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28001-2011),对所有的建筑施工活动、过程、服务和作业环境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更新和管理。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部负责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的指导,发布公司危险源清单;各职能部门、项目部分别负责所属范围内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的策划与实施。第十四条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一)辨识方法:危险源主要通过现场观察、调查表、安全检查表、专家判断法等方法辨识。(二)辨识范围应考虑以下主要方面:a)建筑施工过程、服务和作业环境中常规活动和非常规活动(冬、
2、雨季施工、临时性的运行、临时性抢修活动、夜间施工和外界提供的设施、紧急情况等)。b)所有进入施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包括公司职工、分包单位人员、机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等人员的活动)。c)工作场所以外对公所场所以内的人员的职业健康产生不影响(如作业场所外的高空作业、基坑施工等)d)作业场所内的设施设备、材料堆放存在的危险源(包括组织内部的设施或由外部提供的设施)。e)工程施工过程、工作场地特点、工作环境情况等存在的危险源。f)有毒有害原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与使用可能对员工和相关方造成的危害。g)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与自身素质(技术素质、作业熟练程度、安全素质)与所
3、从事的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带来的隐患。h)安全措施不完善给作业人员或机械设备带来危害。(三)对危险源采用直接判断法、作业条件风险性评价法,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风险因素进行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四)项目部对本工程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明确责任人队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五)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的明显部位公示本工程重大危险源,接受相关方的监督。第十五条 危险源控制(一)项目部对重大危险源,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控制。a)制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b)制定应急预案c)制定运行程序d)制定管理措施(二)项目部对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重大危险源要上报公司安技部。(三)项目部应
4、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四)项目部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了解本岗位所设计的危险源,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五)项目部应认真实施控制措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第十六条 公司结合项目考核对各项目部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项目部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七条 公司、项目部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通过演练评价预案的适宜性、有效性。第四章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设备管理第十八条 为加强职
5、业健康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对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技术部对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实施综合管理,对本制度的执行行使监督检查权;采购管理部负责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各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二十条 购买验收发放和使用(一)项目部应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防护用品。(二)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施工项目编制的施
6、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购买计划到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品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三)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须经本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和材料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入库。(四)库房保管人员应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为使用者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台帐,按时发放更换,定期检查报废不合格防护用品。(五)项目专业工长应督促、教育所管辖的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六)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
7、查现场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 购买伪劣或不合格产品以及无“三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未经安全技术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私自入库投入使用的,给予罚款处理,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一条 为防止资质低劣的分包单位和从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加强对分包单位的选择、施工过程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购管理部负责分包单位选择、合同的签订;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分包方安全管理的监督;各项目部应按本制度对本工程项目的分包方进行安全管理。第二十
8、二条 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和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公司采购相关管理制度。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承包工程项目、范围、期限。(二)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或生产工艺。(三)应采用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及责任划分。(四)安全设施的搭设、使用管理和责任划分。(五)明确劳动防护用品供应使用管理的责任。(六)明确发生伤亡事故处理的报告和承担费用范围。(七)入场前双方的三级安全教育,乙方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向甲方缴纳承揽工程造价总额2%的安全押金,乙方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退场时退回。(八)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书方准上
9、岗。第二十三条 分包单位的过程管理(一)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对分包单位进行以分包合同为依据的安全总交底。交底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二)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分包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班前教育活动。(三)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工程要求配备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四)分包单位进入场一周内将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件汇总,交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五)分包方住宿、就餐、饮用水等生活需求,由项目部和分包协商解决,不允许将分包方安
10、排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食宿。分包方也不得安排人员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食宿。(六)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项目部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后方可进行移交。分包方自备或租赁的机械,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纳入项目部管理范围。分包方自备或租赁的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按规定标示、挂牌,确保安全使用。(七)分包方自备或租赁的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66号令)要求。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负责安全的人员,应经常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11、行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签发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或拖延着,应给予经济处罚或停工。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终止合同,损失由责任人及分包方承担。第六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条 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与责任体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第条 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拨单位应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条 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与各项目部经理,开工前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对各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统计、评价。第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按考核制度,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项目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第条
12、项目部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和实施台帐,公司安全技术部监督项目部安全防护措施费有效使用。第条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部应对项目管理人员和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条 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图。运输道路、临时用电线路布置、各种渠道、仓库、加工车间、作业场所、主要机械设备位置及办公、生活区等临时工程的安排,应符合安全要求。第条 在主要施工作业点、危险区、现场主要通道处,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第条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管理(一)项
13、目经理应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其职责划分,根据各分部分项工程特点、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环境等进行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安全技术部。(二)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计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验算结果,报管理公司、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项目部组织专家论证,各专项方案在实施。(三)项目部实行分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项目技术负责人
14、组织施工组织设计相关编制人员向各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各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专业工长,按分部分项工程,将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环境、注意事项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并由三方签字确认。(四)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管理方案,管理方案报管理公司审批,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备案。对重大危险源须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面监控。(五) 安全措施的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实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项目技术负责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或下道工序的施工。第条
15、确定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施工现场防火应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规定。第条 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管理公司、公司安全技术部审核。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实战的结果,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第条 项目部应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由项目经理带队,每月进行一次量化检查;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
16、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安排开展日常巡查,并接受管理公司、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同时,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检查人员应对整改效果予以验证。第条 公司每月26日召开安全管理例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含: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项目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奖罚情况、安全培训教育、危险性较大工程及监控情况、安全事故情况等)报公司安全技术部。第条 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如实上报工程管理公司、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上报时限不允许超过1小时。第章
17、消防安全管理第条 保持施工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第条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项目经理为防火责任人。第条 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第条 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第条 对及时举报火灾隐患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200元班,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有关单位、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第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第条 成立消防安全监督小组,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安全员。第条 任何班组和
18、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第条 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第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和“十不烧”的规定。第条 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第条 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施工现场。第条 在施工现场生产作业区域内禁止吸烟,违反一次除写检讨外,并罚款500元。第 章 事故应急救援第条 公司成立紧急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管理者代表任组长,组员由安委会成员组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其他组员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成员。第条 应根据施工管理和
19、环境特征,公司安全技术部和各项目部组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一)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三)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储存;(四)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五)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第条 应急器材必须按规定放置在明显、便于索取的地方,并做好必要的标识,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组织对应急设备、器材完好状况进行检查。第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部应针对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下列工作:(一)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二)定期组织组织专项应急
20、演练;(三)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启动预案。第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部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实战的结果,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审,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第章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第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安全员,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安技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2、 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
21、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的初步原因;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第条 发生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条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条 公司安技部会同工会、技术质量部、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事故的处理,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
22、”的原则,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第条 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和公司的监督检查。第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并以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给予处理。 第条事故发生单位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
23、、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依规给予处分;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条 各单位应在每月26日前,填报每月的死亡、重伤、轻伤事故月报报表,上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每月向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第章 安全生产检查第条 公司安全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企业安全检查的管理工作。公
24、司安技部是安全生产检查的实施及监督责任部门,负责对公司在建项目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对项目部开展的自行检查进行监督。第条 每季度公司安技部参加公司组织的季度检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安技部组织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以巡查、抽查或随同领导进行,对项目部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开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整改情况监督。第条 项目经理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施工场所安全检查工作,每月定期组织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分包单位负责人、现场安全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定量评价。第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施工现场经
25、常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应对施工用电、特种设备等应组织专业性专项检查。第条 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操作行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巡查。第条 班组长、班组兼职安全员班前应对作业场所、工具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自查、互查。第条 定期检查及专项检查应确定检查内容和具体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评分表,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定期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一)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二)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四)施工现场安全管
26、理和安全防护情况;(五)安全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第条 进行各级安全检查的同时要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一)对有即发性施工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单位应立即整改。(二)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场指出予以纠正。第条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真该方案,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第条 整改完成后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销案。第条 项目部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整改措施,及时彻底给予落实
27、。检查责任人应跟踪复查,对整改效果予以验证。第条 安技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确定安全生产管理需改进的方面,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评估:第章 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第条公司主管安全、技术、生产的领导要定期带班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第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公司领导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也可委托工程所在地的管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公司领导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第条项目负责
28、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第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第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第章 责任目标检查考核第条 考核内容:工伤事故、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达标、安全组织体系、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月报表。第条 全年按季度考核评定四次,每次评定满分100分,四次平均分为年得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年终奖罚依据。(一)年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被考核人可评为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二)年得分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不奖不罚。(三)年得分不足70分为不合格,给予通报批评并按优良奖励的标准同等罚款。第条 考核评分标准(一)工伤事故15分。轻伤一人次扣5分;重伤一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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