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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二)有80%以上的主要工业产品达到或超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水平。(三)依据我市支柱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建立企业标准体系的企业不少于80家,获得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少于40家。(四)培养200名以上懂外语、技术和市场的复合型标准化人才。(五)建立8个技术标准试点镇街和50家技术标准试点企业。(六)争取在我市设立35个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第七条 主要原则:(一)政府引导:切实加强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领导,完善联合推动机制,建立相关的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由市分管领导牵头的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组织

2、领导。(二)企业主体:根据我市产业特点和技术发展需求,设立相关的技术标准项目,采用“谁受益,谁参与,谁投入”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以市场为需求,研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标准,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三)中介协助:发挥行业协会在标准化事业发展过程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提升行业协会在组织制定和推广应用技术标准方面的能力。(四)示范带动:根据东莞特色产业的特点,采取有关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技术标准示范镇及示范企业。建立“科研成果试点示范研制标准应用推广”的科研成果产业化体系。第八条 主要任务:(一)建立东莞技术标准战略研究的组织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相互促进转化

3、的运行机制,推动企业由单纯被动的执行标准向结合企业技术创新研究标准转变。(二)大力构建技术标准体系和扩大行业示范范围。进一步完善服装和毛针织品、家具等特色行业和IT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逐步建立电气机械和五金模具、玩具、造纸及纸制品、化工制品等行业的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对我市支柱产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能力;建设10个技术标准示范专业镇街。(三)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社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信息资源库和技术标准服务网络的建设,着力解决企业在获取国际、国内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信息上的严重滞后问题,为企业提供公益性开放式的技术标准信息服务。(四)构建与东莞出口贸易相适应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

4、警机制。紧紧围绕电子信息、机电、家具、服装和纺织品等主要出口产品和主要出口目标国、新兴出口市场,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进一步完善东莞市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建立东莞市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通报制度。(五)加快技术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技术标准人才培训、评价考核与激励机制,培养200名以上熟悉国际标准规则、业务强、外语好的复合型标准化人才,形成一支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相适应的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第九条 资助范围:(一)制定技术标准;(二)研究技术标准;(三)组织技术标准活动;(四)建设技术标准平台;(五)推进技术标准示范;(六)采用国际技术标准;(七)培养技术标准人

5、才;(八)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技术标准化重点项目。第十条 资助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等)。(二)符合东莞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东莞的核心竞争力。(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五)有利于提升东莞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六)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

6、进和谐社会建设等。(七)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两年未满两年;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第四章 制定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第十一条 制定技术标准的资助额度:(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5万元。(二)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3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5万元。(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0万元。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

7、(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是经法定部门正式批准发布的。联盟标准是指联盟协议在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后由联盟企业实施的标准。第十二条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进行资助。第十三条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第五章 研究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第十四条 研究技术标准的资助额度:承担省级或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市财政分别按省财政

8、和国家财政奖励经费的10.5和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获得各级财政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研制费用总额的50%。第十五条 研究技术标准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方法操作规程执行。第六章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的鼓励和扶持第十六条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的资助额度:(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十七条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资助的申

9、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第七章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及培养标准化人才的鼓励和扶持第十八条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和标准化人才培养的资助额度:每年在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额度用于资助东莞标准信息服务网(,标准化人才培养,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和重要标准的宣贯。第十九条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培养标准化人才和标准宣贯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第八章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的鼓励和扶持第二十条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的资助额度:(一)每年资助一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5万元。1. “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的企业奖励5万

10、元。2.“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的企业奖励3万元。(二)每年资助23个技术标准试点镇街,每个试点镇街资助20万元;每年资助10家技术标准试点企业,每个试点企业资助5万元。第二十一条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第九章 采用国际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第二十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资助额度: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2000元。第二十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第十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获得立项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

11、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十五条 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市科技东莞工程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制造业标准化工程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对于申请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局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12、例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章 制定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第一条 制定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的对象:(一)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二)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

13、工作,并建立比较健全的企业标准体系。第二条 制定技术标准的资助额度:第三条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进行资助。第四条 项目申请每年从1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登陆,进入申请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依托单位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经国际、国内批准发布技术标准的文本。3.技术标准简介表。第六条 申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请材料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由镇(街)科技办汇总提交到市科技局;市属的单位向

14、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第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和市经贸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第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通知。第二章 研究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第九条 研究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的对象:第十条 承担省级或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市财政分别按省财政和国家财政奖励经费的1:0.5和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获得各级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

15、目研制费用总额的50%。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每年从1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相关材料一份(A4纸):(一)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二)技术标准研究项目任务书。(三)东莞市制造业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核实申请单位的项目实际经费支出情况后,会同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第十五条

16、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通知。第三章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的鼓励和扶持第十六条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奖励和资助的对象:第十七条 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每年从1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相关材料一份(A4纸):(二)东莞市制造业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17、(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设立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文件等承担相关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一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通知。第四章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和培养技术标准人才的鼓励和扶持第二十三条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和培养技术标准人才的资助额度:每

18、年在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额度,用于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我市技术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对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和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以及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重要标准的宣贯,以及实施奖励或资助项目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经费。具体由市质监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经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第五章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的鼓励和扶持第二十四条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的资助额度:1.“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的企业奖励5万元。第二十五条 资助对象:(一)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或AAA级确认的企业。(二)技术标准示范专业镇:按省质监局制定

19、的广东省建设专业镇(产业集群)标准化示范点试点方案(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三)技术标准试点企业:培养以探索建立优势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实施标准化工作的新机制,探索企业“联盟标准”和“区域标准”研制新模式,探索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方式为目标的试点企业。第二十六条 申请技术标准示范专业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专业镇所涉及的产业应以工业为主,所辖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宜以内销为主。(二)基础较好、标准化工作较成熟的专业镇(产业集群)。(三)所在地政府、行业协会(商会)对标准化工作要有较高的认识,对开展试点工作有积极性。第二十七条 申请技术标准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我

20、市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三)有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意识,并有一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条件。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请每年从1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一份(A4纸):(三)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四)示范专业镇和技术标准试点企业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施计划和开支预算。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三十一条 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

21、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示范专业镇和试点企业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组织评审和考察后,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通知。第六章 采用国际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第三十三条 奖励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 2000元。第三十四条 项目申请每年从1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一份(A4纸)

22、:(三)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三十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通知。第七章 资金拨付、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八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单位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单位;市直属以上的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

23、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资助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规程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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