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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法律Word格式.docx

1、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 求担保人承担 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 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 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 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

2、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 时。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民间借贷合同自合 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 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 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 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 定第十 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

3、犯罪,或者已经生效 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 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 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 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 事责任。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 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

4、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犯罪活动仍然 提供借款的;(四)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 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 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 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 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 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后,原告仍应就

5、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 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 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 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 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提供证据 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 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

6、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 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 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 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 事诉讼:(一)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 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 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 能;(四) 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 人对借贷事实述不清或者述前后矛盾;(六) 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

7、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 符合常理;(七) 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 的异议;(八) 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 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 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 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 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二 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 之规 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

8、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 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 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 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 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 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

9、 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 条 企业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 订民 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 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 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 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 绝变

10、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 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 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 人有权主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支付借期利息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 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

11、借人请求借 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 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 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 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 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 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 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超过部分的利息 不

12、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 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 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 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 理:(一) 既未约定借期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借款人自 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二) 约定了借期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借款人自逾期 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的

13、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 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 一并主,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 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 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 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14、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 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 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 9月1日起施行2015年08月06日11: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聂1参与互动(89)271中新网8月6日电 最高法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

15、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 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 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 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 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 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

16、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 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 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 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 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 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 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 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 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

17、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 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 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 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 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 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 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18、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 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二)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 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 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 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19、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 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 形外,当事人主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 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的情形,当事人主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 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

20、间借贷合 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 定构成犯罪为由,主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 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的;(二)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 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 款的;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21、, 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 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 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 证明其主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 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 借

22、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 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 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 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 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 法院对其主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 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 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

23、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三) 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五)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 借贷事实述不清或者述前后矛盾;(六) 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 理;(七) 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 议;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 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一条、第一百一二条和第一百一三条之规定,依法 予以罚款

24、、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 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 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 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 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

25、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 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 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 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 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 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

26、当按照民间借 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 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 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返还 或补偿。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支付借期利息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利 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 方式、交易习惯

27、、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 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 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 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 金。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 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 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超过

28、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 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 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 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 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 既未约定借期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借款人自逾期 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 约定了借期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借款人自逾期还款 之日起按照借期的利率支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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