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有不低于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30%的自筹资金。 三、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两个以上职业收入稳定、信誉良好的自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同意用符合规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五、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每对夫妇在未终止第一次贷款合同前,不得再次申请本项贷款。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币种:人民币。第九条 贷款额度在下列可贷额度和最高额度内,根据贷款条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30%12个月贷款年限。(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是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二、最高限额为借款人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7
2、0%。 三、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的10倍。 四、以房产作抵押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现值的6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两人以上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作联合保证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所有保证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现余额之和的90。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且借款人的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二条 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贷款一般采取单位组织、集中办理,或个人直接申请贷款的办法。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须填写商丘市单位职工住房
3、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职业及家庭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及借款人名章;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五、使用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需有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或其他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明;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中心应会同受托银行在十日内进行联合贷前调查并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第十五条 调查审核内容: 一、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
4、是否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和条件; 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 四、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五、借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保证方式等;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度:一、中心经办人员审批;二、中心负责人审批;三、审贷小组负责对初审、复审情况进行最终审议后,报中心主任签字。第十七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中心批准,由受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中心应与受托银行就每期贷款签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应按照中心制定的合同文本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附保证合同),并及时将贷款发放的手续送交中心复核。第十八条 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借款人夫妇及保证人的公积金存款帐户停止支取,存款除
5、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以外,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除签订借款合同外,应同时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第二十条 办理房产抵押的,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抵押权灭失止。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应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贷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不能抵押: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二、属于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四、已经作为抵押的
6、;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第二十一条 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估价或以购建住房合同所订明的购建住房的价值为准。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以共有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有共有人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产抵押的,抵押人可依所拥有的份额为限。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必须对所抵押的房产进行保险。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必须办理公证。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对作为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中心及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如抵押物灭失、损毁或其他原因有明显贬值的,借款人应在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时设定新的抵押物或保证。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发生
7、合并、分立或因破产失去保证资格和能力等,保证人须及时通知委托人。借款人需重新落实保证人或提供其他保证方式,经委托人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将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执管。有价证券到兑付期时,借款人委托银行兑付续存后重新办理质押手续。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受托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二、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具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或有足够代偿能力,且在受托银行存有一
8、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两人以上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为借款人联合提供保证的,所有保证人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之前不能提取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借款人单位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单位应符合提供保证的条件且具有偿还贷款全部本息的能力。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第三十一条 贷款采用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一)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间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各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金额)月利率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第三十二条
9、借款人必须在受托银行开立储蓄帐户,每月按时、足额存入月还款额,由受托银行代扣。第三十三条 经受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当支付当月应付本息及贷款本金余额。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清贷款而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剩余贷款本息。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如逾期还款,由受托银行按逾期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罚息及违约金。超过三个月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由借款人工资发放单位协助扣还;或由中心和受托银行对抵(质)押物进行依法处分;或由保证人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
10、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使合同正常履行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须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第三十七条 处分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时,处理抵(质)押物所获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抵押物拍卖和处理费用;二、与抵押物有关的税费;三、所欠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贷款本息及罚息;四、保证人所代偿金额 ;五、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抵押物:(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二)借款人累计3个月(含3个月)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三)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
11、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四)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五)借款人未征得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品出售、出租、转让、赠予或重新抵押的;(六)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八)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九)借款人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十)保证人违反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中心要求的新保证或新抵押的;第三十九条 受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计违约金。借款人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中心为该组合贷款保证权第一受益人。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理抵押物应支付的各项税款后,不足偿还本息和罚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偿。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第四十二条 借贷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