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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Word下载.docx

1、3、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量入为出,保障适度;4、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5、科学管理,民主监督。三、参加合作医疗对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户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居民, 均可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四、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一)资金筹集1、筹资渠道: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 府专项补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2、筹资标准(1)农民个人缴费。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以户为单位, 每人每年筹资 10 元。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川省农村 “五保 ”供养 证的 “五保户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川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的农村 “特困户 ”以及持有定补定抚

2、证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其个 人缴费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实施农村医 疗救助的意见(川民救 2004 121 号)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解决(将资金按核定人数直接划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2)集体和社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单位、 个人自愿捐助农村贫困人口的资金。(3)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 每年资助 20 元,省、市、县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共 资助 20 元。3、资金收缴方式 农民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缴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乡镇财政所凭省 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代收,代收后,应按规定直接存入县财政 部门指定的专用基金帐户;

3、 乡镇合作医疗服务站 (设在各乡镇卫生院) 凭财政部门的缴费凭证向农民以户为单位填发 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证,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户主妥善保管,作为农民参 加合作医疗和支付合作医疗费用的唯一凭证。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 疗,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所筹资金,由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统 一组织收取,登记造册,所收资金全额存入县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用 帐户。(二)基金的管理 合作医疗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进行管理。农民个人的缴费、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及捐助资金一并 纳入县合作医疗基金, 存入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指定合作医疗基金 专户,实行

4、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县合作医疗服务中 心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 不得从农村合作医 疗基金中提取。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进行严格管 理。资金结算坚持财政管钱不管帐, 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管帐不管钱, 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离,封闭运行,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相 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金管理要求, 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管 理规章制度,定期审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加强基金的监管。(三)基金的组成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家庭帐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1、家庭帐户:将个人筹资部分 10 元作为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用 于家庭成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开支,用完

5、为止,超支 自理,当年有节余的自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可继承,但不退款, 不得作为冲抵下年度家庭成员应缴合作医疗个人资金。2、统筹基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作为大病统筹 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同意转诊到县外非营利 性医院(含在县外务工等参合农民患病在异地住院)的住院医药费用 报销。(四)基金支付审批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公开、民主、制度化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中 参合农民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并开 具申请支付凭证,经县财政局社保股审核后,直接从基金专户拨付到 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上。五、结算报销(一)报销范围。 报销范围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

6、疗基本 用药目录(试行)、四川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和 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范围(试行)执行。(二)报销标准1、门诊费用报销:门诊费用在家庭帐户中报销,超支自理。2、住院费用报销:( 1)在定点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的住院医药费用,起 付线为 100 元,超出部分按可报销费用的 40%报销;(2)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为 300 元,超出部分按可报销费用的 30%报销;(3)经同意转诊到县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用,起 付线为 800 元,超出部分按可报销费用的 20%报销;(4)县外务工等的参合农民在异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 药费,起付线为 8

7、00 元,超出部分按可报销费用的 20%报销。(5)凡参加合作医疗的计划内生育孕产妇,其住院分娩产生的 医药费用按住院报销标准报销;(6)在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住院医药费用,其报销办法参照乡 镇卫生院标准执行;( 7)在安县黄土仁济医院的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为 200 元,超出部分按可报销费用的 25%报销;(8)慢性早期血吸虫病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院治疗的医药 费用,按 50 元/人/年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9)个人全年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 10000元(封顶线)。参合农民在转院手续齐备的情况下, 由下一级定点医院转到上一 级定点医院治疗的,不重复计算起付线。(三)报销办法1、门诊报销:参合

8、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用, 持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有效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簿) 门诊发票、复写处方等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作医疗服务站审核,在 家庭帐户中报销 .2、住院报销(1)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合农民按规 定垫付,出院时凭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身 份证或户口簿)、结账发票、费用清单、出、入院证明、住院病历复 印件、复写处方到设在所住医院、卫生院内的合作医疗服务站审核报 销;(2)经同意转诊,在县级以上(县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住 院费用,先由参合农民按规定垫付,出院时凭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证、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结账发

9、票、费用清单、 出、入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写处方、转院证明等到县合作医 疗服务中心审核报销。(3)外出务工等的参合农民,在异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住院 费用,先由参合农民按规定垫付,出院时凭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证、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结账发票、费用清单、出、 入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联系电话、产权 性质等)、复写处方到安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审核报销。( 4)凡参加合作医疗的计划内孕产妇,在报销结算住院分娩医 药费用时, 除按规定提供上述相应资料外, 还需提供生育服务证3、结算方法 乡镇合作医疗服务站和县级定点医疗单位的合作医疗服务站每月 与县合作医疗服务中

10、心结算门诊和住院补偿费用。六、就诊及转诊(一)就诊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可自愿选择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二)转诊(院)1、首诊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制,不得截留病员、延误治疗2、在县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的,无需申报,按正 常程序办理转院手续。3、根据病情需要或病人及其家属的要求需要到县外其它非营利 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原治疗单位开具转院审批申请单,经县合 作医疗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否则医药费用不予报销。4、危急重症病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县级以上(不含县级)非营利 性医疗机构治疗, 而未及时向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申报办理转院手续 的,其家属

11、须在转院之日起 3 日内,持转诊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 到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补办相关手续。在县外务工等的参合农民在异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时, 应于 住院之日起 7 日内电话报告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备案。5、因诊断、治疗方案明确后或因病员自愿要求转往下级定点医 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诊治医院应充分尊重病员的自主权,根据病情需 要,予以办理转院手续。七、保证措施(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 县委、县政府成立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调度、管理、监督、考 核和奖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内),负 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成立安

1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 会,负责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成立安县合作医 疗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经费报销、审核和业务管理工作。 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要依托当地 乡镇卫生院,设立合作医疗服务站,由乡镇卫生院院长兼任站长,配 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人员在乡镇卫生院中调剂解决),负责本镇、乡 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服务工作,县、乡镇财政要给予乡镇合作 医疗服务站人员及工作经费补助,确保工作正常运转。(二)落实职责,形成合力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职责1、要做好本辖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和组织发动,让更多的农 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2、负责组织本乡镇农民参

13、加合作医疗的经费收缴及登记工作, 加强宣传动员,确保参合农民占农民总人口的 80%以上。县政府办主要职责 做好新农合工作的总体协调工作,协助分管领导督促各部门、各 乡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县委宣传部主要职责按宣传方案的要求, 督促各乡镇、 有关部门按规定完成宣传任务, 确保入户宣传率和群众知晓率达到 100%。县卫生局主要职责1、负责全县合作医疗的行政管理工作;2、负责培训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制定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和管理 办法;3、负责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执行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4、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服务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规范服务,严肃查处违纪、违

14、规行为;5、及时研究分析和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收 集、汇总、统计、分析合作医疗信息并及时上报;6、定期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运行情况;7、组织县、乡经办机构对参合农民合作医疗证的发放和管理, 对财政部门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参合农民登记名册进行复核。县财政局主要职责1、负责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及时进入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2、负责安排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3、负责合作医疗收费专用票据的提供和管理,对乡镇财政所收 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确保乡镇财政所收取的农民参合资金及时足 额转入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4、负责按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求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 户,切

15、实做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 行,确保基金安全;5、负责审核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开具的资金申请支付凭证,从 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开设的银行 账户;6、负责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县民政局主要职责1、安排农村“ 五保户” 、特困户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参加 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金,并及时存入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2、负责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对患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民实施医疗 救助。县教体局主要职责发挥学校作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知识的宣传,确保学生新 农合知识知晓率达到 100%,在我县各级各类学校就读学生的县内农 业户参合率达90%以上。县

16、农业局主要职责 配合做好新农合的发动推广工作, 加强信息反馈, 协助资金筹集。 县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等渠道进行宣传,营造舆论声势,宣传新农 合的政策和好处。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商务局主要职责 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公室主要职责 对各乡镇、各部门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其进度进行督查, 按要求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度。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执行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决议、决定,负责 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管理工作;2、按照标准审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3、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 规定使用合作医

17、疗基金;4、负责审批医疗转诊,审核报销医疗费用;5、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 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 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6、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 参合农民监督;7、按照规定按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县人事、审计、计生、物价、公安、药监、扶贫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合作医疗,做好相关工作。(三)加强监管,严肃纪律 县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基金 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挪用基金。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乡镇合

18、作医疗服务站要定期 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报销情况,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定 点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取消 其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审核不严,不按规定报销,给合作医疗基 金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和经办人员的责任,由单位和个人全额承 担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报经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同意,取消其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规 定,给合作医疗造成经济损失的, 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到取消其执业资格。凡在合作医疗过程中有 违纪、违规行为且构成犯罪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对虚报、谎报、骗报合作医疗补偿经费的农民,取消其参加合作 医疗的资格, 依法追缴非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八、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安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如 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二 OO 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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