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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1、民政局、财政局、司法所、工商所、质监所、宣传科等单位分管领导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镇)派出所,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负责了解、掌握并通报本地区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分析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提出对策建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派出所所长(指导员)兼任。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原则上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委托召集人负责召集。(一)联席会议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消防工作情况;(二)联席会议根据上级有关部署或乡(镇)火灾形势及消防工作

2、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三)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总召集人后通知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按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提交书面材料;(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席会议召开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写印发会议纪要,发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做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联席会议成员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抓好落实,工作情况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五)必要时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可以通知乡(镇)政府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六)各有关单位必须按时参加联

3、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指定本单位相同职级的同志代为参加会议。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篇二:灵官殿镇消防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灵官殿镇消防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各村、各单位:为切实加强我镇消防安全工作,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15号)和县政府关于开展20xx年度消防工作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灵官殿镇消防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一、联席会议由镇长为第一召集人,分管消防工作的副镇长为召集人。镇安全办主任、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

4、副所长、镇消防队队长协助召集人工作。二、联席会议成员由镇派出所、安监站、工商所、财政所、联校、建设办、文化站、医院、消防队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防火安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消防队队长担任。各成员单位各派一名领导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三、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提高抗御火灾综合能力,防止火灾事故,减少火灾损失为目标,组织开展全镇消防安全工作。具体任务是:(一)通报全镇消防安全形势和各成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及时分析火灾事故特点,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督促各部门、单位、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单位、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抓好消防安全工

5、作;组织对各部门、单位、企业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评。(三)组织全镇各部门、单位、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关于消防工作的命令指示,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四)部署开展全镇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者成员单位请求,经第一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五、联席会议会务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各成员单位拟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六、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草拟联席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

6、至各村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发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七、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并按照下列分工,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一)镇派出所: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参与制订消防规划;指导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火灾预防、消防科普等活动;实施消防安全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对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科学组织火灾扑救,加强与政府信息沟通,及时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及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指导各单位抓好消防工作落实。(二)镇工商所:配合派出所、消防队部门监督、指导管理范围内的市场、商场等营业性场所

7、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根据派出所、消防部门的建议,对违反消防安全而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营业场所依法吊销证照;对消防产品及消防相关产品的销售实施监管,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及消防相关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五)镇联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做好学校消防知识教育。(六)镇财政所:根据我镇消防业务工作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保障消防业务经费及相关的消防设备专项经费。(七)镇建设办:配合编制灵官殿镇消防规划,加强对建筑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的管理,督促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对消防设计、施工、检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八)镇广播电视、文化站:加大社会消防公益

8、宣传力度,定期开展义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九)医院:督促和指导本镇的各分院、门诊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与城市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协调和组织各分院做好对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工作。(十一)镇安监站:支持配合派出所、消防队等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加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综合性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销售单位的安全监管;对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移送、通报派出所、消防部门处理;与派出所、消防队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依法查处涉及重特大火灾的安全生产事故。20xx年4月12日篇三:新乡县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新县政办20xx1

9、0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业: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将修订后的新乡县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公安消防排查方案通知主办:县消防大队督办:县政府办公室抄送:县委各部门,县属及驻县各单位。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3月30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部门职责,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消防联席会议是县人民政府监督、协调全县消防安全的非常设工作机构。县政府分管消防工

10、作的副县长为县消防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城乡建设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广局、卫生局、团市委、县妇联、人防办、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县供电公司、县广播电视台、县消防大队、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石化新乡县分公司、中国移动新乡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新乡县分公司等单位明确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县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承担县消防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第三条县消防联席会议的职责主要有:(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消防工作;(二)定期分析消防工作

11、形势,研究制定消防工作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三)协调制定全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四)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五)提请县政府与各部门、各乡镇定期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承担每年全县的消防安全考评工作,负责向县政府报告考评工作情况;(六)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第四条县消防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县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

12、出席,应向联席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代为参加。联席会议议题主要根据全县火灾形势和上级的工作部署以及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确定,研究制定具体对策和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计划、方案。县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决定的全县性消防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工作情况及时书面报县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消防联席会议每季度向市政府书面汇报一次全县火灾形势和全市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第五条建立县消防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消防安全保卫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完成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负责消防联席会议信息上传下达,汇总本系统

13、、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时应及时报告县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第六条县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应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工作,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及下属单位、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分别承担以下职责和任务:(一)县发改委: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六条等规定,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好有关消防设施等建设的立项工作。(二)县安监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

14、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1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县教育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在学校、幼儿园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根据意见要求,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不予批准。(四)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执行消防法等规定,依法对市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

15、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做好消防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召集人交办的工作。(五)县市民政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抓好社区消防建设工作。根据意见要求,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养老院、福利院等不予办理营业许可。(六)县财政局: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六条等规定,做好有关消防经费的计划、规划工作,确保消防投入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等内容,对重点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提出相关要求,检查监督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组织开展农民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16、。(八)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县水利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八、十二、十六、二十九条和意见等规定,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九)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根据意见要求,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十)县城市管理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及时

17、拆除影响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十一)县交通运输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利用本系统场所、交通工具进行社会消防公益宣传。(十二)县文广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与有关部门配合,督促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网吧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根据意见要求,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拟开办的文化场所,不予批准。(十三)县卫生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动员系统内医院定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对系统内医院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出处理;根据意见要求,对消防安全条件

18、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医疗机构,不予批准。(十四)团县委、县妇联: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公益宣传;团市(乡镇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委组织好消防青年志愿者活动;市妇联做好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十五)县工商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特别是协助督促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旅馆、饭店、营业性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商场、市场等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十六)县质监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五、二十六等规定,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十七)县旅游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督促所管辖宾馆、饭店

19、等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根据意见要求,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宾馆,不予(上报)批准星级。(十八)县人防办:根据意见要求,做好人防工程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督促管辖单位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十九)县供电公司: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九、六十六条等规定,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消防公益宣传,在截断供电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二十)县广播电视台、菏泽日报社: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根据意见要求,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尤其要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宣传。(二十一)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二十二)中国石油菏泽分公司、中国石化菏泽分公司: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十七条等规定,认真落实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建设标准。(二十三)中国移动新乡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新乡县分公司: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十七条等规定,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消防公益宣传;定期向用户发送实用消防知识警语。第七条本制度由县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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