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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扬尘污染防治方法草案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

1、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衡宇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物拆除等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市政园林绿化、公开场合及道路保洁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治理工作。制定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的专项计划,标准处置行为;成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供需信息平台及运输核准制度,推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化利用。第八条【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方法避免物料遗撒和滴漏行为,和其他违背市容规定造成的扬尘污染行为。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职责】公安

2、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通行标识核发条件,限定路段和时刻通行;依法严查车辆超载、超速、遗撒、非法拼装、报废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应用卫星定位系统监督平台,配合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部门提供遗撒污染路面车辆的车主情形、行驶途径、视频监控等信息。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口岸等交通建设工程及道路管养施工、口岸码头物料装卸与堆放、国道与省道公路打扫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治理工作。增强对超载、超限货物运输行为的源头治理,有效操纵其可能引发的扬尘污染。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河道治理范围内的物料装卸与堆放等的扬尘污染防

3、治监督治理工作。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采石取土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治理工作。第十三条【其他主管部门的职责】农业、林业、计划、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治理。市人民政府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调整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作相应调整。第十四条【信息共享与公布】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信息,实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测网络和数字化治理信息共享。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处置产生扬尘污染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信誉治理系统,并列入诚信红黑榜及时向社会发布。第十五条【宣传、鼓励义务】市

4、、镇人民政府(治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爱惜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应当鼓舞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新技术,利用新设备,推行新工艺。第十六条【日常巡查、现场检查与联合执法】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做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觉并制止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治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第十七条

5、【扬尘污染防治的社会监督】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做立扬尘污染及监管工作举报制度,发布受理方式。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置,并在规按期限内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形告知举报人。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监督职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单位的职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承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二)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三)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四)工程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

6、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列入评审内容,而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五)临时不能动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袒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依照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施工项目所在地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治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法、负责人、扬尘监督治理主管部门等信息;(三)采取有效防尘方法,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利用;(四)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二十条【物料运输单

7、位的职责】物料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成立物料运输的扬尘污染防治治理制度和相关方法;(二)利用合规的运输车辆;(三)增强对运输车辆、人员的治理。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大体要求】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以下扬尘污染防治的大体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依照标准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高度不低于米,城市要紧干道、景观地域、繁华区域,其边界应设置高度米以上的围挡;(二)施工现场的物料装卸、堆放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方法;(三)施工工地内的要紧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置;(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应当维持清洁,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应

8、当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五)施工工地应当利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特殊情形需要现场搅拌的,应当经批准后采取符合标准的防尘方法。第二十二条【衡宇建筑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衡宇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的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骨干道进行硬化处置,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当知足平安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二)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内侧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有基坑开挖和土方外运的项目,应当设置和利用相应的冲洗设施,冲洗池四周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三)衡宇建筑工程在高度超过四米时必需搭设随建筑物上升的密

9、目式平安网对脚手架外侧进行密实封锁;(四)石膏粉、水泥、腻子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纳专用仓库、储藏罐等形式分类寄存,砂、石等散料堆场应采纳防尘网进行遮盖;(五)工程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高于米,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清运,四十八小时内无法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六)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方法,楼层内打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实施路面切割、破

10、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有效防尘方法;(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防尘方法;(三)利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打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等有效防尘方法;(四)道路路面严峻破损的,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有效防尘方法,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第二十四条【拆除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拆除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以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城市建成区内的拆除工程,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二)拆除作业依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进程持续喷淋”程序操作,喷淋、洒水应能有效知足抑尘、降尘要求(确因洒水或喷淋致使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危及施工平安的

11、除外);(三)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方法,及时清运,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四)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待建工地应当及时移交工程建设单位,超过三个月内未动工建设的应当对袒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方法。第二十五条【预拌混泥土生产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预拌混泥土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混凝土搅拌的物料堆放场应当采取建设密闭或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方法,场外临时堆存的砂、石应当采纳防尘网或防尘布覆盖;(二)装卸混凝土搅拌物料的操作区域应当设置喷淋装置,罐车应当安装避免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三)混凝土搅拌站出口及场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置,并增强打扫

12、、洒水,出口应当设置车辆专用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沙,净车上路。第二十六条【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以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种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覆盖、洒水防尘;(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方法;(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和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道牙三厘米;(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袒露土地应当覆盖或绿化。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保洁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以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除雨天的天气外,城市要紧道路机动车道至少每日洒水一次;(

13、二)持续三天晴天或气象预报风速五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市区要紧道路应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三)城市骨干道路、高架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打扫,其他道路慢慢推行机械化吸尘式打扫;(四)采纳人工方式打扫的,采取有效的防尘方法。第二十八条【物料堆放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物料堆放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维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二)地面进行硬化处置;(三)采纳围挡或其他封锁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其他防尘设备;(四)生产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防尘方法;(五)采纳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

14、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而且维持防尘设施的正常利用;(六)长期性的废弃物堆,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方法;(七)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而且确保冲洗保洁设施的正常利用。第二十九条【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应当符合以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在出土现场和渣土堆放场所配备现场治理设施和人员,负责运输车辆的保洁、装载卸载的验下班作;(二)运输车辆应当采纳密闭化车辆运输,并增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保护,确保设备正常利用,卸货空车应当清理干净、从头密闭;(三)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15、作业场所,并依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规定的时刻和线路进行运输。第三十条【装饰装修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以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采取覆盖方法,粉末状材料应当密封寄存;(二)机械剔凿作业时应当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防尘方法;(三)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四)居民区应当设置方便居民投放装饰装修垃圾的投放点,作业中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投放到指定地址,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帖堆放,采取有效防尘方法。第三十一条【五级以上风速天气时的禁止行为】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有关主体不得进行建(构)筑物拆除、爆

16、破作业。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与应急方法】显现重污染天气时,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品级和应急预案,实施责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治理操纵应急方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建成区内袒露地面责任主体的确信】城市建成区内的袒露地面,应当组织实施绿化、铺装或覆盖。责任主体依照以下方式确信:(一)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居住区内的,由业主一起负责或委托物业效劳企业负责;(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治理保护单位负责;(四)储蓄土地的,由土地储蓄治理机构负责;(五)其他袒露地面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利用权人负责。第

17、三十四条【违背建设工程施工规定的法律责任】违背本方法相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治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更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更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未采取覆盖、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方法的;(二)未采纳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三)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第三十五条【违背拆除工程施工规定的法律责任】违背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拆除工程完毕后三个月不能动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对袒露地面采取

18、覆盖、绿化等防尘方法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更正。第三十六条【违背预拌混泥土生产规定的法律责任】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未采取密闭或半密闭、围挡、遮盖、打扫、洒水等防尘方法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更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三十七条【违背堆场堆放规定的法律责任】违背本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对物料堆放场所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方法的,由环境爱惜、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更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更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第三十八条【违背物料运输规定的法

19、律责任】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九规定,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方法避免物料遗撒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更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三十九条【违背映急方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执行扬尘治理和操纵应急方法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治理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更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背现场检查规定的法律责任】违背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拒不配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组成违背治

20、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第四十一条【准用条款】违背本方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上位规章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法规定的行政惩罚,依照城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政府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更正;情节严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置或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置的;(二)扬尘污染信息等应当依法公布而未公布的;(三)违背法定程序进行惩罚或采取强制方法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五)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本方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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