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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试行副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第六条 品德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60%,奖励分占40%。品德表现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品德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七条 品德表现基本分满分为60分,测评内容包括以下五项: (一)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活动,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法纪与集体观念。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

2、织生活,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三)道德与个人修养。能够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四)劳动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能够自觉完成宿舍、教室、卫生区清洁等轮值工作,完成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五)学习与进取精神。能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和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以年级(班级)

3、全体学生(或部分学生代表)、辅导员打分的方式,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60分、50分、40分)进行测评取其平均分,其中辅导员打分占10%,学生打分占90%,两部分累加为其品德表现基本分。第八条 品德表现奖励分满分为40分,最低分为0分。计算公式为:品德表现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班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4品德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者加2分,受到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分别加4分、6分、8分、12分。参加顶岗支教者加3分,被评为优秀实习生者加6分。(二)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者加2分,获得校级

4、“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者加6分,获得校级“杰出青年志愿者”称号者加10分,获省级及以上表彰者加15分。(三)义务献血者加3分(不累加)。(四)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行为受到班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者分别加5分、10分、20分、30分、50分。(五)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该宿舍每人加2-5分。以上各项得分为一学年中该项的最高得分值,不重复累计。第九条 品德表现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游行、示威或在校内进行宗教传播等活动者扣50分。(二)未经请假而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者每次扣2分。(三)违反校

5、纪校规,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10分,受到班级、学院批评的扣2-5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四)在教室或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器,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者扣10分。(五)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撤销党内、团内职务处分者扣30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扣4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50分。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第十条 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90%,奖励分占10%。学业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学业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

6、扣分。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基本分满分为90分,主要评估学生学年所学的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选修课程成绩。学业表现基本分=本人学年加权平均分年级(班级)或专业学年最高平均学分绩0.9第十二条 学业表现奖励分满分为10分,最低分为0分。学业表现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0.1学业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 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省级每篇加10分,省级以上(含核心期刊)每篇加15分。未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被市级、省级、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4分、5分、6分、7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

7、,不累加。文章为多个合作者,按第一作者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二)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15分。专利成果为多人合作的,按第一申报人高于其他申报人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三)建模大赛、数控大赛、“挑战杯”等与专业相关的比赛,参加省级、国家级比赛者分别加5分、8分;获一、二、三等奖者,校级的分别加8分、6分、4分;省级的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国家级的分别另加20分、18分、16分(同一比赛省级与国家级的加分不累计)。(四)在国家英语等级考试中,通过英语四级者加2分,通过六级者加4分。外语专业过级加分

8、标准由外语学院自定。(五)在计算机等级考试中,通过一级者加1分,通过二级者加2分,通过三级者加3分,通过四级者加4分。第十三条 学业表现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考试违纪或作弊者,除在其品德表现测评中扣分外,另在学业表现基本分中扣5分或10分。(二)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实践活动,每次扣2分。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文体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文体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基本分满分为50分。测评的内容包括如下四项:(一)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文体

9、活动;(二)坚持课外体育锻炼;(三)国家体质健康标准合格。以上四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以年级(班级)全体学生(或部分学生代表)、辅导员打分的方式,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50分、40分、30分)进行测评取其平均分,其中辅导员打分占10%,学生打分占90%,两部分累加为其文体表现基本分。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奖励分满分为50分,最低分为0分。文体表现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0.5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集体比赛项目主力队员,每届

10、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的50%计分。参与院级及以上竞赛担任裁判、礼宾人员加1分。(二)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6分,第二、第三名加5分,第四、第五名加4分,第六至第八名加3分;市级获奖者按校级的1.5倍计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3分、6分、9分、12分;集体竞赛项目获校级前三名的参赛主力队员分别加4分、3分、2分,非主力队员分别加3分、2分、1分;市级比赛的加分按校级的1.5倍计分;省级比赛的加分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比赛

11、的加分按校级的3倍计分。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三)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四)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6分、5分、4分、3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不参加校、院组织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5分。(二)体育锻炼未能达标者扣3分。第五章 能力表现测评第十八条 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能力表现测评得分计算公式

12、为:能力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 + 奖励分。第十九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满分为50分,测评内容包括如下三项:(一)职业技能。主要评估学校职业素质培养方案中所列各项职业技能。(二)组织管理能力。主要评估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等能力,进行人际沟通和协调的能力,进行宣传鼓动和教育的能力。(三)创新能力。主要评估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见解、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以上各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以年级(班级)全体学生(或部分学生代表)、辅导员打分的方式,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50分、40分、30分)进行测评取其平均分,其中辅导员打分占1

13、0%,学生打分占90%,两部分累加为其能力表现基本分。第二十条 能力表现奖励分满分为50分,最低分为0分。能力表现奖励分=个人原始奖励分0.5 能力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按职业素质培养方案单项验收为优秀、良好、合格者,分别加3分、2分、1分。(二)参加与职业技能相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诵、演讲、书法等)者,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获得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院级分别另加4分、3分、2分、1分,校级分别另加5分、4分、3分、2分,市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3分,省级分别另加8分、7分、6分、4分,国家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

14、5分。(三)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院级分别另加4分、3分、2分、1分,校级分别另加5分、4分、3分、2分,市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3分,省级分别另加8分、7分、6分、4分,国家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5分。(四)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2分,省级刊物每篇加8分,省级以下刊物每篇加4分。不包括论文集。(五)参加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

15、;同一比赛加分只取最高分。(六)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校、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和校院青协干部、校社团联合会干部、国旗队正副队长、广播台正副台长由所在组织和所在年级(班级)分别按A、B、C三档对其进行测评,并对应如下标准计算平均分,按40%和60%的比例计分;班委会、班级团支部、党支部学生干部由年级(班级)全体学生按A、B、C三档对其进行测评,对应如下标准取平均分作为其加分(服务满半年但未满一年者,按50%计算加分):1、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院青协正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会长、院团委副书记按A、B、C三档分别加15分、12分、9分。2、校院学生会正副部长、校院青协正副

16、部长、校社团联合会正副部长、班长及班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校国旗队正副队长、广播台正副台长按A、B、C三档分别加12分、9分、6分。3、学生党支部委员、校院团委和学生会、青协、校社团联合会、班委、团支委成员按A、B、C三档分别加9分、7分、5分。4、宿舍长按A、B、C三档分别加6分、4分、2分。5、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1-3分。(七)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加15分;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者,院级加5分,校级的加10分,省级及以上的加15分;被评为“自立自强优秀大学生”者,校级的加10分,省级及以上的

17、加15分;被评为五四奖章者,校级的加8分,市级的加10分,省级的加15分;被评为优秀团干、团员者,院级的加2分,校级的加5分,市级的加8分,省级的加10分;优秀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学生社团获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其成员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其负责人在此基础上加1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第六章 综合测评的机构和程序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负责部署、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党委副书记为本单位综合测评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和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一)学院综合测

18、评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依据本条例组织部署本学院综合测评工作;2、及时上报本学院综合测评实施方案;3、对各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和指导;4、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解释、答疑和思想工作;5、审定年级综合测评结果并上报学生工作部。(二)年级(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57人组成,学生代表由年级(班级)全体学生投票推举产生,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2。其主要职责是:1、做好综合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2、计算本年级(班级)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3、做好综合测评中的解释、答疑和思想工作。第二十三条 综合测评按

19、如下程序进行:(一)个人自评。学生按照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按照品德、学业、文体、能力四个方面,实事求是地向年级(班级)测评小组提供个人奖励分和扣分的相关依据。(二)年级(班级)互评。由年级(班级)辅导员、学生打分得出各项基本分(学业表现基本分除外)。(三)小组审核。年级(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审核学生的奖励分和扣分情况,发现错漏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四)成绩汇总。年级(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依照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合成学生综合测评初评成绩。(五)公示。年级(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将综合测评初评结果在本年级(

20、班级)公示三天,对有异议的综合测评初评成绩进行复查、更正,形成年级(班级)终评成绩,报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并在本学院公示三天。(六)审定备案。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各年级(班级)的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定、备案,并上报学生工作部。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中的违纪处理:(一)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或诬告他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二)年级(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利用职权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若为学生,除责令其退出综合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若为辅导员,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在具体执行中本条例不能涵盖的内容,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报学生工作部审批通过后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中各项加分项中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加分,界定标准是指由国家(省、市、校)行政部门组织,并下发通知,经院校层层选拔,代表学校(学院)参加的比赛及评选。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1998年公布施行的学生综合测评条例同时废止。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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