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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的应聘理由应聘浦发银行的理由和优势Word文件下载.docx

1、 工作期间获奖情况及论文发表(请从最近的时间填起) 获奖时间 所获奖项名称 成绩(业绩) 奖项性质 (院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 浦发银行应收账款保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应收账款保理 回购保证合同 编号: 保证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被保证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保理协议中作为保理银行) 地址: 鉴于: 1. 公司(作为保理协议中的卖方,以下简称卖方)与被保证人(作为保理协议中的保理银行)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应收账款保理协议(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保理协议),由被保证人向卖方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填入金额的预付融资款项; 2. 被保证人将依照保理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受让相关应收账款

2、并基于卖方的申请向其提供预付融资服务; 3. 保理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被保证人均保留对于卖方的追索权,因卖方无条件到期回购义务的存在而形成被保证人对于卖方在保理协议下对于卖方的债权; 4. 为保障被保证人对卖方债权的实现,并作为卖方在保理协议项下申请预付融资的先决条件,保证人同意向被保证人提供本协议约定的连带保证。 为此,双方协议如下: 一、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由被保证人根据其与卖方签署的保理协议之规定向卖方连续提供的最高余额不超过 填入金额 的预付融资款项的到期回购义务,卖方所欠债务的有效证据以被保证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本合同所称的“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回购”包括被保

3、证人根据保理协议的规定要求或者提前回购的情形。 二、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回购担保范围:为卖方在保理协议项下到期未获买方偿付 且应由卖方回购或提前回购的已预付账款的本金及利息,但如果保证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履行回购或者提前回购的保证责任,则自其应付未付之日起,按照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保理协议规定的罚息标准向被保证人计付逾期罚息,保证人的担保范围还包括被保证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而支出的任何法律费用或其他费用。 三、本合同所称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卖方将根据保理协议的规定按期足额履行相关协议项下的回购或者提前回购义务,如果卖方人未能按照保理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则被保证人有权

4、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承诺在收到被保证人书面通知后,无条件作为第一债务人清偿所担保的债务。保证人特此授权被保证人从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账户中依法托收。 四、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本保证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保理协议无效、可撤销而无效、可撤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被保证人同意融资展期、重组,或被保证人与卖方协议变更保理协议而有所改变,也不因卖方或保证人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被保证人与卖方协议变更保理协议或者卖方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 ,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也应

5、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不由于为保理协议所提供的其他物权担保的无效、不可强制执行、不合法、被放弃、撤销、价值减损或者丧失而受到影响,保证人并特此放弃因该其他物权担保的无效、不可强制执行、不合法、被放弃、撤销、价值减损或者丧失而可能向被保证人提起的任何抗辩。 因不可抗力导致卖方不能履行保理协议项下的回购或者提前回购义务不影响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六、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是独立的而非替代卖方可能于任何时间为偿还其在保理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份回购或者提前回购义务而提供的任何其他担保, 并且被保证人无须首先追索其他担保、无须针对卖方或

6、其他人士采取任何步骤或程序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七、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照保理协议项下每一笔预付融资款项单独计 算,即为保理协议项下每一笔预付融资款项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保证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证人向被保证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于签字时作出,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1)保证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充分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已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各条款均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保证人具有法

7、律约束力。 (3)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保证人保证其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是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报表真实、公正地表明了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5)保证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九、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向被保证人进一步承诺如下: (1)

8、保证依法经营,并积极配合被保证人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及时向被保证人提供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 (2)保证未经被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不擅自对章程和营业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擅自变更自身企业管理或经营体制及进行其他影响被保证人权益的行为,以致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地位至少不低于其未提供物权担保的其他义务,且现在和将来不签署任何致使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处于从属地位的合同或协议。 (4)保证一旦得知已经或可能发生对其财务状况或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

9、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或事件时,在三天内书面通知被保证人。 (5)保证人如需更换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变更通讯地址、企业名称,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被保证人。 (6)及时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在保证人依据本协议规定完全履行完毕其回购或者提前回购保证责任之前,对于已由其回购的账款债权,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得大于如果该回购或者提前回购是由卖方承担的情况下在保理协议项下所可能享有的权利。 十一、保证人如果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发生合并、分立、公司形式的变更、托管、清算等情况,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保证人。 十二、本合

10、同生效后,若与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时,在保证被保证人融资款项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签约双方应及时商签补充合同予以完善。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保理银行在保理协议项下的已预付款项获得全部清偿后终止。 十四、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被保证人主营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保证人(公章) 被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11、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署日:_年_月_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 版).1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保理额度和融资额度.6 第三章 国际保理业务受理条件.8 第四章 保理收费.9 第五章 业务联系方式.11 第六章 出口双保理业务操作流程.11 第七章 直接出口保理业务操作流程.19 第八章 进口保理业务操作流程.21 第九章 会计核算和款项划拨.25 第十章 统计.25 第十一章 附则.25 附件清单.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20XX年7月颁布的上海

12、浦东发展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情况,同时配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保理系统(以下简称“保理系统”)上线,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类型 业务大类:国际保理 指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国外进口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1.贸易融资 2.销售分户账管理 3.应收帐款的催收 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国际保理业务分类: 1.按保理商个数不同,分为国际双保理(Two Factor)和直接保理(Direct Factoring) 国

13、际双保理,指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由出口保理商(EF)和进口保理商(IF)共同提供的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催收与管理、保理融资及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担保于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其中EF提供的服务称出口保理,IF提供的服务称进口保理。 直接保理,即由一家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保理服务。其中保理商在出口国的,称为直接出口保理;保理商在进口国的,称直接进口保理。 2.按保理商承担风险情况不同,分为买断保理和回购保理 买断保理,即保理商在其核准的保理额度范围内承担除商业纠纷以外的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商在应收帐款到期后的约定期限内无法履行付

14、款责任的,由保理商在其核准的保理额度范围内对出口商担保付款(Payment Under Guarantee)。 回购保理,指保理商在任何情况下不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商在应收帐款到期后的约定期限内无法履行付款责任的,由出口商对该应收帐款进行回购。 3.按是否将保理的事实通知进口商,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Non-notification Factoring) 公开型保理,指在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将保理的事实告知进口商,告知的方式包括:出口商在保理业务开展一始向进口商提交保理商规定格式的通知书 (Introductory Letter)和在每张转让发票上加注保理商规定格式的转让条款

15、。 隐蔽型保理,指在通常情况下不告知进口商保理的事实,仅在出口商与保理商的契约约定的特殊情况下将保理的事实通知进口商。 4.其他类型 发票贴现(Invoice Discounting),指保理商仅为出口商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特殊产品,发票贴现业务中,出口商仍应将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但是通常保理商不要求告知进口商保理的事实,并由出口商自行催收帐款,帐款汇入保理商帐户或由保理商控制的出口商帐户。 根据我国进出口市场现状,我行目前的业务能力和国际保理的开展情况,为了规范业务和风险控制的考虑,鼓励分行积极开展出口双保理业务,尤其是FCI会员间的出口双保理业务。 第三条 定义 应收帐款,指出口商基于与进

16、口商订立的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合同的规定,在其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直接供个人及家庭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除外)的过程中,对于出口商所享有的以票据、发票等形式所表现的合同债权及其孳息和与合同债权及其孳息相关的全部担保权利和其他从属权利。 应收帐款净值,指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叙作保理的应收帐款的价值,进口商对出口商所承担的实际付款义务。该价值应为发票的票面价值扣除因任何折扣、减让等原因而出具的贷项清单的价值所形成的净值,如果没有以上贷项清单的因素,发票票面价值为应收帐款净值。 信用风险(Credit Risk),指进口商在应收帐款到期日后90天内,在无贸易争议的情况下不能全额付款的情况。保理商仅对其核准额度

17、内的应收账款承担进口商信用风险。 承保(Approved),指保理商承担进口商信用风险的行为或状态。 保理额度,指保理商核准的愿意从出口商处购入并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收帐款净值的最高限额。该额度在出口保理商一方称为“出口保理额度”,在进口保理商一方称为“进口保理额度”。保理额度可以是针对该出口商与同一进口商之间所有交易的循环保理额度(Line Cover),也可以是针对单笔合同的单笔额度(Order Cover)。 保理融资,指我行作为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保理额度内的应收帐款预付融资。 即在办理出口保理过程中,出口商交单后,我行按约定的预付融资比例,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给予预付的一种融资行为

18、。 日(天),除非明确指出,本办法中的日(天)均指实际天数,而不是银行工作日。 到期日,如本办法所述到期日恰逢非银行工作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 当事人 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包括: 保理商:双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包括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直接保理业务中, 只有一个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EF),指在出口商所在国,与出口商签有出口保理协议的保理商。 进口保理商(IF),指在进口商所在国,与出口保理商签有保理商间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的保理商。 出口商,指向EF叙作出口保理的客户,在相关应收帐款转让前是应收帐款的债权人,在应收帐款的转让交易中,将其对进口商享

19、有的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 进口商,指货物的购买人或服务的接受者,在与出口商的相关交易合同中承担相关帐款的支付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1. 本办法适用于国际双保理(主要为FCI会员之间的出口保理和进口保理,以买断型为主)、直接出口保理(以回购型为主) 出口保理业务中,作为EF,我行为出口商提供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催收与管理、保理融资及承担我行核定的国外IF额度范围内的信用风险等服务。 进口保理业务中,作为IF,我行根据国外EF的请求,提供商业资信调查、给进口商核准保理额度并在该额度范围内承担进口商信用风险等服务。 直接出口保理业务中,作为保理商,目前我行可以为出口商提供应收

20、帐款管理、保理融资两项服务。 2. 保理业务相关贸易是以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为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的进出口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3. 本办法范围之外的国际保理业务方案应个案处理,报总行审批。 第六条 风险承担 1. 出口双保理业务中,我行作为出口保理商承担出口商的信用风险、履约风险等,承担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进口保理商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2. 在直接出口保理业务(回购型)中,我行作为保理商,承担出口商的信用风险和履约风险等。 3. 在进口保理业务中,我行作为进口保理商,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 职责分工 1. 我行的国际保理业务采

21、取“分支行具体经办,总行统一管理”的作业模式。由分支行受理当地客户出口保理项下的业务申请和进口保理项下国外保理商的进口商保理额度申请,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的具体操作。总行主要负责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保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国外保理商额度的确定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操作授权,业务的指导和检查。 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贸易融资部(以下简称“总行贸易融资部”),是我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国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培训业务人员及业务协 调工作、与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及其他保理商的往来、与国外保理商签订保理商间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与国外保理商进行业务

22、联络、负责国外保理商的额度初审等。 总行清算中心负责保理资金的清算和划拨。 风险管理部门是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授信授权管理部门。 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外汇法规的政策指导和管理。 运营部门负责对保理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保理系统的日常操作和管理。 2.具体经办业务的分支行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以下岗位,没有特殊说明可以一人多岗: 产品经理:负责对客户经理的业务辅导,配合客户调查和营销。与总行贸易融资部日常业务联络。总行贸易融资部负责对产品经理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保理操作人员:负责保理EDI报文的发送,我行保理系统中交易信息的录入,业务凭证的缮制等。不得兼任保理系统放行主管和保理系统管理员。 保理系

23、统放行主管:对于操作员输入的交易信息复核并放行。 分支行在正式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之前,应将以上人员名单报总行贸易融资部备案。任何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新备案。 第八条 出口保理业务中的保理额度和融资额度 第二章 保理额度和融资额度 出口双保理: 我行作为EF,可以应出口商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其在进口商所在国寻找IF,并请IF为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贸易核定保理额度。IF在该保理额度范围内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我行在该额度范围内承担IF的信用风险。 在国外IF正式核准保理额度后,我行可在此额度基础上向出口商授予一定的保理融资额度和融资比例: 同一出口商与不同进口商之间的保理额

24、度和融资额度应当分开使用和管理,不得串用。 保理融资额度最高不超过IF核准的保理额度的90%,承保发票的融资比例建议控制在 60%-80%,原则上不高于90%。核准保理融资比例应充分考虑融资利息、未收保理手续费、商业折扣、历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帐款稀释因素。 出口双保理项下融资额度纳入对出口商的统一授信管理中,作为专项额度不占用出口商在我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按照我行统一授信授权的规定执行。 直接出口保理: 目前我行的直接出口保理业务以回购型保理业务为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为出口商核定融资额度和单张发票的融资比例,单张发票的融资比例建议控制在60%-80%,原则上不高于9

25、5%。 直接出口保理项下的融资额度纳入对出口商的统一授信,占用出口商在我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按照我行统一授信授权的规定,比照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进口保理业务中的保理额度管理 我行作为IF,可以应国外EF的要求,为在我国境内的进口商核定保理额度,并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该保理额度纳入对进口商的统一授信管理中,占用进口商在我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按照我行统一授信授权的规定,比照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国外IF的额度控制 在出口双保理业务中,我行作为EF,应对国外IF进行额度管理。由总行负责对国外 保理商进行统一的授信和额度管理,总行贸易融资部根据国外各保理商的资信状

26、况对其风险承担限额进行初审,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最终核定。 我行向某IF申请的保理额度的累计总额不得高于我行对该进口保理商的授信额度,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我行应向有足够可用授信额度余额的其他IF申请保理额度。 第三章 国际保理业务受理条件 第十一条 我行受理国际保理业务的客户条件: 总体要求: 1.与我行往来的进出口商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 2.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较强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现金流量情况良好; 4.有一年(含)以上进出口贸易历史,或在我行有半年(含)以上进出口贸易结算历史,

27、交易记录良好,符合国家有关结汇和售/付汇及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原则上要求在我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5. 3年内无不良融资纪录,无海关、税务等方面的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6. 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口双保理业务对出口商的要求: 直接出口保理业务对出口商的要求: 进口保理业务对进口商的要求: 1. 进口商在我行的信用评级应为BBB级以上; 1. 在我行信用评级BB级以上; 2. 对于不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能够提供足够担保的。 1. 交易双方为非关联企业,特殊情况应将业务方案报总行审批; 2. 在我行的信用评级CCC级以上。 2. 现金流量情况良好,支付能力强。 第十二条 我行办理的

28、国际保理业务的交易背景应符合: 1.真实的贸易背景; 2.原则上应为通过销售所产生的债务可以自行成立的商品或服务,如生产资料、零部件和消费品; 3.面向个人消费者的零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长期合同及寄售等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4.商品有较强的适销性,且不易引起商业纠纷; 5.根据贸易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无相关的债权不得转让的规定; 6.不涉及非法交易和不公平交易; 7.出口保理业务中,贸易合同中不存在进口商可以无条件退货的规定; 8. 交易双方在日常交易中互为对方的买卖方,并经常有货款互抵的情况发生的。 9进口保理业务中,不涉及违返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允许购汇、对外支付等情况的; 10.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出口保理项下费用计收: 1.出口项下保理费用包括:我行佣金、国外IF佣金、单据处理费和银行费用。我行的佣金,由业务受理行在受理业务时考虑自身承担风险程度、业务成本大小的基础上拟定,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发票金额的0.01%-0.4%。 在出口双保理项下,涉及的IF佣金费率和单据处理费由国外IF报价产生。银行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分支行应在接到IF报价后加上我行费率,一并向出口商做出口保理费用报价。 2.我行佣金原则上以外币计收,出口商有特殊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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