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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doc文档格式.docx

1、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渝府发200337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 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

2、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3、的原则;坚 1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

4、30日内送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章 聘用程序和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平竞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岗聘用。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5、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经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履

6、行审核和鉴证手续; (七)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四条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 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担任本单位副职领导和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从事该单位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 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3份,经审核、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个人档案。 3第十六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7、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直接聘任、推选聘任、选任、考任、任命等多种形式。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选举制产生的有任期制的专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由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副职领导、专职纪检人员、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专职团委书记,按规定程序任命或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后,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与其任期一致。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人事争议处理; (九)双

8、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含3年)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一般4至8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以及工作年限累计已满3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5年的人员,提4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

9、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在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时,其军龄或工龄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参加工作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位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试用期。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

10、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公)伤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考核合格并愿意续签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与其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不公正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实施人

11、员聘用工作时,原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3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 5 篇三: 渝府发2003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 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

13、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鉴证。第十条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14、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平竞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岗聘用。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 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四)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五)经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受聘人员; 第十四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

15、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担任本单位副职领导和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从事该单位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份,经审核、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份,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直接聘任、推选聘任、选任、考任、任命等多种形式。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选举制产生的有任期制的专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由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三)

16、岗位纪律;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年以下(含年)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一般至年;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以及工作年限累计已满3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5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聘用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在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时,其军龄或工龄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参加工作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位的试用期为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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