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检查监督相关单位外包资质审查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二) 负责检查监督外包项目安全手续执行情况。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一) 组织承包商资质审查,项目合规性调查管理。(二) 组织开展外包安健环监督检查、反违章管理。(三) 组织总结和评价外包安健环管理工作。(四) 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第七条 财务部(一) 负责外包项目费用(含安全生产费)审批、预付、结算工作。(二) 负责对承包商安全保证金的收支和账目管理工作。(三) 负责外包项目施工期间安全文明违章罚款的收存、安全奖励的支出以及账目管理工作。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项目管理部门)(一) 组织或参加审查承包商和人员的安全资质、条件。负责工程施工前
2、对外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二) 组织或参与制定、审查施工合同中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与要求。负责外包项目承包商安全措施的审查。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监护工作。(三) 协助和监督承包商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及过程管理等工作。组织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四) 组织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违规处罚、支付确认等项目管理工作第九条 承包商(一) 保证满足安健环需要的相关资质,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二) 与发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严格遵守其规定。(三) 负责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四) 负责工程施工所需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的制定、实施。(五) 负责施工人员
3、的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六) 接受安全监察部门、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管理。第三章 外包安健环资质审查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依据公司管理规定,组织外包项目的招标工作,投标要求中应将承包商安全资质、条件材料列入必备内容,作为重点审查项目。第十一条 承包商应提交承包商安全审查表(见附件1),提供本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材料,且内容应完整,否则应补充完善,并经监理审查确认(如果有),无监理单位的项目由项目部审查,包含单不限于下列内容:(一) 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纳入国家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企业)。(二) 同类项目工作业绩以及近3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并注明是否发生人身伤亡等
4、事故。(三) 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四) 施工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五)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文件。(六) 项目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或承包项目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四章 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第十二条 签订外包项目施工合同的同时,发包方与承包商应签订外包安健环管理协议,外包安健环管理协议应由总经理或授权其他负责人代表公司与承包商具有资格的负责人签订,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安全管理协议中应当至少约定以下内容:(一) 工程概况,对项目作业内容、要求及危
5、险因素进行描述。(二) 双方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三) 双方安全生产违约责任与处理。(四) 安全考核与奖惩标准。(五) 相关事故报告、调查等规定,包括发生事故双方责任。(六) 其他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内容。第十三条 外包安健环管理协议应增加、补充的条款由项目管理部门拟定,安全监察部对协议内容、条款进行审查,明确承包商现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监护人及发、承包双方安全责任。外包安健环管理协议一式四份,公司及承包商各执二份,应作为工程资料妥善保存。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协议涵盖施工项目全过程,超出施工范围的仍需单独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承包商在同一施工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可
6、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承包商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样本见附件3),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五章 承包商入场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承包商按安健环监督项目表(见附件4)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管理档案、材料,项目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档案。第十七条 承包商完成项目管理机构组建,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手续后,可为承包商办理承包商入场审批表(见附件5)。第十八条 入场安全教育。(一)各单位应对承包商提供和解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承包商的安全培训事宜,按照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
7、行。(二)各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承包商妥善保存教育记录;必要时可对其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抽查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准许入场作业。第十九条 入场人员备案承包商进入公司作业现场的人员,如:负责人、专职安全监察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特殊作业人员等,应事先进行备案,填写施工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承包商入场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时应进行作业资格审查,并重新备案。第六章 施工过程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将承包商纳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管控。工程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负责人及主要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留存书面证据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应
8、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执行(有监理的项目由监理审批,项目部门监督,无监理的项目由项目经理审查)。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不得对外包项目项目进行转包,进行分包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存在分包情况的承包商将分包合同报发包单位备案。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应严格履行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和培训体系,制定和落实安健环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满足项目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日常自主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应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督促承包商提交相应资料和记录。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应包括: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人员基本情况名册、安全培训记录、安全协议、承
9、包商施工机具台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应急管理、事故管理以及项目需要建立的其他档案等。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负起施工安全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协调工程进度、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总结安全施工情况。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随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执行、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安全保护用品使用等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各种违章行为、未经许可随意变动工作范围的及时制止,并有权停止其工作,对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通知承包商负责人,督促整改。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监督施工现场物品存放安全,对易燃易爆药品(双氧水、苯、乙醇、油漆、稀料、粘合剂)和建筑材料等,保存时应远离热源,
10、且与易燃品分开存放,设“禁止烟火”等警示性标志,并按规定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监督承包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措施及计划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案。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的安健环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宣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或督促监理审查承包商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对承包商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情况、规章制度及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监督承包商的安全投入,确保承包商将安全费用按计划足额用于采购更新作业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 项
11、目管理部门要检查承包商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安全监察人员、施工机械、车辆、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不合格的严禁进入施工现场。第三十二条 对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迁、消防设备安装检修、爆破等有特殊规定的工作的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检查其具备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资质认可证件;对承揽电气、压力容器、承压管道等施工具备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应不定期组织施工安全检查,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协议履行情况、规章制度及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必要时下达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整改。第三十四条 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发生
12、变动时,应报项目管理部门,新进场人员应经三级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应随时向承包商传达上级安健环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和事故通报等,督促承包商加强安全管理,组织学习安全生产制度、文件、事故通报,分析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以及经济处罚,施工中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并立即停工,组织人员撤离;发生人身、设备、火灾等事故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应急管理。要求承包商根据工作范围、作业环境以及项目的特
13、点,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并制定施工现场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承包商保障安全生产作业环境,落实尘、毒、噪声、高低温等有害因素的防治措施,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三十九条 承包商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期间,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以保证有效识别。第四十条 实行监理的项目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关健作业, 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安全监察人员应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第七章 承包商的事故管理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若发生安健环事故,应立即上报各单位。
14、各单位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事故管理。督促承包商的现场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第四十二条 按照安健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时,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按照公司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八章 承包商退场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包商应办理承包商退场审批表(见附件5)。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退场移交目录,完善退场审批制度。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精心搜集整理,因文档各种差异性,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调整字体属性及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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