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原因编撰人A/0体系文件A版 首次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防止盗窃、抢劫、诈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预防抢劫、盗窃、诈骗、涉枪等治安、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生命和资金财产安全
2、。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五条本行及各分支机构设立安全保卫部。第六条董事长是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保卫工作由分管领导主管,安全保卫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支行行长是该支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网点(部门)负责人对其管理网点(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第七条安全工作人人有责,所有员工都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有关业务管理和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第八条总行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公安机关及银监部门的有关文件指示精神;(二)督促检查安全保卫制度落实,
3、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和银监管理部门部署的安全保卫工作;(三)监督分支行对本行员工进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教育,增强防范意识,组织防暴演练,提高防范技能;(四)负责保卫队伍的政治、思想、组织、业务建设;(五)监督分支行对本行护卫队伍的管理和培训,规范安全设施建设;严密组织完成守库和押运任务;做好枪支管理工作。(六)经常组织安全检查考核,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及时发现隐患,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落实;(七)协助公安机关侦察处理刑事、治安案件,做好灾害事故预防处理工作;(八)定期向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工作。负责各类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和保卫档案管理工作;(九)监督分支行加强专用运钞车辆的管理;(十)完成
4、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事项。第九条支行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落实执行安全保卫制度;(二)负责所辖营业单位及办公场所的金库守护、现金押运、武器装备的安全及管理;(三)负责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与管理;(四)查处本级行安全责任事故,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有关案件;(五)完成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事项。第十条董事长主要职责:对本行及各分支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第十一条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保卫工作,主要职责:(一)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部署、检查、总结安全保卫工作;(二)结合辖内的工作特点,抓好职工防范意识与防范技能教育培训;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三)
5、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掌握本行及各分支机构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违章、违纪、违法苗头,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四)制定相应的防范案件措施并组织实施;(五)严格枪支、弹药的管理,防止涉枪案件或事故的发生;(六)本行发生案件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七)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部总经理职责:(一)安全保卫部总经理在主管行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保卫部全面工作;(二)全面掌控辖内保卫工作情况,做好本部门重点工作的安排与部署;(三)对辖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抓好本部门全体人员的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传达并贯彻落实上级部门
6、的文件精神和领导的指示要求;(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总结、信息交流工作,上请下达,下请上报;第十三条安全保卫部副总经理职责:协助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第十四条安全保卫部安全管理岗职责:根据监管部门和总行安全保卫制度规定,制定细化安全保卫工作考核制度,组织保安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开展“三防一保”工作,避免出现安全管理事故,确保全辖安全运行。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部远程监控中心主任岗职责: (一)负责本行远程监控中心日常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二) 抓好辖内分支机构远程监控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远程监控中心调阅、查找问题的职能作用。(三)负责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工作。第十六条安全保卫部监控值守岗职责:负
7、责监控值守,确保运行安全。第十七条安全保卫部监控维护岗职责:(一)负责对各分支机构监控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二)负责新建网点监控、报警设施的安装及管理。第十八条 安全保卫部综合岗职责:(一)负责部门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的整理及保管工作;(二)负责组织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新建、改建网点的安全审查和相关手续的申报、验收工作;第十九条 护卫队长职责:(一)负责护卫队的日常管理与护卫队员的考核管理;(二)负责“三防一保”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分支机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三)负责押运管理;(四)负责枪支、弹药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守护岗职责:负责现金
8、库的守卫和营业网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押运岗职责:负责营业机构现金的押运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行长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一)行长对本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安全防范工作负总责;(二)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安全保卫工作精神,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组织防暴预案演练,提高员工防范能力;(三)随时检查本机构员工在营业及守库期间执行制度情况;(四)掌握本机构职工的思想动态,对异常现象,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做到早发现、早解决;(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枪支弹药;(六)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七)结合本行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八)按规定标准抓好安防设施建设。第三章安全
9、保卫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保卫人员管理坚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的方针,必须经过严格的政审,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高度的敬业精神、过硬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卫人员的选聘,必须由人事、保卫部门共同考核、严格把关。支行保卫部门负责人变动须征得总行保卫部门同意。其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人员管理办法。第四章安全防范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防范设施管理应符合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防护的规定。坚持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规范统一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金库和营业场所(含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前,应报公安机关和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
10、工后,经原批准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向银监部门申请开业。 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范设施购置所涉及的产品必须经公安部检验测试合格,达到相应防护标准,同时供给厂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建设、安装、施工、维护、保密等资质。其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农村商业银行安全防范设施管理办法。第五章枪支弹药管理 第二十八条 枪支、弹药归安全保卫部门统一管理,必须依法配备、保管、使用、调配枪支弹药,严防被盗、被抢、损毁及走火等案件或事故的发生,确保守库、押运作业安全。其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农村商业银行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第六章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行及各分支机构应遵循“合理合法、因地制宜、灵活处置”的原则,针对不同风
11、险事件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按照“加强基础、突出重点、逐步提高”的原则,开展经常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和信心,提高员工遇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安全。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处置坚持“预防为主,严密防范;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决策,依法处置”的方针。其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农村商业银行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第七章运钞车辆及金库守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运钞车辆的管理、金库守护及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钞币、金银、有价证、重要凭证、枪支弹药的取送,必须严格执行专车专程,两人以上武装押运。 第三十三条 运钞车要符合公安部门制定的标准,严禁用其它车辆运钞,
12、要绝对保证运钞用车。 第三十四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中心库、分库、尾箱库:(一)中心库是指直接与人民银行办理现金业务往来并负责辖内营业机构业务用现金保管及供应的金库;(二)分库是指直接与中心金库办理现金往来并办理指定区域内营业机构现金保管及供应的金库,是中心金库的分库;(三)尾箱库是指负责指定区域内尾款箱保管的专用库。 第三十五条 原则上支行所在地设置中心库,分库、尾箱库由各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量、营业机构分布、运钞安全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三十六条 金库应实行24小时双人武装坐班守护,两人互相配合,共同负责,互相监督。其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农村商业银行运钞车辆管理办法。第八章值班值宿管理 第三十
13、七条 安全保卫部门是值班值宿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行或各分支机构的值班值宿工作。其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农村商业银行值班值宿管理办法。第九章监控系统运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保卫部门是辖内监控系统的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主要负责对各分支机构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负有规范、监督、维护、协调及组织培训的责任。其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农村商业银行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十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消防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各级保卫部门是本级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
14、门,负责消防安全日常工作。分支机构及各级行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机构(部门)防火责任区责任人,负责所辖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责任区的消防管理。每个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其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农村商业银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章安全检查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应根据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开展安全检查。 第四十四条 安全保卫检查工作遵循“有章必循,循章必严,违章必纠”的工作要求,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其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馨提示-专业文档供参考,请仔细阅读后下载,最好找专业人士审核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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