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级:原共 72 款调整为新共 63款。其中增加 4款,删除 13 款,合并 0款,更改 8款;八级:原共 74 款调整为新共 74款。其中增加 5款,删除 4 款,合并 2款,更改 13款;九级:原共 54 款调整为新共 41款。其中增加 7款,删除 19 款,合并 0款,更改 9款;十级:原共 54 款调整为新共 46款。其中增加 2款,删除 10 款,合并0 款,更改 8 款。其他如尘肺期、期、期更改为尘肺壹期、贰期、叁期,张口困难II、更改为张口困难 II 度、度,在此表过,不再列入。三、原新级别升降情况 特别需要强调 2014年版(新)比较于 2006 年版(原)中级别有所升降的条款
2、,其中级别有所降低的条款有:原二级第 12款“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降级为新三级第 14款“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原三级第 3款“重度癫痫。”、第 13款“一侧肘上缺失。”分别降级为新四级第 2 款、第 12款;原四级第 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降级为新五级第 4款;原四级第 49款“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降级为新六级第 57款“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 1 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原五级第 1款“癫痛中度。”降级为新六级第 1款;原五级第 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 3级。”降级为新六级第 7款;原五级第 15款“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中的“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降级为
3、新七级第 19款“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原五级第 28款“一侧眼球摘除者。”降级为新六级第 27款“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原五级第 55款“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降级为新六级第 61款;原六级第 53款“青年脾切除。”降级为新七级第 47款“脾切除。原七级第 16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第 17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及第 22款“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分别降级为新八级第 17 款、第 18款及第 22款;原七级第 37款“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与第 38款“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分别降级为新九级第 36款与第 35
4、 款;原七级第 45款“肺功能轻度损伤。”降级为新八级第 49 款;原八级第 49款“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第 53款“胆道修补术。”及第 59款“输尿管修补术。”降级为新九级第 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其中级别有所提升的条款有:原四级第 15款“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升级为新三级第 14款;原八级第 1 款“人格改变。”升级为新七级第 7款“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 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原九级第 13款“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升级为新八级第 14款“3 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原十级第 10 款“除拇指外,余 34指末节缺失。”升级为新九级第
5、18款;原十级第 39款“开胸探查术后。”、第 45款“卵巢修补术后。”及第 46 款“输卵管修补术后。”升级为新九级第 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因内容相似而合并的条款有:原四级第 51款“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与原五级第58 款“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合并为新五级第 53款“双侧卵巢切除。原五级第 57款“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与原七级第 58款“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 64款“子宫切除。原五级第 59款“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与原七级第 60款“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 65款“双侧输卵管切除。原五级第 62款“未育妇女双
6、侧乳腺切除。”与原六级第 61款“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 63款“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原七级第 59款“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与原八级第 65款“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合并为新八级第 66款“单侧卵巢切除。原七级第 62款“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与原八级第67 款“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合并为新八级第 67款“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具体条款调整情况见附件。附件 新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调整情况汇总表 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一 级 增加 删除 第3 款 颈 4以上截瘫,肌力2 级。合并 更改 第4 款
7、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第3款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第5 款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第4款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第8 款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第7款 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第9 款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第8款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二 级 增加 删除 第10 款 双下肢高位缺失。第12 款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合并 第19 款 第20 款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第17款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
8、下颌骨完全缺损。更改 第5 款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第5款 双手全肌瘫肌力2 级。第14 款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第12款 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第15 款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第13款 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第16 款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第14款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 4个及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第40 款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mol/L(5mg/dL)。第37款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m
9、ol/L(5mg/dL)。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三 级 增加 第14款 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删除 第3 款 重度癫痫。第13 款 一侧肘上缺失。合并 第25 款 第26 款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第24款 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更改 第1 款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第1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 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第2 款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第2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 1年后仍
10、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第7 款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第6款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第14 款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第12款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第15 款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第13款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伸屈活动达不到 0 90 者。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第23 款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第22款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第31 款 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第29款 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
11、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四 级 增加 第2款 重度癫痫。第12款 一侧肘上缺失。删除 第5 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第15 款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第49 款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第51 款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合并 更改 第2 款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第3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 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第10 款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第10款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第56 款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第54款 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第57 款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第55款 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级别 项目 2006 版
12、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五 级 增加 第4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2 级。第20款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删除 第1 款 癫痛中度。第5 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 3级。第28 款 一侧眼球摘除者。第35 款 舌缺损1/3,但2/3。第44 款 十二指肠憩室化。第55 款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第57 款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第59 款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第62 款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合并 第63 款 第64 款 肺功能中度损伤。中度低氧血症。第56款 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更改 第11 款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第1
13、0款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第12 款 脊柱骨折后遗 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第11款 脊柱骨折后遗 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第15 款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第14款 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第17 款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第16款 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第23 款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第23款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第25 款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第25款 一眼矫正视力0
14、.05,另眼矫正视力0.2。第30 款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第29款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第38 款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第36款 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第46 款 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第43款 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第46 款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第50款 两侧睾丸、附睾缺损。第54 款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第51款 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第58 款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第53款 双侧卵巢切除。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六 级 增加 第1款 癫痫中度。第
15、7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 3级。第27款 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第57款 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 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第61款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第64款 子宫切除。第65款 双侧输卵管切除。删除 第14 款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 30 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第53 款 青年脾切除。第61 款 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合并 第19 款 第20 款 一侧踝以下缺失。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第20款 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更改 第2 款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第3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 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第
16、8 款 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第10款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第9 款 不完全性失语。第11款 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第15 款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第16款 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第23 款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第23款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 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第24 款 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第24款 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第25 款 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 90 者。第25款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第37 款 舌缺损1/3,但1/2。第38款 舌缺损
17、舌的1/3,但舌的 1/2。第45 款 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第46款 大血管重建术。第59 款 生殖功能轻度损伤。第60款 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第62 款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第63款 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第69 款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第72款 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第73 款 工业性氟病期。第76款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七 级 增加 第7款 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 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第8款 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第15款 骨盆骨折内固
18、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第19款 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删除 第14 款 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第15 款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第16 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第17 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第22 款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第37 款 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第38 款 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第39 款 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第45 款 肺功能轻度损伤。第58 款 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第59 款 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第60 款 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第62 款 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合并 更改 第6
19、 款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第6款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第8 款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第10款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两项者。第20 款 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第18款 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第24 款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第22款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第25 款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第23款 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第26 款 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3 cm者。第24款 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4 cm者。第33 款 单眼外伤性青
20、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第31款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第53 款 成人脾切除。第47款 脾切除。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八 级 增加 第14款 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第17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第18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第22款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第49款 肺功能轻度损伤。删除 第1 款 人格改变。第49 款 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第53 款 胆道修补术。第59 款 输尿管修补术。合并 第13 款 第67 款 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第67
21、款 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更改 第7 款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第6款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第8 款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第7款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第15 款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 1/2 以上者。第13款 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 1/2以上者或不稳定性骨折。第17 款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第16款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第22 款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第24款 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第33 款 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第35款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
22、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第34 款 发声及言语困难。第36款 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第43 款 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第45款 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第61 款 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第61款 一侧睾丸、附睾切除。第63 款 性功能障碍。第63款 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手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第65 款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第66款 单侧卵巢切除。第66 款 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第65款 单侧输卵管切除。第71 款 工业性氟病 II期。第71款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九 级 增加
23、 第14款 12节脊柱内固定术。第18款 除拇指外,余 34 指末节缺失。第23款 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第24款 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第35款 一侧下颌骨髁状颈部骨折。第36款 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第42款 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删除 第9 款 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第13 款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第22 款 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第23 款 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第35 款 肺修补术。第37 款 膈肌修补术。第39 款 食管修补术。第40 款 胃修补术后。第41 款 十二指肠修补术。第42 款 小
24、肠修补术后。第43 款 结肠修补术后。第44 款 肝修补术后。第46 款 开腹探查术后。第47 款 脾修补术后。第48 款 胰修补术后。第49 款 肾修补术后。第50 款 膀胱修补术后。第51 款 子宫修补术后。第53 款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合并 更改 第2 款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第2款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第7 款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第7款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第12 款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第11款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第14 款 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 者。第12款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者。第15 款 椎间盘
25、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第13款 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第18 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第17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第24 款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第22款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第31 款 发声及言语不畅。第31款 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第54 款 乳腺成形术后。第41款 乳腺成形术。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十 级 增加 第13款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第38款 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删除 第4 款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
26、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 50岁以下者。第10 款 除拇指外,余 34指末节缺失。第39 款 开胸探查术后。第40 款 肝外伤保守治疗后。第41 款 胰损伤保守治疗后。第42 款 脾损伤保守治疗后。第43 款 肾损伤保守治疗后。第44 款 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第45 款 卵巢修补术后。第46 款 输卵管修补术后。合并 更改 第1 款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第1款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第5 款 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第4款 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第6 款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第5款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第14 款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第12款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第22 款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第21款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度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第48 款 免疫功能轻度减退。第40款 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第50 款 工业性氟病 I 期。第42款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第51 款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第43款 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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