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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尚未建立的单位,要尽快落实,于8月底前组建起调解组织并开展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或设立专(兼)职调解员。已建立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的行业组织,要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根据行业特点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凡人员编制在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都要在本单位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设立调解室,逐步建立起全覆盖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各事业单位要加强与主管部门的联系,形成共同推进调解工作的合力,建立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双轨运行、良好互动的工作机制。各类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树立“预防为主、调防结合、以和为贵”的工作理念,有效维护劳动者和

2、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二)创新调解方式,加强调解工作机制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柔性化和谐调解方式,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在本单位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案件受理、调解、结案及调解建议等制度,同时要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并将有关主要内容上墙明示。建立健全调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调解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统计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上报工作,除重大情况需及时报告外,要将调解工作情况于每季度末报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不断完善调解程序,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实现

3、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仲裁的有效衔接。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经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建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切实落实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信息报告制度,使调解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轨道。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在本单位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心调解工作的专(兼)职调解员队伍。三、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聊城市市直用人单位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经信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争议仲

4、裁院,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密切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的联系,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联合调解制度,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形成调解工作合力。要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各用人单位要将建立调解委员会的文件和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加盖本单位调解委员会印章)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领导小组将在8月份对各单位调解组织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年底前进行检查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各用人

5、单位要不断研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升调解组织建设水平和调处能力,努力开创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局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司法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司法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当前,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人事

6、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难度加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将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拓展了调解组织的范围,强化了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要充分认识调解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7、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把调解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摆在争议处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争议调解体系,推动和促进具有调解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开展调解工作,形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最大限度地将争议通过调解快捷、平稳化解,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二、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推动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已成立工会的企业一般

8、应设立调解委员会,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要将工会组建与调解组织建设同步推进。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探索调解组织制度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在大中型企业,要加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调解组织建设,设立办事机构、配备得力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发挥调解作用。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形成企业内部调解工作网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小型企业,可推举企业和职工共同认可的职工代表负责与企业经营者、职工以及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企业调解组织要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报送调解委员会的

9、组成、工作进展等情况。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加强争议预防工作,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做到超前防范,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将争议化解在源头。三、大力推进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建设,夯实基层化解纠纷的工作基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在乡镇、街道设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是强化基层调解,就近就地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体现。要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比较集中的地区,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大力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

10、制,落实工作经费,将调解职能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没有明确调解职能的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要尽快加载调解职能,通过各种方式充实调解员,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组织,要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和解建议书试点,引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妥善化解劳动争议。要建立健全由行业(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双方代表组成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行业特点有效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当前要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出租车、餐饮服务、建筑业等行业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拓宽劳动争议调解的渠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法将劳动争议

11、纳入调解范围,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要充分发挥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的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工作,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了解和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掌握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提高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研究、摸索和总结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劳动争议的特点、规律,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其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审判程

12、序的有机衔接,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五、推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加强人事争议调解是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事业单位要积极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做到简单争议由事业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复杂争议由单位主管部门调解解决。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切实发挥调解组织预防争议的作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探索有效化解人事争议的长效机制。六、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应急调解

13、协调机制,及时处置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对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落实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信息报告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排查争议隐患,深入研究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特点,发现重大纠纷苗头,及时研究对策,有针对性地制订应急方案,妥善处理争议案件。七、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互衔接,共同做好争议处理工作调解和仲裁衔接是解决争议的有效工作机制。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争议处理

14、工作,提高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乡镇、街道、企业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调解协议,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八、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和效能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是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要拓宽调解员来源,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要通过劳动人事法律知识培

15、训、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典型案例评析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素养。要加强对调解员的考核和管理,不断健全激励保障措施。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劳动人事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九、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推动调解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做

16、好与立法机构制定法律、司法审判机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协调;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健全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律师在劳动争议调解代理中的执业行为。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共同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争议预防和调解制度,引导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提高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推动乡镇、街道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及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设立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17、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认识,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总结、探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处理机制,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号)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对劳

18、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以建立“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机制为主要目标,逐步构建起我省“以企业调解委员会为主干,以事业单位和行业调解组织为辅助,以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补充,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密切协作”的便捷、高效的开放式劳动人事争议社会化调解网络。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 最大限度地将劳动人事争议通过调解方式快捷、平稳化解,促进全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二、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的形式和职责基层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行业性劳动人事争

19、议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式: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或专门成立的机构,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人员或者由企业代表及职工代表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根据企业规模及内部构架,在企业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中心、分中心、车间班组三级机构,形成企业内部调解工作网络。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调解

20、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设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专门设立的机构。同时,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要将工会组建与调解组织建设同步推进。对不具备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条件的小型企业,可推举企业和职工共同认可的代表负责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或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调,进行联调联处,也可以向相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解决争议纠纷。职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全面负责企业内部争议预防工作,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做到超前防范,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将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二)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教育、科技、

21、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烟草、金融、铁路、煤炭等中省直系统建立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中省直系统的省级管理部门设立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各市(地)、县(区)设立分中心、调解小组。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由主管部门代表、行业工会代表或者行业系统内各单位推选的工会代表、行业系统内各单位推选的职工代表组成,主任由三方代表推举产生。各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市、县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工会、人力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机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统筹负责行业和系统内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宣传及解释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本行业

22、内部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负责本行业内部人员辞职、辞退、聘用等程序的有效监督,提高行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将争议化解在行业内部。(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要将劳动人事争议纳入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的调处化解工作。积极协调、沟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有条件的市、县(区),建立专门的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工作衔接机制。在劳动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其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借助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开辟专门的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窗口,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争议纠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对自愿至该组织申请调解的劳动人

23、事争议进行居中调解,宣传和解释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将争议和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本辖区内的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发展。(四)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企业较为集中、劳动争议多发的中心城市,以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为平台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配备专职调解员,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对于欠发达市(地)、少于2000人的乡镇、街道、社区仍维持现有劳动保障平台模式,在现有职能中加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无需配备专职调解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以县(市、区)调解组织中心、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分中心和社区调解工作站

24、为主体的三级区域性调解组织平台。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负责本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工作,负责宣传和解释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促进本区域内部的各单位及企业合理、规范用工,努力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达成和解,妥善处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将矛盾化解在本区域内。三、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的调解范围(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5、(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四、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程序(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3、基层

26、人民调解组织;4、乡镇、街道设立的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二)申请调解程序: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三)受理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的调解申请,应调解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调解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四

27、)调解处理程序:基层调解组织对已受理的调解申请,交由调解员负责主持调解。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在十五日内调解结案。调解期间,当事人一方申请变更调解请求、撤销调解请求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调解的,从中断时起,调解期间重新计算。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制作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基层调解组织一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基层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28、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五)未经调解案件处理程序:仲裁委员会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引导其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和解协议的申请,调解组织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和解协议,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如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核,履行必要法律程序,可依法制作仲裁调解书。(六)群体性、突发性争议调解处理程序: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应快速立案,快速审理,迅速调解。对于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

29、动者可推举3-5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对于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性争议案件,基层调解组织在积极调解稳控的同时,要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七)经调解不成转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及时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送通知,以保证调裁衔接顺畅。(八)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按照人民调解法及人民调解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和完善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发挥人民调解化解争议的第三方作用。五、工作步骤基层调解组织的建立工作,在全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序建立,逐步推进的原则,边试点、边宣传、边推进地进行基层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工作1、试点阶段。(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在中省直国有大中型企业中选择3至5家在我省影响较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健全、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工作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调解人员、企业积极性较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为试点单位;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1-2家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厅选择确定企业进行试点,率先开展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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