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太原市_路_号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_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_ 第四章 出资总额:_万元 第五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_个,分别是:_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_太原市_街_号 证件名称:_身份证证件号码: 以货币形式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_年_月_日之前缴清。 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_太原市_街_号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 _%、_ _% 有限合
2、伙人:_ _%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担:_、_承担无限责任;_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三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四
3、条执行事务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进行业务联系; (三)制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计划; (四)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人事任命、报酬事项; (五)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如违反本合伙协议以及越权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权提出异议;合伙人提出的异议未纠正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终止其执行合伙事务,并实行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决定企业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条合伙
4、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 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合伙人经
5、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XX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6、或者被宣告破产;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
7、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
8、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二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本合伙企业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
9、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人伙对入以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
10、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伙的营业期限为_年,从合伙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复印件),企业留存一份(复印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_年_月_日 Word文档可编辑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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