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编号录入;(三)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的地址: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全称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全称录入;机动车所有人为我国内地的居民且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住所的地址按照居民身份证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四)暂住地址:按照暂住证记载的地址录入;(五)机动车所有人的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录入;(六)个人/单位: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录入“个人”;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录入“单位”;(七)车辆类型、使用性
2、质:按照机动车类型分类表、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表录入;(八)国产/进口:国产机动车录入 “国产”;进口机动车录入 “海关进口”、“海关罚没”、“公安罚没”或者“工商罚没”;(九)制造厂名称、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国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名称、车辆品牌表(另行发布)录入;(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按照实际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录入,但不包括起止符号;无发动机号码的,录入“无”;(十一)车身颜色:按照白、灰、黄、粉、红、紫、绿、蓝、棕、黑归类录入;多颜色车辆
3、,只录入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颜色为上下结构的,从上向下录入,颜色为前后结构的,从前向后录入,颜色与颜色之间加“/”;车身颜色中有装饰线、装饰条的,不按照多颜色车辆录入;(十二)出厂日期: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随车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没有记录的,在机动车检验时核定;(十三)获得方式:根据获得方式录入“购买”、“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境外自带”等;(十四)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按照相应凭证、
4、证明录入;其中,调解、裁定、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录入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的名称、编号;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录入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的名称、编号;调拨的机动车,录入调拨证明的名称、编号;(十五)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日期和保险公司名称:按照保险凭证录入;(十六)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按照销售或者交易发票录入;(十七)注册登记日期: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日期录入;没收的走私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年份录入年,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月、日录入月、日;(十八)机动车的技术数据:1.发动机型号:国产机动车按照国家
5、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2.燃料种类:按照机动车实际使用燃料分别录入“汽油”、“柴油”、“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天双燃料”、“汽液双燃料”、 “柴天双燃料”、“柴液双燃料”、 “甲醇”“乙醇”、“电”等;3.排量/功率: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轿车、摩托车录入排量,单位为升(l)、毫升(ml),其他机动车录入功率,单位为千瓦(kw);4.转向形式:方向盘式机动车录入 “方向盘”,方向把式机动车录入“方向把”;5.外廓尺寸: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
6、的,按照测量的数值录入;格式为长、宽、高,单位为毫米(mm);6.货箱内部尺寸:装用栏板式货箱的国产载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载货机动车和进口载货机动车按照核定的尺寸录入;7.后轴钢板弹簧片数:装用钢板弹簧的国产载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载货机动车和进口载货机动车按照检验核定的数值录入;多后轴载货机动车录入所有后轴钢板弹簧数量之和;钢板弹簧片数的单位为片;8.轴数、轴距、轮距:轴数包括空载时轮胎离地,重载时轮胎落地的轴;轴数的单位为个,轴距、轮距的单位为毫米(mm);9.轮胎数:技术资料无记载的,按照实际轮
7、胎数录入;轮胎数不包括备胎,单位为个;10.轮胎规格: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按照轮胎上标注的规格录入;11总质量、整备质量:总质量、整备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12核定载质量:国产载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载货机动车和进口载货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半挂牵引车不录入;核定载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13.准牵引总质量:国产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进口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
8、组按照实际核定录入;其他机动车录入“无”;准牵引总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14.核定载客人数:国产载客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载客机动车和进口载客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按照实际核定的数值录入;车型技术参数提供的数值为可变的,在其数值范围内按照实际座位数录入;公共汽车、电车按照核定的载客人数录入;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单位为人;15.驾驶室载客人数:有驾驶室的载货机动车按照核定的乘坐人数录入,其他机动车不录入;驾驶室为双排座位的,录入格式为前排人数、“/”、后排人数;驾驶室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单位为人。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
9、按照下列规定签注机动车行驶证:(一)机动车行驶证正证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主、住址、发动机号、车架号、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驾驶室前排共乘、登记日期栏:分别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类型、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品牌加车辆型号、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载客人数、注册登记日期签注;发证日期按照制作机动车行驶证的日期签注;(二)机动车行驶证副证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主: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正证相应的内容签注;检验:加盖检验专用章或者按照检验专用章的格式由计算机打印;记录:对于所有机动车,签注“使用性质:”和机动车
10、的使用性质;对于中型以上载货汽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签注“准牵引总质量:”和核定的准牵引总质量,其他车辆签注“无”;对于普通货车、普通全挂车、普通半挂车,签注“货箱内部尺寸:”和核定的货箱内部尺寸;对于装用钢板弹簧的载货机动车签注“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和核定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第八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一)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原件;(二)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表原件;(三)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四)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五)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六)国产
11、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七)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副联原件。第三章 办理过户登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核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过户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二)机动车检验岗确认车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查验有无凿改嫌疑;(三)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五)档案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制作机动车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签发发牌通知书;(六)牌证管理岗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
12、代理人;对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销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机动车号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安装机动车号牌并拍摄车辆标准照片;收取车辆标准照片,塑封机动车行驶证,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七)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第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一)属于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录入机动车登记编号;(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三)现机动车所有人为我国内地居民且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
13、辖区域的,录入暂住地址;(四)机动车的使用性质;(五)机动车的获得方式;(六)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七)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保险公司的名称;(八)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解除监管的,录入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九)购买的机动车,录入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销售或者交易的价格;(十)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过户登记日期。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过户、转入登记摘要信息栏签注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登记机关名称、过户登记日期和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签注下
14、列事项:(一)居中签注“过户登记”;(二)签注“姓名/名称:”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三)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名称、身份证明的号码;(四)签注“使用性质:(五)签注“获得方式:”和机动车的获得方式;(六)签注“过户登记日期:”和过户登记的具体日期;(七)属于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签注现机动车登记编号。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签注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一)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原件;(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三)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机动车的
15、来历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第四章 办理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出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核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转出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二)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查验有无凿改嫌疑;(三)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和机动车档案,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五)档案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整理资料,装订,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
16、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转入登记;不得拆封”;(六)牌证管理岗收回机动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一)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的名称;(二)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解除监管的,录入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三)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转出登记日期。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录入:(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二)机动车获得方式;(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四)购买的机动车,
17、录入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销售或者交易的价格。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一)居中签注“转出登记”;(四)签注“转入地名称:”和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的名称;(五)签注“转出登记日期:”和转出登记的具体日期;(六)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签注“获得方式:”和机动车获得方式。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五)海关监管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六)原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第十八条 转入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办理事项以及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事项和签注机动车注册/
18、转入登记表等,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但不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过户、转入登记摘要信息栏的相应栏目内签注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机动车登记机关名称;转入登记日期;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签注下列事项:(一)居中签注“转入登记”;(二)签注“使用性质:(三)属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签注“获得方式:(四)签注“转入登记日期:”和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当日的日期。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签注机动车行驶证。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四)现机动车所有
19、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第二十二条 转出地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严格审核转出和转入的机动车档案,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禁止转出和转入。对于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转出地的地方规定执行。机动车转出时,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转出信息库,并及时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机动车转入时,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查阅机动车转出信息库。对转入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应当直接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查询。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及时回复。第二十三条 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地方性尾气排放标准,需退回转出地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
20、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第五章 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二)档案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变更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的,制作机动车行驶证;(三)牌证管理岗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销毁原机动车行驶证;(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第二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签注机动车登记业
21、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二)变更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录入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签注“姓名/名称:”和变更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三)变更住所地址的,录入变更后的住所地址,并签注“住所地址:”和变更后的住所地址;(四)变更身份证明名称、号码的,录入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并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变更后的身份证明的全称和号码;(五)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当日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 “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签注机动车行驶证。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
22、案:(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三)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批准变更的证明复印件。第二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车身颜色、燃料种类、发动机、车身车架等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变更前:1.机动车检验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确认车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查验有无凿改嫌疑。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2.业务领导岗审核资料,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批准变更;对有非法拼组装嫌疑的,不得批准变更;3.机动车检验岗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出具准予变更通知单。(二)变更后:确认车辆;属于变更发动机、燃料种类、车身车架的,与全
23、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并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出具受理凭证;2.档案管理岗复核资料。符合规定的,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制作机动车行驶证;3.牌证管理岗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4.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二)改变车身颜色的,录入变更后的车身颜色,并签注“车身颜色:”和变更后的车身颜色;(三)更换发动机的,录入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变更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名称和来历凭证编号
24、,并签注“发动机号码:”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四)改变燃料种类的,录入变更后的燃料种类,并签注“燃料种类:”和变更后的燃料种类;(五)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录入变更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变更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名称和编号,并签注“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变更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六)因制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录入变更后的车身颜色、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制造厂名称、证明编号,并签注“车身颜色:签注“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签注“发动机号码:”和发动机号码;(七)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当日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 “变更登记日期: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签注机动车行驶证。其中,变更的项目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栏签注。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三)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复印件;(四)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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