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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邻国的岛屿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Word格式.docx

1、 日本方面提出,日本并不是依据马关条约,而是根据无主地先占而兼并了钓鱼岛,因此钓鱼岛与台湾不同,不属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应归还中国的领土之列。对此,日本历史学家井上清指出,这一说法不符合历史事实,他说,“中国和琉球的领界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钓鱼岛等岛屿既不是琉球的领土,更不是无主之地,而是中国的领土”;“从16世纪到18世纪,中国人、琉球人和日本人撰写的关于琉球和钓鱼岛等岛屿的最好的文献,都不约而同地清楚说明,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 实际上,无论是在日本侵占前还是侵占后,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一直是台湾渔民的传统渔场。日本统治台湾时期,曾发生过台湾渔民和冲绳渔民的渔业纠纷案。对此,日本法院

2、判定,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渔场应归属于台湾高雄管辖,台湾渔民胜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收回了1895年被日本侵占的台湾、澎湖列岛和南海诸岛等领土。从法理上说,钓鱼岛等岛屿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根据附属物从主物的一般法律原则,理应归还中国,并且在法律上也业已同台湾一起被归还给了中国。 美军在占领琉球后,于1946年1月29日发布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其中第3项明确规定日本版图所包括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列马诸岛、北纬30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钓鱼岛等岛屿未列入。

3、 随着“冷战”出现,美国与日本单独媾和,于1951年9月8日签订旧金山和约,日本私下将钓鱼岛列入琉球范围,连同冲绳一起交由美国托管。美国于1953年12月25日发布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称“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对日和约”,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因此划出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范围,移花接木,将北纬28东经12440、北纬24东经122、北纬24东经133、北纬27东经13150、北纬27东经12818、北纬2818各点连线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划入。由此,形成了美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非法侵占,造成中国在法律上收回钓鱼岛后,未能

4、事实上也予以收回。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即归还冲绳协定。美国宣布归还日本领土的范围与1953年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相同,非法地把本不属于自己的钓鱼岛交给日本。日本政府即据此主张钓鱼岛属于日本冲绳县的一部分,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入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对此,中国外交部在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指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国际法上看,中方的这一立场是无可辩驳的”;美国将中国钓鱼岛交给日本是非法的。与此同时,世界各地包括美国华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民间保卫钓鱼岛运动。 在这一情景下,美国政府于1971年10月

5、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主张。 在中日邦交正常化和缔结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中,两国领导人曾达成口头谅解,搁置钓鱼岛问题,双方均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的行动。20世纪70年代末,邓小平又针对钓鱼岛问题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主张,双方一度就此达成内部口头谅解。

6、 钓鱼岛等岛屿虽然小,但是它们却占据东海比较靠近中央的位置。根据国际法,特别是现代海洋法律制度,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陆地领土,可以主张其本身的12海里领海,如不考虑与其他陆地领土的关系,理论上存在以此为依据主张大陆架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潜在可能性。 在中日东海划界中,钓鱼岛成为中日海洋管辖权特别是大陆架划界主张冲突的焦点。对此,中日两国官方和民间从未停止争论,争议时起时伏,外交事件不断,成为影响两国关系的一个不确定因素。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断搞小动作,以所谓私人上岛建灯塔、国会议员私自上岛“视察”等“民间行为”为先导,再继之以“租借”、“接管”、国会议员搭乘日本

7、海上保安厅的飞机“视察”、派遣可搭载直升机的PLH型巡视船常驻钓鱼岛海域等“政府行为”,企图造成对钓鱼岛实际控制的既成事实,渐进式铺垫占据钓鱼岛的法律基础,甚至罔顾事实,拒不承认在钓鱼岛问题上中日之间存在争议,否认曾同中方就此达成过口头谅解。 对此,中国政府始终保持警惕,及时进行严正交涉,一再表明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立场,包括:钓鱼岛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方对钓鱼岛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和无效的”;日方在钓鱼岛上擅自建造的任何设施都是非法的、无效的;日方任何旨在强化对钓鱼岛实际控制的企图,都是非法和无效的;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采取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丝毫

8、动摇不了中国政府和人民捍卫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土主权的意志和决心;“日美安保条约作为双边安排,不应损及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方的利益。任何把钓鱼岛纳入该条约适用范围的言行都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接受的”。 在对日交涉中,中国政府还表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民间保钓鱼岛人士和中国台湾渔船到钓鱼岛附近海域活动,都是无可非议的。 对于2003年3月、2006年10月、2007年10月日本政府在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抓扣中国民间保钓人士、2005年6月日本在钓鱼岛附近海域驱赶中国台湾渔民、2008年6月日本海上保安厅船只到钓鱼岛附近海域活动导致中国台湾渔船沉没等事件,中国政府表示了关切和抗议,重

9、申中国对钓鱼岛主权的立场是坚定的、不可动摇的,中国民众宣示主权的行动是完全正当的,中国政府保护中国公民、中国渔民包括台湾渔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中方还指出,中国政府不承认日方所谓的“实际控制”和“执法权”,日方在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活动违反国际法,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是非法的,应该停止。在中日交涉中,中国政府还明确地指出,基于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中国海洋主管机构船只在钓鱼岛海域进行海洋科学考察和正常巡航活动,是无可非议的。在双边外交磋商中,中国政府还多次敦促日本政府正视事实,正视中方的严正立场和关切,纠正错误决定和做法,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中方强烈要求日本政府从中日关系大局出发,不采取侵

10、犯中国主权的行动,避免事态复杂化。中方还提出了双方在涉及有关争议问题时保持冷静,妥善处理,避免这一问题影响两国关系大局的积极主张。 截至目前,钓鱼岛问题依然是两国关系中的一个敏感、复杂的问题。二、南沙群岛主权争议 (一) 南沙群岛自然地理南沙群岛分布在北纬337至1240和东经10810至119之间,是南海最大的一组岛礁群,由230多座岛屿、暗礁、浅滩、沙洲组成,包括25座岛屿、128座露出水面或隐于水中的岩礁和77座露出水面或隐于水中的滩沙,其中,中国政府于1983年命名的岛屿,沙洲和礁滩群体和个体名称有189个。 (二) 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南沙群岛构成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对南

11、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中国人民最先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沙群岛。此后,中国历届政府即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1935年,中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即出版了中国南海岛屿图,明确地将南海四个群岛包括南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南沙群岛曾一度为日本所侵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中国政府于1946年派军队收复了被日本侵占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继续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进行管辖。1959年,中国政府在西沙群岛的永兴岛设立“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 中国政府1958年宣布的领海声明和中国1992年颁布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均明确规定,南沙群岛构成中国领土的组

12、成部分。从新中国成立起直到20世纪70年代前,关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国际上并不存在争议。此外,中国台湾当局的军队白20世纪50年代初以来一直驻守在南沙群岛的主岛太平岛,是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从未中断的一个很好的证据。 (三) 和平解决南沙争议 自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起,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文莱先后对中国南沙群岛提出领土要求,菲、越、马还派军队占领南沙部分岛礁,由此产生关于南沙群岛主权归属的争议。 从1975年起,越南违背自己对中国主权的承认,先后侵占中国南沙群岛29个岛礁,并且对整个南沙群岛都提出了主权要求。 越南对南沙群岛的领土要求和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非法占领在国际法上是对中

13、国领土的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越南应该回到此前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的立场上去,从南沙群岛撤出它的军队及其在这些岛礁上建的所有设施。这是越南应该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 菲律宾从20世纪70年代初起,超过其本国的固有领土,陆续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8个岛礁,并以所谓的“卡拉延群岛”的说法对中国南沙群岛主要岛礁提出领土要求。菲律宾固有领土范围是由1898年美国和西班牙之间签订的巴黎条约和1900年条约明确规定的。南沙群岛根本不在上述条约规定的菲律宾版图内。菲律宾以所谓“卡拉延群岛”的说法和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占领构成国际法上对他国领土的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菲律宾不能因“时效”或者“实际控制”而最终

14、取得对南沙群岛有关岛礁的领土主权。 马来西亚和文莱是在国际海洋法发展的背景下,以其海洋权益主张为基础,提出了对南沙群岛南部部分岛礁的领土要求。马来西亚侵占3个礁沙。文莱对南通礁提出了领土要求,但未采取占领行动。 马来西亚和文莱对南沙群岛的领土要求是建立在其200海里海洋管辖权主张基础上的。这一要求违背了国际海洋法的一个基本原理,即“陆地统治海洋”原则。沿海国对陆地领土拥有主权,这一主权自陆地领土起向海延伸,因此而取得海洋权益。但是,沿海国不得把自己的海洋权益扩大到他国的陆地领土上。因此,马来西亚和文莱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在国际法上构成对中国领土的侵犯。 如何妥善处理中国同邻国之间存在的南沙群岛

15、主权争议,是中国外交面临的一个难题。中国主张,通过同有关国家的双边和平谈判,解决南沙群岛主权争议,一时解决不了,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国是本着发展同周边国家友好关系的愿望而提出这一建设性主张的。这一主张能否实施取决于其他国家是否有诚意呼应,并且同中国一起来探讨将之付诸实施之道。这一主张并不意味着中国对于自己的主权立场缺乏信心,也不意味着中国对南沙群岛现状的一种承认,它是以不损害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的一贯主张和原则立场为前提的。 三、周边邻国对中国的其他领土要求 除上述外,越南还对中国西沙群岛提出了领土要求,菲律宾还对中沙群岛的黄岩岛提出领土要求。 在南海诸岛中,西沙群岛是陆地面积最大的一组

16、群岛,位于海南岛东南方,在海南榆林港东南约180海里处,主要由宣德群岛和永乐群岛两部分构成。 西沙群岛位于海南岛东南方西沙台阶上,除个别外,岛屿、沙洲、礁和滩均为大小珊瑚礁环绕、岛屿一般都有比其本身面积大得多的水下礁盘拱托着。西沙群岛露出水面的陆地单位最多,计有22个岛屿、7个沙洲,总面积约8平方公里。其中,永兴岛、东岛和中建岛面积在12平方公里之间,其他岛屿、沙洲面积在0. 4平方公里以下。石岛海拔13米,是西沙群岛中海拔最高的岛屿。 从1975年起,越南以改变地图上画法、颁布国内立法、发表政府声明、宣布石油招标区块以及向国际组织提交其立场文件等方法,在提出对南沙群岛领土要求的同时,对中国西

17、沙群岛也提出了领土要求。越南的领土要求无论从历史还是从国际法来看,都是缺乏依据的。 对此,中国政府的立场是明确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中国历代政府都一直对西沙群岛行使着持续、有效的管辖。虽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西沙群岛曾同南沙群岛一样一度被日本所侵占,但是战后中国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文件已经在法律和事实上予以收回。越南政府应履行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回到1975年前承认中国对西沙群岛主权的立场上去。越方试图在西沙群岛问题上制造事端,使西沙群岛变成中越之间争议问题,这种努力违背国际法,是徒劳的、无效的。中国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对西沙群岛的主权及有关的海洋权益。 中国在西沙群

18、岛问题上的这一立场,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已经明确阐述,迄今无任何变化。 黄岩岛在北纬15081514、东经1174411748的范围内,位于中沙大环礁东约170海里,距西沙永兴岛330海里,距菲律宾120海里。黄岩岛礁湖宽广,湖内水色清绿,环礁边缘陡峭,礁盘上有巨大的珊瑚礁块分布,形似大石柱,有的露出海面,如南岩,海拔l.8米。还有北岩及其附近也有不少露出水面的礁石。 中国政府一直对黄岩岛行使着主权和管辖。中国政府曾于1935年、1947年和1983年三次正式公布黄岩岛的名称。从20世纪70年代起,中国科学工作者曾多次登上黄岩岛进行考察和其他活动。中国政府还受理并批准了多次国际无

19、线电爱好者要求登岛探险的申请。 1997年之前,菲律宾从未对于黄岩岛属于中国这一事实提出过异议。1997年4月,菲律宾方面一反过去认为黄岩岛不是菲律宾领土的立场,对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组织的国际联合业余无线电探险队在黄岩岛的探险活动进行跟踪、监视和干扰,甚至不顾历史事实,声称黄岩岛在菲律宾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因此是菲律宾的“固有领土”。 对此,中国政府曾多次向菲律宾政府提出交涉,明确指出,中国对黄岩岛拥有主权,菲律宾方向的领土要求是无理的、非法的、无效的。2009年2月17日,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其中将中国的黄岩岛和南沙群岛划为菲律宾领土。对此,中国政府即向菲律宾政府进行了交

20、涉,并且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任何其他国家对黄岩岛的和南沙群岛的岛屿提出领土要求,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第二节 中国与邻国的海洋划界问题 随着海洋开发技术和海洋法的发展,由黄海自北而南,至北部湾,中国与海洋邻国之间存在一系列海洋权益争议,特别是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这些问题涉及海岸相邻、相向,大陆和岛屿、大岛、小岛、群岛等不同的地理情况,关系到中国与邻国之间在油气资源、渔业资源、地缘政治和国防战略上等多种利益的平衡。其中,有些问题由于涉及岛屿领土主权争议,历史经纬复杂;有些问题涉及中国同邻国关系的敏感问题,彼此立场相去甚远。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21、法确定了中国同海洋邻国之间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原则立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这一原则立场同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所作的声明是一致的,同习惯和条约国际法的有关规定也是一致的。这一原则立场适用于解决中国同周边所有海洋邻国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 一、中国同邻国在黄海的海洋法问题黄海位于中国大陆与朝鲜半岛之间,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山东半岛东端成山头与朝鲜半岛长山角之间为黄海最窄处,其连线将黄海分成北、南两部分。北黄海是指山东半岛、辽东半岛和朝鲜半岛之间的半封

22、闭海域,海域面积约为8万平方公里。 南黄海指长江口至济州岛连线以北的椭圆形半封闭海域,总面积为30多万平方公里。长江口至韩国济州岛的连线将黄海与东海分隔。 (一) 中朝海洋法问题 在黄海,中国同朝鲜的海岸相邻并相向。中朝两国需要根据两国各自海洋立法和实践,包括宣布的12海里领海宽度和领海基点、基线以及新的海洋法规定,划定两国自鸭绿江入海口起的中朝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自1997年起,中朝双方外交事务当局建立了海洋法非正式磋商机制,截至2008年6月,双方共举行了4轮非正式磋商、2轮海域划界事务和渔业问题专家级磋商,主要就海域划界及渔业问题交换意见。在磋商中,中方主张按照公平原则

23、,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公平划定中朝两国在北黄海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朝方则提出按照“海域半分原则”进行划界。双方立场存在较大差距。双方原则同意可以考虑在划界前就渔业合作作出临时性安排。 (二)中韩海洋法问题 中国和韩国是海岸相向的国家,两国在南黄海和东海北部的海岸相向,存在着在黄海南部海域和东海北部部分海域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20世纪70年代,日韩签订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就此,中国政府多次发表声明,表明中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主权的立场。 中韩1992年8月24日建交后,自1997年起建立海洋法磋商机制,就海洋划界及其他海洋法问题交换意见。中韩海洋法磋商每半年举行一次,截至200

24、8年年底已举行了13轮磋商。 在中韩海洋划界问题上,中国政府主张按照公平原则,同时考虑所有有关情况,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划界。对此,韩方有不同看法,认为中韩之间应按照中间线来进行海洋划界。双方分歧较大。 通过磋商,中韩之间增进了对彼此有关海洋法立场的了解。双方通过谈判于2000年8月3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该协定是中韩在划定两国专属经济区分界线之前就渔业问题达成的临时性安排,其宗旨是共同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加强和发展渔业合作。协定划定了一个“暂定措施水域”并就两国国民相互入渔、过渡水域安排、渔业活动管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海难救助以及就海洋

25、生物资源科学研究合作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协定第14条规定:“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2000年,中韩之间就苏岩礁问题产生分歧。苏岩礁位于东海北部,坐标为北纬327,东经12513,中方称“苏岩礁”,韩国称“离於岛”,距离中国领海基线约120海里,距离韩国济州岛西南约80海里。苏岩礁为一水下暗礁,在水下45米处,其所处海域是中韩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的重叠区。2000年,韩国在苏岩礁建设海洋观察站。韩方媒体对此渲染,把它说成是韩国最南端的“领土”,这引起了中国民众和政府的关注。就此,中国政府于2000年和2002年两次就苏岩礁问题向韩国政府提出交涉,反对

26、韩方在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海域单方面进行活动。2006年12月,中韩举行海洋法磋商,双方确认,“苏岩礁不具有领土地位,中韩之间不存在领土争议。苏岩礁所在海域位于中韩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的重叠区,其最终归属取决于中韩海洋划界谈判的结果。2008年9月,胡锦涛主席访问韩国。中韩双方发表联合公报确认,尽早解决中韩海域划界问题,对于两国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双方将加快协商。 二、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议东海北连黄海,东到琉球群岛,西接我国大陆,南临南海,东海南北长约l300公里,东西宽约740公里,海区总面积70多万平方公里。中国广东南澳岛与台湾岛南端的鹅銮鼻连线是东海与南海的分界线。在

27、东海北部,中国与韩国部分海岸相向,其余部分,中国同日本海岸相向,两国之间存在着划分各自在东海海域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线问题。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涉及中国大陆为一方和日本群岛为另一方的相向海岸之间大陆架划界,同时也包括中国台湾包括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与日本冲绳群岛之间相向海岸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中日海洋划界争议,从20世纪70年代产生起,就一直伴随着中日的关系发展,两国政府和外交当局经常就此互相交涉,对于有关问题的谈判伴随着中日关系,时隐时现,起伏不定,从未止息。 (一) 中日渔业问题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日之间曾签订过民间渔业协定。1972年中日建交后,两国政府在此前民间渔业安排基础上

28、通过谈判于1975年8月15日正式签订中日渔业协定,确定了协定适用海域如下:进人20世纪90年代后,中日之间就东海安全问题和海洋法问题举行了多轮非正式磋商。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生效后,中日两国进一步加强就海洋法问题交换意见,举行了10多轮正式磋商。 1996年12月至1997年11月,中日在两国海洋法问题磋商机制框架下正式举行渔业谈判,双方同意考虑两国之间传统的渔业合作关系,在两国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前就渔业问题作出临时性安排。为此,双方于1997年11月11日签订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新的渔业协定规定,协定的适用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日本国的专属

29、经济区。以此条款,双方互相承认两国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自享有对本国专属经济区资源的主权权利,并对渔业作出临时性安排。双方同意,为确保本协定的实施,设立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就协定执行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协定第14条规定:(二) 中日海洋法和东海问题磋商及其主要议题 尽管中日两国通过谈判就渔业问题达成了临时性的安排,但是在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上,两国依然分歧巨大,双方立场相距甚远,外交交涉不断。 中日双方在海洋法磋商及有关交涉中谈及主要问题如下: 1. 钓鱼岛问题 日本要把中国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日本领土,以此为基点,与中国的大陆和台湾岛等海岸相对应,划出所谓“中间线”,主张对东海大片海域的海洋权益,这一行为本身不仅构成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而且还大规模地侵蚀中国海洋权益。对此,中国政府一直坚定地进行交涉,从根本上予以反对。2008年3月14日,日本向联合国提交其领海基点,其中将中国钓鱼岛等岛屿标注为日本领土,并在海图上非法地划出钓鱼岛等岛屿的领海。对此,中国政府于2008年5月14口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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