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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专题报告碳定价机制回顾及碳交易市场机会挖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但气候无法像具体的河流一样分配产权,所以单靠市场调节手段根本无法解决温室气体超排的问题,政府的干预势在必行,为温室气体定价的理念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由于二氧化碳是对全球变暖贡献最大的温室气体,该机制又被称为“碳定价”。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首先提出了“排放权交易”,即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卖。此后,很多研究者都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构成要素、分配原则、市场监管等问题,为排放权交易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由于温室气体的种类繁多,不同温室气体对地球温室效应的贡献程度不同,为统一度量整体温室

2、效应的结果,科学家使用了一种新的单位,二氧化碳当量(CarbondioxideEquivalence,CO2e)。一种气体的二氧化碳当量为这种气体的吨数乘以其产生温室效应的指数。这种气体的温室效益的指数叫全球变暖潜能值(Globalwarmingpotential,GWP),该指数取决于气体的辐射属性和分子重量,以及气体浓度随时间的变化状况。对于某一种气体的温室变暖潜能值表示在百年时间里,该温室气体对应于相同效应的二氧化碳的变暖影响。正值表示气体使地球表面变暖。以甲烷为例,其GWP指数为28,意味着每排放1吨甲烷,相当于排放了28吨二氧化碳当量。为了将全部温室气体定价,碳价的单位是一般为货币/

3、吨二氧化碳当量。(二)碳定价的主要形式:碳税、碳排放交易机制、碳信用机制碳税是最为简单直观的手段,即政府对企业的排碳行为征税,此举可以提高企业的排碳成本,企业为提高利润不得不进行减排,使碳排放量趋近于社会最优排放量。碳税的主要实现手段有提高税率、拓展碳税覆盖范围,废除碳税豁免和征收碳关税。碳排放交易机制最初是由联合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排放而设计的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机制。1997年各缔约国签署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三种灵活的减排机制:排放权贸易(ET)机制:同为缔约国的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

4、务的发达国家。联合履约(JI)机制:同为缔约国的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转让方扣除部分可分配的排放量(AAUs),转化为减排单位(ERUs)给予投资方;清洁发展机制(CDM)机制:履约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与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核证减排量”(CERs),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除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机制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机制(VER),主要是一些企业或个人为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开展碳减排及碳交易的机制。总的来说,排放权贸易(ET)机制和联合履约(JI)机制都是在总配额不变的情况下的交易,ET机制通过金钱直接购买,JI项目则通过项

5、目进行,二者都不会创造出新的碳排放配额,但清洁发展机(CDM)却可以创造出新的配额。配额从供给端限制碳排放。如果说碳税是通过提升价格从需求端减少碳排放量,那么碳配额就是通过政策直接限制碳排放量(供给端),然后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再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排碳较多的经济实体向排碳低的经济实体购买排放权,排碳成本的上升会刺激其向低碳转型的决心;排碳较低的经济实体可以将配额出售,获得额外的利润,还能以更低廉的生产成本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从长远来看,碳密集型的企业将会逐步被淘汰,低碳企业才能够可持续发展。京都协议书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设立了蓝本,各国在此基础上根据国情的不同制定了不同国内

6、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碳信用的存在独立于其他碳定价机制之外。碳信用签发是指向正在执行已批准减排活动的项目提供可交易减排量的过程。因为碳信用的产生基于自愿原则,而在其他碳定价机制中,受约束实体的履约是义务性的。可以说碳信用实际上是对自愿减排机制(VER)的升级和补充。主要的碳信用机制可以分为三类:国际碳信用机制、独立碳信用机制、区域、国家和地方碳信用机制。碳交易市场亦分一、二级市场。碳交易市场与股票、债券市场十分类似,亦可被分为一级、二级市场,只不过融资行为变成了融碳行为。一级市场为发行市场,即创造碳排放权配额和碳信用。碳排放权配额有免费发放和拍卖两种方式获得,主导权一般掌握在政府手中。二级市场是碳

7、资产和碳金融衍生品交易流转的市场,只不过目前大多数交易在企业之间达成,没有像股票市场一样大量的个人投资者。一级市场(发行市场)是二级市场(流通市场)的基础和前提,碳排放配额和碳信用进入二级市场必须先经过一级市场;待企业完成年度的碳核查后,将已使用的碳排放配额上缴然后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统一注销,完成循环。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61国已实施碳定价机制控排(一)国际发展现状:从京都协议书到巴黎协定1.碳税芬兰是世界最早将碳定价理念应用于实践的国家,在1990年通过了征收碳税议案。随后挪威、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先后开始征收碳税,2019年是新增征收碳税国家最多的一年(6个),截至2020年,共有30

8、个国家和地区征收了碳税。定价方面,发达国家的定价较高,如瑞典,碳税价格高至119美元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发展中国家的定价水平较低,如乌克兰、墨西哥和波兰的定价均不足1美元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2.碳排放交易体系从1997年京都协议书获得通过到现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发展了二十多年,在这期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经济学家论文中的一个抽象概念成为了现实,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截至2020年,全球共有31个碳排放交易体系。我们把这二十多年分为了5个不同的发展阶段:酝酿阶段(1997-2005):尽管京都协议书获得了通过,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并没有迅速建立,原因就在于2001年3月,美国布什政府以“减少温

9、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随后加拿大也宣布退出京都协议书,这两个发达国家仅占当时全球人口的3%-4%,但却排放了25%-30%的二氧化碳。他们的退出对于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重大的打击。酝酿阶段期间,各个签署国也经历了多方斡旋和谈判,又通过了一系列的宣言、协议和文件,如2001年的马拉喀什协议文件、2002年的新德里宣言,敲定具体细节,推动京都协议书的实施,促进国际碳交易机制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美国没有批准京都协议书,但却是是最早建立自愿型减排交易市场的国家。2003年成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

10、X)是全球第一个自愿型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2004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成立了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FE),交易环境类衍生品。快速发展阶段(2005-2009):2005年2月16日,京都协议书正式生效,碳排放权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可交易商品,标志着世界进入碳交易元年。同年,全球首个碳排放交易体系-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正式建立。这几年间,碳排放的交易量和交易额都迅速发展,交易量从2005年的3.3亿吨增长到2009年的87亿吨,交易额从110亿美元增长到2009年的1437亿美元,复合增长率CAGR达到161.3%。停滞阶段(2009-2012):自2008

11、-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大量的工业生产活动几近停止,导致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从而降低了对碳资产的需求量。需求量的减少和供给量的稳定造成了配额过剩,碳交易市场发展陷入停滞,2009-2012年的交易量、交易额基本与2008年持平。低谷阶段(2012-2017):2012-2013年上半年,由于欧洲持续下滑的经济以及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到期,第二阶段谈判各方始终无法达成共识,使得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主体的全球碳市场低迷不振,各类碳单位价格跌至冰点,2012年的平均交易价格仅为7.7美元,不足2011年18美元的一半。重振阶段(2017至今):2015年12月巴黎

12、气候协定获得通过,2016年170多个国家的领导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于同年11月4日正式生效,全球碳市场也开始回暖,交易量与交易额连年上升,2020年的平均交易价格达到27.3美元,基本恢复到了经济危机前的交易价格。3.碳信用全球碳信用量的签发量以2012年为时间节点,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2012年以前,碳信用项目注册量和签发量一直稳定增长,但于2012年当年突然激增。原因在于京都议定书第一个承诺期结束前各项目急于完成注册和签发减排量,以避免2012年后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核证减排量在进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当时京都碳信用最大的买家)时受到各种新规的限制。自2013年呈现断崖式下跌的原因在于京都协议书

13、第二期谈判毫无进展,全球碳市场低迷,供给大大超过需求,企业靠配额就可以履约,碳信用市场自然也受到影响。京都协议书通过后,其内容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I)一直是全球最主要的碳信用签发渠道。截至目前,清洁发展机制是碳信用最大的签发渠道,签发量占全球50以上。尽管联合履约机制过去四年未签发任何碳信用,但由于2015年前签发量巨大,联合履约机制仍是碳信用第二大签发渠道,约占全球总量的22。2015年巴黎协定通过以后,新的碳信用机制上线,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信用签发数量逐渐下降,这表明由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约机制主导的全球碳信用市场已结束,但巴黎协定下这些碳信用机制的未来仍然不确定,

14、碳信用市场的未来前景也不甚明朗。与此同时,独立碳信用机制的活跃度正在增长。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独立的碳信用机制购买自愿减排量。根据世界银行统计,在过去的几年中,独立碳信用机制签发的减排信用显著增长,2019年占已签发总量的65,与2015年的17相比,增长了将近四倍。最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核准减排机制(VCS)碳信用签发总量超过了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年度碳信用签发额被其他碳信用机制超越的情况还是自2006年以来首次出现。从行业角度来看,林业、可再生能源和垃圾行业占据碳信用签发量的前三位。其中林业领域在过去五年中签发了最多的碳信用,占全球碳信用总量的42。我们推测是近年来人类对森林碳汇的

15、重视程度提高造成了这一现象。2019年全球通过碳定价机制募集到的资金总额达450亿美元,其中一半以上投入到了与环境和发展相关的项目中。虽然碳定价机制的收益自2016年以来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但是根据世界银行统计,全球多数地区碳价仍然过低,现有碳定价机制所覆盖的碳排放量中约一半都低于10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据碳定价高级别委员会估计,要想低成本高效益地实现巴黎协定温控目标,每吨二氧化碳定价在2020年前至少需达到4080美元,在2030年前达到50100美元。国际能源署的可持续发展情景也表明,为确保与巴黎协定相一致,碳价需设立在每吨75美元到每吨100美元之间。碳价迄今为止仍远远低于预期:当前全球

16、碳定价机制约束下的温室气体中仅有不到5%的价格在2020年达到了预期水平。(二)中国碳交易市场概览:减排量交易市场率先起步,配额交易市场厚积薄发由于中国尚未开始征收碳税,此部分我们将着重讨论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中国的碳交易市场主要分为减排量交易市场和配额交易市场两大部分,分别对应了前文所介绍的碳信用和碳排放权交易。这两个交易市场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中国的减排量交易市场起步于21世纪初,配额交易市场则相对较晚,起步于2011年。1.减排量市场中国即是京都协议书的缔约国,又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因此清洁发展机制(CDM)成为了减排量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CDM的起点是2002年,荷兰政府与中

17、国政府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拉开了CDM项目发展的序幕。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为CDM项目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国内CDM项目的注册数量迅速上升,并于2006年超过了印度和巴西,成为CDM项目第一大国。2011年国家发改委又发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完善了项目申报程序和法律责任。在CDM项目在中国运行的十余年内,项目在地理分布上呈现出西多东少,欠发达地区多,发达地区少的局面。呈现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而且项目成本低于发达地区。四川、云南和内

18、蒙古位居项目数量的前三位,西藏虽地处西部但CDM项目数量为零,主要是因为西藏自然地理条件恶劣,资源开发难度大,项目成本高。从CDM项目减排类型来看,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有关的项目数量占到了总注册项目数量的8成,节能和提高能效和甲烷回收利用分居2、3位。从预估减排量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有关的项目占比依旧高达63%,超过半数的减排量都由该类型项目贡献。国内自愿交易市场机制有中国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计划、福建林业碳汇抵消机制、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等,但所占减排量交易市场的比例远不及清洁发展机制。但是2012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了国内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提出了核证减排

19、量交易(Chinese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即CCER),区别于清洁发展机制下的CER。2013年后,在CDM项目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国内的CCER交易成为了自愿减排量市场的重要补充。2.配额交易市场在减排量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中国也紧锣密鼓的将建设配额交易市场的计划提上了日程。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该通知打开了我国建设碳市场的大门。随后十年中国政府又出台了各类政策,不断探索,把试点经验推广全国,并最终于2021年1月通过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20、办法(试行),该文件明确了有关全国碳市场的各项定义,对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交易主体、核查方式、报告与信息披露、监管和违约惩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是中国碳市场发展的又一里程碑。2021年5月14日,生态环境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制定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这三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合法权益。2021年6月22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交易时段、交易账户等

21、相关事项,全国碳交易市场呼之欲出。我国的配额碳市场建设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重要部分:1.确定覆盖范围和目标总量;2.确定配额分配;3.测量、报告与核查(MRV)以及4.履约机制建设。确定配额总量和覆盖范围:2018年,国务院通过全国碳排放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明确了全国碳市场总量和配额设定原则。配额总量设定的方法通常有两种,分别是“自上而下法”和“自下而上法”,前者从宏观角度出发,按照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总量的减排目标,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配额;后者则从实体企业出发,根据控排企业的年排放量之和,估算配额总量。中国目前采取两种方法相结合的原则。全国碳市场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

22、航空八大行业,包括原油加工、乙烯、电石等18个子行业。除此之外,其他企业自备电厂也按照发电行业纳入。我国碳交易市场将以电力行业为突破口,率先展开交易,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成熟一个行业,纳入一个行业。率先启动电力行业碳交易的原因有三:1)我国火电的规模很大,我国发电能源是以煤为主的,能耗高,排放量约为一次能源消费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三分之一;2)我国发电行业总体管理水平高,技术水平高;3)我国7试点碳交易市场覆盖了约186家电力生产企业和3家电网企业,碳交易基础好。我国碳交易市场首批纳入了2225家电力企业,企业数量上山东、江苏、内蒙分别以338家、216家和168家居前三位。分配方法:配

23、额分配有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常用的免费分配的方法包括历史法、历史强度法和基准线法。有偿分配主要分为拍卖和固定价格出售两种。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免费分配的方法,未来会逐步增加有偿分配的比例。MRV:是一个名词组合,即“报告,测量与核查”(Measurement,ReportingandVerification),是监督碳市场正常运行必不可缺的流程。国家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多次发布做好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履约机制:碳市场的履约包括两个层面内容:一是控排企业需按时提交合规的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二是控排企业须在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实际年度排放指标完成碳配额清缴。

24、履约是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环节,如果缺乏完善的履约机制,那么碳市场的公信力和约束力会受到沉重打击。尽管我国不同的碳交易试点城市具有不同的未履约处罚方法,但从履约率上来看,除重庆外的6个试点城市的历史履约率均在96%,可以认为国内的碳市场履约机制较为完善。交易情况概览:截至2019年,七个碳交易试点中,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和深圳五个试点地区已经完成了六次履约,湖北和重庆地区已经完成了五次履约。纳入七个试点碳市场的排放企业和单位共有约2900多家,累计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约62亿吨。2019年七个试点碳市场累计完成配额交易总量约2291.09万吨,达成交易额约7.70亿元。成交价格方面,北京的成交

25、均价最高,达到了55.04元/吨,湖北的成交总量和成交规模最大,但价格偏低,只有22.64元/吨,重庆的成交均价最低,只有16.73元/吨。试点成立以来,成交量逐渐上涨,说明企业已经接受碳市场,并积极进行碳管理。但是从平均成交价上来看,我国的平均碳价偏低,距离为达成巴黎协定目标的75-100美元/吨还有相当长的距离。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后,碳价较试点时期必有提升。但碳价的决定因素仍然是市场配额供给和需求的均衡形势以及各行业的减排成本。根据Refinitive预测,在基准情景下,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后,碳价将会在40元/吨而2030年碳达峰前,碳价将会上升到161元/吨;如果政府加大推进力度,对减排

26、力度要求更为严格,碳价有望在2030年前达到313元/吨,与为达成巴黎协定的目标值接近。(三)以史为鉴:欧盟碳定价机制对中国的启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建于2005年,是全球首个国际排放交易体系,在31个国家运行(包括28个欧盟国家,加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目前它依然是世界上最大的排放交易体系,占国际碳交易总量的四分之三以上。欧盟的碳交易体系建设经验对于我国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因为在领土面积上二者相似,GDP总量相仿(2019年数据),也都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1.碳税: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建立之前,芬兰、挪威、瑞典、丹麦这四个北欧发达国家就已经开始征收碳税,这四国的人均GDP也位居整个欧盟的

27、前列。我们有理由推测中国的碳税也会从东部发达地区开始征收,随后逐渐推广至中西部地区。不过在征收碳税的过程中,也应该要要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因素,提高碳税政策在社会和公众领域的接受程度,才能够达到减排效果和目的。2019年,法国爆发了黄马甲运动,其中重要起因之一就是政府征收的碳税导致的燃料价格上涨。有了法国的前车之鉴,中国政府也会在碳税征收上更为谨慎,力求做出最科学的决策。2.碳排放交易体系:我国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初始阶段的主要参与者为发电部门,参与者结构较为单一,而EUETS已经涵盖了包括工业生产、石油化工部门在内的各类部门,甚至荷兰已经考虑将相对低碳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纳入碳排放交

28、易体系,以激励减排。我们有理由推测未来我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覆盖范围会不断扩大。欧盟的碳市场交易品种丰富,各类衍生品交易十分发达,而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们有理由推测未来生态环境部会携手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大力完善碳排放交易权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三、碳排放核查监测市场即将开启2021年年初,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是实现碳中和道路上的关键一步,而如何精准的核查、监测温室气体排放量又是碳市场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这一数据的准确性不仅关系到碳市场的履约和稳定运行,还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减排排效果的客观真实性。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精准的核查、监测

29、体系,碳市场的运行就缺少了根基,所有的交易都成了建立在无意义数字上的一纸空谈,整个国家的减排量也会受到国际社会质疑,影响中国的国际声誉和地位。基于此,我们预测在碳市场全面启动的大背景下,碳排放量的核查与监测市场将会率先受益。(一)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国际上有两种主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法和实际监测法。目前中国主要采用前者。2013年-2015年,国家发改委分三批发布了24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为中国的碳排放监测体系定下基调。核算法又可具体分为元素平衡法和排放因子法,排放因子法由于计算简单,权威性高且应用广泛,而被我国相关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

30、法与报告指南所采用。欧美发达国家主要采用具有计量简便、数据收集高效以及人为干扰少等优点的实际监测法。如美国环境保护署早在2007年就要求在役25MW以上的燃煤电厂和包括25MW以下的新建燃煤电厂都必须安装连续排放在线监测系统(CEMS),实现对SO2、NOx和CO2气体排放的在线监测。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也出台了多项政策确定在线监测法的重要地位。近年来,碳排放在线监测技术的应用在我国也逐渐被提上日程,中国火电厂基本已安装了CEMS,具备使用CEMS对CO2排放量进行监测的基础。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发布了关于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开展发电行业碳排放交易相关工作的函,其中明确提出“开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在碳排放监测领域的应用研究”。2021年1月,由南方电网作为发起制订单位的中国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火力发电企业二氧化碳排放在线监测技术要求正式发布,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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