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酬金报酬额(万1、立项决策管理2、项目设计管理(不含2.1勘察设计专项服务3、项目准备管理4、项目采购管理(不含4.1招标代理专项服务5、项目实施管理(不含5.1工程监理专项服务6、项冃文档管理7、项目后评价管理8、其它服务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本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协议书;2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标准条件;3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4勘察设计专项合同(GF20000209);5工程监理专项合同(GF20000202);6招标代理专项合同(HB-2002-1);7造价咨询专项合同;8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
2、件。四、 管理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 件中议定服务范围内的工作。五、 建设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 向管理人支付酬金。六、本工程质量等级和执行规范、标准:1本工程要达到国家合格工程标准,即GB50300-2001 验收标准。2、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七、建设单位向管理人承诺按照合同(含专项合同)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并 承担不按时按月拨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停工责任。本合同的管理服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第二章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
3、言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 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项目。(2) “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工程项 目管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建设单位代表”是指建设单位委派的该工程的全权 负责人。(4) “管理人”是指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和管理责任的 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5) “管理机构”是指管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 目管理业务的组织。(6) “项目经理”是指管理人派驻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 同的全权负责人,也称“驻地代表”。(7) “第三方”是指除建设单位、管理人以外与建设项目 有关的当事人。
4、(8) “工程项目的正常工作”是指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9) “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建设单位委托 工程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 内容;由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承包人原因,使工程项目 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 的工作。(10) “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 作以外或非管理人自身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工程项目管理业 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11)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也称“天”。(12)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
5、始到下 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指国家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 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 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四条 管理人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各阶 段进行管理,完成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工程 项目管理工作。第五条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积 极组织人员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项 目经理以及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第六条管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 理
6、的技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 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建设单位实现项目预定的目标。第七条管理人依据服务范围的授权对建设单位与第 三方签订的合同公正地行使管理权(或处理权),但对于可 能对费用、质量、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建设 单位处事先得到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管理人 应尽快通知建设单位)。第八条 管理人有义务向工程参建各方宣传国家、省、 市各项新法律、法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新规 定。第九条管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 于建设单位的财产。在服务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移交此类
7、设施和物品。第十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 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建设单位的义务第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 管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并将授予管理人的权利通 知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负责人,以便为管理人提供配合 与保障。第十二条 为了不耽误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 间内就管理人(或管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岀决定的一 切事宜作岀书而决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 迅速作出决定的建设单位代表,负责与管理机构联系。更换 建设单位代表,要提前7日通知管理人。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免费向管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 件
8、约定的办公用房以及其他设施,对管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 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建设单位免费向管理机构 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本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按时 向管理人支付酬金。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管理人的工程项目管理权利、 以及管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 确定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方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就有关工程事项有变更意向时,应 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的权利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管理人 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
9、单位及材料 设备供应商的确认权与否定权;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 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 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建设 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 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对工程变更确认权与否定权;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 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向建设 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 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主持权,重 要协调事项应
10、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 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 内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 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商 停止使用,限期清理出场;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 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商停工整 改、返工。(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 日期提前或超过合同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1)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工程款 支付的审核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 权。未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
11、款。第二十条管理机构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 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商工作不力,管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第二十一条 在委托的范围内,建设单位或第三方向对 方的任何建议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需首先向管理机 构提岀,由管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单位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 包单位以及与其签订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与任何有关的分包商、材料设 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 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可权,以及对工程 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五条建设单
12、位有权要求管理机构提交月度工 作报告及有关问题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七日书面通 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管理人更换不称职的 管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管理人移交合格的工程项目。,理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 同的有效期。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 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三十条管理人应严格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因管理 人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建设单位进行赔偿。累计 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服务酬金总数(扣除税金)。第三十一条对第三方违反合同约定
13、,导致的质量、进 度等不符合要求,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 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向建设单位提岀索赔不能成立时, 管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建设单位各种费用支 出。建设单位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 同约定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 管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如果向管理人提出的索赔不能 成立时,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导致的管理人的各种费用支 出。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项目资金,保证工 程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业务正常进行,并应及时审定用款计 划和
14、工程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按时拨付各项工程应付款。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 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当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对方书面 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第四十条 由于建设单位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工程项目 管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则管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建设单 位。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服务工作时间应 当相应顺延,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四十一条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了变 化,使得管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时, 管理人应立即通知建设
15、单位。如果不得已暂停某些服务(或速度不得已减慢)时,该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完成时间应予 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 天的时间用于恢复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 支付服务酬金。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如果要求管理人全部或部分暂 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或终止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则 应当在56天前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当建设单位认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工 程项目管理合同义务时,可向管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 的通知。若建设单位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答复, 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委托工程项目管理 合同的通知
16、,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即行终止。同时向违约 方提出索赔要求。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在应当获得服务酬金之日起30天 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建设单位又未对管理人提岀任何书 面意见时,或根据第42条或第42条已暂停工程项目管理服 务时限超过182天时,管理人可向建设单位发岀终止合同的 通知。如果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建设单位 答复,可进一步发岀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 42天内仍未得到建设单位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 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同时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第四十四条管理人由于非自己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 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执行工程项目
17、管理 服务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 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服务酬金的支付第四十六条对管理人正常的服务工作、附加工作和额 外工作的酬金,建设单位按照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 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七条 如果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 付服务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管理人补偿该部分酬 金的利息。利息额按照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 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四十八条 支付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本合 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九条 如果建设单位对管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 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
18、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小时内向管理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建设单位不得拖延其他 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其他规定第五十条 除支付款项的转让外,没有对方的书面同 意,无论建设单位或管理人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 义务。第五十一条管理机构人员以建设单位名义外出考察、 定货、提货等的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五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根据管理人自己 需要而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工作时,其费用由管理人自己承 担;由于建设单位需要而聘用的专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 担。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 理化建议被采纳,使建设单位工程造价或费用得到了降低, 建设单位应按照专用条件中
19、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五十四条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管理人不应获得也不 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工程项 目管理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和建设单位利益相冲突的有关活 动。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中的通知应为书面的,可以采用递 送、传真或邮寄的方式,从到达对方驻地代表时生效。第五十六条管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都拥有版权,建设单位只得用于本工程,不得向任何无关第三 方泄漏;管理人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两年内岀版有关工 程内容的书籍,则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第五十七条 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21日内,管理 人应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同时移交全部工程档 案。争议的解决第五十八条 因违
20、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 损害的赔偿,建设单位与管理人之间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 成一致,根据双方专用条件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 诉。第三章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第2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依据:第4条 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第5条管理人派出的项目经理为 第8条 外部条件及有关资料提供时间:第12条 建设单位应在 小时内对管理人提交并要求作岀决定的事宜作岀书面答复。第13条 建设单位代表为 o第14条建设单位免费向管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管理人自备的,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第15条 在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期间,建设单位免费向管理机构提供 名职员,由项目经理安排其工作,
21、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第30条 管理人在责任期内如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 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酬金比例(扣 除税金)第34条 建设单位违约,同意按以下办法赔偿管理人经济损失:第46条 建设单位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 与金额,支付管理人的酬金。建设单位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支付额外工作酬金:第53条奖励办法:第58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建设单位 与管理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先又 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第四章专项合同部分1勘察设计专项合同Y,N2、工程监理专项合同3、招标代理专项合同【丫,4、造价咨询专项合同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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