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监理 合同编号:_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_承包人:_ 发包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承包人: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定 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以下词语及名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1.1 本合同:指由正文及附件构成的全部合同内容。1.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企业,在本合同中指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1.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
2、质的企业。1.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5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6 图纸:指构成的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7 施工现场: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地。1.8 合同工期: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1.9 保修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0 质量保证
3、金:指本合同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价款。1.11 不可抗力: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第二条 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_2.2 工程地点:_2.3 工程内容:_2.4 工程承包范围:_ 第三条 合同工期3.1 开工日期:_3.2 竣工日期:_3.3 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第四条 开工准备与工程联系人4.1 图纸与承包人文件:4.1.1开工前由_提供图纸。A、发包人 B、承包人 4.1.2 由发包人提供图纸的: 发包人应于开工日期前_日内,向承包人
4、提供图纸_份,并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图纸需要修改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发包人于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4.1.3 由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承包人应于开工日期前_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图纸_份,并交由发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通知
5、应在_日内进行修改或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4.1.4承包人应在开工前_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_份。4.1.5 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供与本合同金额相应的工程预算书_份。 4.1.6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2 施工现场:发包人应在开工前_日内,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交通等。 4.3 工程联系人: 4.3.1 发包人代表: 姓名:_ 职务:_联系电话:_ 传真:_电子邮箱:_ 4.3.2
6、项目经理 姓名:_联系电话:_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_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_建造师执业印章号:_ 传真:_电子邮箱:_第五条 材料与工程设备 5.1 本合同约定工程所需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由_提供。A、发包人 B、承包人 5.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检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标准的材料与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
7、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不得高于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若材料、工程设备严重高于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发包人有权拒收,或在使用后以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予以支付材料款。第六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6.1 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_元,(大写):_元整。 6.2 合同价款结算以审计金额为准。结算方式采用按实结算。执行辽宁省2008年定额,不高于专业承包二级取费。6.3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银行或承兑汇票。 6.4 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工程完工一半后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30%;工程审计合格后付30%;其余10%作为工程质保金,质量保修期限届满支付。 6.5 工程完工一半后承包人开据30%
8、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开据30%发票;工程审计合格后承包人开据40%发票。承包人按类开据发票,材料款开具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工程款开据工程专用发票。(实施营改增后,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具发票或未能提供相应种类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暂停付款,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七条 工程质量与质量保证 7.1 工程质量: 7.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本工程的具体质量标准为_。 7.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
9、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7.1.3 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2 质量保证: 7.2.1 承包人将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2 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_年。(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8.1 安全文明施工: 8.1.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有权拒绝发包人强令承包人违章
10、作业、冒险施工的指示。 8.1.2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8.1.3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8.1.4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11、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8.1.5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地带造成发包人、第三人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8.1.6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劳动者工资。因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劳动者上访,损害发包人名誉或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8.1.7 因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到发包人处索要工
12、资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提取相应金额的工资代承包人支付给劳动者,且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 8.2 环境保护 8.2.1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8.2.2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坏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坏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2.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除经发包人书面盖公章同
13、意外,承包人不得在施工完毕后以任何借口将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搁置在工程所在地,因承包人的搁置行为造成的设备、材料及临时工程的损失与发包人无关,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赔偿责任及设备、材料及临时工程的保管费用。第九条 工程变更 9.1 发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变更通知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9.2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下达的变更通知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通知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通知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交由发包人确定是否采取工程变更。第十条 分包、转包 10.1 除非发包人书面盖公章同意外,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10.2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交由不具有资质的挂靠其名下或其他施工单位名下的单位、个人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工期延误与施工停工 11.1 工期延误: 11.1.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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