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条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根据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财务处设局机关资产购置和实物资产管理各一人,各处室设资产管理员一人。第六条 职责分工财务处负责组织局机关固定资产的购置预算、配置审核、验收入库、登记发放、调拨回收、清查盘点、资产处置、产权登记、财务核算和编制资产报表及统计报告等。各处室负责建立处室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处置更新、移交登记和配合做好资产清查盘点。人事处负责在局机关工作人员变动时,通知当事人所在处室资产管理员到财务处办理实物资产移交和调整资产卡片登记信息,并及时将资产移交手续提交人事处办理人员调动或
2、退休手续。第七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以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统计、分析、决策中的功能作用。第八条 各处室应妥善保管、维护和使用固定资产,造成固定资产非正常损毁、报废或丢失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进行赔偿。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第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必须严格按照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要求,结合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进行固定资产配置。第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存量与增量相挂钩的原则,调剂优先、共享共用,控制成本、节约配置,不得配置与处室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
3、第十一条 新增资产配置,各处室应当根据发展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提出新增资产配置申请。财务处对申请配置资产处室的资产存量和管理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第十二条 各处室资产配置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协助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员做好账务处理及将资产相关信息录入省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三条 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资产配置。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细则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资产流失。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
4、用相结合,建立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损)、对外捐赠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等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第十六条 对局机关及机关服务中心以外的局属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一)对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财务处核实确认,经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批后进行资产处置,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二)对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由财务处核实确认,经分管财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签批后进行资产处置,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三)对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原值在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由财务处核实确认,经分管财务副局长和局长同意
5、后,提交局长党组会通过后进行资产处置,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四)对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原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财务处核实确认,经分管财务副局长和局长同意,提交局党组会通过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省财政厅审批;(五)对涉密信息资产处置,由局保密办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方可办理处置手续。局机关及机关服务中心资产处置参照以上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同时,在省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一并提交资产处置申请。第十七条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必要时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鉴定。进行资产评估鉴定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
6、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十八条 对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林草局审核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实施办法规定,统一交由废旧商品回收机构进行拆解处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处置程序的,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第十九条 省林草局原则上不得向下级ZF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配发或调拨时,要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ZF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和废旧商品回收机构提供的“四联单”,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一条 按照
7、ZF会计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林草局审批的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废旧商品回收机构开具的“四联单”是调整资产账目和维护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依据。同时,做好“账销案存”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必须严格按照省ZF集中采购目录和ZF采购限额标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使用、配置和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集中核算单位遵照执行,局属其他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相关办法。省林业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6-1.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6-2.省省直行
8、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6-3.资产验收领用单6-4.资产内部调拨单6-5.资产处置内部申请表6-6.个人使用资产移交表附件6-1资产品目数量上限(台)价格上限(元)最低使用年限(年)性能要求台式计算机(含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及3年内的售后服用)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不含工勤人员)人数的150%;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不含工勤人员)内实有人数的100%。工勤人员按编制内的实有人数的20%核定配置。5000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ZF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
9、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便携式计算(含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及3年内的售后服务)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含工勤人员)的50%,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7000打印机3单位3和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含工勤人员)的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3或4打印机。其中,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740041200票据打印机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2000复印机编制内实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
1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300006年或复印30万张纸扫描仪每个单位可配置高速扫描仪2台,每个单位的内设机构可配置普通扫描仪一台。4000/2000投影仪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5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25人的按25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5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50人的按50人计算。10000一体机/传真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计算。3000碎纸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1000附件6-2办公桌1套/人厅(局)级:4000处级及
11、以下:250015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办公椅1500800沙发三人沙发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厅(局)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单人沙发茶几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茶几桌前椅厅(局)级及处级实职可以选择配置1把桌前椅600书柜2组/人1组/办公室文件柜更衣柜1组/人保密柜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20会议桌会议桌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每平方米配置费用上限为500元会议椅会议椅视会议室面积配置每把价格上限600元附件6-3资产验收领用单需求处室(单位)采购
12、经办人增加方式入账日期发票号码资产编号资产名称数量账面价值(元)使用人存放地点备注合 计处室(单位)负责人: 资产管理员:注:此验收领用单一式三份,由财务处、业务处室(单位)各执一份(资产验收和领用手续合并办理)。附件6-4资产内部调拨单调出处室(单位)调入处室(单位)资产管理员调出处室(单位):年 月 日调入处室(单位):财务处:此调拨单一式三份,由财务处、调出处室(单位)、调入处室(单位)各执一份。附件6-5资产处置内部申请表序号处置原因及处置方式= 申请处室(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 年 月 日技术鉴定:鉴定人员:此申请表一式两份,由财务处、业务处室(单位)各执一份。附件6-6个人使用资产移交表说明事项移交人: 接收人: 资产管理员(移交): 资产管理员(接收): 年 月 日此移交表一式三份,移交人、移交处室(单位)、财务处签字后各执一份。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