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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条例文档格式.docx

1、3.1、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风险抵押金,有明细清单(安全设施投入费用,维检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3.2、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3.3、安全措施费用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有明细清单和记录台帐。4安全技术软件管理:4.1、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4.2、井下作业必须具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措施、并有审查及贯传情况签字。4.3、有能真实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规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有年度开采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4.5、按规定进行

2、通风能力和生产能力核定,并按核定的能力组织生产。5矿井“一通三防”管理5.1 、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各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供风能力、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道;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及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采用专用通风机通风;通风设施齐全安全可靠;严格执行测风制度。5.2 、按规定装备安全检测监控系统、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并可靠运行;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无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落实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检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要定期校验,并有校验资质证书

3、。5.3、 矿井防尘洒水系统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及测定制度。5.4、开采容易自燃和易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6矿井机电管理6.1、 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 6万吨及以上矿井实行双回路供电)。6.2、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6.3、建立机电技术科室,所有在机电设备必须有“防爆证、安全标志书、产品合格证”并存档。7矿井运输提升的管理 7.1、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必须定期检查钢丝绳

4、,并有记录、签字。7.2、斜井提升跑车防护装置齐全,并使用可靠。7.3、井巷胶带、刮板、矿车运输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8矿井防水管理 8.1、矿井必须建立可靠的防、排水系统;排水能力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地面防洪措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8.2、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有相应的水文地质资料,有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准备。 8.3、编制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及年度防治水工程计划(投入资金及投入工程项目)。9掘进工程管理及井巷管理 9.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水平、每一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

5、连接;采煤工作面要有二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9.2、所有采面必须实行壁式采煤;坚持正常的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规定要求。 9.3、对不能实行壁式回采的,必须由技术负责人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和设计方案。9.4、掘进工作面个数符合有关要求、坚决执行“一工程一措施”的技术管理制度。9.5、矿井使用的巷道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审查设施的要求。 9.6、顶板支护形式、支护材料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永久性巷道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技术支护,裸体支护巷道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10矿井其他安全管理 10.1、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

6、业操作证。 10.2、井下使用在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和存放,放炮时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线,放炮后必须及时取下放炮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10.3、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10.4、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并正常使用。 10.5、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1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情况 11.1、制定各类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进行救援演习。 11.2、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就近的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1.3、矿井必须具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井内外、井上下和主要生产场所、主

7、要地点通信畅通。 12检查督促落实情况煤矿井上下检查查出不安全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进行限期整改,检查小组要做到有检查有落实。如不整改落实,按安全生产罚款条例罚款执行。 13检查监督小组下矿安排 13.1每月下矿时间安排:大良田4天、铁冲4天、金达4天、兴和4天检查,公司其他事务10天左右。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3第三章 劳 动 纪 律 管 理 4第四章 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5第五章 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6第六章 通风 瓦斯管理7第七章 炸材管理及放炮8第八章 矿井机械、电气设备管理9第九章 矿山运输管理9第十章 附 则1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坚持思想教育同

8、行政命令相结合的原则,凡违反煤矿“三大规程”、“五大法规”和矿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职工,都要分别情况给予处罚;处罚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有批评教育、警告、撤职、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罚款金额为1002000元,赔偿经济损失额为1100%。对违反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报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 井下和地面各工种,因违章造成他人(或本人)事故,由责任人承担伤者治疗期间生活费(其生活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和医药费(医药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因违章造成矿和他人(本人)损失,由责任人赔偿损失的1100%。第三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从重、从快、从严处罚:1、凡严重违章指挥、

9、违章作业者,罚款100500元;隐瞒不报者,加罚100元;因违章造成事故者(或未遂事故),罚款5002000元。2、在生命紧急关头见死不救者,罚款200500元或开除。3、打击报复执法、检举揭发有功人员者,罚款100300元。4、一年内,凡违章行为达到3次(含3次)以上的人员,除每次违章处罚外另扣除违章本月份的考核金,直至开除。5、到处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当事人,罚款200500元或治安处罚并开除。6、循私舞弊、包庇违章人员者,按违章者处罚标准加倍处罚。第四条 对职工处罚,由受罚单位配合矿部调查、处理,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下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决定,500元以上报矿委会集体审定

10、;所有罚款金额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第五条 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进行报到、入矿安全培训,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并承担新工人上班的工资。第六条 凡特殊工种人员,未经矿部集体研究,擅自变换工种的责任者,罚款200元,并将变动人员退回原岗位。第七条 检身人员不按要求检身,罚款100200元。凡不自觉接受入井检身者,罚款100200元。第八条 绞车提升过程中,在提升巷行人,处罚责任人200500元;搭乘行车者处罚500元。第九条 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理,即旷一天处罚当班当月人平工资的2倍。无故放碛头班罚款2000元。第十条 井上、下人员酒后上班,罚款200300元

11、,并立即停止工作,按旷工处理。第十一条 入井携带烟草及火源者,罚款200500元并开除;井下吸烟者,罚款800元并开除;井口20米范围内和禁烟火区吸烟者及责任人各罚款100200元。第十二条 穿化纤服装、未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佩戴矿灯和自救器入井、作业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第十三条 地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罚款100300元。第十四条 有意涂改、损坏井上下安全标语、标志、通知、通告等安全设施,罚款100200元。第十五条 矿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受到职工辱骂的,每次罚辱骂者100200元;殴打执行人员者,罚款5001000元并开除;打伤执行人员者,负担伤者在治疗期间的工

12、资、护理、营养、医药等费用,情节严重者,报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及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第十七条 在井下不按规定乱解大便者,罚款100200元。第十八条 私拿井上、下物品者,罚款2001000元或按价值13倍处罚或开除。第十九条 损坏公物的责任者,照价赔偿。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第二十一条 未组织召开或按时参加班前安全会的责任者,罚款100元。第二十二条 未持证上岗,罚款200元。第二十三条 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禁区的或值班人员不制止的责任者,罚款200800元。第三章 劳 动 纪 律 管 理第二十四条 空班、漏

13、检、假检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二十五条 考勤员不负责任,错打、漏打、作弊等考勤,罚款100300元。第二十六条 未严格执行现场手上交接班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二十七条 未按时上下班,罚款2001000元,由此而影响他人正常的安全生产以及造成矿的损失,承担他人或矿的损失10100%。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及要求执行请销假制度,罚款100300元。第二十九条 凡不愿在矿上班的职工,必须提前一个月写出辞职申请并得到矿委会的同意后,方能离矿,否则,不予结算当月工资和其他费用。第三十条 凡无故未上班者罚款300元,连续达到5天,罚款2000元或按自动离职处罚并不予结算工资和其他费用。第

14、三十一条 当月累计无故未上班达到10天,罚款10002000元或按自动离职处罚并不予结算工资和其他费用。第三十二条 凡连续旷工达到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按劳动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第三十三条 施工前,未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三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未使用喷雾洒水降尘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第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中不敲帮问顶,不按作业规程及时支护,采“通天河”,在控顶支护或超前支护内提前偷摘支柱者,不按规定架设特殊支护者,罚款200500元。第三十六条 将支柱垫板由大改小使用者,违反规定的责任者

15、,罚款100300元;用木材等非金属材料代替金属材料使用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不按规定架设支柱、支架和金属支架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三十七条 凡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支护,其柱距、排距超过规定,在浮煤上支护等,每根不合格支柱罚款100200元。第三十八条 架设支柱不牢者,罚款100200元。第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按时回柱、放顶,超过控顶距离的(或柔性掩护支架未及时落架)责任者,罚款200600元。第四十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达不到作业规程的断面尺寸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第四十一条 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区内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的责任者,罚款2

16、00400元。第四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煤壁留有伞檐,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第四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的煤壁、支柱、溜槽、充填垛和木垛未保持平、直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四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折损的坑木,失效损坏的金属支柱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四十五条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第四十六条 回柱时,未清理好退路和无人观察顶板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五章 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第四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空头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支护(梁)的责

17、任者罚款300元。第四十八条 架设支架、砌碹,空帮空顶的责任者;放炮打垮支架后,不及时恢复支护就冒险作业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第四十九条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自行改变支护形式、间距者,每一支架罚款200元。第五十条 掘进上下山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跟上支柱、栏板、梯步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五十二条 不按规定放中、腰线,导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责任者,罚款200800元或赔偿损失。第五十三条 不按规定一次成巷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五十四条 不按规定维护巷道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五十五条 放炮后,未刁尽危岩(矸)、煤就作业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六章

18、 通风 瓦斯管理第五十六条 采区结束后,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全部封闭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五十七条 不按规定关闭风门者,罚款100200元。第五十八条 擅自进入采空区、盲巷者,罚款300800元。第五十九条 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碛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不按规定悬挂、修补风筒者,罚款100200元。第六十条 擅自移动、安装、撤除、停、开局扇或导致循环风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六十一条 损坏通风设施(如:风门、栅栏、风筒等)者,罚款200500元,并赔偿损失2050%。第六十二条 擅自撤除风电闭锁或甩掉不用的责任者,罚款200300元。第六十三条 尚未供风的老巷、盲巷或瓦斯超限

19、区域,不及时设置栅栏、禁止牌、密闭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六十四条 瓦检记录、井下牌板、地面记录数据三不对口;罚款100300元。第六十五条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汇报瓦斯浓度,瓦斯超限而继续作业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六十六条 不按规定操作主要扇风机者,罚款200500元。第六十七条 佩戴不准确或有故障的瓦检仪入井检查者,罚款100300元。第七章 炸材管理及放炮第六十八条 凡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放炮”或放炮指令制度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六十九条 放炮前不按规定设置或执行警戒的责任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放炮距离、地点进行放炮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第七十条 煤

20、、矸堆积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不加以清除就放炮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七十一条 不按规定装配引药,炸材乱丢乱甩,不按规定存放、运输炸材者,罚款100300元。第七十二条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炸药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七十三条 炸药库管员擅离岗位,不执行发放制度,罚款100元。第七十四条 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七十五条 贯通掘进巷道,两巷相距20米内未设置或执行警戒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七十六条 放炮前,电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未挽结,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装填

21、炸药、“三泥”,放糊炮、边打眼边装药、放炮员未随身携带钥匙等违反放炮规定者,罚款100300元。第八章 矿井机械 电气设备管理第七十八条 不按计划或规定对机电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七十九条 将不完好设备投入井下使用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八十条 因检修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发生故障,影响生产两小时及以上者,罚款100300元;因责任心不强或违章造成影响生产两小时以上者,罚款200500元或赔偿损失,烧坏设备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并赔偿损失5100%。第八十一条 电气设备的“三大保护”不全、失效,继续投入运行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损坏接地线,甩掉检漏继

22、电器不用者,罚款100200元。第八十二条 无计划或不按规定进行停送电,在井下带电操作、移迁设备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八十三条 不按规定敷设、悬挂、存放、连接电缆,擅自拆除保护罩不用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九章 矿 山 运 输 管 理第八十四条 提升信号不清,盲目操作者,不按规定开绞车、打信号、把钩者,不使用阻车器等,罚款100300元。第八十五条 不按规定装载矿车、人力运输者,罚款100300元。第八十六条 电机车司机违章开车、停车,跟车员不按规定跟车,罚款100300元。第八十七条 搭乘重列车或机车头等不按规定或违章乘坐车者,罚款100300元。第十章 附 则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由矿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属矿矿委会。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中所指的“规定”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规章制度第九十条 凡对按本条例处理不服者,可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凡未涉及到的问题,比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4月 1日都匀兴和矿业集团技术部20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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