误,不当眩 关于D项。仅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是通过在赌博中取胜获利的,也不是通过抽头等方式渔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D项正确,当眩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第21题: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

27、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据此可知,应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第一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据此可知,获得补助是证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28、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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