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ivil servant; post responsibility; efficiency; right and duty; assess目录1. 公务员岗位责任制及其价值11.1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简介.11.2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价值.12. 我国公务员岗位管理制度的缺陷22.1岗位分工不明确,权责不清.22.2岗位责任人不明,追责困难.32.3考核工作形式化.33. 我国建立实施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对策43.1建立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43.2把握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核心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53.3确立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64. 结语9参考文献.10公务员制度的实质即是把国家主
2、要政治制度通过公务员制度得以实现和具体化,由公务员系统逐级落实。世界各国都建立了本国特有的公务员制度,并对其不断发展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纵观世界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史,公平与效率是公务员制度改革永恒不变的两大核心。西方国家历经上百年的制度创新和改革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公务员制度体系,中国的公务员法律制度只有区区数十年的发展历史,配套的法律制度尚未十分完善。而在效率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后,作为上层建筑的公务员制度,在当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方面仍有极大的存在空间。在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活跃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应当与时俱进,建立并完善公务员岗位责任制,以促进政府效率
3、的提高。1.公务员岗位责任制及其价值1.1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简介岗位责任制是指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明确其职责、权限,并按照规定的工作标准进行考核及奖惩而建立起来的制度。简单来说,岗位责任制就是明权定责,把每个岗位的职责都以明文形式确定下来,并对其进行指标考核。犹如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大规模推行前需要进行试点工作,公务员制度的新改革亦需进行试点。2011年7月,武汉市在林业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7家单位试点公务员岗位责任制,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这一制度将推行至武汉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岗位及工作人员,涉及近5万人。我国政府职能部门繁多,公务员基数庞大,如果缺乏科学
4、的岗位分工制度容易导致职权不明,程序混乱,导致政府工作效率降低。设立公务员岗位责任制有利于实现明权定责,各部门工作人员各施其职,并承担相对应的责任。1.2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价值1.2.1有利于定岗定责,明确职务权责实施公务员岗位责任制需要按照政府部门的工作内容而设立对应的岗位,并且按照该岗位的实际工作量、工作难度安排工作人数,做到以岗定人,而非按人设岗,去除公务员系统中的冗员。同时以明文公示形式明确各岗位的对应权利范围和岗位责任,可避免出现越责理事、越权理事的情况。岗位责任公告除了给予部门内部人员查阅外,进行行政公开,鼓励公民进行社会监督。1.2.2有利于保障追责工作的开展岗位责任制的一大特征
5、是按岗定责,即各岗位有其对应的职责,在此岗位上的公务员需要承担何种的责任,当出现违规甚至违法的情况是进行怎样的处理。从根本上来说,岗位责任制就是把公务员的职责明文化、规范化,在追究公务员责任时有法可依,避免出现部门领导人个人决策的情形,以法治代替“人治”。1.2.3有利于促进考核工作的实施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重要条件是规范考核标准,考核工作的进行需要有客观的参考标准,即把工作任务量化和具体化。实施公务员岗位责任制需要对个岗位的工作进行分级评估,把工作任务转化为硬性指标,可以量化任务数量的进行量化,不可进行量化的则对工作质量设定指标,如达到怎样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岗位责任制的量化标准进行公务员的考
6、核工作有利于提高考核的透明度和科学度,同时对考核中不及格的公务员进行处罚,以提高公务员的危机意识和工作积极性。2.我国公务员岗位管理制度的缺陷如前所述,我国政府职能繁多,公务员基数庞大,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分工制度进行管理。但现今由于我国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时间较短,缺乏科学合理的岗位管理制度,公务员岗位职责不清,权利不明,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2.1岗位分工不明确,权责不清(1)有事有责,无编无人。指在政府的职能范围内存在着某些事务,并且该事务具有相当的重要性,有其对应的职责。但由于设置岗位时的疏忽或者没有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导致该项事务不存在相对应的岗位编制,缺乏人手跟进负责,不利于建设服务
7、型新政府。(2)职责交叉,工作重叠。存在部分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能交叉,工作内容相同,本可完全由单一部门或工作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却分派给多个岗位负责,甚至聘请数量众多的雇员负责本职的工作,不但导致人浮于事,还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不利于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3)有责无权,事权分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由于缺乏相对应的权力导致无法履行职责,权力的位置出现偏差,导致有权力的人不办事,办事的人没有权力,政府职能混乱,降低工作效率。(4)职责扩大,越责理事。盲目地扩大公务员的职责范围,导致不同岗位间的职责界限模糊,经常出现越权理事、无人理事和相互推诿的情况,导致政府的公众满意度降低。2.2岗位责任人不明,追
8、责困难政府在进行岗位设置时没有明文规定岗位责任人,在出现工作错漏甚至违反法律法规时没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者,在法律上公务员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除刑事责任外,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是向部门或者政府这个“共同体”追责,而不是向个体追责。而对于非法律责任,如纪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等则主要是通过政府内部的处理,不能体现其公正性,因此部分公务员在工作时漫不经心。同时,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常以各种借口进行相互隐瞒,最终导致问题不了了之,对解决政府存在的问题没有任何实质贡献。2.3考核工作形式化 考核是公务员制度中的重要环节,科学、客观、公平地进行公务员考核是促进公务员内
9、部竞争,提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途径。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时间较短,其考核制度仍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问题有:1、考核方式不科学,考核结果以投票形式产生,没有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存在拉票、人情票等情形;2、公务员法对考核的标准规定笼统,采用定性考核的方法而不是定量考核,定性考核以人的主观认识为依据,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3、采用自上而下的考核形式,考核结果受领导的影响,考核的程序不规范。由于以上几种原因,公务员考核缺乏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很多部门因为碍于情面从不对公务员进行不称职的评定,导致考核工作流于形式,公务员只进不出,长久于此,公务员内部淘汰机制名存实亡,公务员缺乏危机感,难以提高工作效率。因
10、此需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公务员岗位责任制度,解决岗位职责问题,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高效型政府。3.我国建立实施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对策3.1建立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1)以事定岗、以岗定人。根据部门事务分工设立公务员岗位,以工作量、工作难度作为参考标准,合理设置岗位数量,能一人担任的岗位不再多设,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定岗、定责、定人员。这是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前提。(2)适岗原则。在确定岗位责任制后,按照岗位职责需求选择人才,除了考察才能以外还应观察其适应能力,因为一个人的才能并不一定能在所有的岗位都能充分发挥。岗位适应能力弱的人,其工作成效与其工作能力不能成正相关关系。因此对在岗位责
11、任制实行前已进入政府工作的公务员还需要进行量才授职,根据其才能和适应能力分配工作岗位。对于不再适应岗位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处理,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也可通过合同制或者聘任制方式聘请社会专业人士担任以解决岗位缺人问题。适岗原则使得实施岗位责任制变得科学合理,既解决新公务员的选择问题,也处理了“老”公务员的去向。(3)量化指标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的保障在于进行考核检查,而政府工作种类繁多,存在较多的临时任务,伸缩性强,给考核工作制造不小的麻烦。因此在实行岗位责任制后机关部门应当对各岗位工作质量确定化,把工作任务转化为硬性指标,能量化任务数量的进行量化,不可进行量化的则对工作质量设定指标,如
12、达到怎样的标准和要求。量化指标原则是实施岗位责任制的基础和保障。(4)职、责、权、利四者相统一原则。岗位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原则,担任一个职务就有其相对应的权力和责任,工作的好坏应当与奖惩相联系。公务员作为政府的组成人员其职务工作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部分的公权力,如果缺乏责任的限制容易滋生腐败,导致公权力的滥用。而有职无权则会使想办事的人没权力,有权力的人不办事,导致职能混乱,效率低下。有职、有责、有权但没有利,工作量不同但得到的回报却相同,结果是影响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政府不思改进,办事拖拉,不讲效率。因此,建立公务员岗位责任制必须坚持职、责、权、力四者相统一原则,担任什么职位,拥有什么权
13、力,相应地就承担什么责任,享有什么利益,做到职位到人、责任到人、权力到人、利益到人。3.2把握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核心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主体是成为公务员的公民,在法律上应当拥有两重身份,第一重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重是作为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实施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重要条件是赋予公务员充分的权利及设定相对应的义务,赋予公务员充分的权利其在工作时才能有所保障,提高工作积极
14、性及工作效率;设定义务规范其职务行为,防止滥用权力。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和职责,对于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利益和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法律规定公务员权利的目的是让公务员更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公务,提高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务员的义务,是
15、指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所作出的限制和约束 。规定公务员的义务是实施岗位责任制的必要条件,公务员因其岗位的特殊性在执行公务时不可避免地行使公权力,如果对其缺乏约束会引发权力的滥用,不利于建立廉政高效的政府。义务的设定是对公务员进行监控的依据。 3.3确立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建立需要形成配套的制度流程。第一是按照部门机关的工作任务设定岗位,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并对其进行公示,方便群众监督;第二是按照岗位需求安排公务员就职,并对岗位上的公务员进行身份保障,避免任意性的人员变动;第三是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提高公务员工作积
16、极性;第四是完善追责机制,保证责任到人;第五是建立完善公务员的救济制度,保证公务员不受岗位工作外的因素影响。(1)按照工作需求设定公务员岗位,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并对其进行公示,方便群众监督。首先,实行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政府部门需要明确各自机关的总体职能,需要负责哪方面的工作,确定本机关的工作任务总量。然后对其内设科室进行任务的分配,设定其内部岗位需要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及其工作的程序、期限和标准。具体岗位上的公务员按照其岗位任务书进行工作,同时作为该具体岗位的岗位责任人,当岗位工作出现差漏时,直接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最后把该政府机关主要职能、内部岗位设置、具体岗位的职责和对应的岗位
17、责任人等内容进行公示,便于公民进行监督、控告,维护公民的权益。(2)按照岗位需求安排公务员就职,并对岗位上的公务员进行身份保障,避免任意性的人员变动,保证岗位工作的稳定性。各岗位由于工作任务的不同,其对公务员有不同的任职要求,例如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是有严格的身体素质要求,所以应当按照岗位的实际需要选配公务员,对于不适应岗位工作的公务员要进行调岗或者开除处理。公务员是公务员系统正常运行的最主要构件,组织系统内的一切任务都要依靠公务员去完成和实现,对公务员进行身份的保障就是保障公务员系统的正常运作。身份保障权是公务员执行国家公务的合法保障,没有身份保障权,其他权利无从谈起。 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三
18、条第二项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赋予了公务员身份保障权,防止部门领导随意任免公务员,变相“人治”。该法律条文表明要对公务员进行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必须是因法定的事由,然后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进行。免职的事由主要有转换职位;职务的升降;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退休等。降职和处分的事由是违反了法规或纪律。辞退作为最为严重的处罚手段应当严格谨慎地使用,主要事由包括: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
19、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对公务员进行免职、降职、辞退、处分的法定程序是指经处分机关决定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和处分依据告知拟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其有权进行陈诉和申辩。 (3)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提高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对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划分为两部分,第一是对公务员基本义务的遵守,第二是对岗位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公务员基本义务的遵守的考核。公务员是国家机器的运行零件,其在不同程度地掌握着公权力,如果缺乏法律的限制,难以保证这些公权力的使用者会不会以
20、此谋取私利。刑法和公务员法是规范公务员行为的两大法律,在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基本义务就是对公务员的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所作出的限制和约束。建立公务员岗位责任制除了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外,还应要求公务员严格遵守其基本义务,防止出现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情况。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依法执行公务、服从法律法规和上级命令、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回避和严守秘密。公务员应当自觉遵守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客观公正地执行公务,避免个人情感因素或者其他因素干扰行政工作的运行,保证政府公务按照法律
21、法规正常运作,体现公务员忠于国家、尽忠职守的原则。违反公务员义务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记入日常考核中,影响其考核奖惩结果。对岗位工作执行情况的考核,把工作任务中可量化的进行量化处理,不可量化的则设定任务完成的质量或者程度作为标准,以客观的形式进行考核工作。量化工作任务是指以计算公务员在岗位上完成的任务数,按照部门的任务总数和工作人员数的比数设定合理的任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而存在一些岗位工作内容复杂繁多或者只处理某一特定工作的岗位,不能以任务数量去衡量其工作情况,因此需要以不同的形式去进行考核,如按任务的质量或者进度作为考核标准。根据考核情况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对公务员的奖励主要包括提升级别
22、和薪酬两方面,由于我国公务员基数庞大,级别的提升会较缓慢,因此提升薪酬是最为直观、有效的奖励方式。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73条至75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实行的工资制度是与职务和级别相挂钩的。西方在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后灵活地实行以绩效工资为主工资制度,公务员所得报酬与其工作实绩成正比关系,很大程度地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的效率。我国在工资改革中也设立了绩效工资制,但与西方的考核不同,我国公务员的绩效工资制只与公务员级别挂钩,与工作实绩没有很大联系,使得绩效工资制在鼓励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方面的作用大大降低。有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实施绩效工资制的改革,把公务员的实际工资与其工作实绩关联起来,对工作实绩出众的公务
23、员进行提薪,防止出现“干多干少都一样”的情形。对于多次考核不达标的公务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警告、记过、撤职、免职、开除等。(4)完善追责机制,保证责任到人。公务员的责任主要分为法律责任和非法律责任、职务责任和准职务责任两种。根据公务员违反的规范和处理的途径区分法律责任和非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责任的直接追究行为人或者单位直接负责人,而违反非法律责任者则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进行记录,直接影响公务员的考核评定,严重者应当对其进行辞退处理。职务责任和准职务责任是以责任产生途径进行区分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所产生的责任为职务责任,而在进行与公务相关的活动时产生的责任则为准职务责任。职
24、务责任与准职务责任产生的原因是公务员违反有关义务或者不当使用权力,因此应当追究公务员的责任,充分发挥岗位责任制中确定岗位责任人的制度优势,快速确定并追究行为的负责人,保证追责有途。(5)建立完善公务员的救济制度,保证公务员不受岗位工作外的因素影响。我国主要把把公务员分为领导职位公务员和非领导职位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实行任期制。政府部门的领导在本机关内拥有较大的权力,在一些决策上可能会刚愎自用,导致决策错误。因此需要赋予公务员对机关领导或者机关本身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该项权利,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当公务
25、员的正当权利受到来自内部的非法侵害时,公务员有权进行申诉控告,这是公务员进行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西方国家通过设立独立的救济机关受理和审议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以便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而我国的救济机关则是原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原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这三个机关作作为救济的主管机关都无法体现其公正性和权威性。首先,原机关既是被诉者又是审理者,无法体现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与原机关是同一级别,其作出的处理结果又缺乏权威性。而原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虽有义务监督下级机关,但是由于工作上的往来关系,其中立性也受到质疑。因此在处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案件中,有必要引入公正独立的第三方
26、作为审理的参与者甚至主持者,以保证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4.结语建立公务员岗位责任制需要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坚持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四大基本原则,按需设岗、以人适岗,并完善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追责制度和救济制度。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方向,世界各国因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公务员制度,但是其基本理念是相同的,即法治化、公平化、效率化和保障公务员权利。建立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重要作用是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以更好地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新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阻碍,特别是像公务员制度等涉及到公权力的制度改革,在改革过程中需要坚持权责平衡原则,在赋予权力的同时要以同等程度的责任相限制,避免权力的滥用。同时处理公务员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完善我国的公务员法律制度核心环节,需要通过不断的改革来建设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制度。参考文献:1 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M,商务印书出版社,2004年版。2 刘敬宇:美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及启示D,中国海洋大学,2008年。3 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公务员法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4 黄卫平、郭用先:比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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