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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见习试用期之区别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之间的联系和异同。1、适用对象不同:实习期是对于未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而言,见习期是相对于已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而言,而试用期是针对于初次就业的员工而言的。2、期限不同:实习期没有期限的限制,见习期一般为312个月,而试用期只要不超过6个月即可。3、是否支付报酬不同:实习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为获得实习岗位或社会经验而无偿提供实习。见习期间,则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4、协议形式不同:实习期间,企业可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是否办理商业保险无硬性要求。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无需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但需为毕

2、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试用期内,企业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5、管理幅度不同:实习期间,档案由学校统一管理。见习期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的,有关机构将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试用期间,员工应将档案调入企业或指定的存档机构。关于三者之间的联系,一般的步骤是实习期

3、见习期试用期。试用期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实习期或见习期间,学生与企业之间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参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已经通过实习期、见习期的学生,被企业正式录用的,企业也可能不再约定试用期。另外,对于见习生的使用,通过见习示范基地办理。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链接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4、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3、200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到要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4、2009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总体目标是2009-2011年,组织100

5、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5、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参加见习培训暂行办法规定,未就业并有参加见习培训愿望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通过见习实践机会、增加企业与其相互了解,进而实现正式录用就业。人社部门将对提供见习岗位的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虽然这三个名词几字之差,但法律上的意义却截然相同。(一)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

6、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向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核定定级工资,转正定级表归入个人档案;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但必须明确的是企业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不得约定见习期。实行见习期原因:首先,见习期是对毕业生培养教育的继续,有利于毕业生全面成长。在见习期间,毕业生可以通过生产和工作实践了解所在单位的情况,熟悉和适应工作的需要;可以有针对性地学习与业务有关的新知识,扩大知识面,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见习期为毕业生提供了广泛接触工农并向他们学习的机会,在与他们接

7、触的过程中,可以建立感情,增进理解,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可以熟悉环境,全面了解单位情况。所有这些,对提高毕业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树立实践观念、劳动观念和群众观念,把毕业生锻炼成“四有”人才,是非常有益的。其次,见习期对用人单位来说,可以更好地考察了解毕业生,以便对其进行合理的安排使用。通过一年的见习,毕业生的政治觉悟、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和性格特征等都比较充分地表现了出来,用人单位可以进一步全面掌握毕业生情况,作出公正的评价,并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地使用。因此,毕业生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见习期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接受用人单位的考核,为今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8、见习制度见习制度即用人单位对刚刚接收来的毕业生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考察和了解,进而在思想、业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使毕业生尽快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这项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1)见习期一般为一年。某些特殊专业的毕业生,需要更长时间的锻炼,可在见习期满后由单位自行安排。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发生疾病或因事不能坚持工作的,如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见习期应顺延相应的时间。见习期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为毕业生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限结束时仍达不到

9、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一级来定。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2)见习期间,工作单位要有计划地安排毕业生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锻炼。根据毕业生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的特点和今后的培养使用方向,可以分阶段安排不同的见习岗位,每个阶段均要有具体的计划和要求。用人单位一般要有专人负责毕业生的见习,并选派政治素质较好、专业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见习生进行指导和帮助。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考核。(3)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原则上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毕业生在见习

10、期间,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虚心学习,了解社会,关心改革,参加与所学专业有关的生产和技术工作,熟悉本职工作的“应知应会”,掌握本职工作的规范和职责,全面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素质和独方工作能力。(4)见习单位在毕业生见习结束时,应对毕业生进行考核。主要内容有:政治思想、组织纪律、群众关系、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本人写出总结,在自我鉴定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由基层工作单位做出考核鉴定,合格者予以转正,并将鉴定材料载入档案。(5)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调动工作单位,根据人事部人发(1997)07号文件精神,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要求到基层单

11、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的。经毕业生主管调配部门批准在一年内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前及调整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见习期从到新接收单位报到之日算起。实行毕业生见习制度是对毕业生培养教育的继续,不仅有利于毕业生全面成长,而且也有利于用人单位更好地考察了解毕业生,合理安排使用毕业生。见习期管理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按照国家规定要有一年的见习期。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这一年的见习期管理、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把毕业生安排到基层去锻炼。毕业生报到后,应安排其到基层或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去见习。(2)把思想教育贯穿

12、于见习管理的始终。(3)毕业生见习管理中要坚持专业对口、合理使用的原则。(4)见习计划的制定要采取业务负责人、职能部门、见习指导人相结合的办法,分专业分阶段安排不同的见习岗位;各阶段要有具体的要求和指标,达到全面锻炼、重点掌握的目的。(5)要明确见习指导人的职责,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6)毕业生见习期考评要按照见习计划分阶段进行。(7)要及时为毕业生办理转正手续。对考评合格的毕业生,应在见习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见习表现,合理确定工作岗位。对见习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以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考评不合格的毕业生,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

13、通知本人。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者,工资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对表现特别不好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辞退,并将其档案、户口、粮油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城镇待业人员对待;4专业技术编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接受了学校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后,到工作单位又经过了为期一年的见习实践,已基本掌握了今后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因此,国家规定,对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可根据其学历,直接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指标的限制。国家对大、中专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规定是:(1)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2)大专毕业,见习

14、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4)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都要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者,方可聘任。见习期的相关法规劳动法我们国家自50年代起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开始实行见习期制度。如198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计委、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其中的第26条规定:“毕业生分配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

15、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1987年7月22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有关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满后自行安排。”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国家规定,原为教龄在一年以上的民办教师;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仍从事教师工作的,可不实行见习期;原为工龄在一年以上的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

16、试用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可不实行见习期;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实行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由毕业生撰写个人小结,填写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报当地人事部门,并根据转正定级人员总结及基层意见核定定级工资,转正定级表归入个人档案。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式发生很大的变化,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原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废止。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

17、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文件强调: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要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要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有关原作为见习期制度设立依据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

18、习暂行办法等随着时代的推移,已经失去了有效性,失效的法律原因为:1.调整对象已消失,条例失效。2.被国家新颁布的法规代替。事实上,由原国家教委和原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的制度,明确针对的都是毕业后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原劳动部在1996年的复函也重申了见习期的问题,但针对的也是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已经取消了计划经济体制,所有企业也不再具有行政性质和享有行政级别。同时劳动关系的建立形式也发生着变革,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因此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虚设。在

19、我国现阶段,已经不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来的见习期制度已基本不适用。高校毕业生(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受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政策调整,用人单位不应以见习期制度为由来设法规避劳动法(广义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适用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款。当前许多的国有企业仍旧要求毕业生执行见习期制度,由于这类企业一路由计划经济时期走来,被计划经济时期政策的束缚也较多。但是不论如何,见习期制度明确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而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见习期与试用期

20、的区别“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

21、。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不少业内人士已经提出,见习期制度应尽早明确废除。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见习期与学徒期的区别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职工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

22、术登记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见习期和试用期也可以同时约定。见习期注意事项第一,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见习期仅对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因为他们没有劳动合同,而有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不得再约定见习期,否则没有任何法规依据。第二,时间限制。国家对机关新聘用人员实行见习期时间也有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见习期为六个月到一年,一年是它的上限。见习期热点解答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关于见习期的规定,上网查资料后发现说:见习期是针对国家分配工作的毕业生才有的,现在没

23、有分配的问题也就没有见习期了,这个说法对吗?答:“现在没有分配的问题也就没有见习期了”,这个说法是对的,最少对于企业是对的。原因是:原作为见习期制度设立基础的行政文件(行政规章)已经失效,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了“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原有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废止,这个十分显而易见的,具有法律效应。目前,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都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来实行的,也不可能再按原计划经济时期的规定给你分配工作。同时,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企业要订立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现行的国家法律条文

24、来办事,否则是违法行为。其超越劳动合同法私自约定的事项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既然作为原见习期制度的规章文件(注意是行政规章)已经失效,那么事业单位为什么又可以实行见习期呢?那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数十年来的文件具有承袭性,最近全国性的事业单位工资文件即国人部发200659、95、100号等文件等,仍然沿用了“见习期”这个称谓和叫法(而公务员又不称“见习期”,在公务员的工资文件(国人部发200658号)中是使用“试用期”的称谓)。但必须指出,文件只在有行政事业序列的事业单位内有效,企业单位不可能套用具有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的文件。事业单位归属人事部门管理,而企业归劳动部门管理

25、。在现行劳动部门的劳动法律和行政文件中,现已经没有“见习期”的说法。3.“见习期是对转正定级为国家干部前的考查”,这个说法对吗?这个说法是对的。见习期制度从来只针对有行政性质的单位(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企也享有行政级别和行政待遇)。目前,见习期只在事业单位中实行。当然期满,事业单位会给毕业生向当地人事局报定行政级别,如办事员(十至十五级)、科员(九至十四级)、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等。4.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制度吗?是的。根据仍然有效的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制度。目前,事业单位的相关文件都沿用了这一规定(之所以仍然保持该对研究生待遇文件的有效,是因为事业单位内仍实行见习期制度,作为上游法规必须有效)。5.现在的“就业见习制度”是怎么一回事?简单的说此制度非彼制度。根据2006年3月22日,人事部、教育部等联合发出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就业见习制度”是为了帮助回到原籍的、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而推出的政策,类似实习制度。相关部门每年将组织没有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地参加见习,同时为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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