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充分沟通、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概述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拥有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场地内(下称“合作场地”),规划专用停车位(指用于配建充电设施,并专门供充电车辆充电时停靠的停车位,燃油车辆及不在充电的电动车辆原则上不得占用),投资建设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指包括但不限于电动出租车、电动物流车、电动客车、电动乘用车等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 (二)甲方提供的合作场地位于 , 具体建设情况如下: 地址位于 ,提供专用停车位 个,乙方计划配建 个 千瓦直流充电桩及相关配套设施,计划配建 个交流充电桩及相关配套设施。 (三)乙方在合作场
2、地内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的投资、建设、安装、调试、运营及维护。 (四)乙方在合作场地内所建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纳入乙方整体的安全充电网络体系中,并提供安全充电服务。 (五)甲方支持乙方按照政府通知的充电设施运营规范,配合乙方进行电力报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投资配建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产权归乙方所有;若不具备电力报装条件或无需报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甲方电力容量,双方签署用电协议书(见附件一); 如遇政府统一要求由电力公司另行安装分表或核减表,执行充电优惠电价,甲方必须配合执行,由此产生的改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合作期为十年,在合作期间,除经双
3、方协商一致或乙方对已安装的充电桩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甲方、乙方均不得拆除乙方根据本协议在甲方停车位所安装的充电桩及相关配套设施。二收费标准和方式 (一)在为社会电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过程中,甲方可以按照其停车场管理规定及停车收费标准向充电车辆收取停车费,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对充电车辆停车收费给予优惠;乙方向充电车辆收取充电服务费。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作场地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 2.甲方在合作场地为乙方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提供必要的电力和网络接入环境、专用停车位,并且甲方应保证合作场地(含专用停车位)的所有权或其使用权期限应覆盖本协议的期
4、限。 3.甲方负责提供合作场地的产权证明和产权方允许乙方在合作场地建设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的许可证明(两份证明材料各一式三份,分别用于电力报装、项目备案和项目竣工验收)。 4.甲方配合乙方单独向电力部门申请报装用电,提供申请报装用电的必要材料与支持,并配合电力部门提供电力设备安装所需要的场地环境。 5.合作期限内,甲方确保合作场地对社会电动车辆开放,确保社会电动车辆可正常进出合作场地并进行充电服务,确保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正常使用场地。 6.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得无故移动或拆除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若由于甲方原因需要移动或拆除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乙方技术人员进行移动或拆除,
5、造成的相关损失及拆除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提供的专用停车位应用于满足充电车辆的停车需求,在有充电需求的情况下,禁止非充电车辆占用。 8.甲方对停放在合作场地专用停车位内的充电车辆,可按照停车收费标收取停车费,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对充电车辆停车收费给予优惠。 9.甲方为乙方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必要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施工、安装、运行及维护的条件。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合作场地内投资配建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其产权和管理权归乙方所有。 2.乙方对合作场地内的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的建设规划、设计和施工方案应服从甲方停车场的整体规划。 3.乙方将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纳入乙方现有的安全体系中
6、,并且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该场地内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发生漏电、触电、爆炸等安全事故,若因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自身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任何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若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因素引起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损坏,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 4.乙方负责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的对外运营服务和日常管理、维护,甲方给予提供必要的条件。 5.乙方在合作场地的消防和用电安全,应遵照甲方相关的管理制度执行。6.乙方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合作场地的资产安全,并指派安全负责人员定期巡检,保障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安全运行。四保密及违约 (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以及与本协议相关且须
7、保密的事项,均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意一方不得对外泄露。 (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五争议与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六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三)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如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甲方承诺不引进其他充电设施运营商。(四)本
8、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或对协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终止合同,或重新签署新的合作协议。 (五)在合作场地内,乙方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建设完毕后,双方确认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清单(见附件二)并且拍照留鉴。(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乙方(盖章):附件一 用电协议书鉴于甲乙双方签署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为解决合作场地内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供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以下用电协议:一本协议期限与原协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期限一致,即十年 自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9、日。二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所提供的电力容量应满足乙方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正常运营,在未经过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终止、改变电力供应。三甲方允许乙方在双方合作场地内单独安装电表用以测量实际使用电量。四乙方承担新装电表的相关费用,新装电表及安装位置、时间等相关事项需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施工。五在电力公司安装核减表之前,甲乙双方用电事宜及电费结算遵循如下原则:(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的电费按照北京市一般工商业用电峰谷平分段计价标准进行结算;如在国家政策影响的情况下发生变动,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电费单价也将作相应变动。(二).电费按每季度结算一次,甲方每季度次月5日前对上一季度用电量进行抄表,并向乙方开具符
10、合北京市税收政策的电费代收代缴发票,乙方应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甲方领取上一季度的电费发票,并在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用电电费支付给甲方,本项所述日期遇节假日顺延 。(三). 甲乙双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向供电部门查询,如确属有误,按多还少补的原则办理。(四). 若乙方无故欠缴电费超过约定期限两个月,甲方有权中止向乙方供电,并按法律程序追收电费、电费滞纳金,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损失与甲方无关,恢复供电前,乙方须结清相关费用。(五). 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电表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支付检定费用。(六).乙方用电量按经甲方确认后的新装电表的实际用电量进行计量。(七).严
11、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中止供电。六. 在电力公司安装核减表之后,电费的结算方式按照北京市电力公司的统一标准执行。七若协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若有意向继续合作,可续签合同,届时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八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进行电费结算、支付、以及与电费相关事宜。甲方:联络人 电话: 联络人 电话:乙方:九安全责任: 1.属于乙方产权的用电设施,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维护; 2.乙方必须充分保证用电安全,因乙方故障或违规用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十本协议的解除应与原协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一致,不能单独解除本协议。十一本协议在执行过
12、程中发生的各种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附则: 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协议与原协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如有补充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附件二 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清单 鉴于甲乙双方签署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为明确合作场地内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的位置、数量、类别及所有权归属,便于双方管理,双方签署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清单,并且拍照留鉴。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清单合作场地:名称数量类别位置备注1充电桩234变压器5雨棚6线缆7其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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