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落实对借款的各项监管理体制措施2、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组织本部门的贷后管 理工作,对贷后检查结果签字认定; 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向 主管信贷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汇报; 对涉及信贷资产保全的问题, 要及 时与总部资产保全部沟通。3、借款人账户所在各支行的负责人负责按照信贷部门的要求监 管贷款资金的使用; 监督借款人存款情况; 主动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 扣划应收利息及到期贷款本金; 执行信贷部门提出的有关借款人账户 监管要求。4、各分支机构主管信贷副总经理负责本级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 借款企业兼并、 破产等转制过程中的银行债权保全工作; 逐户研究制 定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以及服务优秀
2、客户的具体措施, 并组织实施和 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5、各分支机构总经理对本级贷后管理工作的效果情况负责,并 重点掌握本级借款大户的贷后管理工作; 对信贷部门报告的问题提出 解决措施;对贷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向总部反映;对贷款风险较大, 不良贷款和欠息增加、亏损加大以及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的借款企业, 逐户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加强监督的具体措施。6、总部信贷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分支机构贷后管理工作,并 对各分支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予以答复。7、总部资产保全部负责研究处理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问题,及 时答复并提供法律支持。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支行、总部信贷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及本行其他部门等要密切合作,
3、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第三章 贷后检查第六条 贷款发放后, 各分支机构要认真监管信贷资金的使用与 支付。对需重点监管体制的贷款,信贷部门在贷款发放的同时,要依 据约定,向借款人开户的支行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 支行从贷款入账 时开始协助信贷部门监管借款人资金使用。 信贷部门要及时了解借款 人用款情况,发现问题及进采取措施。第七条 在贷款使用过程中, 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要深入借款企 业,按照下列检查间隔期和检查内容进行贷后检查。(一)检查间隔期贷款检查间隔期为: 贷款发放后 7 个工作日对借款企业进行跟踪 检查,并填写贷款跟踪检查表 ,以后每 60 天检查一次,最长不超 过 90 天。(二)检查内
4、容1、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变化情况;3、借款企业货币资金归流本行情况;4、借款企业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5、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企业管理层的人员组成、经营策 略及其与银行合作态度的变化情况;6、借款企业的改革、改组、改制及贷款债权落实情况;7、借款企业从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情况及与债权人的合作关系;8、借款企业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9、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其变化情况;10、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11、借款企业对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使用 及兑付情况。(三)贷款检查后要及时填写检查记录,登记借款人检查表 和保证
5、人检查表,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写出检查报告。当发生欠息、 贷款逾期及银行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等发生垫付资金时, 要 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责任信贷员对上述各项检查中的问题, 要及 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并制定处理措施。 责任信贷员对实施处理后的实 际效果要进行回访性检查,检查时间应在处理措施实施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九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或计划还款期内,各分支机构信贷部 门要对企业的各项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和还贷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 查,并通知企业筹款。如借款企业到期无法按时归还贷款,需申请展 期的,各分支机构须在贷款到期日前 15 天报总部审批。第
6、十条 贷款到期前,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向借款人、保证人发 出催收贷款通知书 。借款双方在同一城市的, 催收贷款通知书 在贷款到期前 10 天发出;借贷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在贷款到期前 15 天发出第十一条 加强本行贷后管理的内部检查。(一)总部信贷管理部每季度至少要对各分支机构进行一次信贷 检查。检查可采取专题检查或综合检查、抽查或全面检查等方式,对 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措施。(二)总部信贷管理部对各分支机构贷款检查内容包括:1、贷款的投向及效果;2、各分支机构有无超越权限发放贷款行为;3、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贷款手续是否合法、 完备;4、贷
7、后检查报告是否翔实,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是否准确;5、各分支机构对贷款的贷后管理及日常管理情况;6、贷款台账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 确性;7、信贷档案的管理情况;8、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及计划完成情况。第四章 不良贷款管理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要按照贷款通则和人民银行不良贷 款认定暂行办法 及有关规定做好不良贷款的登记工作。 对到期无法 按时归还的贷款于贷款到期日次日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并收到相 应的罚息;对逾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贷款和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 一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的贷款转入呆滞贷款户; 对符合财政部有关规 定和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中对呆账贷款认定条件的,
8、 转入呆账贷款户。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直接从 借款人和保证人账户划收。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要每季度向借款 人和保证人发送一次催收通知书并留回执。 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 人及其保证人, 要注意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必要时对借 款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加强对不良贷款、欠息贷款的监管、清收工作,密切 监督借款人或保证人存款账户,及时扣收贷款本息,或依法处分抵 (质)押物。第十五条 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做好不良贷款的清收、化 解工作,每年年初由总部制定出总体不良贷款清收计计划, 各分支机 构负责实施并将清收责任落实到人, 严密监督不良贷款情况,
9、严防借 款人以各形式逃废债务,依法维护本行正当权益。第五章 贷款利息的管理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应在距结息日前 10 天向借款人 发出付息通知书,提示其准备资金并按时付息。结息日当天,借款人 开户支行直接从其存款账户划收贷款利息, 并于次向信贷部门提供欠 息企业名单, 由信贷款门再次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 通告本行可能 采取的制裁措施,敦促借款人偿还利息。对贷款已到期的借款人,贷款本息催收同步进行第十七条 对欠息贷款,各支行要密切监督借款人存款账户,发 现借款人有资金入账或账户有存款时, 要首先扣收所欠利息。对连续 发生欠息的借款人,实行见款即扣,直至所欠利息还清为止。第十八条对欠息大户
10、,各分支机构要及时研究借款人发展态 势,拟定资产保全措施。第十九条 对欠息数额较大,且态度恶劣、拒不合作的借款人, 各分支机构可上报总部,由总部与有关部门、人员协调,采取相应措 施。第二十条对有欠息行为的借款人的新增贷款要从严控制,在未 归还欠息前,不再增加新贷款。第二十一条 严禁对欠息企业以发放贷款形式收取欠息。第二十二条 对借款人的停、减、缓、免利息须严格按照贷款 通则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擅自决定。第六章贷款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立统一的贷款档案管理制度。贷款档案由贷款行 派专人负责管理,集中保管贷款原始资料。贷款原始资料包括:(一)借款人及保证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11、特种经营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复印件;借款人及保证人经 营状况、市场变化趋势等信息资料;以及经“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查询后的信息资料。(二)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保证人担保承诺函;抵(质) 押人承诺函;抵押物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三)本行内部的贷前调查报告;贷款审查(审批)书;借贷双 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及其附件等; 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四)贷后检查记录及分析报告;信贷部门向借款人发送的催收 贷款本息通知书及其回执。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各分支机构责任信贷员要在 7 个工作 日内整
12、理好贷款原始资料, 并装订成册,移交贷款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对贷后管理中的有关原始资料也要及时、 规范、完整地移交档案管理 人员。第二十五条 贷款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时,由档案管理人 员与送交人签字接交。 档案以借款人为单位, 按贷款发放时间顺序排 列归档。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责任信贷员及其上级领导借阅贷款档 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双人签字,并约定归还时间,档案管 理人员届时催收。责任信贷员及其上级领导以外的人借阅贷款档案 时,要经信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保密工作负责,不得违章借出贷款 档案或透露档案内容。第二十八条 责任信贷员调换岗位时,要对其管理的借款
13、人的贷 款档案逐件核实, 对散失不全的进行补救; 新任信贷员对其要接管的 借款人的贷款档案签字认定。第二十九条 已终止信贷关系的借款人,对其以前的贷款档案资 料要继续保管 5 年。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条 各分支机构及总部相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本实施细则 进行贷后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责 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对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调离 岗位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给本行造成较大损失的,要给予行政纪 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没有落实贷后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三)对不良贷款监管不严, 清收不力, 造成信贷资产质量恶化;(四)不及时催收贷款本息,致使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或贷款 超过诉讼时效;(五)以贷收息或不积极催收贷款利息;(六)遗失贷款原始资料,对本行利益造成危害;(七)在贷后管理中,隐瞒问题或不及时汇报发现的问题,不及 时处理有关信贷方面的报告和请示, 造成贷款风险增大或形成信贷资 金损失的;八)没有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八章附则本实施细则由总部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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