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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超媛诉河南省胸科医院商丘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总结文档格式.docx

1、被告胸科医院不服, 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 年 9 月 28 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讯决被告胸科医院肩负四次配带起搏器的花费, 改换四次起搏器后需持续改换时,可再进行起诉。 以上裁决被告已执行了补偿义务。 原告自被告胸科医院手术后,病情加重,生活不可以自理,医院诊疗室间隔缺损修理术后剩余漏,尽心扩大,以右心房扩大最为明显,三尖瓣环扩大,心功能级,肝破坏,面部及腹腔腹水,一定治疗后行再次手术。年 4月 22 日原告入住北京清华大学隶属华信医院进行治疗, 此次住院 25 天,花去医疗费 6090.80元,交通费 746.5元,营养费 1127.25元,护理费 4170.50 元,伙

2、食补贴费3750 元,住宿费 3120 元,合计19005.05 元。经对右心功能不全, 肝淤血, 低蛋白血症, 心衰、 腹水,心功能级进行治疗后, 病情有所改良,暂出院调治,再行手术治疗。 2008 年 11 月 4 日原告再次到华信医院进行室缺修理及三尖瓣成形术。此次住院 85 天,花去医疗费 90229.40 元,交通费 1079 元,营养费 3832.65元,护理费 14179.70 元,伙食补贴费 12750 元,住宿费 10200 元,合计 132270.75 元。2009 年 3 月 30 日原告依据医嘱及配带起搏器每年复查一次的要求,再次赴华信医院进行复查,此次复查费 688.

3、69 元,住宿费 360 元,交通费 1006 元,伙食补贴费 450 元,合计2504.69 元。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肩负原告两次治疗手术费,一次复查费及此后23 年复查费 57607.87 元,合计花费211388.16 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凭证有:1 、1998年 8 月 10 日商丘地域人民医院彩色超声诊疗报告单复印件; 2 、 2007 年 5月 7日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超声诊疗报告单复印件;3 、 2007年 6 月 22 日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超声心动图报告复印件;4、气度外科学住院医师手册复印件四页; 5 、北京华信医院2009 年1月29日诊疗证明书; 6 、术后按期

4、复查的要求的复印件; 7 、医疗费单据八张;8 、交通费单据;9、住宿费单据;10 、 2008年河南省人身伤害补偿标准和2009年北京市人身伤害补偿标准及住宿费标准打印件;11 、住院花费清单; 12 、裁决书复印件;13 、判定书复印件; 14 、2007年7月10日彩超报告单复印件。被告河南省胸科医院辩称,2001年 11 月 19 日原告入住本被告处求治,诊疗为“巨大室间隔缺损”,行室间隔重修术,12月 28 日原告转入商丘市中心医院痊愈治疗,住院状况优秀无异样,在该院住院时期出现“感染性心内膜炎”,治疗后出院。 此后, 原告先后在 2002 年、 2003 年及 2007 年起诉本被

5、告要求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等有关花费,人民法院以原告在本被告处的病历丢掉为由,裁决本被告肩负补偿责任,本被告和另一被告不单补偿了原告的所有治疗花费、 伤残生活补贴等花费, 并且本被告还支付了原告安装心脏起搏器的花费。至此,本被告已经肩负了应该肩负的所有责任。本案中,原告患有先本性室间隔缺损, 其在本被告处行室间隔缺损修理术后出现剩余漏,未达到预期修理完整的成效, 为此, 本被告已经将有关治疗花费作为补偿花费支付给原告。 剩余漏其实是原告先本性室间隔缺损未能修理完整的另一种形态, 此次的修理也系以前原发疾病治疗的再持续。 在本被告已经肩负有关补偿责任后, 原告要求本被告肩负其

6、当前剩余漏修理的治疗费以及腹股沟疝、肺部感染等与本案毫没关系性的所有有关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照。综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照,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被告河南省胸科医院向本院提交的凭证有:1 、( 2002)金民一初字第3390 卷宗中第77 页的河南省胸科医院超声心动图报告单复印件;2 、北京华信医院住院病历。被告商丘市中心医院辩称,原告主张是行室间隔缺损修理术,在胸科医院和北京华信医院做手术,与本被告没关,原告起诉的花费不该由本被告肩负。被告商丘市中心医院向本院提交的凭证有:1 、( 2008)商民终字第855 号民事裁决书复印件; 2 、北京华信医院住院病历。经组织质证,对原

7、告提交的凭证1 至凭证 8 、凭证 11至凭证13 ,被告胸科医院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以为凭证1 是手术前3 年的检查结果,不可以真切反应手术前状况,且儿童患先本性心脏病,跟着年纪的增添,会逐年加重。凭证2 、 3 ,不可以证明是因手术直接造成的。凭证 4 ,对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原告并没出现右心衰竭及长时间的肺动脉高压的体征,不可以以为是因为手术惹起的,术后并发症也不合用于本案。6 ,不可以作为检查费的详细依照。凭证 7中的住院花费不是由手术造成的。8 ,对去的人数有异议,并且对北京市内的交通费单占有异议,交通费应为原告转院或治疗的花费,原告已住院, 明显不可能发生市内交通费,其余单据不

8、该发生。对质据9,真切性有异议,以为2009 年4月1日普天首信通讯设施厂(公司)北京款待所发票,与本案没关,其余两张住宿费票,是患者家眷的住宿,属不予补偿范围。10 ,真切性有异议,以为2008 年河南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北京市人身伤害补偿标准及住宿费标准均系打印件,不予认同,且北京市的标准不合用于本案。14 ,真切性有异议,无原告名字,不可以证明是原告被告商丘医院对原告提交的凭证的质证建议与胸科医院同样,但以为原告要求的花费均与其没关。对被告胸科医院提交的凭证1 ,原告对真切性有异议,以为不是原告的超声报告单,被告胸科医院已将原告的病历丢掉,这张报告单不知从何而来。2 ,真切

9、性无异议。被告商丘医院对被告胸科医院提交的凭证的真切性无异议。 对被告商丘医院提交的凭证,原告和被告胸科医院对真切性均无异议。对原、被告提交的凭证,依据两方当事人的质证建议,经本院全面、客观审查,并综合全案后。认证以下: 对原告提交的凭证1至凭证 8、凭证 11 至凭证 13 ,因两被告对真切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9 中 2009年 4 月 1 日普天首信通讯设施厂(公司)北京款待所发票, 因两被告对真切性有异议,且该发票上既没有原告的名字,也没有原告监护人的名字, 原告又未供给凭证证明是原告或其监护人花费的发票,故本院不予采信。 对其余两张住宿费发票,固然两被告对真切性有异议,但因原告

10、是未成年人,其到外处看病时,一定有监护人陪伴, 该单据又是原告在外处看病时其监护人的住宿费发票,故对该两份住宿费发票,本院予以采信。10 ,因两被告对真切性有异议,且均系打印件,本院不予采信。14 ,因两被告对真切性有异议,且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胸科医院提交的凭证1 ,因原告对真切性有异议,且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2 ,因原告和被告商丘医院对真切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与被告胸科医院对真切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凭证和两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说,本院确认以下事实:1 、原告因患先本性心脏室间隔缺损,曾于2001 年 11 月 19日入住被告胸科医院诊治。 2001 年

11、 12 月 18 日被告胸科医院给原告进行了室间隔缺损修理术。年12 月28日原告出院后, 入住被告商丘医院痊愈治疗。后原告体温高升,且伴有发热寒战。造成原告常借助起搏器呼吸,靠药物保持身体状况。2002年 5 月至 7 月间,因为被告胸科医院工作不慎将原告在日至 2001年 12 月 28 日时期的住院病历丢掉。被告商丘医院以逢迎上司有关部门检查为由,将原告在 2001 年 12 月 28 日至 2002年1月31日期间的住院病历进行了部分修改和重抄。 为此,原告以两被告对原告极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原告精神和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由, 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补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安慰金等,

12、合计 74131.45 元。本院以为,被告胸科医院将原告住院病历丢掉,以致原告手术及治疗的全过程没法反应和查阅, 失掉了医疗事故判定的可行性。 被告商丘医院在未征得原告家眷赞同的状况下, 私自重抄修改部分病历, 违犯了医疗机构有关规定, 且原告的并发症系在商丘医院痊愈治疗过程中感染所患, 认定两被告均有过失责任。 并于 2003 年 2 月18 日裁决两被告补偿原告各样损失合计 41537 元。2 、2003 年 6 月 26 日原告的伤情经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医学判定为三级伤残。3 、 2003 年 10 月原告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残疾生活补贴费、后续治疗检查

13、费等合计 133236.04 元。该法院以为,被告胸科医院对原告手术治疗先本性心脏室间隔缺损直视修理术后,造成了原告房室传导阻滞,是被告胸科医院不负责任的结果, 且因为被告胸科医院的不负责任, 将原告住院及手术治疗全过程的病历丢失,以致不可以进行医疗事故判定。 被告商丘医院因为在原告痊愈治疗过程中未依照医疗规程对原告进行痊愈治疗, 以致原告感染, 形成并发症,加重了病情,且被告商丘医院多次擅自重抄、 改正原告住院治疗的病历, 也是不可以进行是不是医疗事故判定的一个原由。 两被告应肩负不可以进行医疗事故判定的所有过失责任。 被告胸科医院肩负主要责任, 被告商丘医院肩负次要责任。为此,该院于 20

14、04 年 2 月 24 日裁决两被告按主次责任对原告的持续治疗费、残疾生活补贴费等,进行了补偿。4 、2007 年 8 月 16 日原告再次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原告安装心脏起搏器时期所花销用 77441.02 元和此后改换 9 次心脏起搏器所需花费696969.18 元及每年复查费 3 万元。该法院以为,在被告胸科医院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不只没有减少原告的病情, 反而加重了原告的病情, 原告的心脏室间隔缺损修理术没有完整治愈,又增添造成了原告房室传导阻滞,平生需佩带心脏起搏器,形成三级伤残,是被告胸科医院不负责任所产生的结果。因而可知, 原告安装心脏起搏器是被告胸科

15、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所造成。 原告平生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胸科医院肩负。为此,该院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裁决被告胸科医院一次性支付原告安装、改换心脏起搏器6 次,每次62000 元,合计 372000元的花费。被告商丘医院不肩负原告安装心脏起搏器的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其余诉讼恳求。后被告胸科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 9 月 28 日作出终审讯决,裁决更改加被告胸科医院支付原告安装、改换心脏起搏器 4次的花费,合计248000 元,保持了其余项裁决。5、2008 年 4月22日至5月 17日原告在北京华信医院住院治疗25天,支付医疗费 6009.8

16、元,支付三人火车票费622.50元,住宿费3120元。6 、2008 年 11月 5日至 2009 年 1 月 29 日原告在北京华信医院住院手术治疗85 天,支付医疗费 90229.40元,三人火车票费810 元,住宿费 10200 元,出租车资107 元。7 、2009 年 3 月原告到北京华信医院复查,支付医疗费688.69 元,三人火车票费 966本院以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患先本性心脏病曾两次在被告胸科医院住院治疗, 手术后又到被告商丘医院痊愈治疗。被告胸科医院对原告手术治疗先本性心脏室间隔缺损直视修理术后,造成了原告房室传导阻滞。且被告胸科医院不负责任,将原告住院治

17、疗及手术治疗全过程的病历丢掉,以致不可以进行医疗事故判定。被告商丘医院在原告痊愈治疗过程中,未依照医疗规程对原告进行痊愈治疗,以致原告感染, 形成并发症,加重了病情, 且私自重抄、 改正原告住院治疗的病历,也是不可以进行是不是医疗事故判定的一个原由。 依据凭证规则推定原则, 认定两被告举证不可以。由两被告肩负不可以进行医疗事故判定的所有过失责任。被告胸科医院肩负主要责任。被告商丘医院肩负次要责任。对原告于2008 年4月至 5月时期在北京华信医院住院治疗25 天所发生的有关花费,因两被告不能证明其没有过失,应依据两被告的过失大小,由被告胸科医院肩负70% 的责任,被告商丘医院肩负 30% 的责

18、任。对原告于年11 月至 2009 年1月在北京华信医院住院作手术时期的有关花费,固然是因原告患先本性心脏室间隔缺损所作的手术,但被告胸科医院,不可以证明在其给原告作手术失败后,没有增添原告的手术难度,故对原告为作手术所支出的医疗等有关花费,应由被告胸科医院肩负50% 的补偿责任。可是原告此次所作手术,毕竟是与原告患先本性心脏室间隔缺损有关,原告对此也应肩负50% 的花费。原告需从头手术的结果与被告商丘医院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商丘医院不该肩负原告从头作手术的有关花费。对原告在 2009 年 3 月就其安装起搏器进行复查的有关花费,因被告商丘医院已被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讯决认定:其与原告安

19、装起搏器没有因果关系,故商丘医院对此不该肩负责任。该花费应由造成原告房室传导阻滞,平生需佩带心脏起搏器的被告胸科医院肩负。 但对原告要求的此后复查费,因未实质发生, 原告也未供给凭证证明此后的复查等费用与其在 2009 年 3 月的复查等花费完整一致, 故原告对比该次花费标准, 要求被告支付今后 23 年的复查费,凭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对原告要求的 2008年4月至5月住院治疗 25 天的医疗费应按单据金额6009.80 元计算,住宿费因原告未供给其住院需两人陪护的证明,应按1 人 1560元计算,营养费应按每日20 元计算25 天,计款 500 元。对原告要求

20、的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过高,且凭证不足,交通费应按两人裁夺支持550护理费应按河南省2009 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余服务业每年 17232元,按 1人计算 25天,计款 1180.27 元。住院伙食补贴费应按每日50 元,按 2天,计款 2500 元。合计 12300.07 元。对原告要求的2008 年 11月至 2009 年1 月住院手术治疗85天的医疗费 90229.4元、住院伙食补贴费12750 元、交通费 1079元、住宿费 10200元,事实清楚,要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的营养费、护理费过高,且凭证不足,营养费应按每日 20 元,计算 85 天,计款 1700 元,护

21、理费考虑原告此次住院是作心脏手术,应按河南省2009 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余服务业每年17232元,按 2 人计算 85 天,计款8025.86合计123984.26 元。2009 年 3月到北京复查的医疗费688.69元,事实清楚, 凭证充足, 本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要求的交通费、伙食补贴费过高,650 元,伙食补贴费应按每日 50 元,按 2人计算 3 天,计款 300 元。对原告要求的住宿费,因凭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以下:一、被告河南省胸科医院于本裁决书奏效后十天内补偿给原告鲁超媛月至5月时

22、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8610.05二、被告商丘市中心医院于本裁决书奏效后十天内补偿给原告鲁超媛3690.02三、被告河南省胸科医院于本裁决书奏效后十天内补偿给原告鲁超媛 2008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 月时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61992.13 元。四、被告河南省胸科医院于本裁决书奏效后十天内补偿给原告鲁超媛于2009 年3月到北京复查的医疗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合计1638.69 元。五、驳回原告鲁超媛的其余诉讼恳求。假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执行金钱给付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

23、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误执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471 元,由原告鲁超媛负担 2471 元,被告河南省胸科医院负担 1800元,被告商丘市中心医院负担 200 元。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刘英人民陪审员 韩 夏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二O一O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贺京惠书是我们时代的生命 别林斯基书本是巨大的力量 列宁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高尔基书本是人类知识的总统 莎士比亚书本是人类思想的宝库 乌申斯基书本 举世之宝 梭罗好的书本是最名贵的瑰宝 别林斯基书是独一不死的东西 丘特书本令人们成为宇宙的主人 巴甫连柯书中横卧着整个过去的灵魂 卡莱尔人的影响短暂而轻微,书的影响则宽泛而深远 普希金人走开了书,好像走开空气同样不可以生活 科洛廖夫书不单是生活,并且是此刻、过去和将来文化生活的源泉 库法耶夫书本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 史美尔斯书本即是这类改造灵魂的工具。人类所需要的,是富裕启迪性的养料。而阅读,则正是这类养料 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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