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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1、 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含 _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同)为每年每亩12元。 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10元和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元。 第五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 _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支出分为两部分,其中:11.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性支出(包含每亩0.3元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一)补偿性支出使用范围包括: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直接管护费、村级组织监管费。对重点公益林无林地的补偿性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支出。根

2、据重点公益林不同权属,补偿性支出执行以下标准: 1.国有单位管理的重点公益林 山权、林权同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重点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山权属村集体、林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70%用于国有单位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 (3)山权、林权都属于村集体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林权所有者,作为林地林木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 村集体取得的林地、林木补偿费,要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2.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 根据

3、创新重点公益林管护机制“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总体要求,将重点公益林管护的责任与补偿收益权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要求,建立主体落实、监管到位、补偿合理的责权利相统一的补偿机制。补偿性支出经村民 _通过后,可分为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对纳入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所有者补偿费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一般不低于65%,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并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从事重点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

4、补植抚育等支出,该项费用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般不高于15%。 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管护主体)工资。该项费用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般不高于20%,具体标准应视当地公益林管护难易程度和农民平均收入情况而定,并在当年重点公益林管护中给予明确。 村集体重点公益林面积较小(500亩以下)、重点公益林分布情况复杂或管护难度较大的,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之间的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3.个人所有的公益林 林权属于个人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承担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补植、抚育和护林等责任。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由村委会

5、聘请护林员统一管护的,应将不低于65%的补偿性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费,护林员直接管护费不高于20%,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不高于15%。 (二)公共管护支出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监测等开支, 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 设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联合向省 _和省林业厅报送中央和省级公益林资金申请报告(包括补偿性支出计划和公共管护支出计划)、上(包括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和补偿基金使用检查报告)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 第七条 补偿基金

6、年度预算确定后,省 _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各设区市重点公益林面积和平均标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下达。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等方式拨付,补偿性支出具体分配方案需在所在的村进行公示,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村集体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各级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相应设立“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和“省级公益林补偿基金”明细

7、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反映补偿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村集体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国有林业单位应与护林员、集体应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村集体护林员应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招聘,村民 _通过,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自行择优确定护林员,自然保护区优先选聘当地村民为护林员。 第十一条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基金。 ()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支付给村集体和护林员。补偿性支出中的所有者

8、补偿费和直接管护费,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银行折卡将所有者补偿费和直接管护费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确保兑现。在支付补偿性支出时,需提供按照村民组织法程序经村民代表通过的“补偿性支出使用方案”和当期的补偿性支出公示情况。经县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支付。 (二)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拨付给国有单位。国有单位应及时将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村集体应按照法定程序支付给村民。直接管护费由国有林业单位根据护林员管护效果按月支付。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支付给个人或委托村集体。 第十二条 管护执行满年时,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或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对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对

9、符合管护责任书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直接管护费,并继续履行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管护责任书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直接管护费并终止合同,所扣的资金用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先进单位(村)或个人的奖励。 第十三条 村集体应将补偿费、直接管护费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的分配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必须建立补偿基金认领签收制度,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录入档案。 第十

10、五条 省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情况,调减相应设区市的补偿基金。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对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适时抽查。 第十六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本办法和国家、省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规定,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乱砍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与控制和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省林业厅会同省 _在各县(市、区)核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

11、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_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省 _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省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安排有关设区市当年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 (一)违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1.补偿基金不能及时足额兑观的。 2.挤占、滞留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 3.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未按规定建立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监管不力、建设效果不明显、达不到阶段性建设成效的

12、。 (二)上报征占用重点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上报资金申请、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报告,或报送的资金申请、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经财政部或省 _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和武夷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抄报省 _和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 _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20xx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偿基金仍按福建省 _福建省林业厅 _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_(闽财农20xx11

13、9号)执行,届时,闽财农20xx119号文件自动终止。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指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20xx年中央政府将先期拿出20亿元人民币,对全国4亿亩的重点公益林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长期以来,人们对森林价值的认识较为片面。大多认为只有采伐木材和生产林产品,森林才有价值。没有认识到森林其他方面的价值。“即便认识到了森林系统的生态价值,也因无法测量而得不到社会认可。这使得全社会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服务成为

14、理所当然。森林所有者和经营者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 尽管有关专家表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评估涉及学科面广,问题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评估方法也将不断改进,但这一评估结果还是让人们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效益不敢小觑。而通过相关研究,使我国森林系统生态价值变得“可测度、可描述、可计量”,进而使社会认可,不仅会对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还会促进相应政策和制度体系的形成。 以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例。近年,当整个社会在“发展”与“保护”之间“左奔右突”寻不到平衡点、生态问题日渐严峻时,建立健全此机制的呼声不断。但无论江河流域还是森林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都离不开对其生态效益和生态服务价值的认识

15、和评估。 专家指出,本次评估,初步揭示了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量,将深化人们对森林多功能、多效益全方位的认识。“不仅可促进全社会对森林生态效益有偿使用观念的形成,也将促进森林生态效益市场交易等相应政策和制度体系的形成。 应对气候变化这个全球大背景,也使相关研究更具紧迫性。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林科院资源信息研究所研究员唐守正表示,关于碳的收支和它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是目前国际上的一个研究热点。我们国家要在这里有发言权,必须有自己权威的数字。“这是我国参与国际碳循环和国际气候变化研究的一个具体行动。 一、民生政策项目基本情况 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森林法和中共中央、 _关于加快

16、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xx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二、补助对象 承担国家级或省、市级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 三、补助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元,公共管护支出1元。管护补助支出中的管护人员劳务费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其余管护补助支出由国有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 四、资金申请及办理程序 各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正式行文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报送当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于每年3月15日前,联合向省 _、省林业厅报送当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五、资金拨付程序 省、市根据核定的补偿基金数额,逐级下拨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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